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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坚决推动 中琉渔业协定谈判(剔除日本殖民政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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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1 20: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路文章::

尚且无须中日断交,只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唯独恳请中国外交部宣布:::中断1997年的《中日渔业协定》无效

重新将日本本土琉球群岛的渔民门分而治之个别签署;

外交部启动中日渔业谈判[不含东海区域的琉球群岛海域]

再行国务院启动中琉渔业谈判,择机签订中央对地方的《中琉渔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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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天 发表于 2013-5-16 19: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被楼主说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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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6 18: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顧及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
國政府聯合聲明﹥,考慮到包括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漁業協定﹥在
內的漁業領域的傳統合作關係,為按照制訂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宗旨建
立兩國間新的漁業秩序,養護和合理利用共同關心的海洋生物資源,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經友好協
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的適用水域(以下稱“協定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日本國的專屬經濟區。

第二條
1. 締約各方根據互惠原則,按照本協定及本國有關法令、准許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在本國專
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
2. 締約各方的授權機關,按照本協定附件一的規定,向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頒發有關入漁的
許可證,並可就頒發許可證收取適當費用。

3. 締約各方的國民及漁船在締約另一方專屬經濟區按照本協定及締約另一方的有關法令從事漁
業活動。
第三條
締約各方考慮到本國專屬經濟區資源狀況、本國捕撈能力、傳統漁業活動、相互入漁狀況及其他相關因
素,每年決定在本國專屬經濟區的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的可捕魚種、漁獲配額、作業區域及其他作業
條件。該決定應尊重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的協商結果。
第四條
1. 締約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本國國民及漁船在締約另一方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時,遵
守本協定的規定以及締約另一方有關法令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施及其他條件。
2. 締約各方應及時向締約另一方通報本國有關法令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施及其他條
件。
第五條
1. 締約各方為確保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遵守本國有關法令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
施及其他條件,可根據
國際法在本國專屬經濟區採取必要措施
2. 被逮捕或扣留的漁船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之後,應迅速獲得釋放。
3. 締約各方的授權機關,在逮捕或扣留締約另一方的漁船及其船員時,應通過適當途徑,將所採
取的行動及隨後所施加的處罰,迅速通知締約另一方。
第六條第二條至前條的規定適用於協定水域中除以下1及2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1.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水域;
2. 北緯二十七度以南的東海的協定水域以及東海以南的東經一百二十五度三十分以西的協定水
域(南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除外)。
第七條
一、 下列各點順次用直線連結而圍成的水域(以下稱“暫定措施水域”)適用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
規定。
1. 北緯三十度四十分、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十點一分之點。
2. 北緯三十度、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五十六點四分之點。
3. 北緯二十九度、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點五分之點。
4. 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七點九分之點。
5. 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五十七點四分之點。
6. 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二十五度五十八點三分之點。
7. 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七度十五點一分之點。
8. 北緯二十九度、東經一百二十八度零點九分之點。
9. 北緯三十度、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三十二點二分之點。
10. 北緯三十度四十分、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二十六點一分之點。
11. 北緯三十度四十分、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十點一分之點。

二、 締約雙方根據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的決定,在暫定措施水域中,考慮到
對締約各方傳統漁業活動的影響,為確保海洋生物資源的維持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採取適當的養護措
施及量的管理措施。
三、 締約各方應對在暫定措施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本國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及其他必要措施。
約各方在該水域中,不對從事漁業活動的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締約一方發現締
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決定的作業限制時,可就事實提醒該
國民及漁船注意,並將事實及有關情況通報締約另一方。
締約另一方應在尊重該方的通報並在採取必要
措施後將結果通報該方。

第八條
締約各方為確保航行和作業安全,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並順利及時處理海上事故,應對本國國民及漁
船採取指導及其他必要措施。第九條
1. 締約一方的國民及漁船在締約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難或其他緊急事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盡力予以
救助和保護,同時迅速將有關情況通報對方的有關部門。
2. 締約一方的國民及漁船,由於天氣惡劣或其他緊急事態需要避難時,可按本協定附件二的規
定,經與締約另一方有關部門聯繫後,到締約另一方港口等避難。該國民及漁船應遵守締約另一
方的有關法令,並服從有關部門的指揮。
第十條
締約雙方為漁業科學研究和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而進行合作。
第十一條
1. 締約雙方為實現本協定的目的,設立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以下稱“漁委會”),漁委會由締約
雙方政府各自任命的兩名委員組成。

2. 漁委會的任務如下:
一 協商與第三條規定有關的事項,與第六條第2項所指水域有關的事項,並向締約雙方政府提
出建議。協商事項包括如下內容:
(1)第三條規定的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的可捕魚種、漁獲配額及其他具體作業條件的事項;
(2)有關維持作業秩序的事項;
(3)有關海洋生物資源狀況和養護的事項;
(4)有關兩國間漁業合作的事項。
二 協商和決定與第七條規定有關的事項;
三 根據需要,就本協定附件的修改向締約雙方政府提出建議;
四 研究本協定的執行情況及其他有關本協定的事項。
3.  漁委會的一切建議和決定須經雙方委員一致同意方能實施。
4. 締約雙方政府應尊重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的建議,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的決定採取必要措
施。 5.  漁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輪流舉行。根據需要,經締約雙方同意可
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認為有損締約雙方各自關於海洋法諸問題的立場。
第十三條
1. 本協定的附件(包括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修改後的附件),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 締約雙方政府可以書面協議修改本協定的附件。
第十四條
· 本協定經締約雙方履行為生效所必要的各自國內法律手續後,自兩國政府通過換文達成協議之日
起生效。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之後有效至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終止為止。
· 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滿時或在其後,可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
止本協定。

·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東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日本國政府代表
            徐    敦    信                   小 淵 惠 三








附件一:
締約各方根據本協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採取以下許可措施:
1. 締約各方的授權機關在接到締約另一方授權機關發來的有關本協定第三條規定決定的書面通報
後,向締約另一方的授權機關申請發給在締約另一方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的本國國民及漁船
許可證。締約另一方的授權機關按照本協定及本國的有關法令頒發許可證。
2. 締約各方的授權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向締約另一方授權機關通報有關入漁的手續規定(包括許可證
的申請和頒發、捕魚數據的提供、漁船標識及捕撈日誌的填寫等手續規定)。3. 獲得許可的漁船應將許可證置於駕駛室明顯之處,並明確顯示締約另一方規定的漁船標識。
附件二:
按以下規定實施本協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聯絡部門為管轄有關港口的港務監督部門。日本國政府指定的聯絡部門為管轄避難港口等的海上保安廳的各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2. 具體聯繫方法在本協定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上相互通報。
3. 締約各方的漁船與締約另一方指定的聯絡部門進行聯繫的內容:有船名、呼號、當時船位(緯度、
經度)船籍港、總噸位和全長、船長姓名、船員數、船難理由、請求避難的目的地、預計到達時
間、通訊聯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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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3-5-14 20: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4 15:40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台湾与日本暧昧媾合,变相承认琉球为日本所有

