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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丁春梅:从处理“索银事件”看清代对琉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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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21-8-22 00: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处理“索银事件”看清代对琉球的政策
文:丁春梅,女,山东乳山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副教授。






摘 要:
自明朝洪武五年(%&G!)中琉两国建立友好关系以来,明清两朝,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
等方面交往频繁。本文拟通过清乾隆二十一年中国册封使抵达琉球册封新国王尚穆时,随封兵役闹事索银及清廷对当事人的严厉处罚,管窥清政府的对外政策。






琉球(今日本冲绳县)位于中国东海与太平
洋之间,北邻日本九洲萨南诸岛,西距中国大陆
L""海里,南离中国台湾&#"海里,历史上为独
立国家。自明朝洪武五年(%&G!),琉球国中山
王察度首派其弟泰期到南京向明称臣纳贡,至清
光绪五年(%IGJ)日本“废琉置县”,琉球一直
是中国的藩属国。
在长达五百余年的友好往来中,每当琉球国
王去世,新国王继位前,都要由琉球国王世子向
中国政府提出册封申请,待中国政府派出册封使
至琉球宣布册封令后,世子乃正式登基称国王。
据史料记载,明清两朝中国册封琉球国王共!J
次,其中明朝!"次,清朝J次。由于当时航海
条件有限,前往册封的中国船队常遭暴风雨袭击
而造 成 各 种 海 难 事 故。其 中 乾 隆 二 十 一 年
(%G#$),清政府派遣使臣册封琉球尚穆王时,因
船触礁造成财物损失,随行兵役聚众闹事,要求
琉球国王加倍赔偿,酿成了中琉关系历史上的
“索银事件”。本文试从处理“索银事件”,看清
政府的琉球政策。
一、“索银事件”的发生
清乾隆十六年(%G#%),琉球国王尚敬去世,
其世子尚穆随后向中国提出册封的要求,乾隆二
十一年(%G#$),清政府任命翰林院侍讲全魁为
正使、翰林院侍讲周煌为副使,连同兵役、水
手、匠作等组成册封使团,持节恭奉诏敕、篆印
等分乘两艘“宝船”,于同年六月初二日自福州
起程前往琉球。不料,全魁、周煌乘坐的头号船
于六月十四日抵达琉球姑米山岛附近时,遭遇巨
大风暴,舟身触礁,船内浸水,行进不得,所幸
无人员伤亡。无奈,全体船员只得弃船上岸,暂
避姑米山岛。琉球国王闻讯,派人驾船至姑米山
接头号船,安全抵达该国首府那霸。
由于随行使役所带货物、衣被不同程度的遭
受海水濡湿,或损烂或漂失,琉球世子即送衣被
银五千两,给受损的一百三十六名使役均分,每
人各得银三十六两七钱[%]。但是,众使役并不
满足,因为他们听说上届册封使役遇同样情况,
每名获赔银为一百二十八两。于是,以此为由,
要求追加银两。管队陈国栋先是率众兵役前往册
封使住的天使公馆,请求使臣致文琉球国王再补
银两,这个请求被拒绝。兵役们便以“使臣不加
怜恤”[%]为由,将琉球国供应中国使臣的水、菜
押住不送,想以此要挟,后经使臣家丁及通事等
人再三查催,兵役们才不得已将水、菜送出。一
计不成,他们又生一计。七月二十四日,当使臣
贴出牌示,要求全体随行使役于当日同往祭祀已
故国王时,兵丁翁元、黄登却声言:“恤赏未给,
兵丁不去伺候”。皂役姚章亦称:“衙役亦不跟
随”[%]。以此向使臣施压。由于谕祭国王事体重






大,虽然兵役有言迭出,但终不敢不去祭祀,
“届期仍各随往至”,索银目的未能得成。八月十
六日,兵役们在神庙还愿,陈国栋又生一念:
