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颜大悦 发表于 2014-4-1 17:32
小日本在中国实行烧光,杀光,抢光3大政策所犯下的滔天罪行罄竹难书!
1945年9月2日上午9时4分,
同盟国各盟军代表于越南东京湾海域接受日本无条件投降签署协议书
[文件名称]日本投降书
[地点]东京湾
[日期]1945年9月2日
[出处]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5-16页.
日本语"汉字"::1945年日本停戰詔書
“朕业于受诺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美国中国英国三国政府之首脑于波茨坦发表,而后且由苏联参加之宣言所揭载之各款项,对于帝国政府及大本营于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指示之降伏文件,代朕签字。
且根据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指示公布对陆海军之一般命令,朕命令朕之臣民速停敌对行为,放弃武器,着实履行降伏文件之一切款项,及由大本营公布之一般命令。御名御玺。
昭和二十年九月二日,内阁总理大臣各国务大臣(印)。
余等兹对 合众国、 中华民国 及 大不列颠帝国, 各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于波茨坦宣布,尔后由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国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 右述四国/"美中英苏"以后称之为联合国。
余等此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日本国所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美中英苏"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为,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予以应诺。
余等此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对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且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之文件,认为适当而由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及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该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1945年9月2日午前9时4分于东京湾 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根据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重光葵 梅津美治郎
1945年9月2日午前9时4分于东京湾为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合众国代表 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 徐永昌上将 联合王国代表 福拉塞上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 狄里夫扬柯中将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布莱梅 加拿大代表 哥斯格洛夫 法兰西代表 莱克勒 荷兰代表 赫夫里区 新西兰代表 依西特
补充内容
日本战败投降书本条内所称联合国,是特别将当时的"美中英苏"等四国谓之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二七五八号投票决议也是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当然,同时也就概括承受取代了中华民国对台湾归属中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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