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太平山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主权不归日本所有,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群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的分别在:
1943年,美英苏日等方在「开罗宣言」、1945年,「雅尔达密约」将虾夷岛(北海道)擅自划归为日本土地,并强迫中国接受。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940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第 2 章领土的第 2 条领土放弃、第 3 条信託统治、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
国际法::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盟军美国于1945年成功的驱逐日本冲绳殖民政府势力范围,随即美国以军事政府占领了原属于中国琉球列岛后,按照国际公法,美国单就只得享有对琉球列岛的施政权【治理权】;但美国却无法享有对于琉球列岛的主权切割或变更。
简而言之:1945年后的美国占领琉球列岛军政府“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主权归属”,但是由于因为在美国霸权操控下"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竟然私自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任何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原本属于中国琉球的治理权益私相授受还与日本侵列窃占国。
由于近代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或联合国组织等第三方处置中国琉球列岛未来; 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归还协商,
由于是中国内政议题,事故“无须美俄英等第三方组织积极介入”中国琉球列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中国琉球列岛治理。
国际法律的实务上,历届中国政府从未真正公开承认1879年日本对中国属国琉球的”废藩置县“的合法性,相对的也从没有放弃过对琉球列岛的固有主权领土的权利,这就使得琉球问题成为中、日两国之间的历史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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