点评jerrypoul  共和国之父是孙中山,您看看解放后,新中国遍地的中山公园!毛先生,不喜欢别人吹捧的,呵呵

中华民国之父孙中山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父毛泽东同志
中华民国倡导三民主义却实际上是倡导剥削阶级的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倡导共产主义实现劳动人民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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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0-1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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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4 15: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3-4-16 03:05
台湾当局能够把钓鱼岛收回来自己管理,那么,站在大陆这一方乐观其成。

但是,大陆人民看台湾当局很够 ...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台湾与日本暧昧媾合,变相承认琉球为日本所有


〔台湾中央社2013年5月14日〕

台灣高雄籍漁船「正昌發2號」今天凌晨在"日本專屬海域"進行捕撈作業,遭日本官方漁業取締船取締,船長孫居民被逮捕後坦承撈過界。

48.25噸重的「正昌發2號」由孫居民和5名船員操控今天凌晨在琉球[冲绳]竹富島海域進行捕撈作業,被"日本"水產廳所屬的漁業取締船發現,認為這座海域屬"日本專屬海域(EEZ)",因此逮捕漁船船長。

這是台灣與日本4月10日簽署漁業協議之後,台灣漁船首度被取締。正昌發2號今天凌晨作業的海域是沒爭議性的海域。

孫居民被日方逮捕後,坦承過界捕魚,願意付罰金。順利的話,今天之內可獲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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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8 14: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防美日台朝韩菲越等,假借国际组织各项法规,掩耳盗铃,讹诈中国的主权岛岛屿礁石领海领土划界


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


A国际海洋法条列中,两国海洋[专有经济海域]渔业资源划界不得作为主权归属判决[中日韩的东海/中朝韩的黄海/中越南海/中国与南海等各国的海洋经济海域渔业资源划界
   
B國際民航組織在國際上飛航情報區及防空識別區各有其獨立功能,但不能視為國家與國家的國界
[琉球群岛等:口之岛/大东岛/奄美岛/琉球岛/宫古岛/八重山岛/先岛/与那国岛及钓鱼岛及冲之鸟礁的飞航情报区与防空识别区]



附注::
飛航情報區  是提供航管、通訊、氣象、搜救等民航服務的範圍。

防空識別區  是執行戰管、防空任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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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29 2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寿山石 发表于 2013-4-20 19:14
有点难

网路文章::

北京对美提出条件 日本必须归还琉球群岛给中国政府

  虽然美国邓普西于2013年4月26日上午在东京接受了日本NHK电视台的采访。


在采访中,关于之前访华期间与中国政府高官间的会谈内容,邓普西透露称,“在会谈期间,中方在谈到钓鱼岛问题时多次使用‘核心利益’这个词,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方明确表示绝对不会做出让步的姿态”。在被问及中日之间如果因为钓鱼岛问题发生不测事态该如何应对时,邓普西表示:“根据《美日安保条约》内容,我们有义务且尊重该条约,如果到了迫不得已进行选择立场时,美国会毫无疑问选择站在日本一边。”

  笔者认为,邓普西的表态并没有因为先期访问中国而作任何改变,而是继续延续了美国政府一贯的态度。这是根据美日安保条约规定形成的美日同盟的基础条件,不是需要听命于美国五角大楼和华府的美军参谋联席会议主席可以随便更改的。

  而邓普西追加的前提“美国迫不得已惊醒选择立场时”,也为美国预留了应变腾挪的空间。看似延续对华强硬,实际上还是在为日本安倍政府画饼充饥。


  日本需要看到的是,美国不惜削减亚太导弹防御体系以换取中国对朝鲜施压,而且向日本明确转达了他在与中国方面会谈时中方的坚决态度--中方明确表示绝对不会做出让步的姿态

  关于朝核问题,邓普西已经从中国领导人那里得到满意的答复。登普西说,中国领导人确凿地告诉他,他们正在劝说朝鲜放弃其核武项目。如果中国最终说服朝鲜降低战争威胁调门实行软化战略,那么作为美国等盟友和亚洲战略棋子的日本也要准备好降低调门了。这或许是邓普西特意透露中方在钓鱼岛问题上坚决态度的真实用意。

  笔者认为,中国表态对朝鲜施压的前提条件应该是美国要对日本施压。而邓普西访华获得如此和谐成果,那你日本还好意思再把美国盟兄逼到“迫不得已的时刻”。

  再说美国手里掌握着战后体制制定者的王牌,只要需要的话,美国随时有可能把它拿出来要挟日本,那个时候日本丢的就不只是钓鱼岛而是整个琉球群岛了。当然这只是一把悬在日本头上的剑,就像邓普希说的“迫不得已的时刻”一样不是太容易见到的。


在日本政要拜鬼严重伤害日韩、中日关系的时候,韩国媒体在25日爆料:首尔的一位外交消息人士透露说,奥巴马政府高层负责人当时向访问华盛顿特区的韩方人士说明了中国不断崛起的东北亚局势,并表示:“美日同盟依然重要,但不能说最重要。”该负责人当时表示,美国承认美日同盟的重要性,但亚洲现在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变成了最重要的国家。

  笔者认为美国这样说法不是随便可以透露出来的,美国需要面对的是,不计后果的放纵日本,可能面临韩国的战略转向。

  与邓普希在日本明确迫不得已的时候协防日本的表态相对比的是,在回答是否在朝鲜面临战争时给予支援的提问时,中国国防部发言人杨宇军的表态则相当含蓄模糊


  笔者认为,这不是中国不如美国强硬,而是中国对东北亚局势的发展成竹在胸的表现。杨宇军将记者的这个提问归结为假设性的问题而不予回答,可以认定在中国看来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再者中国军方领导人前脚刚答应邓普希努力说服朝鲜放弃核武项目,转头又发表可能对朝鲜产生错觉的表态,对朝鲜半岛的局势发展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实际上,美国和朝鲜两国都明白,即便中国不明确表态,他们也知道中国这边必然有应对朝鲜半岛最坏状况时候的处置预案,而这个预案是不能像邓普希那样随便兜底的。

  目前中美在战略上现在最大的共识应该是,尽最大的努力确保中美两个核大国不致因为朝鲜和日本的挑衅而卷入直接开战的危险境地。如果朝鲜和日本也能够明白这一点,那么就该静下心来该忙啥忙啥吧。


中日开战德国力挺中国:琉球人高呼要做中国人

  德国报纸《法兰克福》报道,“晚清至1945年止,中国深受西方列强的欺辱,特别遭受日本的伤害是最深的,近代的中国人民承受了一般人难以承受的痛苦,且极其悲惨。”自从琉球被日本强行从中国手中夺走之后,琉球人民就一直深陷苦难之中。

