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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北琉球南巴坦的台湾岛军事战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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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21 14: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岛战列位置:
北方 琉球列岛 东海   
南方 巴坦(丹)群岛 巴士海峡  


菲律宾非法窃占中国巴坦(丹)群岛,
日本非法窃占中国琉球群列岛。
「巴坦(丹)群岛 、 琉球列岛」同是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与菲律宾、日本」私相授受,美军军事占时期所遗留的历史问题,也是当时中国中央政府尚未接收的主权领土。

巴士海峡南面巴坦(丹)群岛:
可从,1898年美国与西班牙在巴黎签订的合约:「北纬20度以南为美国所有」。然当时,北纬20度以北巴坦群岛是中国属地,但当时清廷对外大部採用主权在我、搁置争议,由于中日甲午战争后,1895年中国清廷被迫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治理权益给予日本,但《中日两国讲和条约》内并未包含巴士海峡的「巴坦(丹)群岛」,导致美日两国数度商讨吕宋岛、台湾岛两地界线议题无功而返。而1945年战后则属于盟军须归还中国政府所有,且划为台湾岛附属岛屿礁石的,1971年进入联合国后是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中国政府拥有巴士海峡南端的巴丹[巴坦]群岛的主权不容置疑及挑衅


但须严防少数国内分离分子与海外敌对势力别有用心之人,移花接木宁可玉碎不为瓦全,借机煽动中国散落各地被窃占的主权领土[岛屿]的人民,促进追求其独立建国串联,届时也不愿让中国如愿的和平接收及管辖治理





注:

《日本当局现阶段所控琉球列岛各岛屿名称》


《一》琉球列岛北段
(甲),大隅群岛:
屋久岛 、种子岛 、 口永良部岛 、 马毛岛 、竹岛 、 硫磺岛、 黑岛 。

(乙),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
口之岛 、中之岛 、 卧蛇岛 、 小卧蛇岛 、 平岛 、 诹访之濑岛、 恶石岛 、 小岛 、 小宝岛 、 宝岛 、 上之根岛 、 横当岛。

(丙),奄美群岛(大岛群岛):
奄美大岛(大岛)、 枝手久岛 、 喜界岛 、 加计吕麻岛 、 江仁屋离岛 、 须子茂岛 、 与路岛 、 请岛、 木山岛 、德之岛 、 冲永良部岛 、 与论岛 、 ハンミャ岛 。

琉球列岛北段,南转东为
(丁),小笠原群岛:
父岛、母岛、西之岛、硫磺岛、南鸟岛、冲之鸟礁。

《二》琉球列岛中段
(戊),琉球群岛(冲绳群岛):
硫磺鸟岛、 伊平屋岛 、野甫岛 、伊是名岛 、 冲绳岛(大琉球/琉球岛)、 伊江岛 、 濑底岛、 水纳岛、古宇利岛 、 屋我地岛 、 奥武岛 、 宫城岛 、 伊计岛 、 宫城岛 、 平安座岛、 滨比嘉岛 、 薮地岛 、 浮原岛 、 南浮原岛 、 津坚岛 、 久高岛 、 奥武岛、 粟国岛 、 渡名喜岛 、 久米岛 、 奥武岛 、 オーハ岛 庆良间诸岛 、 渡嘉敷岛 、 前岛 、 座间味岛、 阿嘉岛 、庆留间岛 、外地岛 。

琉球列岛中段,南转东为
(已),大东群岛:
北大东岛 、 南大东岛 、 冲大东岛。

《三》琉球列岛南段
琉球列岛南转西为,日本统称:南西群岛(先岛群岛):
(辛),宫古群岛(太平山群岛)::
宫古岛(太平山)、 池间岛 、 大神岛 、 伊良部岛 、 下地岛 、 来间岛 、 水纳岛 、 多良间岛 。

(壬),八重山群岛::
石垣岛(八重山) 、 西表岛 、 竹富岛、 小滨岛 、 黑岛 、 新城岛 、 鸠间岛 、 由布岛 、 波照间岛 、与那国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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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9-8-20 10: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1774年中国属地巴坦群岛不归呂宋岛所有》

1774年,西班牙测绘的呂宋岛地图,并未把中国属地《三屿国/巴丹(巴坦)群島》划入。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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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4-7-31 22: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7-31 19:28
所言极是

维护"祖辈传承的海疆主权",是这一代中华民族每个份子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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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7-31 19: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4-7-27 22:48
南巴坦收回的话,台湾南北海上通道都在中国的控制之下

