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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王晓波: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理论 驳王英津对不完全继承论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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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6-3-8 16: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建立理论基础
驳”王英津”对「不完全继承论」的误会
文:王晓波(世新大学教授)




中评社2016年2月6日,载刊于《中国评论》的”王英津”《论两岸政治关係定位中的「中HM国(台当局)」问题》。
中评社并称:「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中HM国台当局』问题,一直是两岸关係政治定位中最复杂和棘手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两岸关係研究中心主任、政治学系教授”王英津”不畏艰难,潜心钻研,做了深入的探讨,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系统的梳理、研究了有关此问题的各种论述由来,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为未来两岸协商谈判政治议题,预做理论上的準备。」并且还「敬希读者垂注」。

拜读了王英津的长文后,我有两点感觉。
一,是王英津似乎对历来中共有关两岸关係的政策和论述并不十分理解。
二,是王英津对台湾学者两岸关係定位的论述并不熟悉。
尤其是说到「不完全继承论」,提到”我(王晓波)、吴琼恩、郑海麟”,其实还有”熊玠”,甚至「主要是蓝营人士」,是「表面上主张两岸统一,但实质上意欲使『分裂分治』状态的永久化」。


「连胡会」后才和蓝营有统一战线
王晓波从保钓运动以来,即主张两岸统一,批判蓝营的「一个小市民心声」,被蒋家政权侦讯,而有「台大哲学系事件」,于今已44年。并於1987年,参与推动成立「中国统一联盟」,”吴琼恩”还曾任中国统一联盟主席。一直到2000年,国民党失去政权沦为在野党,和2005年,国民党主席连战访北京,与胡锦涛共同发表「五项愿景」后,我们才和「蓝营」有统一战线。

”郑海麟”是大陆出来的海外学者,
”熊玠”是美籍华人,
都不是什么「蓝营」,并且都是以中国统一为志业。

「六四事件」,岛内外的统一运动跌到谷底,我们为联络同志「以文会友」,而於1991年创办《海峡评论》,我(王晓波)是创办人兼总编辑至今,”吴琼恩”亦担任社长20多年,”熊玠、郑海麟”也是我们长期的作者。《海峡评论》的宗旨更是「继承台湾同胞爱国主义传统,发展中华民族和平统一理论」。所以,说我们是「实质上意欲使『分裂分治』状态的永久化」,实在不敢当。

意欲使「分裂分治」永久化的是「一个小市民心声」后的「革新保台」,当时即被我们批判为「独台」或「B型台独」。可见王英津连岛内的「台湾统派」和「蓝营人士」都分不清楚,其「两岸关係研究」也得包括岛内的统独关係研究才行罢。

另外,王英津说:「大陆方面坚持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已于1949年被推翻,目前台弯(当局)方面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并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而台湾(当局)方面则坚持认为『中华民国』自1949年至今依然存在。于是两岸之间出现了『已亡论』或『犹存论』之争。」

在中HM国台当局有被推翻(灭亡)与否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则有继承与否的问题,继承也有完全继承或不完全继承。

王英津说:
「大陆方面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即认为『中华民国』已於1949年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整体上已完成对『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继承,而不是所谓『部分政府继承』。
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台湾当局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这是因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中国接受日本的投降并收復台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也就继承了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


不完全继承论才是实事求是
这种说法,不但不符客观事实,也和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和「谁也不吃掉谁」后的「大陆方面」主张不合;是「解放台湾」时期的中共立场,而不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主张。
中华民国若已经被完全推翻、完全继承,又何来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之前的「解放台湾」之说;也不可能有《告台湾同胞书》的「和平统一」。
不符客观事实还要「坚持」,只能是坚持「观念」(idea)的信仰,是谓观念论或唯心论(idealism)。
可见不完全继承论才是实事求是。