  1510年与那国岛被纳入琉球王国的支配之下。目前岛上仍有被称为与那国语的琉球语方言。1879年随被强行侵占的琉球王国一起被并入日本。1895年随中日马关条约中割让台湾岛予日本,而后与那国岛与台湾岛交流更加密切,1945年战后被盟军的美国代替中国政府暂时接管。但1971年美军私相授受未经中国政府同意,擅自将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等一并交给日本管辖,这是违反国际法源5份文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雅尔达合约/日本战败投降书/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行政命令文件,也是对联合国维护战后能力赤裸裸的挑衅

  


每当与那国岛上的收音机,稍微一转就可听到来自对岸花莲的台湾话,岛上渔船的无线通信也经常传来台湾渔船相互的对话。与那国岛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与对岸的台湾岛联系。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小岛在战后曾被美军占领了几十年期间因为美军停止了小岛与台湾岛间的贸易,岛内人口也由鼎盛时期的2万人锐减到不足2000 人。

  2006年时,岛上居民曾开大会,商量“与其跟着日本中央政府,不如倒向台湾或者中国大陆”,并提出许多要和大海对岸的台湾花莲县交流的建议,比如“让与那国岛发行自己使用的护照”、“发行和花莲可以通用的货币”、“让与那国岛和台湾花莲县能自由往来”等等,令日本政府几乎跌破眼镜。

  我是冲绳人,但比起内地(指的是日本本岛)更对中国抱有亲切感。中国文化是琉球文化的源泉。为何这么说,看看首里城(首里城是位于琉球群岛的冲绳岛内南部,那霸市以东一座琉球式城堡,从15世纪至19世纪是琉球国的都城所在地和王宫。首里城原建于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是琉球王国的政治和权力的中心。)的情况便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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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山石 发表于 2013-4-20 19: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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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3-4-19 2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9 02:12
【环球网综合报道】

据日本NHK电视台2013年4月18日报道,围绕日本和台湾地区签署渔业权协定,并允许台 ...

琉球县令仲井真弘多 正用实际行动 反对日本挖掘一中一台的政治陷阱

点评

再行国务院启动中琉渔业谈判[涵盖东海黄海台湾岛等捕鱼区域],并择机签订中央对地方形式的《中琉渔业协议》  发表于 2013-4-19 20:56
重新将日本本土及琉球群岛的渔政部门,各个分而治之个别签署协议; A 由外交部启动中日渔业谈判[不含东海区域的琉球群岛海域] B 再行国务院启动中琉渔业谈判[涵盖东海黄海台湾岛等捕鱼区域],并择机签订中央对   发表于 2013-4-19 20:55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唯独恳请中国外交部宣布:::中断1997年的《中日渔业协定》无效 重新将日本本土及琉球群岛的渔民门分而治之个别签署; 外交部启动中日渔业谈判[不含东海区域的琉球群岛海域] 再行国   发表于 2013-4-1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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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9 02: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3-4-16 05:31
凡是只要出卖中国国家民族利益的政权,都不会长久得到人民的支持

【环球网综合报道】



据日本NHK电视台2013年4月18日报道,围绕日本和台湾地区签署渔业权协定,并允许台湾渔船在钓鱼岛周边海域进行作业一事,冲绳[琉球]县议会18日一致通过一份意见书,对上述协定提出抗议,并要求安倍政府重新考虑。

  据报道,日本和台湾地区于本月10日在钓鱼岛周边日本“专属经济区”部分水域,设立了“不驱赶对方渔船作业水域”和“最大限度尊重双方渔船作业”两个水域,并就此签署协定。对此,琉球县议会18日召开临时会议,并一致通过一份意见书。

  意见书指出,上述协定是在未向琉球当地居民进行说明且无视当地居民存在的情况下签订的,日方也向台湾地区做了巨大让步。不仅如此,此次协定也给琉球县内的渔民的安全作业和生活造成了重大打击,当地居民表示强烈抗议并进行要求重新考虑协定内容围绕日台签署渔权协定一事,琉球县长仲井真弘多计划于下月同和渔民代表一起前往东京,决定要求安倍重新考虑协定内容。

  



另据共同社报道,琉球县议会在意见书中抗议称,日台渔业协定严重影响到冲绳县渔民的安全作业与生活,“无论如何不能容许”。意见书还谴责日本中央政府未向当地说明情况就与对方签署协议。其中还指出,钓鱼岛附近海域本是金枪鱼等的重要渔场,但协议内容对台湾方面大幅让步,导致良好的渔场不得不缩小范围,要求政府重新考虑。

  针对日本单方面与中国台湾地区签署所谓的“渔业协定”,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4月12日的记者会上强调,中方以就该问题表明了立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关于中日之间的渔业问题,中日两国早在1997年就签署了渔业协定。


中方反对日方在有关海域采取单方面行动。中方要求日方严格按照中日联合声明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妥善处理涉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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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3-4-16 05: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6 05:00
大敌[美国日本]当前,台湾当局还在自顾个人团伙经济与政治利益,虽然台湾当局在国际力争钓鱼岛主权与其东海 ...

凡是只要出卖中国国家民族利益的政权,都不会长久得到人民的支持


中华民族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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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6 05: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3-4-16 03:05
台湾当局能够把钓鱼岛收回来自己管理,那么,站在大陆这一方乐观其成。

但是,大陆人民看台湾当局很够 ...

大敌[美国日本]当前,台湾当局还在自顾个人团伙经济与政治利益,虽然台湾当局在国际力争钓鱼岛主权与其东海和平搁置争议的说明,但其万宗百变下,依旧离不开一个原则,就是在国际上凸显台湾当局主权/治权的延续/正当/合法性等等,并借尸还魂的将中华民国[1911-1949年]存在台湾地区事实,作为钓鱼岛主张历史法原根据,甚至意图鼓吹钓鱼岛争议送往联合国等组织去处理.


无论帝王家天下主义或资本主义亦或共产主义或中国特有社会主义,是左是右亦或中间,

凡是只要出卖中国国家民族利益的政权,都不会长久得到人民的支持

前有宋朝秦侩议和斩主战的岳飞/明朝袁崇焕议和斩毛文龙/李鸿章的清朝/日本傀儡皇帝傅义的满洲国/投日汪精卫与媚日蒋介石的前中华民国等精英团伙,无一得到幸免侥幸

和谐论换不来和平,维稳论换不来民心,发展猫论也换不来真正民富国强的强盛,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更不会赢得国际外交空间的尊重..

日本必须遵循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向中国兑现战争赔款与和平归还琉球群岛等众多岛礁于中国政府,才能维护遵守国家关系法的权威,发展中日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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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3-4-16 03: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6 00:01
  網路文章:
大敌[日本]当前,台湾当局还在自顾个人团伙经济与政治利益,虽然台湾当局在国际力争钓鱼岛主 ...