所言极是

维护"祖辈传承的海疆主权",是这一代中华民族每个份子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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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4-7-27 22: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巴坦收回的话,台湾南北海上通道都在中国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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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2-22 02: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liuqiu 发表于 2013-6-3 15:21

1944年,台湾籍 志士 柯台山在重庆上书国民政府,建议
“将北纬21度至27度间,东经120度至127度间,环绕台湾岛东北及东南及西南领海间之巴坦群岛/巴士海峡、红头屿/太平洋、火烧岛/太平洋、琉球的西南群岛/先岛群岛宫古八重山与那国岛/东海及太平洋等等周边岛屿礁石划为”台湾省的“特别海防区或特别行政区”。
日本殖民下的先岛群岛包括宫古列岛、八重山列岛、尖阁诸岛。
柯台山虽未列明钓鱼岛,但该岛位于其所主张“北纬21度至27度间,东经120度至127度间”台湾岛周边附属岛屿,
实际上将钓鱼岛包括在台湾省“特别行政区”内,

1945年战后,虽然琉球群岛及巴坦群岛仍为盟军占领驻守;但1949年19月,新中国成立后,台海两岸及美苏冷战等对峙,造成中国领土部分的海洋海域岛屿礁石等等,依旧尚未被盟军交还予中国政府接收,从而造成琉球群岛及钓鱼岛争议
但蒋介石带领的台当局,也在随后将台湾岛的行政区域个划分为:
钓鱼岛/隶属于台湾省  宜兰县 头城镇;
红头屿/兰屿隶属于台湾省 台东县 兰屿乡;
火烧岛/绿岛隶属于台湾省 台东县 绿岛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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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2-7 19: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3-7-7 12:43
多学习,了解历史

时效取得领土
即通过《国际法》第五章“国家领土”中,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中,
第四点“时效的概念”获得的领土。

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期内利益相关的国家对此都不曾进行抗议和反对,或者曾经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后来都停止了抗议和反对,等于是默认了这个国家对该领土的占有行为,从而由于逐渐符合国际秩序而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而不论其当时最初的占取是处于恶意还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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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2-7 19: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韩非子 发表于 2014-2-7 18:42
"况且由于1895年中国在马关条约,将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割让于日本,并在美国西班牙签署美西巴黎合约明文规定北 ...

Ponso no Tao、Botel(BOTOL) Tobago、烟草屿、兰屿、红头屿、红豆屿、中国台湾台东县兰屿乡:


据史书记载,我国最早为
明朝神宗皇帝,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张燮」在《东西洋考》名为「红豆屿」。
清朝圣祖皇帝,康熙六十一年(1772年),御史「黄叔璥」著《台海使槎录》名为「红头屿」。
清朝德宗皇帝,光绪三年(1877年),恒春知县「周有基」将「红头屿」正式划入中国版图,隶属恒春县。

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因为其被包括在中日马关条约中,第二款第二项“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的范围内,成为日本殖民地。日本殖民政府严令禁止台湾人进入兰屿内开发,并设立研究区。


清光绪二十三/1897年,日本人 鸟居龙藏第一次入内探勘,称居民“yami”(雅美),这是达悟族以前被误称为雅美族的由来;随后于1898年,美西巴黎合约后,日本代中国清政权 接管北纬20度以北的巴坦群岛,并发现其Mavudis岛东经121度5分,北纬22度间,的原住民与台湾的兰屿同文同族群,所以称呼为雅米岛/Yami岛
兰屿岛内高山,兰峰[红头山],原住民为达悟族,且与今天菲律宾窃占的巴坦群岛的族群相同
兰屿的东南端约4.8公里处还有小兰屿,面积仅1.6平方公里,因缺乏淡水、食物而不宜人居。