“纠众挟制禀求”[!]。他与同僚朱华、朱文彩、
林赐、欧元德等商议:“不论兵役、工匠、水手,
齐赴公馆,再求使臣传谕补呈”[!]。商议后,由
郑孝本代写呈词,邀众人一起投递。翁元、黄登
恐有人不愿同去,遂放出风声:“如有一人不到,
即行打死”[!]。船户高长师未到,他们即到高长
师寓所打闹,打碎碗盏,迫使高长师与他们一同
前往。
在他们三番五次无理取闹之下,新琉球国王
为息事宁人,派人送来银二万两,分给兵丁每名
一百二十两,亲丁、匠役、水手每名一百两。
事有巧合,与头号船一同出使琉球的二号护
船亦在姑米山岛附近遭风暴袭击,受损,不得不
随风飘回福州,另换船只再度前往琉球,于十二
月十二日始抵琉球。琉球国王查照头号船之例,
统给衣被抚恤银二万六千两,众兵役人等亦照前
数分领[!]。
二、“索银事件”的暴露
乾隆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册封使宣读诏
敕,封世子尚穆为中山王。正、副册封使全魁、
周煌在完成册封使命之后,于乾隆二十二年二月
十三日回到福州。按清代规制,册封使臣回国
后,在福州稍事休息,须离闽回京复命,才标志
着册封任务的最终完成。全魁、周煌回到福州第
六天即二月十九日,他们按照惯例起草一份奏折
《翰林院侍讲全魁、周煌奏册封事竣敬陈渡海情
形折》[!],两册封使详细介绍此次渡海册封琉球
国王的时间、过程及回闽日期,但只字未提随行
使役索要银两之事。册封副使周煌根据此次册封
的所见所闻,写有《琉球国志略》,书中也未论
及“索银事件”。
无独有偶,琉球国王给清帝的奏折也不提此
事。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琉球新国王为感
谢清帝册封,上呈《琉球国中山王尚穆为颁封事
竣恳存旧礼事奏本》["],这份奏本起草时间是在
“索银事件”之后,但奏本中并未提及此事。同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琉球国王又起草了《琉球国
中山王尚穆为谢恩受封情形事奏本》["],在这份
奏折中,琉球国王详细介绍册封全过程,同样只
字未提“索银事件”。
乾隆二十二年三月初六日,全魁、周煌等自
闽启程回京复命。在册封使离闽第二天即三月初
七日,福建巡抚钟音即收到福建布政使德福呈送
的琉球国中山王尚穆咨文一件,咨文称:“头号
宝船于上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姑米山遭风,碇索
尽断,冲礁破坏,随封二百余人所带货物衣服等
类悉被海水濡湿或损烂或漂失,因此发银二万五
千两抚恤优待。又有二号宝船亦在姑米山洋面遭
飓漂流,随封人等行李衣箱丢弃濡湿,因发银二
万六千一百六十五两施恤通船人等。又有皂役郭
玉、江辉二名在洋淹毙,再发银二百两带回恤其
家属,并新造海船一只护送钦差回棹,所驾船只
赐还敝国”[!]。咨文首次提到抚恤银。琉球国王
的咨文是在三月七日册封使离闽的第二天送达
的,琉球国王选择这个日期呈递咨文不是偶然
的,琉球国王一定有所顾虑册封使,从其选择呈
递咨文的日期以及在咨文中并未论及抚恤银是由
中国随行兵役闹事、主动索取的,可见其用心良
苦,但由于抚恤银数额巨大(达五万余两),涉
及人员众多(头号宝船与二号护船随封兵役合计
大约有近四百人左右)且制造多起事端影响甚
坏,想隐瞒不报是不可能的,那将犯下“欺君”
大罪,琉球国王必须向清廷奏报,索银之事终于
暴露了。
全魁、周煌对于“索银事件”是知情的。闽
浙总督喀尔吉善在给皇帝的奏折中提到:“管队
陈国栋闻知,意欲转禀使臣行文取给。当即率众
前赴公馆禀求未准”[!],从中可知使役最初是希
望使臣出面“行文取给(抚恤银)”。这说明全
魁、周煌知道此事,但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然
而全魁、周煌对索银的要求也未采取严厉处置,
而是听之任之,遂使事件逐步升级,从兵役阻送
水菜、扬言不参加谕祭琉球国故王,到挟制、威
胁随从一同投送公文等事不断发生,最终达到索