台湾当局能够把钓鱼岛收回来自己管理,那么,站在大陆这一方乐观其成。

但是,大陆人民看台湾当局很够呛,有点异想天开。

狼子野心的小日本是用来打的,不是用来和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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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6 00: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4-6-4 22:54
把琉球主权收回来自己管理则无须渔业谈判

  

網路文章:


大敌[日本]当前,台湾当局还在自顾个人团伙经济与政治利益,虽然台湾当局在国际力争钓鱼岛主权与其东海和平搁置争议的说明,但其万宗百变下,依旧离不开一个原则,就是在国际上凸显台湾当局主权/治权的延续/正当/合法性等等,并借尸还魂的将中华民国[1911-1949年]存在台湾地区事实,作为钓鱼岛主张历史法原根据,甚至意图鼓吹钓鱼岛争议送往联合国等组织去处理.





台“外交部”10日在《华盛顿邮报》等美四大报刊登全版广告,提出“钓鱼岛是中华民国(台湾)领土十大理由”,并附历史文件。 图片来源:台湾《联合报》


  台湾《联合报》报道,马英九10日在“双十”演说中,宣示“领土不容侵犯,主权不能动摇”立场,并说将以“扞卫主权渔权,和平处理争议,共同开发资源”原则,致力东海和南海稳定,为东亚和平继续努力。


  台“外交部”10日发布新闻稿称,当局在《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及《华尔街日报》等美国四大主流报纸要闻版,刊登全页彩色广告,题为“中华民国(台湾)提出东海和平倡议”。



附注:
台湾当局于2012年10月10日在《华盛顿邮报》等美四大报刊登全版广告,提出“钓鱼岛是中华民国(台湾)领土十大理由”,并附历史文件。

英文版: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 PROPOSES:
THE EAST CHINA SEA PEACEINITIATIVE
Amajor territorial dispute is brewing in the East China Sea.  
Asone of the found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 believes it has the responsibility to resolvethe dispute in a peaceful manner underthe principles of the U.N. Charter.  We are committed to the peacefulresolution because at the heart of the dispute are islandsthat belong to Taiwan.
Theseislands are known as the Diaoyutai Islands, which means "fishingplatform" in Chinese.  We see the islands as more thana platform for fishing; we also see them as a platform forpeacemaking.  
OnSeptember 26, 2012, Japanese Prime Minister Yoshihiko Noda delivered a speechat the United Nations, during which he proclaimed to the world "no disputeexists."   This is truly regrettablesince the rest of the world sees a major dispute—one with potentially graveconsequences to regional peace and economic prosperity.  Unless therelevant parties recognize that a dispute does indeed exist, aresolution cannot possibly be reached.  
PrimeMinister Noda also called for “stronger rule of law” to resolve territorialdisputes, yet he rejected our proposal to submit the dispute to the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He addedthat “any attempt to realize a country's claim by force or threat isinconsistent with the spirit of the U.N. Charter,” but continues to obfuscatethe fact that Japan annexed the islands on January 14, 1895, amid the ongoingSino-Japanese War (August 1894‒April1895).
The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cherishes the close friendship with Japan overthe past sixty years.  However, since Japan instigated the recent flareup, we urge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take responsible steps towardrecognizing and resolving the dispute.  
We have carefully reviewed Japan'ssovereignty claims regarding the Diaoyutai Islands and we cannot agree withthem.  To summarize our position, we have laid out 10points.   We believe it is important toset the record straight and let the facts speak for themselves.
Our Sovereignty Claim
1.      TheDiaoyutai Islands were first discovered, named, and used by Ming China(1368–1644).  
·   In the 15th century, the Chinese discovered theislands and named them Diaoyutai (Fishing Platform), Huangwei (Yellow Tail),and Chiwei (Red Tail), demonstrating intimate knowledge of the rich fishingresources in nearby waters later used by Taiwan fishermen.
·   Chinese used them asnavigation posts en route to Ryukyu Kingdom (now Okinawa).
·   The islands wereincorporated into Ming China’s coastal defense system.
2.      TheDiaoyutai Islands, along with Taiwan, became the territory of Qing China(1644-1912).  
·   Chinese envoy mission records describedthe islands as withinthe “border that separates Chinese and foreign lands.”
·   Taiwan gazetteers recorded “DiaoyuIsland canaccommodates ten or more large ships” and placed it under Kavalan (Ilan) County, Taiwan.  Forexample, Revised Gazetteer of TaiwanPrefecture (1747), Subsequent Revision of the Gazetteerof Taiwan Prefecture (1764), Gazetteerof Kavalan County (1852), PictorialTreatise of Taiwan Proper (1872).
·   Theseofficial records demonstrate Qing China’s long and continuous effectiveadministration over the islands as part of Taiwan.
3.      TheDiaoyutai Islands were secretly annexed by Meiji Japan on January 14, 1895,during the Sino-Japanese War (August 1894~April 1895).  
·   Today, the Japanesegovernment asserts: “From 1885 on, it repeatedly conducted on-site surveyswhich confirmed that the islands were uninhabited and there were no signs ofcontrol by the Qing Empire. It therefore made a Cabinet Decision on January 141895 to formally incorporate the islands.”
·   However, old Meijiperiod documents unearthed from Japanese archives demonstrate that the Meiji government acknowledged Chineseownership of the islands in 1885.  
·   In October 1885,following the first onsite investigation, Foreign Minister Inoue Kaoru andForeign Ministry Public Communications Director Asada Tokunori described theislands as “close to the Chinese border... next to Taiwan and belonging toChina” and “at this time, if we were to publicly place national markers, thismust necessarily invite China’s suspicion.…”
·   In November 1885,Okinawa Magistrate Nishimura Sutezo confirmed “since this matter is notunrelated to China, if problems do arise I would be in grave repentance for myresponsibility”.
·   Ten years later, in May1895, Okinawa Governor Narahara Shigeru wroteto the Home Ministry confirming no investigations of the islands took placesince 1885.
·   In August 1894, theSino-Japanese War broke out. On September 17, Japan defeated China’s BeiyangNaval Fleet.  On October 24, Japancrossed the Yalu River and invaded China. By November 21, Japan captured the Chinese city Port Arthur.
