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6月11日,面对琉球即将“归还”日本的事实,台湾当局“外交部门”就该问题发表正式声明: 第一:“中华民国政府近年来对于"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一向深为关切”;
第二:“关于琉球群岛: 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于一九四三年联合发表"开罗宣言", 并于一九四五年发表"波茨坦宣言"规定 "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实施, 而日本之主权应仅限于本洲(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主要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 故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显然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
第三:“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即系以上述两宣言之内容要旨为根据, 依照该和约第三条之内容,"对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将来之处理已作明确之规定,中华民国对于琉球最后处置之—贯立场为:应由有关盟国依照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协商决定,此项立场素为美国政府所熟知,中华民国为对日本作战主要盟国之一,自应参加该项协商,而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尔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华民国至为不满。”
尽管台湾当局正式阐述其对琉球问题的主张,希望美国遵守二战后的承诺并重视台湾当局的主张,并曾数次与美国方面洽商琉球问题,于是乎,美国特别公开澄清表示:归还日本的仅为“琉球行政权”,"并非认定"琉球"主权应属"日本,有关主权的争议,美国不拟介入。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严正指出: 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
1972年5月,美国正式将"琉球/冲绳"地区的“行政权”交给日本。
台当局国民党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未经中国政府协商,片面把琉球群岛行政权交给日本,我对此表达不满与遗憾」。 虽然台湾当局对美国不顾其主张而私下将琉球“归还”日本表示“至为不满”,但是台湾当局在既成事实面前也无可奈何。而且,由于美国私下将中国的钓鱼列岛也附带“划给”了日本,激起台湾海峡两岸人民的坚决反对,从而将矛盾焦点由琉球问题转移到钓鱼岛问题上,致使中国更加无缘解决琉球问题。
1950年后1972年间,台当局与日本仍有外交关系,经"台日"双方协调[中国/台当局]驻琉球机构以「中琉文化经济协会驻琉球办事处」名义对外。
1972年台当局与日本断交,台日协议维持"东京、福冈、大阪与横滨"4个驻日机构;而当局外交部所属驻外单位至今也只有「中琉协会」,而没有设置「琉球办事处」。
中国外交部在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严正指出:[“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美日议定书”协议,]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
日本近年来宣称拥有"琉球群岛及钓鱼岛等"是根据《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决定》,而这是美国特意操纵从联合国获得对"琉球的托管权",然而,在国家法律上这种“归还”是荒唐的私相授受;这样,美国向日本“归还琉球”就成了两个国家之间的私下交易。
联合国宪章的 第一章 第七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而在联合国宪章的国际托管法,
联合国宪章的第78条规定:
联合国"会员国的领土"不适用托管制度。
联合国宪章的第79、83、85条规定:
“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批准。”
事故,我们严加防范,包含将来美日两国采取仿效1945年战后外蒙古公投模式,不可不慎其宁可玉碎不为瓦全的觊觎将琉球群岛交由联合国组织进行托管,甚至要求组织监督自治与独立公投;这是粗暴赤露的干涉中国内政议题,祖国理应坚决反对美日将琉球群岛未来交由联合国审议监督.
琉球群岛数百年来都是中国藩属,且其国家内政外交军事均由中国历代政权授权赋予,虽有琉球“王与国家“名称,但这是中国数百年来宗藩行政区域制度的关系,那不是西方政治上所谓的国与国关系,而是中央对地方的省权[特别行政区/自治州]的关系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再次强调对《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尊重;与特意营造中日友好大环境,虽然明摆着两岸三地对钓鱼岛纠纷就此中日两国愈演愈烈,但是暗地里在关于琉球群岛主权声讨却就此暂且搁置争议而画上休止符。
”1945年战后,中美琉球问题“ 变成 “1972年后,中日冲绳问题”最严重的两个后果是 :
第一 , 1972 年 5 月 , 美国单方面正式将琉球及钓鱼岛的“行政权”归给日本 ,
从而使琉球群岛再次处于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
第二 , 现在中日两国的矛盾焦点已经由琉球问题,"被别有用心转移"到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论上 ,
从而使琉球问题的重要性逐步降到次要地位,甚至淡出中国主权领土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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