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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观台当局如何拆穿日本窃钓鱼岛的文宣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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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6-2-25 21: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钓渔台列屿宣导资料,「钓鱼台主权」议题教育宣导说帖
说帖一:钓鱼台列屿是中国(台当局)的固有领土
2011-5-27



一、前言

钓鱼台(钓鱼岛)列屿(Diaoyutai Islets)是臺湾的附属岛屿,其行政管辖隶属(中国-)台湾省-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无论从历史、地理、地质、使用与国际法来看,钓鱼台列屿都是中国(台当局)的固有领土。


贰、我国论据

一、  地理
钓鱼台列屿由五个无人岛(钓鱼台、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赤尾屿)与三个岩礁组成,总面积约6.5平方公里,最大岛亦称钓鱼台,面积4.5平方公里。
该列屿散布在“”北纬25度40分到26度及东经123度到124度34分之间“”,位於台湾东北方的东海中。
南距台湾岛基隆为102海里,
北距冲绳(大琉球岛)那霸为230海里,
距最近的中国和日本(殖民地琉球列岛)领土(含无人岛)则各为90海里。

该列屿位於黑潮向北流经之处,并与台湾属同一季风走廊,因此从台湾北部来此,既顺风又顺流,甚为方便,由琉球来此则较为不便(且有季节因素周期的限制)。

二、   地质
钓鱼台列屿位於东海大陆礁层的边缘,为一贯穿第三纪岩层喷出的火山岛,是台湾北部大屯山、观音山脉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在地质上与台湾东北方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脉相承。

钓鱼台附近水深不足两百公尺,但自”赤尾屿”往东、或自”南小岛”往南,即与琉球列岛以”冲绳”海槽(Okinawa Trough,日本废琉置县后的近代地理名词)相隔。海槽水深最深可达2,717公尺,水色深黑,历史文献称之为「黑水沟」,形成中国与琉球之天然海界。海槽的地质构造倾向於「海洋块」(oceanic crust),与东海之大陆礁层之属於「大陆块」(continental crust)显然不同。从地质来看,钓鱼台列屿与琉球列岛具有显著差异。


三、历史
由各种历史文献记载的事实可知,钓鱼台列屿為我国古代人民发现、命名、使用,虽长期无人居住,但并非无主之地,亦从来不属(中国藩属)琉球的一部分。此一事实,在公元1894年以前,亦为日本(殖民者)、琉球官府的共同认知。

1.  发现、命名并认定为领土

(中国)明永乐元年(公元1403 年),中国《顺风相送》一书中首先提到钓鱼台,显示该列屿係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及使用。其后数百年间,每当向中国纳贡称臣的琉球国王登基时,明清两朝(五百年间)曾多次派遣册封正、副使钦命赴藩属琉球册封琉球”世子”为琉球”国王”。

中国册封使(或副使)均在出使(藩属琉球国后,必将所见所闻逐一书写编辑成册,恭承皇帝)纪录中载明钓鱼台列屿的地理位置。
其中最早纪载钓鱼台列屿的(册封)使录为,
明嘉靖13年(公元1534年)陈侃的《使琉球录》。
明代奉使日本的郑舜功,在嘉靖35年(公元1556年)的《日本一鉴》中记载「钓鱼屿,小东(即台湾)小屿也」,并附以地图,可知钓鱼台列屿在地理上确实为台湾属岛。

清代以降,(册封)使录更进一步明载中琉两国之间的黑水沟(即今之冲绳海槽)为「中外之界」。
另清同治2年(公元1863年)官修铸版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也将钓鱼台列屿列入中国版图中。
外国地图亦同。
清乾隆50年(公元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国通览图说˙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将钓鱼台列屿与中国同绘为红色,而与(中国藩属)琉球三十六岛的淡黄色不同,以说明钓鱼台列屿属中国,而非(中国藩属)琉球领土。