·   In December 1894, theJapanese Home Ministry stated that the incorporation of the disputed islands“involved negotiations with China… but the situation today is greatly differentfrom back then.”
·   Japan accordinglyincorporated the islands secretly based on a cabinet decision of January 14,1895 amid the ongoing war.  The cabinet decision was marked“Confidential” and, contrary to established convention, was never publiclyannounced.
4.      Chinaceded “Taiwan and its appertaining islands" to Japan in 1895.
·   Following China's defeatin the Sino-Japanese War, Qing China was forced to sign the Treaty ofShimonoseki on April 17, 1895, which ceded"Taiwan and its appertaining islands" to Japan.
·   Since the DiaoyutaiIslands were part of Taiwan, the only basis of Japan’s legal rights is the 1895Treaty of Shimonoseki, which was nullified after WWII.
5.      PostWWII arrangements restored the islands to their pre-1895 legal status.
·   The 1943 CairoDeclaration stipulated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   The 1945 PotsdamProclamation stated,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   The 1945 JapaneseInstrument of Surrender accepted the terms of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   All three internationallegal documents remain legally binding on the respective countries today, including the U.S., Japan and theR.O.C. (Taiwan).
6.      TheDiaoyutai Islands, when secretly annexed by Japan in 1895, were placedunder Okinawa and later renamed.
·   Japan annexed theislands and placed them administratively under Okinawa in 1895 and formallyrenamed them "Senkaku Islands" in 1900.  
·   These unilateral actsmasked the islands' original Chinese ownership and identity, whichresulted in their omission from the post-WWII arrangements asdescribed in (5).
·   WhenJapan returned Taiwan to the R.O.C., both sides adopted the 1945 administrativearrangement of Taiwan, with the AlliedPowers (including the R.O.C.) unaware that the uninhabited “Senkaku Islands”were in fact the former Diaoyutai Islands.
7.      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 neverrecognized Japanese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s after WWII.
·   The Diaoyutai Islands,per the mistakes described in (6), were placed under U.S. trusteeship according to Article III of the 1951 SanFrancisco Peace Treaty, which the R.O.C. (Taiwan) was not invited to sign.  
·   The 1952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signed in Taipeibetween R.O.C. (Taiwan) and Japan did not include references to Article III of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8.      From 1945-1971, the Diaoyutai Islands were under theadministration of the U.S., not Japan.
·   Thus, Japan's claim thatit has administered the islands for over a century ismisstating the facts.  
·   Prior to 1971, Taiwandid not lodge protests to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because the islands wereunder U.S., not Japanese, administration.
9.      The U.S. did not transfer the islands’sovereignty to Japan in 1972.
·   Since 1971, the U.S. hasreiterated that the transferring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 of these islands toJapan does not constitute a transfer of sovereignty.  
·   The U.S. has maintaineda policy of neutrality and has reiterated that it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the ultimate sovereignty of these islands.
10.   Japan’ssovereignty claim over the Diaoyutai Islands is invalid ab initio (from the onse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   Ex injuria jus non oritur (a legal right or entitlement cannot arisefrom an unlawful act or omission) is a gener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   Japan’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Diaoyutai Islands isinvalid ab initio(fromthe onse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since the islands were never terra nullius(land without owner).
OUR PROPOSAL: THE EAST CHINA SEAPEACE INITIATIVE
Theresolution of the sovereignty issue will take time, but there are steps wecan take immediately to reduce tension and foster peace.  
Peacefulresolution of disputes is generally achieved in one of the fourways: negotiation,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These approaches arenot necessarily mutually exclusive, but must all begin with negotiation.  
OnAugust 5, 2012, Republic of China President Ma Ying-jeou proposed atwo-stageEast China Sea Peace Initiativebasedon the concept that while sovereignty is indivisible,resourcescan be shared. Therefore, the Peace Initiative calls upon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replace confrontation with dialogue, shelve territorial disputes through negotiations, formulate a Codeof Conduct in the East China Sea and engage in jointdevelopment of resources.
STAGE 1: Shelve territorial disputes through meaningful dialogue
STAGE 2: Share resources throughjoint development
KeyIssues:
·        East China Sea code of conduct
·        Joint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East China Sea’s living resources
·        Joint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s non-living resources
·        Joint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 protection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        Jointexercises to maintain conventional and unconventional security in the East China Sea
Overthe long run, we can move from three parallel tracks of bilateral dialogue(between Taiwan and Japan, Taiwan and the Chinese mainland, and Japan andthe mainland) to one track of trilateral negotiations.  
Wesincerely hope the U.S. government and its people will support this peaceinitiative.  


