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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琉球官府典章「冠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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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7-3-6 23: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皇朝属国琉球岛内身份象征之一「冠帽」制度





今天日本殖民地冲绳县,曾为中国明清两朝五百间对华称臣纳貢的藩属,琉球自明皇朝始派许多监生来京学习,遵从并仿效中国地方官府的典章制度绝不敢僭越,并逐步发展成具有琉球特色的位阶。

琉球位阶是琉球国的身份序列。于第二尚氏王朝第三代「尚真」王(在位明皇朝 宪宗成化十二年~世宗嘉靖五年之间/1476年—1526年),琉球地方位阶制度基本确立。1509年(明皇朝武宗正德四年),确定根据「金银簪」区分贵贱。随后于明皇朝嘉靖三年(1524年),确定根据「六色冠」区分等级。

18世纪初,先由华人儒学「程顺则」制定的《琉球国中山王府官制》(清圣祖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九品十八阶的位阶制度确立。

1732年(清世宗雍正十年),「蔡温」制定《位阶定》。国王、世子、王子、按司等王族、位于九品十八阶之上,平民位于之下。






琉球人的八卷冠,明皇朝时琉球人多以以八卷(ハチマキ,又作 钵卷,是一种色布)缠首,清皇朝后演变成帽子,清初制法简单,以纸为胎,紬布裹之分贵贱,长十分阔二分,周迴三转共为一圈。
到了清后期,制法较复杂,“易薄樫木为骨,以帕蒙之,前七层,后十二层。


琉球冠的颜色有贵贱之分,清康熙二年(1663年),朝廷第一任赴琉球册封世子「尚质」为中山王的正副使为 兵科副礼官「张学礼」正使,行人司行人「王垓」为副使,由于当时海靖未明(华商倭寇海盗集团猖獗),随行兵员众多,「督 拨 水师守备 「王祚昌、 魏文耀」,千总 「陈兰、施恩」、兵丁等」 ,两人平安返京述职后,呈《使琉球记》中记载琉球冠帽:
王,用 五色花,
王之叔伯兄弟子侄,用 黄花绫,
宗族,用 黄花绫;
法司紫金,用 紫花绫;
大夫通使 等官,用 红绢。
初进王府者 为 秀才,用 红光绢;
王府内役人、杂职,用 红布;
平民百姓,皆用 青绿布。






下图注:
琉球は王国だった 「玉冠」2年ぶり公開 那覇市歴史博物館
琉球国王時代に国王が儀式の際に着用した国宝「玉冠(たまのおかんむり)」=4月29日、琉球列岛-琉球(冲绳)群岛-大琉球岛-那覇市历史博物馆






中国明清两代五百年间藩属琉球王国時代に国王が儀式の際に着用した国宝「玉冠(たまのおかんむり)」が29日、那覇市歴史博物館で一般公開が始まった。約2年ぶりで、5月8日までの限定特別展示となる。


国王が玉冠とともに着用した唐衣装(中国官服饰物)も併せて展示されている。
現存する唯一の琉球国王の玉冠で、18世紀に作られたとみられる。12本の金筋に金、銀、碧玉(へきぎょく)、水晶など7種類の玉が24個ずつ施され、金のかんざしには王権を表す2頭の龍(りゅう)が精密に刻まれている。
同博物館の“”山田葉子“”学芸員は「本物に触れ、歴史の背景と重みを感じてほしい」と来場を呼び掛けた。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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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3-13 11: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府享有对琉球国的“”宗主领土权“”的权益。
琉球国王享有琉球列岛的“”治理管辖权“”的权益。

中国拥有琉球群岛主权一脉相传。中国五百年来的"属国"琉球国,凡其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
未经册封以前称琉球"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中央皇室政权承认其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由于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虽有"蕃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它“”不是个完全独立自主国家,“”它“”的外交军事领土变更则是必须受到中国中央皇权监督而有所节制,事故“”它“”与中国中央皇权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简而言之,“”它“”藩属国与中国中央皇权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从属关系。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领土,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18632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日前,有人自北京寄书来,证明琉球所以属日本之故;作者"巴洛佛尔"受日本"宍户"公使之托,自不得不如是云尔。
察 作者之意,不外言公历一千六百十年(1610年),日本征服琉球以及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两端已耳。
一千六百十年,"萨摩"征球,人所共晓,即"华人(倭寇)",亦无异词;

而谓,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则未免过当也。
夫琉球进贡中国,球王即世、中国遣使往封,事在"萨摩"征球前二百余年。
当萨摩入球时,封贡曾否停止,吾不知也;历年来琉球仍进贡中国,其陪臣子弟仍入北京国子监读书,球王即世、中国仍遣使往封:事事如初,众目共见、众耳共闻。
谓"琉球既隶日本"?封也、贡也,彼何以不知;知之,又何以不禁!
为日本者?  既攻琉球,则当废琉球之主、更琉球之政,以示君威;乃一一听其自治、一一率由旧章,行之二百余年矣。

今乃忽然昌言曰:「当是时,吾既灭其国,而有之矣」;谁则信之!
查琉球官吏上书有曰:「历奉日本严戒,勿以萨摩一事显告中国」;
又曰:「使臣进北京时,必令其盟誓勿泄」。
苟琉球既为己有,何不直禁其遣使,而私相盟约不敢告人?;
可见一千六百十年以来,琉球一岛,日本并未视为己有也。
至日本并球、击台等事,并未知照中国,而谓「琉球为其所为」;是与一千六百十年,萨摩谓「琉球为其所为」,无异也。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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