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丹
中国提出琉球再议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琉球占据着一个特殊地位。
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中极力撇清《马关条约》和其取得钓鱼岛所谓“主权”的关系,并认为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编制隶属琉球,琉球是日本的领土,因此钓鱼岛主权归日本。
如果我国能就日本结合琉球和钓鱼岛隶属关系的相关主张进行针对性的回击,将能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自1371年明朝昭告琉球并建立封贡制度至1879年,琉球一直都是中国的藩属。1879年日本废琉球藩改为冲绳县,县官改由日本国委派。清政府当年对日本单方面处分琉球的举动提出了强烈抗议。但因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签署《马关条约》并割让台湾、澎湖、辽东半岛给日本,让中国在琉球群岛问题上失去了发言权。历届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日本吞并琉球的合法性,也没有放弃对琉球的固有主权。
二战后,出于冷战的需要,美国把琉球列为亚洲重要的“战略防区”。美国主导的对日《旧金山和约》第3条中,琉球列岛由美国托管。美军司令部1952年“第68号指令”详定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的经纬线,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屿属琉球领土的持论依据。1971年6月17日,美日达成《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议》,将琉球的施政权“返还”日本。这成为日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重要一环。
日本依据美国托管琉球及美日1971年的“琉球返还”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从国际法看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日本历史上对琉球的武力吞并及殖民统治不能取得琉球签群岛的主权。
第二,旧金山和会及在美国操纵下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涉及对日本侵占的我国领土问题的处理,但该和约未得到中国政府的书面接受或者同意,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从条约法角度看,此条约既不符合和平条约缔约权的基本特质,又违反“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的通则,不能成为日本对琉球群岛[钓鱼岛]主权主张的法律依据。
第三,美国托管琉球既无中国政府正式文件协议监督,再则琉球群岛数百年主权议题,实属中国内政问题,虽然并不适用联合国宪章要求的托管制度。
然而美国私相授受,通过1971年《美日琉球行政返还协议》把琉球的施政权“返还”给日本的行为,也相对的违反了国际托管四原则,即神圣信托原则、国际问责制原则、造福世界为目的的殖民地管理原则、殖民地信托临时性原则。
按照“剩余主权”理论,日本虽然1945年前长期窃占和统治中国琉球群岛,但始终未获得有效的中国政府领土割让或放弃琉球群岛主权官方协议文件。
即使美日琉球“返还”为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仅为施政权而非主权。同理,日本无法取得更不能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因为琉球群岛的主权始终在中国政府手中
除非中国内部别有心人输通日本,故意放弃国家主权领土,并持续沉默到2021年后,那么琉球群岛的主权,就将会在符合国际法庭仲裁:日本长期窃占中国主权领土琉球群岛议题50年内,中国保持沉默,形同放弃不再异议追讨琉球群岛主权,送于日本
日本公开自称,从1971年美日冲绳归还协议开始计算起,按国际法侵占领土满50年后.即为2021年日本则取得琉球群岛[含钓鱼岛]的合法主权,琉球群岛包含:奄美/琉球/钓鱼/先岛群岛/与那国岛/冲之鸟礁等等及其附属岛屿礁
藩属:::中国历史虽有琉球王国之称,但他不是一个独立国家,琉球与中国的政治关系更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琉球只是古代中国皇帝策封的王土,而中国历代皇帝封号:百户、千户、万户、侯/爵与王,有些时期又称 国,而古时的国与当今省权或特别行政区相当,因此,中国历代的琉球只是中国皇帝领土的一部分,也就是中华民族祖宗的遗产,由此琉球的主权是琉球人民的也是中华民族的,大清国时期统称是藩属;而在新中国则称中国琉球特别行政区
中国政府拥有合法的琉球群岛主权不容质疑的
联合国宪章的 第一章 第七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事故我们严加防范,包含将来美日两国采取仿效1945年战后外蒙古公投模式,不可不慎其宁可玉碎不为瓦全的觊觎将琉球群岛交由联合国组织进行托管,甚至要求组织监督自治与独立公投;这是粗暴赤露的干涉中国内政议题,祖国理应坚决反对美日将琉球群岛未来交由联合国审议监督.
琉球群岛数百年来都是中国藩属,且其国家内政外交军事均由中国历代政权授权赋予,虽有琉球“王与国家“名称,但这是中国数百年来宗藩行政区域制度的关系,那不是西方政治上所谓的国与国关系,而是中央对地方的省权[特别行政区/自治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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