2. 纳入海防区与(中国)清朝版图
明嘉靖年间,我国东南沿海倭寇(实为中国历代前朝孤臣遗将、闽浙流民寄居九州岛后有组织的海盗)为害甚烈。
明嘉靖40年(公元1561年)”郑若曾”的《万里海防图》将钓鱼台列屿列入;
明嘉靖41年(公元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统帅兵部尚书”胡宗宪”将钓鱼台列入《筹海图编》的「沿海山沙图」,纳入我国东南海防体系。

有明一代,固係如此,清朝亦同。
清康熙22年(公元1683年),招降南明孤臣遗将郑经后,正式纳入中国清朝版图,钓鱼台亦成为清朝版图中的台湾附属岛屿。
清代御史巡察的报告、地方编修的福建省及台湾府之地方志,为我方论证中最具有权威性的历史文献。
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视台湾的御史黄淑璥所著《台湾使槎录》卷二《武备》列出台湾府水师船艇的巡逻航线,并称「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餘」。

清乾隆12年(1747年),范成《重修台湾府志》、清乾隆29年(1764年),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均全文转录黄淑璥的记载。

清同治10年(公元1871年),陈寿祺的《重纂福建通志》皆记载不仅显示钓鱼屿於清代纳入海防巡逻据点,更将钓鱼屿明载於「卷八十六˙海防˙各县冲要」,并列入噶玛兰厅(今台湾岛宜兰县)。从方志的「存史、资治、教化」性质而言,清代地方志书对於水师巡航泊船於钓鱼台的记载,除了是历史纪录,亦为清代统治持续不断的政策依据。
上述地方志足以证明钓鱼台为台湾的附属岛屿。


3.中国、中国藩属琉球、日本等对外交涉的官府文书中均确认中国藩属琉球国的所属领域,均不含钓鱼台列屿

清光绪5年(公元1879年),日本(单方面)废琉球藩为冲绳县(“废琉置县”:废除中国藩属琉球国,改置日本冲绳县)前夕,(被日本军警威胁下)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回复日本(入侵者)外务卿寺岛函中,再次确认琉球为36岛,而”久米岛”与福州之间「相绵亙」的岛屿为中国所有;
清光绪6年(公元1880年),(碍于中国委托美国前总统介入”废琉置县”的中日外交争议,而不得不采取拖延方案)日本驻华公使向清朝总理衙门提出之「两分琉球」拟案中,证明中、琉之间并无「无主地」存在。


四、我国民间使用情形
由於钓鱼台列屿是我国固有领土,且附近水域盛产鰹鱼,地理环境与气候又有利於台湾地区渔民前往作业,故为台湾东北海岸台北、基隆、苏澳地区渔民的主要捕鱼区。渔民为避风及修补渔船渔具,曾长期使用该列屿。我国药师曾赴该岛採药、工程公司曾雇用工人在该岛附近海域打捞沉船,并在岛上拆船。我国人民对该列屿的使用,在过去数百年间,是司空见惯之事。


五、国际法
由於现代国际法於15世纪尚未诞生,固难以当时尚不存在的法律原则来规范当时的行为(近代法条的规范下:不能用后面产生的法律法规来剥夺、限制我固有的主权领土)。即使令採取较严格的现代国际法标準,我国的主权主张亦符合该标準。

1.  钓鱼台列屿在清光绪11年(公元1885年)时并非无主地,日本不能主张「先占」。
从历史事实可知,钓鱼台由我国发现、命名、使用,并明载於中国官方文献。我国渔民復经常使用该列屿。而自18世纪至19世纪的中外地图亦将钓鱼台列屿列为中国领土,史实斑斑可考,不容否认。

是以,日本声称根据国际法上之「先占」(occupation)主张主权,自始即不成立。因为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清光绪21年(公元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钓鱼台列屿即已经是台湾属岛,并非无主地,亦非中国藩属琉球的一部分。而且此一史实为当时日本与琉球官方及学者所共认。因此,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主张,在国际法上是「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对我国毫无拘束力。

