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的”中、日、英”文本异同考-(01)
作者: 权赫秀。简介:男,朝鲜族,韩国精神文化研究院(The Academy of Korean Studies)文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歷史文化学院教授,曾任韩国精神文化研究院招聘研究员,著有《世纪大审判》、《十九世纪末韩中关係史研究》等。
前言:
对《马关条约》中、日、英三种不同文本的对照分析,应是先行於其他有关《马关条约》的研究。正如:蒋廷黻所言,「研究外交史者,必须搜集凡有关係的各方面的材料。根据一国政府的公文来论外交,等於专听一面之词来判讼。」更何况《马关条约》除分别代表中日两个缔约国之中日两种文本之外,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英文本。
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注1,无论对中日两国的近代历史及其双边关係乃至对近代东北亚国际关係史,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然而,国内外学界有关该条约的研究至今仍不能说是充分,如中文学界(含香港、台湾)有关《马关条约》的专门研究,迄於1994年仅有七篇,注2,而日本学界至1989年有关《马关条约》的专门研究也仅见一篇,注3。
这些寥寥无几的研究论文基本上局限于《马关条约》之形成过程及其影响与意义等外围性研究,并且大都只是利用其中一种文本。就笔者之目力所及,迄无充分参照中、日、英三种文本以及相关研究文献而直接深入分析《马关条约》的专门研究。
其实,对上述三种不同文本的对照分析,应是先行於其他有关《马关条约》的研究。因为如蒋廷黻早在二十世纪30年代初所言,「研究外交史者,必须搜集凡有关係的各方面的材料。
根据一国政府的公文来论外交,等於专听一面之词来判讼。」注4,更何况《马关条约》除分别代表中日两个缔约国之中日两种文本之外,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英文本,详见当年与《马关条约》同时签署之《议订专条》注5: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汉正文、日本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汉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三条「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部分,注6,就有关於「作準约文」的专门规定。尽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并不能直接适用於十九世纪末签订之中日《马关条约》,而根据前引《马关条约》之《议订专条》有关内容,该「英文约本」无疑已成为由缔约双方之中日两国通过《马关条约》的中日英文本异同考条约来明确规定的《马关条约》之「作準文本」(authentic text)注7。因此,认真对照和分析《马关条约》之中、日、英三种文本之异同,应当成为有关《马关条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拙稿便是上述问题意识的一个阶段性产物。
待续下文。
文章注释:
1,按《马关条约》只是中国方面的习惯称呼,而非其正式名称,日本方面通常称之
為《下关条约》。查《日本外交文书》及清政府档案,该条约书作《媾和条约》,全称应
是《中日媾和条约》。按国际条约的性质而言,该条约是旨在结束中日两国之间战争
状态的和平条约。另按《马关条约》应包括当日一同签署之《另约》三款及《议订专条》
三条,而拙稿所论,则只限於《马关条约》十一款。
2,王仲孚主编:《甲午战争中文论著索引》(台北: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歷史研究所、
歷史学系,1994),页66-68。
3,波多野善大:〈下关条约第六条第四项成立 背景 〉,《近代中国研究委
员会报》,3(1956),参见塚瀨进编集:《近代日中关係史研究论文目录(1946-89)》
(东京:龙溪书舍,1990),页174。
4,蒋廷黻:《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自
序」页1。
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页618-19。
拙稿所引该条约之中文本内容,均引自该书。另该《议订专条》,於日文本则题作
〈议定书〉,载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东京:日本联合
国协会,1953),页366。
6,详见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附录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页465。
7,参见詹寧斯(Sir Robert Jennings)、瓦茨(Sir Arthur Watts)修订,王铁崖等译:
《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页668。
8、10、12、14、15、16、19、21,《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页614;614;615;615;615;615;617;617。
9,《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页363。按以下所引该条约之日文本及英文本,均引自该书。
11、13、17、18、20、22、23、25、26、28、29、31、32、33、34,《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页363;364;364;364;365;365;372-76;373;373;374;374;374;375;377;377。
24,参见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II,
2d ed.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17), 590-96, 597-98。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附录「参考书
目」,页1044中开列该《海关中外条约》之际,将书名中“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写为“China and Foreign Powers”,误。
27,参见任晓:〈国际互联网上的韩国研究〉,载復旦大学韩国研究中心编:《韩国研
究论丛》,第四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页401-407。
30,《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页374。按英文原文作:“Interest at the
rate of 5 per centum per annum shall begin to run on all unpaid portions of the
said indemnity from the date first installments falls due.”
35,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II, 590-
96, 597-98, 599-601, 602-603.
36,参见前揭《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页652-68。
37,详见戚其章:〈从「翁同龢文献」看晚清外交〉,《歷史教学》,2003年第9期。
二次编辑备注:
前中华民国初期出版的“中华疆界变迁图”,光复固土勿忘国耻,可以看出这张老地图包含琉球群岛
中国清朝的藩属国也涵盖在内,并以文字作了注解,特别对“琉球群岛”的历史给予注解,以证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而这个图很像前民国时期的近代史教科书,可以看出这地图包含”琉球群岛“及“南海岛礁海域”固有主权领土疆域;而上面还画着中国前清政府于“鸦片战争”后沦陷的地方和时间。
按近代国际法原则性:我们不能用后产生的国际法规法条概念,去限制、否定、甚至于剥夺“”早已合法产生当事国国家主权领土。“”
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割让一般通过“”双边条约“”作出安排。
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在此先就(强制割让)讨论。
“”强制性“”割让是指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移转给自己。这种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通过武力缔结割让条约的做法目前已被摈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第51条规定,缔约一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是通过对其代表实施强迫“而取得的,”其同意的表示应无任何法律效果“。第52条又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中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中国”前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于民国30年(1941年)12月9日,正式对日宣战布告,明确宣布:“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1895年中国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后因军事抗敌战败并与日本明治政府签署的中日马关条约内载明的(1)被迫放弃朝鲜半岛的宗主权权益。无效!(2)割让台湾岛澎湖岛等。无效!(3)割让辽东半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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