Picture Captions:
Subsequent Revision of the Gazetteerof Taiwan Prefecture (續修臺灣府志) (1764)listed territories belonging to Taiwan and recorded “Diaoyutai Island canaccommodate ten or more large ships.” Sourc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Taipei, Taiwan
Asada Tokunori (浅田徳則), Foreign Ministry Director of Public Communications,wrote in October 1885, “Most recently, Chinese newspapers have been reportingrumors of our government’s intention of occupying islands of the Taiwan regionbelonging to China and have urged the Qing government to be aware of thismatter.”  Source: Diplomatic RecordsOffic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Letter from Narahara Shigeru (奈良原繁), Okinawa Governor, to Egi Kazuyaki (江木千之), Director of Prefectural Administration, Home Ministrydated May 12, 1894.  In the letter,Narahara stated, “Ever since the islands were investigated by Okinawa policeagencies back in 1885, there have been no subsequent field surveysconducted.”  Source: Diplomatic RecordsOffic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中文版:
中華民國(臺灣)提出:
---東海和平倡議---
一項重大領土爭端正在東海醞釀中。
中華民國(臺灣)身為聯合國的創始國之一,有責任依據聯合國憲章所訂原則和平解決這項爭端。我們決心和平解決,是因為這項爭端的核心,正是臺灣的附屬島嶼。
這些島嶼的名稱是釣魚臺列嶼,中文意義是「釣魚的平台」。我們認為這些島嶼不僅是釣魚的平台,也是締造和平的平台。
2012年9月26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在聯合國發表的演說中,對全世界宣稱「並無爭端存在」,此舉實在令人遺憾,因為世界其他國家都認為,這是一項可能對區域和平與經濟繁榮產生嚴重後果的爭端,除非有關各方都承認爭端確實存在,否則將不可能獲得解決。
野田首相也曾呼籲「強化法律原則」來解決領土爭端,但他拒絕了我們提出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判的建議。他又補充說道,「任何要以武力或威脅實現領土主張的作法,都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但他卻一直迴避日本是趁著中日甲午戰爭(1894年8月至1895年4月)的機會,在1895年1月14日兼併釣魚臺列嶼這個事實。
中華民國(臺灣)珍視過去六十餘年與日本的密切關係。但是,因為最近爆發的事端是日本主動挑起的,我們呼籲日本政府採取負責步驟,承認有爭端存在,並且加以解決。
我們仔細檢視了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各項主權主張,我們無法同意。綜合我們的立場,特提出十點主張。我們相信,釐清事實,並讓事實呈現真相,是極為重要的。
我們的主權主張
1、      釣魚臺列嶼是中國明朝(西元1368-1644年)首先發現、命名及使用
l 早在第15世紀,中國人即發現這些島嶼,並且命名為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顯示這些列嶼周邊海域的魚源豐富,後來臺灣漁民常來此捕魚。
l 中國人使用這些島嶼作為航行到琉球國(今名沖繩)的航路指標。
l 這些島嶼被納入中國明朝的海防體系。
2、      釣魚臺列嶼隨同台灣成為中國清朝領土
l 中國清朝派往琉球的冊封使所撰寫的《使琉球錄》中,記載該列嶼位於「中外之界」界限之內。
l 臺灣志書多次記載「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艘」,並且列入臺灣府的噶瑪蘭廳(今宜蘭縣)管轄。例如乾隆12年(1747年)范咸的《重修臺灣府志》、乾隆29年(1764年)余文儀的《續修臺灣府志》及同治11年(1872年)周懋琦的《全臺圖說》。
l  上述官方紀錄顯示:中國清朝長期而且持續將這些島嶼視為臺灣的一部分,實施有效管理
3、       中日爆發甲午戰爭期間(18948月至18954)釣魚臺列嶼在1895114被日本明治政府竊占。
l 今日,日本政府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在尖閣諸島再三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遂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決議方式,正式兼併這些島嶼」。
l 然而,依據從明治時期官方檔案找出的文件可以證明,日本明治政府其實瞭解釣魚臺列嶼在1885年是清朝所屬的領土
l 1885年10月,日本第一次實地調查之後,外務大臣井上馨及外務省公信局局長淺田德則描述釣魚臺列嶼為「接近清國國境…臺灣近傍之清國所屬島嶼」,且「此時倘公開建立國標,無疑將招致清國猜疑」。
l 1885年11月,沖繩縣令西村捨三也在公文中證實:「此事與清國不無關係,倘生意外,將不知如何應對,殷盼指示」。
l 十年後,1895年5月,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確認自1885年以來,十年之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
l 1894年8月,中日甲午戰爭爆發,9月17日日軍擊敗中國北洋艦隊。10月24日日軍跨越鴨綠江入侵中國,11月21日佔領旅順。
l 1894年12月,日本內務省認為兼併釣魚臺列嶼「涉及與清國交涉…,但今昔情況已殊」。
l 1895年1月14日,戰爭還在進行中,日本以內閣秘密決議正式兼併釣魚臺列嶼。這項內閣決議是以「機密」等級標示,不僅違反國際慣例,且從未對外公開
4 中國在1895年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給日本
l 中國在甲午戰爭戰敗,被迫在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
l 釣魚臺列嶼本屬臺灣的一部分,因此日本取得這些島嶼唯一的法律基礎,就是《馬關條約》,而《馬關條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就已經被廢止了。
5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安排,使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回復到1895前的法律地位
l 1943年《開羅宣言》明定「在使日本所竊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l 1945年《波茨坦公告》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
l 1945年《日本降伏文書》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
l 上述三項國際法律文件迄今對相關當事國依然有拘束力,包括美國、日本及中華民國(臺灣)。
6      當釣魚臺列嶼在1895年被日本竊占時,是劃歸沖繩縣管轄並改變名稱
l 日本在1895年兼併釣魚臺列嶼並置於沖繩縣管轄,並在1900年將名稱改變為「尖閣諸島」。
l 日本這些單方面行為,掩飾了釣魚臺列嶼為中國固有領土的真實身分,以致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後處置(如第(5)項所述之各項)並未完全執行。
l 當日本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時,雙方沿襲了1945年日本殖民下的臺灣行政區劃,因此盟國(包括中華民國)對於無人居住的「尖閣諸島」事實上就是「釣魚臺列嶼」這一點,毫無所悉
7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來中華民國從未承認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
l 依據中華民國並未獲邀簽署的1951年《舊金山和約》,因上述第(6)項所述的錯誤,該和約第三條誤將釣魚臺列嶼置於美國託管之下。
l 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署的《中日和平條約》並未包括上述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規定。
8       自1945年至1971年止,釣魚臺列嶼係置於美國託管之下,而非日本管轄之下
l 日本自稱有效管理釣魚臺列嶼超過一世紀之久,是誤導事實。
l 在1971年之前,由於釣魚臺列嶼係置於美國託管之下,而非日本,因此當時中華民國並無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議之理。
9      美國在1972年並未移轉釣魚臺列嶼主權予日本
l 自1971年以來,美國一再重申將釣魚臺列嶼的行政權交予日本,並不構成主權的移轉。
l 美國迄今仍然維持中立政策,並一再重申:對釣魚臺列嶼的最終主權,不採取任何立場。
10. 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l 依據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國際法原則,「一國不得以違法作為或不作為取得合法權利或資格」。
l 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因為釣魚臺列嶼從來就不是「無主地」
我們的提議:東海和平倡議
主權問題的解決頗為費時,但有些可以立即採取的步驟以降低緊張情勢及建立和平。
一般而言,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有下列四種:談判、調解、仲裁及訴訟。 這些方式不必然互相排斥,但都得先從談判開始。
2012年8月5日,中華民國馬英九總統基於「主權無法分割,資源可以分享」的理念,提出一項二階段式的「東海和平倡議」。因此,本項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以對話取代對抗,經由協商以擱置領土爭議,建立「東海行為準則」以及共同開發資源。
      第一階段:透過有意義的對話以擱置領土爭議
      第二階段:經由合作開發共享資源
關鍵議題:
l  東海行為準則
l  共同養護及管理東海生物資源
l  共同探勘及開發東海非生物資源
l  共同進行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環境保護
l  共同就東海海上安全與非傳統安全進行合作
長期而言,我們可以從「三組雙邊對話」(臺灣與日本、臺灣與中國大陸、日本與中國大陸)邁向「一組三邊協商」。
我們誠心盼望,美國政府及人民支持這項和平倡議。
圖片說明
圖一:乾隆29年(1764年)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記載臺灣所屬區域,包括「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來源:臺北故宮博物院)
圖二:1885年10月日本外務省公信局局長淺田德則記載「近時清國報紙揭載我政府欲佔據清國所屬臺灣地方之島嶼的傳聞,並促清國政府注意」(來源: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圖三:1894年5月1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縣治局局長江木千之,謂:「自明治18年(即1885年)中,由(沖繩)縣警部派出的調查以來,期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來源: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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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志愿 发表于 2013-4-14 15: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琉球主权收回来自己管理则无须渔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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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4 08: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使之殇 发表于 2013-4-13 18:27
辛苦了