银的目的。对此,全魁、周煌是有一定责任的。
索银事件暴露后,册封使仍采取隐瞒、包庇
的态度。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于三月十四日在杭州
接到中军副将窦宁的禀文,已获知“索银事件”
的全过程。三月六日,全魁、周煌离闽回京复
命,三月二十七日取道杭州时,喀尔吉善就“索
银事件”当面质询两位册封使,他们回答云:
“兵役人等在球买卖计较争角有之,至于资给银
两,因该国优恤内地兵役,念其恭顺愈常,而兵
役人等远涉海洋,遭风受险,情殊堪悯,故未阻
其收受。”[!]他们避而不谈兵役闹事、索银,反
— !$# —
而认为兵役“情殊堪悯”,是琉球国王“优恤内
地兵役”。抚恤兵役或属正常,但他们企图将
“索银事件”大事化小、瞒天过海,避免节外生
枝,则属错误之举。
三、清廷对“索银事件”的处理
福建巡抚钟音接到福建布政使德福转呈琉球
国中山王尚穆咨文之后,随即于三月十四日给清
帝上折,他在奏折中提出:第一,琉球国新造来
船一只,用于护送使臣乘坐回国,“俟(琉球)
陪臣归国之日谕令驾回”[!];第二,此次册封舟
系募商船而非官物,因在琉球已遭风损坏,无法
再用, “应酌估料价,动支公项给还(原船
主)”[!]。但钟音在奏折中并未对索银当事人提
出处理。三月二十八日,清廷以兵部“火票”十
万火急的速递方式,迅速对钟音的请求奏折作出
批示:“所有该国王用过银两并全魁等驾回彼国
之船,俱应一并发还,其兵丁匠役等该督查明,
照例酌量抚恤。”[!]钟音提出还船,清廷则进一
步主张除了归还船只外,还须返还抚恤银两。也
即当时仅对钱物提出处置办法,并未涉及处罚当
事人。
对索银之事提出严肃批评并要求严惩当事人
的是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他于三月十四日在浙江
杭州接到中军副将窦宁的禀文,随即给清帝上书
奏折。他认为:“随往兵役人等理应恪遵功令、
安静从事,即使遭风失水,内地自有抚恤成例,
不应收受该国银两竟至五万一千余两之多,且兵
役人等在球角口打降,其中恐有借端需索情弊,
天朝国体攸关,自当严加究诘。”[!]喀尔吉善怀
疑随行兵役有“借端需索情弊”,在接到禀文的
第二天(即三月十五日),喀尔吉善命令福建布
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移提各兵役严讯,得受银两
是否该国王因失水抚恤,有无需索情弊,并因何
角口打降?”[!]如果情况属实,应“从严办理,
勿得轻纵在案”[!],喀尔吉善将此事件定性为攸
关天朝国体的大事,索银事件开始闹大了。
五月初八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
钟音联合会衔给乾隆上了两份奏折。在《闽浙总
督喀尔吉善等奏复遵旨查办随封兵役违法行为及
勒限追缴归还抚恤银折》中,他们认为:“兵役
在番纠众挟制,目无法纪,情罪重大”,经查明
属实,处理意见是:“所有兵役人等在番分得抚
恤银两,应请仍动公项,照数发还该国,一面勒
限追缴归矣,惟是先后两船人数众多,情罪轻重
不一,分银多寡数目不齐,俯容臣等详细查明分
别办理”[!]。在这份奏折中,他们不仅提出先用
公款照数将抚恤银发还琉球国,而且提出对索银
当事人依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的意见。
同一天(五月初八日)的另一份奏折《闽浙
总督喀尔吉善等奏请严惩纠众挟制滋事不法之随
封兵役折》中,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与福建巡抚钟
音在查明“兵役尚有挟制使臣、阻送水菜,勒令
移咨国王加赏恤银各情节”之后,又提出了具体
的处理意见:“陈国栋倡议率众递呈,号召挟制,
实为此案渠魁,合依刁民聚众抗官为首例,拟斩
立决仍照例枭示;翁元、黄登倡言阻送水菜,不
往伺候,复因船户不到,逞凶打闹,恃强迫胁,
均属同恶相济,法难轻从,翁元、黄登除宿娼忿