兰屿位于西太平洋,在台湾岛的东南方,在绿岛[火烧岛]的南方,南临巴士海峡与巴坦群岛及吕宋岛之间遥遥相望。




Batan::巴坦群岛[三岛/三屿国]共有约50个岛屿。
最北的岛屿是:Mavudis岛(Yami岛,雅米岛)东经121度5分,北纬22度间,距离台湾本岛142公里,距离台湾离岛兰屿99公里。其他主要岛屿有 Mabudin、Misanga、Ditarem、Siayan、Itbayat、Dinem、Batan、Sabtang、Ivuhos 和 Diadekey。
群岛内只有三个最大岛屿,伊特巴亚 (Itbayat)、巴丹[坦] (Batan) 和 Sabtang 有人居住。岛上居民与台湾台东兰屿达悟族人语言可相通 。
现为菲律宾佔,私设州 首府 巴斯科位于巴坦岛。目前存在主权争议(中国-菲律宾),原为自1945年战后,盟军驻守,直至1991年根据美菲协议,美军奉命全面撤守,随即未经中国政府签署主权割让,美菲狼狈为奸私相授受,将中国巴坦群岛行政管理权交予菲律宾实际控制

由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中国在马关条约,被迫将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割让于日本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12月,美国西班牙签署美西巴黎合约明文规定北纬20度以南归菲律宾的岛屿售予美国殖民地;而北纬20度以北,则交由当时日本政府代替中国政府接管巴丹群岛管辖治理,
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内,中国已割让台湾等岛日本,故当时的中国政府无法对巴坦群岛提出主权主张
1930年代,日本驻台湾殖民政府颁布的《渔业法》,规定巴坦群岛长期以来,就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及休憩岛屿。

随1945年,二战后盟军自南海 新加坡到东海 琉球的日军投降中,逐一接收托管各岛屿礁石,巴坦群岛原应归还原主权国之中国政府治理管辖,但由于中国自身内战和参与了朝鲜战争相继爆发与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环境下,造成中国北京中央政府未能及时派遣军队接收在巴坦群岛而驻军,遂被美军于1991年,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割让巴坦群岛,而私相授受转让予 菲律宾 占领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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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发表于 2014-2-7 18: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况且由于1895年中国在马关条约,将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割让于日本,并在美国西班牙签署美西巴黎合约明文规定北纬20度以南归菲律宾的岛屿售予美国殖民地;而北纬20度以北则由当时日本政府代替中国政府接管巴丹群岛管辖治理,在1930年代颁布的《渔业法》,规定巴丹岛长期以来就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况且在二战期间,日本军队则全面驻守在巴士海峡的巴丹群岛,与在台湾南部大量屯兵后,先后经由巴丹群岛入侵菲律宾的吕宋岛"
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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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士海峡之兰屿及巴坦群岛的关联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742&fromuid=1750  发表于 2014-2-7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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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3-7-7 12: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学习,了解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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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7-6 05: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汨罗江魂 发表于 2013-5-24 18:20

巴丹群岛 - 简介

巴丹群岛又译巴坦群岛,中国古籍将这里称作三岛或三屿国,是吕宋岛最北方,全境位于巴丹群岛上,南距吕宋岛162公里,北距台湾岛190公里,属卡加延河谷大区。吕宋岛北部巴丹群岛(Batan),位于台湾和吕宋岛(Luzon)之间,巴丹群岛共有约五十个岛屿。最北的岛屿Yami,距离兰屿只有52.3海浬,两地原住民语言相通。三个最大岛屿Itbayat、Batan和Sabtang有人居住,「三岛」或「三屿国」之名由此而来。其他岛屿有Mavudis、Misanga、Ditarem、Siayan、Dinem、Ivuhos、Diadekey等等。


《元史.外国传》记载:三屿国,近瑠求。世祖至元三十年,命选人招诱之。平章政事伯颜等言:臣等与识者议,此国之民不及二百户,时有至泉州为商贾者。去年入瑠求,军船过其国,国人饷以粮食,馆我将校,无它志也。乞不遣使。帝从之



巴丹群岛 - 地理

巴丹群岛共有约50个岛屿。最北的岛屿是en:Mavudis岛(旧称Yami岛,雅米岛),距离台湾本岛142公里,距离台湾离岛兰屿99公里。其他主要岛屿有 Mabudin、Misanga、Ditarem、Siayan、Itbayat、Dinem、Batan、Sabtang、Ivuhos 和 Diadekey。只有三个最大岛屿伊特巴亚 (Itbayat)、巴丹 (Batan) 和 Sabtang 有人居住。岛上居民与台湾台东兰屿达悟族人语言可相通 。州首府巴斯科位于巴丹岛。目前存在主权争议(中国-菲律宾),菲律宾实际控制。