中国无需设中国海协会驻台办公室

因为日本早在数十年也设立相同的民间组织: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

谁有异常的智慧?能告诉我两岸设立这种民间组织,有值得高兴?
要不当全中国13亿各族人民,各个智商低落国际法弱智?



中国理该设立中国中央政府驻台北办公室,或,


中国中央政府驻台湾特别行政区筹备办公室。。


台湾岛民的民意诉求,也是统一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就,单只怕,在台湾当局别有用心的政治人物门欺上瞒下联合美日两国,煽动及误导台湾人民仇视中国,从中谋取巩固个人团伙的政治权利..

严防中国内部高层个人团伙与台湾当局的蒋介石汪精卫信徒们贪图个人团伙钱权利益巩固,依循着周瑜打黄盖,在美日大敌当前,不齐心抗敌,单为了保有个人团伙政治权利,进而掩耳盗铃出卖13亿各族人民的核心利益...琉球群岛

日本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与台湾亜東関係協会主导协商2013年04月10日,台日渔业协议签署,而值得玩味的由两个民间组织协议的文件,尽然在台湾当局视为外交上的如获至宝重大胜利?



然仔细推敲后,才得知台湾当局掩耳盗铃混要舆论,觊觎藉由钓鱼岛渔业,从而凸显台湾当局的外交/军事/经济/财税等协商议题,其当局政权享有独立自主的管辖权利,而中国政府50年未曾实际管辖治理台湾岛

进而博登世界媒体版面浑摇世界舆论,并寄望在适当时间点,在美日等国家主导下提出台湾琉球岛管辖权及主权法案,并强行交由国际法庭仲裁..



琉球群岛自1971-2021年美日归还冲绳协议/台湾岛自1979年-2029年告台湾同胞书计算50年主权大限



届时各强权门欧俄美日们,即以运作百年前中国藩属国越南/朝鲜/外蒙古/尼泊尔等等独立建国分离模式,怂恿台湾岛民独立活动


同时期,美日借此并要挟台湾当局承认琉球群岛,归为日本主权所有或转为支持琉球独立

世界尚无他国乐见,中国能够和平完成政权实质上的统一的台湾雅量与收回琉球群岛,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国=重振中华民族



毛泽东与周恩来两位同志空手套白狼前提促使日本在1978年中日两国友好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中所说尊守波茨坦合约第8条框架内以及[[中日建交公报]]再次确认波茨坦合约与开罗宣言前提框架内,
然而今天的日本当局却执迷不悟的尚未将琉球群岛等岛礁主动归还中国,这是日本军国主义复苏赤裸裸对二战败后众多和平条约的挑衅;是违法的,也是非法的窃占我中华民族主权领土,并妄想拉拢与藉由联美俄天下围攻的声东击西顾左言右军事联合经济维稳等等威慑下,围困中国钳制中国苦吞琉台不守三韩为墟的历史骂名,直至拖延到 2021年美日两国将琉球群岛,侵占50年内,中国政府沉默自动放弃向美日两国外交谈判的追索权益,届时美国日本即为向联合国国际法庭申请仲裁琉球群岛主权继承国就地合法化拥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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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之殇 发表于 2013-4-13 18: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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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1 22: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当局觊觎藉由钓鱼岛渔业,从而凸显台湾当局外交/军事/经济/财税等协商议题,其当局政权享有独立自主的管辖权利,而中国政府50年未曾实际管辖治理台湾岛
进而博登世界媒体版面浑摇世界舆论,并寄望在适当时间点,在美日等国家主导下提出台湾琉球岛管辖权及主权法案,并强行交由国际法庭仲裁..



琉球群岛自1971-2021年美日归还冲绳协议/台湾岛自1979年-2029年告台湾同胞书计算50年主权大限



届时各强权门欧俄美日们,即以运作百年前中国藩属国越南/朝鲜/外蒙古/尼泊尔等等独立建国分离模式,怂恿台湾岛民独立活动


同时期,美日借此并要挟台湾当局承认琉球群岛,归为日本主权所有或转为支持琉球独立

世界尚无他国乐见,中国能够和平完成政权实质上的统一的台湾雅量与收回琉球群岛,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国=重振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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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1 22: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路文章:
台日渔业协议全文2013年04月11日





〔中央社〕台日今天签订渔业协议,台湾渔民除新增3块作业区块,双方并敲定以经纬度划定「排除对方法令适用海域」及「特别合作海域」,确保渔民权益,不再遭到日方干扰。
历经17年的台日渔业会谈获致重大突破,亚东关系协会会长廖了以及日本交流协会会长大桥光夫下午在台北宾馆签署「台日渔业协议」。协议全文如下:
一、本协议旨在维持东海之和平稳定,推动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于专属经济海域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并维持渔业作业秩序。


二、(1关于东海之北纬27度以南海域,为致力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并维持渔业作业秩序,基于该海域有必要尽速建立具体措施之共识下,本协议适用于下列所揭各点依序以直线链接支线段所围成之专属经济海域(以下称为协议适用海域)
(a)北纬27度、东经126度20分
(b)北纬27度、东经122度30分
(c)北纬24度46分、东经122度30分
(d)北纬24度49分37秒、东经122度44分
(e)北纬24度50分、东经124度
(f)北纬25度19分、东经124度40分
(g)北纬25度29分45秒、东经125度20分
(h)北纬25度30分、东经125度30分
(j)北纬25度32分17秒、东经125度30分
(j)北纬25度40分、东经126度
(k)北纬26度30分、东经126度
(l)北纬27度;东经126度20分


(2)协议适用海域中下列所揭各点依序以直线链接之线段所围成之海域,鉴于其渔业现状复杂,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且为维持渔业作业秩序之特殊需求,划定为特别合作海域
(a)北纬26度30分、东经126度
(b)北纬26度20分、东经125度30分
(c)北纬25度32分17秒、东经125度30分
(d)北纬25度40分、东经126度
(e)北纬26度30分、东经126度
(3)两会向各自有关主管机关请求,基于以下原则,就特别合作海域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与维持渔业作业秩序,尽力予以支持。
(a)台湾与日本(以下称双方)之渔业从业人员基于友好及互惠合作之作业应获最大限度之尊重。
(b)为营造双方渔业从业人员间避免发生纠纷之渔业环境,尽最大限度之努力。
c)关于在特别合作海域作业之相关具体事项,将于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所设置之台日渔业委员会协商。



4)两会为避免因过度开发而危害海洋生物资源之维护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本协议适用海域中,于下列所揭各点依序以直线链接之线段所围成之海域,对于台日双方渔业从业人员,为使己方之渔业相关法令不适用于对方,应各自请求相关主管机关,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双方相关法律措施。
(a)北纬27度、东经126度20分
(b)北纬27度、东经122度30分
(c)北纬24度46分、东经122度30分
(d)北纬24度49分37秒、东经122度44分
(e)北纬24度50分、东经124度
(f)北纬25度19分、东经124度40分
(g)北纬25度29分45秒、东经125度20分
(h)北纬25度30分、东经125度30分
(i)北纬26度20分、东经125度30分
(j)北纬26度30分、东经126度
(k)北纬27度、东经126度20分
5)两会鉴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并维持渔业作业秩序之宗旨,基于友好及互惠合作,就双方关切之海域持续协商。