其次,钓鱼台列屿与甲午战争(后)割让台湾是分不开的。
清光绪5年(公元1879年日本单方面废琉球国为冲绳县(“废琉置县”:日本未经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放弃、或割让琉球列岛主权领土,私自废除中国藩属琉球国,改置日本冲绳县,趁清政府内忧外患无法顾及琉球,从而让日本军警以武装力量窃占中国主权领土琉球列岛),日本开始殖民于(中国藩属虾夷、琉球)北海道、冲绳后,即积极扩张(南侵中国台湾岛、西侵中国藩属朝鲜半岛、北侵俄占的中国藩属库页岛)领土。

根据现存於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国立公文馆、以及防卫省防卫研究所附属图书馆的相关文件可知:自清光绪11年(公元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明治政府即开始图谋侵佔钓鱼台列屿。

清光绪11年,日本内务大臣”山县有朋”原拟由(殖民地)冲绳县令”西村捨三(九州岛人)”勘查该岛后即设立国标,但西村捨三勘查后回报:此列屿早经中国发现、命名、载之史册,此时建立国标,显不适宜。
内务大臣乃再秘密諮商外务大臣”井上馨”,井上馨自忖当时日本力量不足,(况且)中国报纸(上海申报)又有「日本欲佔据台湾近傍清国(中国清政府)所属岛屿」之报导,乃未敢妄动,遂以极密函件「亲展三十八号」告知内务大臣应「俟他日为宜」;且为免「招致清国(中国清政府)猜疑」,并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报及报纸刊登」。勘查立标之事,到此暂时作罢。

清光绪20年(公元1894年)7月,中日之间(于中国藩属朝鲜国)爆发甲午
战争。同年10月,日本在海陆战场上均已取得决定性胜利后,(掩耳盗铃般)明治政府认为「今昔情况已殊」,于清光绪20年(1895年1月14日),以内阁秘密决议方式核准(殖民地)冲绳县设立国标於钓鱼台(但实际上并未设立)。日人对钓鱼台列屿之窃占,至此完成。

而明治政府以1895年1月14日,的秘密内阁决议侵占钓鱼台列屿一事,从未以其天皇敕令正式颁布,因此外界对此所谓「先占」,毫无所悉。由於此种决议为其政府内部意思表示,并无对外效力,不符合先占的国际法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国。事实上,日本殖民地冲绳政府在钓鱼台列屿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1971年美日两国于大东、琉球群岛协议书发布前,特意投放迷惑舆论烟雾弹)争端发生后才(私自)设立的。

今天,日本政府宣称
「自1885年(清光绪11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殖民地)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在尖阁(钓鱼岛/钓鱼台)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钓鱼台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中国)清朝统治的痕跡。」此一说法,由现存1885至1895年(清光绪11至21年)的明治时期相关官方文件可以证明完全不实。

关键证据一:清光绪17年12月28日(1892年1月27日),(日本殖民地)冲绳县知事”丸冈莞尔”致函海军大臣”樺山资纪”,鉴於钓鱼台列屿为「踏查不充分」之岛屿,要求海军派遣「海门舰」前往钓鱼台列屿实地调查,然海军省以「季节险恶」为由,并未派遣船舰调查。

关键证据二:清光绪20年2月6日(1894年3月12日),(日本殖民地)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内务省谓:「自明治18年(清光绪11年/1885年)由本县属警部派出之调查以来,其间未再进行实地调查,故难有确实事项回报。」上述文件不但直接反驳当今日本政府所宣称「对尖阁诸岛进行过再三彻底的调查」之说法,亦说明日本政府当年确实是藉甲午战争之胜利,而(掩耳盗铃)趁机窃占钓鱼台列屿。

2.  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台列屿应随台湾归还中国(国民政府)
日本趁甲午之战中国战败之际,(掩耳盗铃)窃占钓鱼台列屿,而钓鱼台列屿本属台湾之一部,因此法理上台湾割让予日本,钓鱼台列屿亦在其中。

1941年,中国国民政府在(日本军偷袭美军)珍珠港事变后一日对日本宣战时,即(发布)表示涉及中日关係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一律废止。

1943年11月26日,中国、美国、与英国共同发布的「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窃取於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7月26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同盟国共同发布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復明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军统帅无条件投降所签署的「日本降伏(投降)文书」(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