巴丹群岛 - 历史


历史上巴丹群岛曾归属中国,马关条约签订后随台湾划归日本。在1898年12月巴黎合约北纬20度以南划为美国,而北纬20度以北则划定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礁石,但1895年中国早已割让台湾岛于日本,故当时的中国政府无法对巴丹群岛提出主权主张。随1945年二战后盟军自南海新加坡到东海琉球的日军投降中逐一接收托管各岛屿礁石,巴丹群岛原应归还原主权国的中国政府治理管辖,但由于内战和朝鲜战争相继爆发,中国未能在巴丹群岛驻军,遂被菲律宾占领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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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7-5 20: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liuqiu 发表于 2013-6-3 15:21

台湾实际控制着巴丹群岛渔场!
台湾在巴丹群岛渔场进行常态巡行护渔,巴丹群岛,北隔巴士海峡与台湾台东县兰屿乡相望,是中国台湾南端的群岛,长期以来就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
  
中国古籍将巴丹群岛称作三岛或三屿国,又称巴坦群岛,行政上应同属于中国台湾台东县兰屿乡,北隔巴士海峡与台湾台东县兰屿乡相望,南隔菲律宾于巴林坦海峡和巴林塘海峡。
  
巴丹群岛居民与台东县外海的兰屿的达悟族同源,共有约50个岛屿。最北的岛屿是雅米岛,距离台湾岛东南外海的兰屿99公里,只有三个最大岛屿有人居住。
  

2013年5月9日菲律宾公务船攻击台湾渔船事件,又称广大兴28号事件,因菲律宾MCS-3001号军舰在巴丹群岛,即中国的经济海域内,武装攻击并枪杀非武装的中国台湾籍广大兴28号渔船渔民。
  

台湾当局在海空军及海巡署船舰开始定期巡视该巴丹群岛海域并实施护渔联合军演,确保中国台湾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并对世界宣张中华民国对该巴丹群岛的主权。
  

使巴丹群岛和兰屿原同属于同一个历史文化及其不可磨灭的历史地位,得到应有的宣扬及保障,目兰屿岛由中国有效管辖治理,巴丹群岛的主权归台湾不存在争议,菲律宾官方从未对此有提出过异议或质疑。
  

况且由于1895年中国在马关条约,将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割让于日本,并在美国西班牙签署美西巴黎合约明文规定北纬20度以南归菲律宾的岛屿售予美国殖民地;而北纬20度以北则由当时日本政府代替中国政府接管巴丹群岛管辖治理,在1930年代颁布的《渔业法》,规定巴丹岛长期以来就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况且在二战期间,日本军队则全面驻守在巴士海峡的巴丹群岛,与在台湾南部大量屯兵后,先后经由巴丹群岛入侵菲律宾的吕宋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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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qiu 发表于 2013-6-3 15: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3-5-27 09:22
说得太好了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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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3-5-27 09: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liuqiu 发表于 2013-5-21 20:49
琉球和台湾一样,都是中华民族的兄弟姐妹

说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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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26 03: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媛之星 发表于 2013-5-23 22:23
多阅读历史,就能看到未来.

谢谢分享

这些瞎猫耗子窃占中国岛屿礁石;其如何进入岛礁,就该如何出去,无须劳师动众到联合国,毕竟中国自家的领土议题,岂容第三国介入仲裁寻机捞取利益

但或许最好低调原则,就是我军八方包围各岛屿礁石将非法入侵的残留军民人员,不让任何其国补给品与人员替换接近,甚至连其飞机空头食物给予其驻守人员都不予;窃占国只能撤退出,不允许进入;

要不就促使其人员活活饿死于岛屿礁石,或迫使窃占国向我开第一枪随之我方就趁机一举消灭,亦或和平协商归还中国政府,并撤其违建设备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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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江魂 该用户已被删除
汨罗江魂 发表于 2013-5-24 18: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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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24 13: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jerrypoul 发表于 2013-5-21 18:09

对菲律宾海域主张演变之评析
台湾中山大学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胡念祖教授提具
菲律宾海域主张长期以来基于两套不同的「直线系统」:一是「条约外界限」(Treaty Limits)所拦入之海域,二是以群岛岛屿最外缘取点划设之基线所拦入之海域。但长期以来,这两套「直线系统」之法律地位,甚至此二海域的法律地位,均一直令国际社会质疑,连带地造成菲国海域主张立场的问题。
直到2009年,菲律宾在国内与国际间提出两项官方文件,澄清了其长期令人疑惑之海域主张。该两项文件分别是