战后大陆的对台政策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949-1979年,是武力「解放台湾」;
1979-1983年,以台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的「和平统一」,但邓小平明确提出「一国两制」;
第三个阶段,是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时期,不再提「自治区」。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接见美籍华人”杨力宇”教授,提出「一国两制」的设想说:「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和地方谈判。」,「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唯中HM国台当局至今尚有22个邦交国,根据中HM国台当局”宪法”,能不是代表中国吗?又以「中华台北」名义参与非政府层级的国际组织,算不算是中国的「中华台北」呢?这些问题当时都在邓小平的思维之外。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说:「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就两岸正式谈判的方式同台湾方面进行讨论,找到双方都认为适合的办法。」 「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当然包括邓小平没想到没说到的问题。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江八点」)演讲,他说:
「我们所说的『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
,当然也包括台湾当局关心的各种问题。我们曾经多次建议双方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此,我再次郑重建议举行这项谈判,并且提议,作为第一步,双方可先就『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定。在此基础上,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係的发展进行规划。」

1998年1月26日,钱其琛在「江八点」三周年纪念演讲说:一国两制就是最好维持现状的办法。
台湾没有主权独立,
两岸本来就是「一国」;
两岸没有统一,
两岸本来就是「两制」。
只是有内战造成的一国两制;
有邓小平统一后还是实施的一国两制;
另外又有了江泽民在统一前两岸结束敌对状态的一国两制。

所以,中国应是在一国两制的现状下追求”和平”统一,当是「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所以后来中共也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改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而无先后之别。




国号「不必去做无谓的争执」
2001年10月29日,江泽民接见中国统一联盟代表访问团时,他以国家领导人身分第一次提到”统一后的”国号问题。
江泽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可以simplify称为「中国」就可以了。他还特别强调(统一后的)国号之争,「不必去做无谓的争执」。
当时我就在现场,江泽民还点名要我回应他的讲话。(见《海峡评论》2001年12月号)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告台湾同胞书》30周年纪念会上演讲(「胡六点」)说:
「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復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

2014年9月26日,习近平接见新同盟会许农会长率领的台湾统派代表访问团,我也是团员之一。
据新华社报导:
「习近平指出,我们所追求的国家统一不仅是形式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两岸同胞的心灵契合。我们理解台湾同胞因特殊历史遭遇和不同社会环境而形成的心态,尊重台湾同胞自己选择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愿意用真诚、善意、亲情拉近两岸同胞的心理距离。同时,台湾同胞也需要更多了解和理解大陆13亿同胞的感受和心态,尊重大陆同胞的选择和追求。」
并且习近平又重复了胡锦涛的讲法说:
「1949年以来,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两岸復归统一,是结束政治对立,不是领土和主权再造。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我们认为,这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

如果,中共(中央政府)把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看成一个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推翻、完全继承的「剩余政权」,那只需“”招降纳叛“”,又何须「平等协商」、「结束敌对状态」、「结束政治对立」,甚至「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没拥有「中国的主权和领土」的权利,又何来维护其完整的义务。
如果只是各自的「法理」决定论,还须「对今后两岸关係的发展进行规划」吗?
更没有「两岸统一,是结束政治对立,不是领土和主权再造」了。

这些在在都预设了,今天中HM国台当局行使主权(实为”治理管辖权”)的地区,是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尚)不能行使主权的中国主权领土地区。
又为什么还有地区属於中国主权领土,而继续由被继承的”中HM国台当局”执行主权的行使权?这不正是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的中国主权领土,至今还尚未完成(全)吗?
此外,中HM国台当局还有22个邦交的邦交国未被继承。
这是事实,「事实胜於雄辩」,但「未完成」并不表示「不要完成」,所以中国还要统一,只是以和平统一取代武力统一。
不过,从邓小平到《反分裂国家法》,中共还留了一手「非和平方式」的统一。



「成王败寇」是最原始的政治法则
或”王英津”说:「目前台湾方面所谓『中HM国台当局』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并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是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要看是不是同一法统。
然而至今,台湾(当局)施行的中HM国宪法是1947年在南京公佈实施的。如果这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的话,那么抗战前在”南京的中华民国”和抗战时在”重庆的中华民国”是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呢?不过,一旦正名制宪,台独成功,那就不是同一个政治实体了。

或王英津说:「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中国接受日本的投降,并收復台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自然继承了对台湾主权的行使权。」

1943年《开罗宣言》的这段原文为:「(剥夺)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屿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窃取」台澎是自中国清政府,东四省则是中华民国的中国,时中国的大清国号已改成中华民国。
可见《开罗宣言》承认中国清政府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是一个政府继承关係。

1971年,中HM国台当局代表团被「逐出」联合国,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
1972年,日本才与中HM国台当局断交,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
1979年,美国才与中HM国台当局断交,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