同时(虽然中国北京政府、台当局并未参加对日和约的起草协议签订),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1952年的「中(台当局)日和约」,均明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且「中日(台当局与日本)和约」尚在第4条规定:「中日之间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故钓鱼台列屿应恢復中国领土的地位。

1971年(美日两国于大东、琉球群岛协议书私相授受发布前),发生钓鱼台列屿主权争议后,日本认为「明治28年(1895年)迄今(1971年),尚未受到世界上任何国家之抗议而平稳地使用该列岛」。
此一说法,问题重重:因为自1895年至1945年(1879年至1945年间,日本殖民琉球列岛时期),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期间,钓鱼台既为台湾属岛,故与台湾(与琉球)俱为日本(殖民地),日本人使用该岛,当然自无他国抗议。


注:
中国政府享有对琉球国的“”宗主领土权“”的权益。
琉球国王享有琉球列岛的“”治理管辖权“”的权益。

中国拥有琉球群岛主权一脉相传。中国五百年来的"属国"琉球国,凡其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
未经册封以前称琉球"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中央皇室政权承认其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
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虽有"蕃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它“”不是个完全独立自主国家,“”它“”的外交军事领土变更则是必须受到中国中央皇权监督而有所节制,事故“”它“”与中国中央皇权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简而言之,“”它“”藩属国与中国中央皇权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从属关系。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

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
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18632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日本殖民当局现阶段所控琉球各岛屿名称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48432

琉球诸岛(琉球列岛)

(甲)大隅群岛:
屋久岛 、种子岛 、 口永良部岛 、 马毛岛 、竹岛 、 硫磺岛、 黑岛 。


(乙)吐噶喇群岛:
口之岛 、中之岛 、 卧蛇岛 、 小卧蛇岛 、 平岛 、 诹访之濑岛、 恶石岛 、 小岛 、 小宝岛 、 宝岛 、 上之根岛 、 横当岛。


(丙)奄美群岛:
奄美大岛、 枝手久岛 、 喜界岛 、 加计吕麻岛 、 江仁屋离岛 、 须子茂岛 、 与路岛 、 请岛、 木山岛 、德之岛 、 冲永良部岛 、 与论岛 、 ハンミャ岛 。


(丁)琉球群岛:
硫磺鸟岛、 伊平屋岛 、野甫岛 、伊是名岛 、 冲绳(大琉球)岛 、 伊江岛 、 濑底岛、 水纳岛、古宇利岛 、 屋我地岛 、 奥武岛 、 宫城岛 、 伊计岛 、 宫城岛 、 平安座岛、 滨比嘉岛 、 薮地岛 、 浮原岛 、 南浮原岛 、 津坚岛 、 久高岛 、 奥武岛、 粟国岛 、 渡名喜岛 、 久米岛 、 奥武岛 、 オーハ岛 庆良间诸岛 、 渡嘉敷岛 、 前岛 、 座间味岛、 阿嘉岛 、庆留间岛 、外地岛 。


琉球列岛南转东为,
(戊)大东群岛:
北大东岛 、 南大东岛 、 冲大东岛。


琉球列岛南转西为,
(已)先岛群岛:
(1)宫古群岛::宫古岛、 池间岛 、 大神岛 、 伊良部岛 、 下地岛 、 来间岛 、 水纳岛 、 多良间岛 。

(2)八重山群岛::石垣岛 、 西表岛 、 竹富岛、 小滨岛 、 黑岛 、 新城岛 、 鸠间岛 、 由布岛 、 波照间岛 、与那国岛。




前中华民国初期出版的“中华疆界变迁图”,光复固土勿忘国耻,可以看出这张老地图包含琉球群岛
中国清朝的藩属国也涵盖在内,并以文字作了注解,特别对“琉球群岛”的历史给予注解,以证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而这个图很像前民国时期的近代史教科书,可以看出这地图包含”琉球群岛“及“南海岛礁海域”固有主权领土疆域;而上面还画着中国前清政府于“鸦片战争”后沦陷的地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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