A国内法「群岛基线界定法」之制定与生效

B菲律宾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CLCS)提交延伸大陆礁层外部界限之正式提案,以下依序分别说明、评析之,并于文末表述菲律宾海域主张演变及其他相关事件。
一、条约外界限(Treaty Limits
菲律宾原为被西班牙殖民之地,美国与西班牙在19世纪末的战争之后,双方于1898年签订「美西巴黎和平条约」(以下简称美西巴黎和约),西班牙将菲律宾群岛及其他多处殖民地割让予美国。为框列割让之菲律宾岛屿,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中系以经纬度取点划一封闭之多边形,其中之岛屿全部让予美国,此多边形外界即所谓「条约外界限」,往后之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亦即美西割让菲律宾偏远岛屿条约)、1930年美英条约(亦即美英间关于菲律宾及北婆罗洲疆界条约)都认定该项经纬度界限为菲律宾之领土外界限。
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称「西班牙割让予美国称为菲律宾群岛之群岛,包括位于下列线段以内之岛屿:一条由西向东沿或靠近北纬20度的线,并经由巴士海峡可航行海道之中线,自东经118度至127度线,然后沿东经127度线至北纬4度45…」
可见西班牙当初割让给美国的是和约所划设界定之线内的岛屿,且其北界为自东经118度至127度之北纬20度线,且该线亦是当时认为之巴士海峡可航行海道中线。在北纬20度以北的巴丹群岛,并未被此领土割让条约所纳入。


1898年美西和约中所指称之西班牙割让予美国之菲律宾群岛构成菲律宾之领土,日后反映在菲律宾1935年宪法第一条有关「国土」(national territory)之条文:1898年美西和约、1900年美西条约及1930年美英条约中所割让或纳入之岛屿为菲国国土。
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之内容主要在界定西班牙割让给美国之菲律宾群岛的范围,并未明文指称将此界限内之水域一并割让给美国或明文定义此界限内之水域的法律地位。

