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美日两国严格遵守1946年1月29日,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文件
1945年,日本战败后理应遵守战后中国及美国等盟军共同制定的公告/协议/协定/合约等等合法文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雅尔达合约/日本战败投降书/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行政命令等5项文件
1946年1月29日,连合军最高司令部训令SCAPIN第677号::
A. 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対馬群岛、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南西)群岛島(口之島除外)約1千近海島嶼礁石
B. 以及美军代中国 托管的琉球各岛屿区域范围::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a)韩国现佔::欝陵島、竹島、済州島。(b)中国::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南西)群岛(包含:口之島)、伊豆、南方、小笠原、硫黄群島、及大東群島、冲之鸟礁、南鳥島、中鳥島及其他涵括太平洋諸島。(c)苏联现佔::千島群岛、歯舞群島(水晶、勇留、秋勇留、志発、多楽島)、色丹島[南迁群岛].。
大日本帝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并无条件投降后,由美国及苏联为首的同盟国军事占领。1945年8月28日,第一批盟军于横滨登陆,并设立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1945年8月30日,盟军太平洋战区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也乘军机抵达东京,并成为同盟国最高司令官。1952年4月28日,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结束7年的军事统治;本为中国与美国共管的琉球群岛等地,却因为国共内战/新中国成立/朝鲜战争等因素中断,而由美军单方面托管琉球群岛等
1947年9月23日,在前中華民國国民参政会也曾通过了“对日本和约建议案”,其中指出“日本领土以外之各岛,应适用托管制,琉球应请联合国交中国托管”[但由於中国为琉球的宗主国,则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介入托管要件]。 附注::由于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11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事故在随后对外发言则改正::作今后外交谈判的筹码,国民政府对外则声称必须应将琉球划归中国。
1947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在国民参政会上公开声明“琉球群岛与我国关系特殊,应归还我”。这是国民政府正式公开提出琉球处置的主张。
1948年4月,由国民党把持的国民大会又通过提案,要求合理地解决琉球问题。
总体来看,二战结束后民国政府力图把琉球群岛置于中国的控制之下,或者起码中国应参与琉球群岛的管理。然而,这只是国民政府一厢情愿的想法。事实上,当时的琉球群岛已完全在美国的控制之下,且在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狼狈为奸,警察与盗匪坐地分赃的美国政府决不会把这种控制权交还与中国手中。
盟军最高统帅部司令麦克阿瑟就公开明确表示违背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与日本战败投降书等战后盟国协议在所不惜,对琉球群岛不应有任何形式之集体托管,而只应由美国单独托管;当时的英国家也认为琉球及小笠原群岛应以某种战略托管的方式继续在美国的控制之下。
因此,战后的国民政府是很难按照它的意愿行事的。它对琉球归属问题的主张也只是在国内进行讨论而已,并未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并在随后1948-1950年的国共内战屡战屡败失守各省,节节败退,而终告被新中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后,在各外交内政军事上有所代替..
1949年后,蒋介石团伙政权进而流窜台湾岛,相对的,在对盟军与日本于交涉琉球群岛索回等议题,更显得苍白无力举无轻重..
然而令人感觉意外的自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至今.尚未对琉球群岛做出正式的表态?这是非常值得玩味
所以美日两国一直对外宣称:日本公开自称从1971年美日冲绳归还协议开始计算起,按国际法侵占领土满50年内,无任一政府抗议及声讨琉球群岛主权则视为无人之地放弃.即为2021年日本则取得琉球群岛[含钓鱼岛]的合法主权;而顶多最后美日再单独将钓鱼岛归还中国政府,从而交换整个琉球群岛与东海海洋划界的主权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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