争,各轻罪不议外,俱应照为首例,拟斩立决;
朱华、朱文彩、林赐、欧元德同谋具呈,姚章附
和挟制,均应照为从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任
贵、梁大有、林升、刘光国,虽系随众同行并未
共谋,但任贵与夷人通事恃强争角,梁大有籍索
私欠,将夷官扭领扯须,林升、刘光国争宿番
妓,互相殴闹,应照凶恶好斗之徒生事行凶例,
佥妻发往黑龙江地方当差;郑孝本代写呈词,应
与随众禀求之;曾英、苏四照被胁同行例,各杖
一百仍枷号一个月,发落革去名粮;其同往具呈
现未提到各犯,俟到案日照拟发落,分别革粮革
役;郑仲亮、林昌鹏、陈炳、张云锦、林长贵、
许汝龙等系随二号船续至,所得恤银虽系该国王
仿照头船数目自行送给,但冒领争分均属不合,
应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除名粮;枷杖各犯
时热审,照例减折发落,秋凉补枷;船户高长师
因被打闹,无奈随行,应予免议;各犯所得银
两,人数众多,一时不能追齐,应请先于司库酌
动备公银两,按数发还该国王收领;仍在两船分
得各人名下勒限严追还款;管兵千总刘显宗、都
司陈嘉言铃束不严,纵兵滋事,业经另案纠参,
应归参案,从重完结。”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钟音不仅对闹
事的兵役提出了处罚建议,而且一致认为正使全
魁、副使周煌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
当重罚:“钦差正使全魁、副使周煌听从兵役挟
求遽准行文加给赏恤,亦难辞,应请交部严加议
处再现拟斩决之”[!]。乾隆帝在这份奏折上做出
朱批,要求军机大臣会同三法司共同商议定夺。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刑部奉旨颁布咨
— !#" —
文,对随行兵役做出最终裁决:“陈国栋着即处
斩,枭示;翁元、黄登、朱华、朱文彩、林赐、
欧元德、姚章俱着即处斩;任贵、梁大有、林
升、刘光国俱依拟应绞,着监候秋后处决;陈嘉
言、刘显宗俱着革职,拿解来京交刑部会同军机
大臣严审定拟具奏,余依议”[!]。
自随行兵役“索银事件”暴露后,从中央到
地方各级官员对此事件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不
瞒不护,对违法行为不偏不倚,均要求对闹事者
予以严厉惩处,表明了清政府高度重视与琉球的
关系:
!,清政府处理“索银事件”高效、迅速
按照清制,公文传送有驿递、铺递和专差递
送三种方式。用马驿递的公文多属紧急事件,驿
马日夜兼行三百里至六百里不等;属于寻常公
文,不得用驿马,由铺兵依限步递公文,日行一
百里至三百里不等;对于私书、贺禀等均不准用
驿马递送,而是派专人递送。
由于福建省陆路山高岭峻,水路浪险滩急,
福建省“各县并无驿马,遇有紧急事件,俱系健
夫跑递”["],因此传送速度不如驿马快速。在福
建省内递送紧急公文“闽省之六百里,核实本止
三百里”["],出了福建省进入浙江省才有马道可
通。因此,虽系紧急公文,“火票”上填写马上
飞递,限日行五六百里,也属有名无实,只能达
到三百里。
清代,福州至京城路程有四千八百四十八
里,“接递寻常本章,例限二十七日到京,每日
按行一百七十八里”[#]。福建巡抚钟音三月十四
日的奏折,若按寻常本章铺兵递送公文要走二十
七天,大约在四月十日左右方可抵京,然而钟音
显然意识到“索银事件”重大,属于“不可片刻
迟待之事”[#],钟音的奏折三月二十八日就有批
文,前后只用十四天,时间之短、效率之高,实
属罕见,可见清政府极重视此一事件,公文处理
速度极快。
$,严厉处罚闹事兵役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刑部对闹事者
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头号船随行兵役分别做出最