然而,1955年12月12日菲国外长致联合国秘书处的照会中指称:
「菲律宾政府之立场…是所有属于菲律宾群岛之不同岛屿的环绕、之间与相连水域,不论其宽度或大小,是其陆地领土必然之附属(necessaryappurtenances),构成国家或内陆水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anintegral part of the national or island waters),从属于菲律宾专属主权。其他被美西1898年12月10日巴黎条约、1900年11月7日美国与西班牙于华盛顿所缔结之条约、及1930年1月2日美国与英国间之协议与1932年7月6日美国与英国间之公约等所描述,如第4003号法[1]第6节及菲律宾宪法第一条所重现,之想象线段(imaginarylines)所纳入之所有水区域,被认为是为保障吾人渔捕权利,保育吾人渔捕资源、执行税收与反走私法律、国防与安全等目的之菲律宾的海洋领海(maritimeterritorial waters)」。
此一照会将菲国所主张之「领海」海域区分为两大类,其一为菲律宾群岛岛屿周围、之间与相连水域,为其国家或内陆水域,从属于菲律宾专属主权,其二为条约外界限之内的水域,视为菲律宾之「海洋领海」。前者基本上为地理定义者,因该等水域必须为菲律宾群岛所属之岛屿、礁屿或礁岩之相邻水域,后者则属「历史/法律」主张,端视前引条约文字的解释。
二、菲律宾基线(Baselines):相关立法之转变及其他海域主张
1955年的照会后来经由1961年6月17日的第3046号菲律宾共和国法予以法典化。「第3046号共和国法」(Republic Act No. 3046),即「菲律宾领海基线界定法」(Republic Act toDefine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明定群岛最突出的外缘所取之基点和基线。
该法前言第一段先行指称,菲律宾宪法所规定之国土由美西1898年12月10日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中割让给美国之领土,以及1900年11月7日美国与西班牙于华盛顿所缔结之条约、及1930年1月2日美国与英国间之协议中所纳入之所有岛屿所组成,第二段指称上开诸条约中所规定之界限内的所有水域一直被认为是菲律宾群岛领土的一部份(have always been regarded as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PhilippineIslands),第三段指称菲律宾群岛诸岛相邻水域一直被认为是陆地领土必然之附属,构成菲律宾内陆或内水的一部份,第四段指称所有在群岛最外岛屿之外但在前开诸条约规定之疆界界限之内的水域组成菲律宾的领海,第五段则指称决定菲国领海之基线是诸条连接群岛最外岛屿适当点之直线所组成。
如前所述,3046号共和国法主张菲律宾国家领土包含美西巴黎和约中西班牙割让给美国的所有土地。此外,环绕、之间、相连菲律宾各岛的所有水域,视为陆地领土之必要附属,构成菲律宾内陆(inland)水域或内水的一部份。菲律宾将北方基点订在北纬21度7分3秒、东经121度57分24秒以北的雅米岛(Yami Island),而将巴丹群岛并入版图。
1968年3月20日菲国第370号总统宣言主张菲律宾大陆礁层之矿物与自然资源,以及定居种生物,属菲国专属管辖与控制。
1968年9月18日,菲律宾再发布了第5446号共和国法(Republic Act No. 5446),修正第3046号共和国法(主要是针对原第一条的打字错误),其中第一条规定划定之领海基线,再次将整个巴丹群岛纳入,而以雅米岛为最北端点。
故,菲律宾至此时之主张系将此基线视为领海基线,其内之水域视为内水,而非「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后来所创设之「群岛基线」与「群岛水域」的概念,领海基线外、条约外界限内之水域则视为领海,且其地理范围甚至超过两百浬以上。
菲律宾1973年所制订之宪法第一条明文指称「国家领土由菲律宾群岛组成,连同其中所有岛屿及水域,以及其他所有因历史权利或法律权利(by historic right or legal title)而属于菲律宾的领土,包括领海、领空、底土、海床、岛屿的大陆礁层及其他菲律宾享有主权之其他的海下区域。环绕、之间、相连群岛岛屿之水域,不论其宽度与大小,均构成菲律宾内水的一部分。」由此可见,至1973年时,菲律宾仍然主张历史权利而来的群岛岛屿及水域,且与岛屿相邻近之水域为其内水。
1978年6月11日菲国总统同日发布第1596号及第1599号总统令,分别主张卡拉扬岛群(Kalayaan IslandGroup)之主权及设立200浬专属经济区。此时,菲律宾官方海域图中已明显出现条约外界限之北界线已落在雅米岛更北的位置,在其东北角处所拦入的水域甚至超过200浬的专属经济区范围。
然,1986年10月12日制订新宪通过,1987年2月11日开始施行之菲律宾宪法第一条文字中,已拿掉「历史权利」之相关文字。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群岛基线界定法草案,同年3月10日,菲律宾总统艾洛育批准上揭草案,是为第9522号共和国法,该法之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法藉其名称(An Act . . . to Define the ArchipelagicBaselines of the Philippines, . . .)将菲律宾之基线定性为「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s),隐意为将菲律宾视为群岛国家(archipelagic State),回归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群岛国家」之规定。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份规定,菲律宾群岛基线之内的水域应属「群岛水域」,并自群岛基线向海一面测算其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
(二)菲律宾前曾于1978年6月11日藉第1596号总统令,将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称之为卡拉扬岛群并主张菲律宾主权及于该岛群及其海床、底土大陆边缘与空域。此次,该法(第二条)以内国法之形式再度将卡拉扬岛群,以及我国所主张之中沙群岛黄岩岛纳入,并称菲律宾对其行使主权与管辖权,此区域之基线的决定应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将此区域视为菲律宾共和国之下的「岛屿制度」(Regime of Islands)之方式为之。
(三)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确认菲律宾共和国对于依宪法及现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7160号共和国法,亦即修正后之1991年地方政府,所法定义之国家领土所有部份具有领有、主权及管辖权」(This Act affirms that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has domain,sovereignty and jurisdiction over all portions of the national territory asdefined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by provisions of applicable laws including,without limitation, Republic Act No. 7160, otherwise known as the LocalGovernment Code of 1991, as amended),如果依照「现行」(亦即1986年制定、1987年实施)宪法第一条规定,菲律宾应已放弃「条约外界限」之主张,亦无其他法律明文规定菲律宾主张「条约外界限」,则此一最新的「群岛基线界定法」亦无可能作为菲律宾仍主张「条约外界限」之依据。
三、菲律宾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提交大陆礁层外部界限提案
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总统批准「群岛基线法」后,菲律宾旋即于同年4月1日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9项之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群岛基点坐标表,4月8日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提出其延伸大陆礁层外部界限之提案,该提案虽然并未处理菲律宾北部海域之延伸大陆礁层主张,亦未就菲律宾西面之南海做出延伸大陆礁层主张,但从菲律宾在本提案中所透露出之讯息,仍然牵涉到未来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就大陆礁层可能之划界谈判。