三、(1两会为达成本协议之目的,设置「台日渔业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2)委员会由两会各自之代表或其代理人各2名委员加特别委员组成。
(3)委员会讨论以下事项,将其结果列为会议纪录。两会将委员会的会议纪录通报各自之有关主管机关,分别请求有关主管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内容得以实施。
(a)为确保协议适用海域不受过度开发而危害海洋生物资源之维护而合作之相关事项;
(b)为确保协议适用海域之渔船航行及作业安全而合作之相关事项;
(c)关于在渔业领域合作之其他事项;
(4)两会各自之代表或代理人,可召集会议,邀请具专业知识之有关机关之代表担任特别委员。
(5)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会1次,轮流在台北及东京举行。两会认为有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6)委员会视需要,得与渔业相关民间团体共同开会。
(7)委员会所作决定,需经全体出席委员一致同意。


四、本协议之所有事项或为实施而采取之措施,均不得认为影响双方具权限之主管机关有关海洋法诸问题之相关立场。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倘两会之任一方于6个月前将拟终止本协议效力之意思以书面通报他方而终止本协议,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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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4-11 22: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路文章:日本台湾渔业协议[日文版]
2013年4月11日


日文文本下载(日台交流协会官网):
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と亜東関係協会との間の
漁業秩序の構築に関する取決め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と亜東関係協会(以下「両協会」という。)は,1972年12月26日に作成した「財団法人交流協会と亜東関係協会との間の在外事務所相互設置に関する取決め」第3項に関連し,次の項目について,それぞれ必要な関係当局の同意が得られるよう相互に協力することを合意した。



第1条
この取決めは,東シナ海における平和及び安定を維持し,友好及び互恵協力を推
進し,排他的経済水域の海洋生物資源の保存及び合理的な利用並びに操業秩序の維
持を図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第2条
(1)東シナ海の北緯27度以南の水域は海洋生物資源の保存及び合理的な利用並
びに操業秩序の維持を図るための具体的措置を早急に講ずる必要性を有する水域
であるとの共通の認識の下,この取決めは,次に掲げる各点を順次に直線で結ぶ
線によって囲まれる排他的経済水域(以下「取決め適用水域」という。)に適用す
る。
(ア)北緯27度,東経126度20分
(イ)北緯27度,東経122度30分
(ウ)北緯24度46分,東経122度30分
(エ)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経122度44分
(オ)北緯24度50分,東経124度
(カ)北緯25度19分,東経124度40分
(キ)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経125度20分
(ク)北緯25度30分,東経125度30分
(ケ)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経125度30分
(コ)北緯25度40分,東経126度
(サ)北緯26度30分,東経126度
(シ)北緯27度,東経126度20分


(2)取決め適用水域のうち,次に掲げる各点を順次に直線で結ぶ線によって囲ま
れる水域は,漁業実態が複雑であり,海洋生物資源の保存及び合理的な利用並び
に操業秩序の維持が特に求められることに鑑み,特別協力水域と定める。
(ア)北緯26度30分,東経126度
(イ)北緯26度20分,東経125度30分
(ウ)北緯25度32分17秒,東経125度30分
(エ)北緯25度40分,東経126度
(オ)北緯26度30分,東経126度






(3)両協会は,以下の原則を踏まえて,特別協力水域における海洋生物資源の保
存及び合理的な利用並びに操業秩序が維持されることを可能な限り支援するよう
それぞれの関係当局に要請する。
(ア)日本及び台湾(以下「双方」という。)の漁業者による友好と互恵協力に
基づく操業が最大限尊重される。
(イ)双方の漁業者間で問題が生じないような漁業環境の実現に向けて最大限の
努力が払われる。
(ウ)特別協力水域における操業に関する具体的な事項については,この取決め
の第3条に基づいて設置する日台漁業委員会において協議される。





(4)両協会は,双方が海洋生物資源の維持が過度の開発によって脅かされないこ
とを確保するため協力関係にあることを前提として,
この取決めの適用水域のう
ち,次に掲げる各点を順次に直線で結ぶ線によって囲まれる水域において日台双
方の漁業者に対して自らの漁業に関する関連法令が相手側に適用されないように
するため,双方における法的措置がこの取決めの署名から30日以内に講じられ
るよう,それぞれの関係当局に要請する。



(ア)北緯27度,東経126度20分
(イ)北緯27度,東経122度30分
(ウ)北緯24度46分,東経122度30分
(エ)北緯24度49分37秒,東経122度44分
(オ)北緯24度50分,東経124度
(カ)北緯25度19分,東経124度40分
(キ)北緯25度29分45秒,東経125度20分
(ク)北緯25度30分,東経125度30分
(ケ)北緯26度20分,東経125度30分
(コ)北緯26度30分,東経126度
(サ)北緯27度,東経126度20分





(5)両協会は,海洋生物資源の保存及び合理的な利用並びに操業秩序の維持を図
るとの趣旨に照らして双方が関心を有する水域について,友好と互恵協力に基づ
き,引き続き協議する。)
(1)両協会は,この取決めの目的を達成するため,日台漁業委員会(以下「委員
会」という。)を設置する

(2)委員会は,両協会それぞれの代表又はその代理を含むそれぞれ二人の委員で
構成する。




(3)委員会は,次の事項について討議し,その結果を議事録として記録する。両
協会は,委員会の議事録をそれぞれの関係当局に通報し,その内容が実施される
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とるようそれぞれ関係当局に要請する。

(ア)取決め適用水域における海洋生物資源の維持が過度の開発によって脅かさ
れないことを確保するための協力関係に関する事項
(イ)取決め適用水域における漁船の航行及び操業の安全を確保するための協力
に関する事項
(ウ)漁業分野での協力に関するその他の事項
(4)両協会それぞれの代表又はその代理は,会議を招集し,必要な専門知識を有
する関係機関の代表者を特別委員として招請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5)委員会は,原則として毎年一回,東京と台北で交互に会合する。両協会が必
要と認める場合には,臨時に会合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6)委員会は,必要に応じ,漁業関連民間団体との間で共同会合を開催すること
ができる。
(7)委員会の全ての決定は,出席する委員全員の合意により行う。




第4条
この取決めのいかなる事項又はその実施のための措置も,双方の権限のある当局
の海洋法に関する諸問題についての立場に影響を与えるものとみなしてはならない。





第5条
この取決めは,署名日から効力を有する。ただし,いずれか一方の協会が6箇月
前にこの取決めの効力を終了させる意思を他方の協会に書面により通報することに
より,この取決めを終了させる場合に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





この取決めは,ひとしく正文である日本語及び中国語により各2部作成し,両協
会の代表は以上の証拠として,2013年4月10日に台北において,これに署名,
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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