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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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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笛仙 发表于 2014-6-7 18: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铁笛仙 于 2014-6-7 19:05 编辑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
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
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
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
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1概述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分裂国家罪相同。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
,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只要行为人进行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宗旨的煽动行为
,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
行所煽动的行为,都应属于本条规定的煽动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行
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
造成严重后果,都应构成犯罪既遂。

2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
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
。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
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
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
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
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
,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
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
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
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
、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
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
民族主义者。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3认定界限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
。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
,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
的故意;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
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
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
们有如下主要区别: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
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二是犯罪故
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三是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
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
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
范畴。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三是犯罪目的
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
犯罪目的。

4处罚量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
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
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
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
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
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
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量刑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相关法律
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
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任何组织和个人
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五)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其他法律条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
.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下列行为属于《国
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
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
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1999]1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
建立,神化首要分于,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
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
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
没收。
第九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
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
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
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
重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
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说明
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
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
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
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7法条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分裂国家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修改,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作了相应补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将分裂国家作为一个独
立罪名,单独进行规定;2.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化,即
具体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3.增加了对煽动分裂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并单独作为一款;4.根据犯罪分
子参与犯罪活动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给予不同的处罚,即分为“首要分子
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三个层次。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对分裂国家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的”和
“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其中,“首要分子”的范围在刑法总则中已作了明确
的界定。“罪行重大”是指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在犯罪活动中起了十分恶劣
的作用并直接参与杀人,放火,爆炸等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活动;“积极参
加的”,是指那些主动参加犯罪集团并多次参与犯罪活动的;“其他参加的”
,即指一般参加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犯罪
,往往靠个人难以达到目的,一般要组成一定的集团进行长期的犯罪活动
,而且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并激化民族矛盾,挑
起事端,较其他犯罪更具有欺骗性和危险性,所以这种犯罪有可能会因某
一突发性事件或者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现聚众犯罪的情况,对此
,本款根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
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分别规定了处刑。应当注意的是,
在严厉打击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对这种有可能参
加人数较多的聚众犯罪,要把那些受欺骗,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与犯罪
分子区别开。2.必须是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分
裂国家,破坏统一的”,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
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
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3.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
人的纠集行为;“策划”,是指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行为,
如制定计划,策略等;“实施”,就是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
,付诸行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
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是对煽动分裂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
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
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相关说明
与教唆犯区别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要求不同。本罪
是对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行煽动,而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必
须是对特定人或能够特定的人为之,行为人的教唆行为若是对于不特定的
多数为之,则非教唆,并不能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煽动分
裂国家罪。本罪被煽动的对象往往是三人以上,且被煽动者有无刑事责任
能力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教唆无责任人分裂国家的,构成分裂国家罪
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二是犯罪手段有所不同。本罪一般采用张贴、散
布标语、传单或编辑反动刊物、投寄反动文章、发表反动演说等方式,往
往具有公开性、公然性;而教唆犯一般采用劝诱、怂恿、激将等方式,一
般是不公开的,其影响局限在特定范围内。三是行为性质不同,本罪既可
以是煽动无分裂国家犯罪意图之人,使其产生犯罪决意,也可以是刺激、
助长已产生分裂国家犯罪意图的人的犯罪决意;而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无
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开始起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本质。四是确定
罪名的法律依据不同。五是构成犯罪既遂标准不同。
有学者从一般性的角度对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作了区分,认为从广义上讲
,煽动行为也属于教唆行为之一种,而这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行为
的内容不同,煽动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分裂国家是
其中之一),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了煽动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
行为,范围大大超过煽动行为的内容。行为人若是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
联的实行行为,应以煽动性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这种观点认为
煽动的内容若是分裂国家的,不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煽动
分裂国家罪,可见这种观点几乎否定了分裂国家罪教唆犯存在的可能性。
主要特征1.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面向社会或大众
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宣传煽动的行动。
2.在主观方面,是出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
人进行宣传煽动的目的,是企图用蛊惑、煽动群众的手段,来分裂国家。
只要行为人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又实施了宣传煽动行为,
就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构成了实际后果,属于犯罪的具体
情节,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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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铁笛仙 发表于 2014-6-7 19: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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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转载内容较多,其中附带外网链接本人多次尝试过无法编辑清除,非本人故意为之,请版主或者管理员帮忙修改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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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笑的小气包 发表于 2014-6-7 21: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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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蹄踏东瀛 发表于 2014-6-8 09: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举金箍棒,不怕妖孽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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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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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4-6-9 20: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2.必须是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分
裂国家,破坏统一的”,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
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
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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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的 发表于 2014-6-9 21: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经济日报》报道,据了解,大陆方面近期已暂停各项两岸协商,包括两岸货品贸易谈判、争端解决机制,以及航空、观光、海运与邮政协商等。据报道,这是2008年两岸恢复制度化协商以来,罕见的协商中断情况,台湾方面正极力谋求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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