1949-1979年之间,联合国与美、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係的国际法依据又是什么?但这是事实。
直至今天,美国虽否认「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但是只「认知」两岸中国人认为只有一个中国,没有「承认」台湾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美国还可以国内法立法《与台湾关係法》,这又有什么国际法依据?我们也要接受吗?但这也是事实。

老实说:战后两岸的关係,是国际政治上前所未有之事,故没有国际法理的依据,战后两岸关係与”两越、两德、两韩”都不一样,两德、两韩同为联合国会员国,是两国关係;两越、两德的统一都是非和平方式,德国统一虽无德战,但东德政府被摧毁,总理被送进监狱。

战后的两岸对峙来自国共内战,一边要「反攻大陆」,一边要「解放台湾」,都是要武力统一中国,「成王败寇」是最原始的政治法则,最后谁赢,谁就是合法的正统。
「成王败寇」不需要法理的,而是创造法理,但不是「和平统一」。

1979年元旦,中共突然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以「和平统一」取代「解放台湾」,但是孙中山说「国家是武力造成的」,毛泽东也说「枪桿子出政权」,所以,许多统派朋友都私下认为这是中共的「政治语言」,不可当真。
”曾祥鐸”教授更是多次在大陆的两岸关係研讨会上指陈,中国历史上的九次统一都是武力促成的。



不统一的(台当局)统一纲领
中共的「和平统一」受到台湾「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回应;
邓小平的「一国两制」又踢到蒋经国的「三不」(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铁
板。
但蒋经国却在1987年,解除戒严,开放大陆探亲。蒋经国逝世后,李登辉又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并且於1991年通过《国家统一纲领》,分近程、中程、远程三阶段,要到远程才「成立两岸统一协商机构,依据两岸人民意愿,秉持政治民主、经商自由、社会公平及军队国家化的原则,共商统一大业研订宪政体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国」。
我则认为终止「(台当局)动员戡乱时期」当是终止武力统一,而不是终止统一。
中HM国台当局的宪法是国家统一的宪法,所以中HM国台当局”负有统一中国”的宪法义务。
终止武力统一后,统一就只有和平统一,和平统一的方式就只有两岸谈判。
把「共商统一大业」挪到远程阶段,且没有时间表,岂不是中HM国台当局向中国统一的宪法义务「请假」,而且是无期限的假,我曾经即在《中华杂誌》(1991年2月号)发表《不统一的统一纲领》一文批评(台当局)国统会的统一纲领草案。

但要如何才是统一纲领,1992年王晓波在《立报》(2月13日)发表《无条件谈判,有条件统一--论「不完全继承」与两岸整合》,要解决现实问题必须要从客观现实出发,而不是两岸各自你「匪」我,我「匪」你的主观主张。
在客观现实上,两岸究竟是什么关係,如何定位。我在文中说:
「也许国际法能帮助我们来思考两岸关係和定位问题,显然(1949年前)中华民国和(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的政府继承的关係,在联合国的席位和邦交国都是按照国家的政府继承理论在进行的。
但是,在实际上,这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并没有全部完成,中华民国仍然保留了30多个邦交国(虽都是小国,但毕竟也是「国」),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政府武力革命的继承(事业),又在1979年宣布『和平统一祖国』而终止了,这种存留的状况,我们只有姑且称之为『不完全继承』或『不完全革命』了。
也许北京当局企图以和平继承来取代武力继承,但那是不可能的,天下不会有一个政权会自动(放弃自身权利)的走下历史舞台的,未来中国的和平统一必须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则的整合,『谁也不吃掉谁』的。」

要如何「基於平等互惠原则的整合」,我在文中还提到国号问题、宪法问题、外交问题、谈判问题、谈判模式问题,而主张两岸终止武力统一后必须应即无条件的进行统一谈判,统一谈判不等於统一,而必须满足双方的统一条件,所以是「无条件谈判,有条件统一」,除了内政上的「一国两制」外,在外交上我还主张「两岸共一席」和「两岸共一交」,两岸要统一,外交先统一。
当年10月间,中共十四大,江泽民就提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

「结束政治对立」和「和平统一」
另外,《海峡评论》(1999年2月号)王晓波又发表社论《中国的和平统一一定要实现--有关「一个中国」和「一国两制」的若干问题》,内容大致是《无条件谈判,有条件统一》的再充实,并批判了大陆方面出版的《中国台湾问题》读本所言「中国的主权,包括对台湾的主权,只能由代表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行使」。这明白是违背「一国两制」的。但其逻辑是和王英津的「完全推翻论」和「完全继承论」是一致的。

王英津文章中提到《中国的和平统一一定要实现》,却说「不完全继承论」是「表面上主张两岸统一,但是实质上意欲使『分裂分治』状态的永久化」。王英津何以知道「不完全继承论」的「意欲」,证据又在哪里?

