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朝鲜、越南、缅甸、琉球等国家都是与中国保持数百年朝贡关系的藩属国,中国享有绝对的宗主权。1855—1859 年间,琉球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丰”年号,故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认可。至清末,由于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与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随后越南、朝鲜先后脱离中国。
但与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
1885 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
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
然自1879 年日本单方面以军警武力强行窃占中国属国琉球中山国,并且改名设置冲绳县殖民当局,至二战结束,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也由于美日两国狼狈为奸觊觎假借"1971年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之美日协议"私相授受的转移原本1945年中美共管琉球群岛的行政治理权[施政权],而主权归属于中国的共识协议,美日趁势中国及台湾当时的国共对立意识形态壁垒纷争,进而美国单方面将琉球群岛归还日本,使日本军国妄想窃占中国琉球群岛领土与钓鱼岛;因此美日在处置琉球群岛的主权及行政权议题上面,是不合格,也是违反自1945年战后盟军共同制定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战败投降书/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等各项约束日本军国法西斯死灰复燃,事故唯有实事求是,日本主动归还琉球群岛与中国,并和平撤离驻守在琉球群岛的日本军事设备及自卫队及保安厅海警们。
琉球列岛法律地位于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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