终裁决:陈国栋处斩、枭示,翁元等七人处斩,
任贵等四人应绞,入监等候秋后处决,陈嘉言等
二人革职处分,郑孝本等三人杖打一百,枷号一
个月。二号护船亦在姑米山遭风打坏,琉球国王
查照头号船之例,发给衣被抚恤银二万六千两。
由于二号船兵役所得银两,系琉球国王照依头号
船之式发给,并非随同陈国栋等具呈勒索,并且
随船兵役等无滋事不法之处,因此,清政府对二
号船兵役的处理与头号船的有所不同,追回所有
银两归还琉球,但对兵役则酌免治罪,清政府对
索银事件的处罚既严厉又公正。
对于册封使全魁、周煌的处罚,一种意见是
斩首,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与福建巡抚钟音认为:
虽然,正使全魁、副使周煌并未参与其事,但却
在兵役挟求下同意给琉球国王行文加给赏恤,使
兵役最终索银目的得以实现,正、副使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他们遂提出“斩决之”[!];另一种
建议是夺官,经军机大臣会同三法司共同商议,
他们认为应当夺官[%]。最后经乾隆帝最终裁决,
只从轻处罚了副使周煌:“以从兵在琉球失约,
下吏议,当夺官,上以(周)煌远使且在姑米山
遇风险,命宽之,仍留任。”[%]实际上,并未处
罚周煌,以示清帝怀柔之心。
#,清政府将处理结果公布中外
刑部对为首闹事的首犯陈国栋以刁民聚众抗
官的罪名,对其处以斩立决,并将其首级枭示,
以此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刑部最终裁决结果出
来后,福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将刑部的处理决
定迅速通告在福州的琉球国陪臣、通事等人。陈
国栋等正法之日,“传集琉球国在闽陪臣、通事
人等令其观看”[!]。琉球使臣到京时,礼部还将
办理此案各情节当面晓谕琉球使臣,他们“不胜
震悚”[&]。礼部还发布一份咨文给琉球国王,文
中将中国对随行兵役处理结果详细告之,这份咨
文由 琉 球 使 臣 归 国 时“归 禀 国 王,传 知 球
岛”[&]。清政府先动用存公银两将兵役索取的五
万多银两交给琉球馆存留通事承领带回琉球。
种种举措,目的在于使中外臣民“庶见天朝
法律森严,俾知感服”[!],即以德服人,琉球国
更加敬重中国。
综上所述,清政府对索银事件的圆满解决,
不以大欺小,不护短,充分展现了大国的风范,
表明清政府十分重视与琉球的友好关系,极力维
护中琉之间的睦邻友好往来,任何有背这一宗旨
的违法乱纪行为,必将予以严惩,以确保中琉两
国关系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自此以后,类似事
件不再发生,这与清政府的严厉处罚是分不开
的。
— !!’ —
[参 考 文 献]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北京:中华书局,!$$%"&’(’’"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琉球国王表奏文书选录[#]"合肥:黄山书社,!$$*")+&"
[%][清]昆冈,等"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八十四,兵部一百四十三[#]"
[&]福建省例"台湾文献丛刊,第一百九十九种[#]"台湾: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
[’]清史稿,卷三百二十一,列传一零八[#]"北京:中华书局,!$*+"
[+]历代宝案,第五册,第二集,卷四一[#]"日本:冲绳县教育委员会,!$$+"%%!"
(责任编辑:林日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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