2009年12月30日,「胡(锦涛)六点」周年,”贾庆林”发表讲话说:
「还应当著眼未来,积极稳妥地探索如何破解制约两岸关係发展的难题。」因此,引起两岸学者的讨论,王晓波亦在《海峡评论》(2010年7月号)发表社论《探索破解制约两岸关係发展的难题--兼论「不完全继承论」与两岸定位》。

当时「胡六点」已发表,中共对台政策的关键概念当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谁也不吃掉谁」、「平等协商」、「维持现状」、「结束政治对立」。但如何「结束政治对立」,中共至今尚无交待。
在「探」文中,王晓波分析了制约两岸关係发展的法理难题,但可以根据「主权在民」的前提下,经由两岸人民或人民代表的公决,通过新宪法、新国号,成立新中央的统一的新中国,来「结束政治对立」。
新国号可以是江泽民简称的「中国」,
(一)对内:互称「中华民国地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地区」非「国家」),实行两制,既符合台湾的「一国两区」,又符合大陆的「一国两制」。

(二)对外:除「维持现状」外,台湾可以有代表参加国际组织的中国代表团,(两岸共一席),或相互让对方的邦交国在自己地区设领事馆(两岸共一交),如大使馆在台北,领事馆可以在北京,反之亦然。

这样的「不完全继承论」是表面上主张两岸统一,但实质上意欲使『分裂分治』状态的永久化」吗?
两岸都「习马会」了,何以不能「结束政治对立」签订和平协议,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其原因当在於美国、台独的反对,而不是「不完全继承论」。
老实说,「不完全继承论」是我们岛内外爱国知识分子的「发展中华民族和平统一理论」,是为「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也是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建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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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6-3-8 16: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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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台湾及琉球列岛尚有宗主国主权领土权益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3995

中国拿回台湾的问题点,不在于台湾是否为中国清政府的一省。追根结底,真正得以拿回台湾岛的核心词,“”中国中央政府拥有台湾岛的宗主国身份未曾消失。同时也符合了毛泽东所提议“”一国两制,统一中国“”。

注:
1895年台湾民主国实为中国清政府的属国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36785

台湾民主国基本上虽有国之名号,以及总统的爵位,但仔细探究台湾民主国在当时欧美奉行的“万国公法”(国际法则)规范下,台湾民主国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国家之实。

简言之,
(1)台湾民主国依照1895年的万国公法规范只能归为中国清政府宗藩制度内的属国(行政区域管理制度框架内的地方自治省、州等级)。

(2)年号定为「永清」,表示虽然是自主立国,但仍将「永远服膺於中国清政府之下」;

(3)旗帜设计「蓝地黄虎」旗,是因为中国清政府使用的是「龙旗」,一表示遵从中国清政府,且不敢冒犯龙威、二强调台湾民主国与中国清政府之间「尊龙虎卑」的特殊君臣政治从属关係。

(4)首任总统唐景崧在其总统就职典礼上,让台湾绅民对他行以「两跪六叩」的中国清政府朝仪,以有别於对中国清政府皇帝的「三跪九叩」礼;这也是代表台湾民主国的成立绝不僭越中国清政府皇权的政治从属关係。



注:甲
中国对藩属国的宗主权与欧美俄日殖民地宗主权有着本质上不同!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1362

(甲)主权(宗主权之领土权益)。
(中国政府对藩属琉球国之琉球列岛的宗主权的领土权益)。
中国拥有琉球群岛主权一脉相传。中国五百年来的"属国"琉球国,凡其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
未经册封以前称琉球"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中央皇室政权承认其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
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虽有"蕃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它“”不是个完全独立自主国家,“”它“”的外交军事领土变更则是必须受到中国中央皇权监督而有所节制,事故“”它“”与中国中央皇权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简而言之,“”它“”藩属国与中国中央皇权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从属关系。