菲律宾提案之重点如下:
(一)提案范围
菲律宾主张该提案为部份提案,其延伸大陆礁层外部界限范围仅涵盖吕宋岛东部无海域主张重迭或争议之海域的「Benham Rise」(暂译为「班汉隆起」)。菲国之主张与我国在此海域「潜在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有所冲突,仍待厘清。
(二)提案性质
菲律宾主张此提案为部份提案(partial submission),不影响其日后就其他海域向CLCS提案之权利,表示菲律宾并未放弃就北部海域以及南沙群岛等具有海域主张争议之海域进一步提案之可能性。台湾当局已就菲律宾在我南沙群岛之侵权主张,多次发表抗议声明在案。
(三)自我定性
菲律宾在提案中主张其为群岛国家,对我国而言,表示菲律宾必须依照公约第四部份「群岛国」相关规定,特别是第51条,承认我国在其群岛水域内之传统捕鱼权利及其他合法活动权利,并与我国就行使这种权利和进行这种活动的条件,包括这种权利和活动的性质、范围和适用的区域,达成双边协议。菲律宾亦必须依第53条之规定,指定海道或规定分道通航制,否则我国船舶仍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或依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完)
表一  菲律宾海域主张演变及其他相关事件一览表
  
主要
  
文献
  
年代
  

  


1898年
  
12月10日


美西巴黎和平条约(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pain, December 10, 1898)


1900年
  
11月7日


美西割让菲律宾偏远岛屿条约(Treaty  for Cession of Outlying Islands  of the Philippines Between the  US and Spain, November 7, 1900)


1930年
  
1月2日


美英间关于菲律宾及北婆罗洲疆界条约(Treaty  Between the US and the UK concern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hilippines and  North Borneo, January 2, 1930)


1961年
  
6月17日


第3046号共和国法(Republic  Act No. 3046 of 17 June 1961),亦即「菲律宾领海基线界定法」


1968年
  
3月20日


第370号菲律宾总统宣言(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No. 370 of 20 March 1968 Declaring as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and Control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ll Mineral and  other Natural Resources in the Continental Shelf)(时任总统为马可仕)


1968年
  
9月18日


第5446号共和国法(Republic  Act No. 5446 of 18 September 1968)修正第3046号共和国法(主要是第一条中之打字错误)


1973年
  
1月17日


菲律宾宪法第一条(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rticle 1)


1978年
  
6月11日


第1596号菲律宾总统命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96 of 11 June 1978 declaring Certain Area Part of the Philippine  Territory and Providing for Their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正式主张Kalayaan  Island Group,并公告其界限。


1978年
  
6月11日


第1599号总统命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99 of 11 June 1978 establishing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for other purposes)


1979年
  
10月8日


中国
【台湾当局】(六八)台统(一)义字第五○四六号总统令宣布扩充中国之领海为十二海里,并设立两百海里经济海域(时任领导人为蒋经国)


1987年
  
2月11日


菲律宾新宪法第一条中放弃历史性主张


1991年
  
7月7日


台、菲达成「海道通行协议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Agreement  on Sea Lane Passage and the Memorandum on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Cooperation)之谈判


2009年
  
1月28日


菲律宾国会参议院通过第2699号草案


2009年
  
2月2日


菲律宾国会众议院通过第3216号草案


2009年
  
3月10日


菲律宾总统艾若育批准「群岛基线界定法」(Republic  Act No. 9522或第9522号共和国法),将我国南沙群岛部份岛礁纳入其所称之「卡拉扬岛群」,并与「黄岩岛」共同纳入其主权(sovereignty)与管辖权(jurisdiction)之下


2009年
  
4月8日


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提交其大陆礁层外部界限提案,涵盖吕宋岛东部无海域主张重迭或争议之「班汉隆起」



[1] 該法係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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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媛之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华媛之星 发表于 2013-5-23 22: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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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qiu 发表于 2013-5-23 19: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指的都是很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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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如果欣赏认同,欢迎转载它网推广介绍,越多中国人民知道就会越多人民团结为国家长长久久的利益而努力  发表于 2013-5-2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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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朵 发表于 2013-5-22 16: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汨罗江魂 发表于 2013-5-22 12:10
楼主说得好;毛泽东同志:多阅读历史,就能看到未来

列宁:忘记历史,就是意味着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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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江魂 该用户已被删除
汨罗江魂 发表于 2013-5-22 12: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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