(乙)治理管辖权(藩属地方自治权益)。
(中国政府授予琉球国王对琉球列岛的地方自治的治理管辖权益)/。
(日本于1879年单方面废除中国藩属琉球国,觊觎另改名设置为日本冲绳县给予殖民。然而,日本以军警武装力量占据琉球后,但确在未经琉球国的宗主国(中国)签署割让、放弃对琉球的宗主权权益,所以日本是非法的获得琉球列岛‘殖民治理权’)/。
(盟军美国于二战的冲绳战役后,将日本自1879年非法的’殖民治理权’驱逐出琉球列岛外,并依法设立‘美国军事占领区琉球政府’的‘军事治理管辖权’)/。
(然而,美国却利益熏心企图拉拢日本成为其反共反苏意识形态一员,美日两国狼狈为奸违反战后协议的在1951年旧金山对日合约后,1953年“”美日两国之奄美群岛议订书“”、1968年“”美日两国关于小笠原群岛的议订书“”、1971年“”美日两国关于大东群岛及琉球列岛的议订书“”,私自将美国军事占领区琉球的治理管辖权擅自交付给予战败国,促使了日本重新获得违法的再殖民治理管辖琉球列岛‘施政权‘ )。

按近代国际法原则性:
我们不能用后产生的国际法规法条概念,去限制、否定、甚至于剥夺“”早已合法产生当事国国家主权领土。“”

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

割让一般通过“”双边条约“”作出安排。
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在此先就(强制割让)讨论。

“”强制性“”割让是指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移转给自己。这种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通过武力缔结割让条约的做法目前已被摈弃。

(甲)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而第51条规定,缔约一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是通过对其代表实施强迫“而取得的,”其同意的表示应无任何法律效果“。第52条又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中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事故,1895年中国清政府甲午战败与日本明治政府签署的马关条约内
(1)放弃朝鲜半岛的宗主权权益。无效!
(2)割让台湾岛澎湖岛。无效!
(3)割让辽东半岛。无效!


注:2
唯有声张中国的宗主国权益,才能破解琉球列岛、台湾岛、南海岛礁被、藏南、等等被“”它人(国)“”长期窃占殖民、或拒不归还的谈判。
而后,中央政府才能名正言顺发动军事保卫战,驱逐外敌的入侵我们固有主权领土。
随后,再将战后的地方自治治理权,在中央政府监督下交还给予当地人民,实践所谓“一国两制”。
主权领土在中国中央政府。
治理权益在中国自治政府。



注:
1941年中国前国民政府对日德意宣战佈告全文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5031

1941年12月9日,林森,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以国家元首名义,向德、意、日三国宣战。此后致力于废除美、英等不平等条约。

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
日本军阀夙以征服亚洲,并独霸太平洋为其国策。数年以来,中国不顾一切牺牲,继续抗战,其目的不仅在保卫中国之独立生存,实欲打破日本之侵略野心,维护国际公法、正义及人类福利与世界和平,此中国政府屡经声明者也。 中国为酷爱和平之民族,过去四年余之神圣抗战,原期侵略者之日本于遭受实际之惩创后,终能反省。在此时期,各友邦亦极端忍耐,冀其悔祸,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维持。不料强暴成性之日本,执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诸友邦开衅,扩大其战争侵略行动,甘为破坏全人类和平与正义之戎首,逞其侵略无厌之野心。举凡尊重信义之国家,咸属忍无可忍。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
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年)十二月九日  主席 林 森


注:
前中华民国初期出版的“中华疆界变迁图”,光复固土勿忘国耻,可以看出这张老地图包含琉球群岛
中国清朝的藩属国也涵盖在内,并以文字作了注解,特别对“琉球群岛”的历史给予注解,以证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而这个图很像前民国时期的近代史教科书,可以看出这地图包含”琉球群岛“及“南海岛礁海域”固有主权领土疆域;而上面还画着中国前清政府于“鸦片战争”后沦陷的地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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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6-3-9 15: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於雄辩,但「未完成」并不表示「不要完成」,所以中国还要统一,只是以和平统一取代武力统一。

不过,从邓小平到《反分裂国家法》,还有「非和平方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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