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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中国司法只能在垂直领导体制下系统独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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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军人 发表于 2016-1-28 20: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侯振谦

    现在有些“西化派”专家、学者、公知言必称“西方国家”、“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张口西方国家如何如何优越,闭口我国如何如何不尽如人意,利用他们的学术地位和话语权,极力想把中国的事情统统都往西方和国外所走的路子上引导而加以改革,好像他们是西方派来的使者与代言人,好像西方和外国的东西都尽善尽美,好像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一无是处,极力想使中国改旗易帜脱离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完全符合他们的心意和利益。有时候这些歪嘴和尚歪嘴吹灯邪气还真不小能量很大,我们不得不察。

    最近,某法学专家说:“1949年以后建立的这套体制特别强调司法的工具地位,司法本身是完成党的中心工作,然后实现党的终极目标,实现共产主义的一个工具。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讲司法怎么可能有独立性呢?在马克思看来法律的存在就是社会不完美的一个标志,因为人类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就没有法律了,没有政府了,什么都没有了,甚至连家庭也没有了,所以在马克思这里,法律本身好像具有某种原罪,所以司法不可能获得应有的独立。所以在司法的过程中间就会教育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人民去想方设法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教育人民热爱公有制,热爱公有财产等等。在这样一种体制下边,如何想像拥有那种在西方社会习焉不察,大家觉得很正常的一种司法的独立性。”

    他直言他“喜欢英国”,认为“英国有很古老的法治传统”,“英国社会发展仍在很健康,也很有活力和创造力。”他甚至认为中国目前的反腐打老虎“双规”等调查在程序上不符合法治原则,是“以违法的方式去推进法治建设。”对于腐败问题治本、新闻自由、司法独立,人大对权力的监督,以及官员的财产申报正面意义不大。他曾经特别提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让司法无法得到独立,中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现实的实践已经无法找到理论的论证,而没有理论的实践就只能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因而要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根基进行改造,让其对社会冲突有更多的包容性。他认为,将中国共产党改造成西欧的社会民主党是比较可行的选择之一。”

    在这里,有一点他讲的很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下,就是完成党的中心工作的工具。司法工作也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司法的过程中间就会教育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人民去想方设法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教育人民热爱公有制,热爱公有财产等等。”我国司法不可能获得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体制下的完全独立,使他觉得不能想像拥有在西方社会那种习以为常的司法独立,他感到非常遗憾,他是希望与提倡我国的司法也像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很正常”的司法完全的独立性。

    但是,他想要搞西方国家的司法完全独立,想要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根基进行改造,还想将中国共产党改造成西欧的社会民主党,那是绝对办不到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党制实行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权分立”,法院、与国会、政府互相制约,司法是高度独立的。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三权分立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一种瓜分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适应,我们的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府、军队、司法等所有系统体系的绝对领导永远不容动摇与改变,更不会让司法独立于党的绝对领导之外,这是绝对不容置疑、不能商量、不容更改的执政立国的根本宪法与制度原则。

    不可讳言,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是有很大弊端的,那就是按大的行政区划条块分割实行属地管理,在这样极端荒谬地体制之下,在司法实践上,司法部门人事上受属地党委领导,在工作上也必须听从属地党委旨意,属地范围内出现犯罪分子,属地党委领导怕影响自己的政绩与升迁,往往会官官相护袒护所属下级犯罪分子,司法部门也要按属地党委领导意见办,司法人员不敢独立地依法执纪或办案,而是首先要听取属地党委与首长的处理意见,首先是要维护属地领导的声誉,竭力维护“官本位”搞“官官相护”惺惺相惜,该该立案而不立案、该抓不抓、该判不判,而不能独立执法,违逆顶头上司旨意就会被解除职务,胳膊是拧不过大腿的;司法部门的属地党委领导干部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与联系,一旦与领导干部能扯上关系与联系的人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亲属必然要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关系与手段,拜托这些领导干部暗中干预司法办案,由于这些领导干部与司法人员是上下级关系,又握有司法人员的人事管理与任免大权,因此这些领导干部就比较很容易地干预司法,属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越俎代庖过问与干预正常司法,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与政府的声誉,正是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攻方向。

    司法部门是国家利器,也是治国镇国法宝,应该成为相对独立的执法系统而依法行政,均须由党中央直接领导和国家统管垂直领导,司法系统的人事任免与管理,都应按系统实行由党和国家垂直任免与管理,国家应该一举收回司法这个重要系统散乱的人事权与统辖权。党和国家惩治腐败,实行中央集权而依法治国尤为重要,改革和理顺司法系统的人事任免与管理体制,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直接领导,强化司法部门执行法律专业职能,从而从司法层面去督察权力、制衡权力,把不受约束的领导阶层各种特权都关进法制的笼子里。进行司法改革,加强法制建设,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伟大战略构想,构建监督制约领导干部特权制度笼子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司法改革应坚持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遵从司法专业特点和规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社会实践和执法效果,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依我之见,为了巩固我国三年来的反腐败伟大成果,就要破除传统的司法系统旧的人事任免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垂直领导监督制约独立执法的新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是理顺和改革司法部门专业系统的人事任免管理体制,按专业体系实行系统独立,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司法部门专业职能的充分发挥。为了从根本上彻底杜绝属地领导干部干预独立执法,最好的办法就是按专业系统实行司法独立,实行中央集权国家统管,按专业体系实行系统独立的垂直领导体系,保证司法部门能独立执法、专业执法、公正执法,才能真正做到: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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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5好评度 +48 金钱 +38 贡献 +20 收起 理由
兰色凡尘 + 20 + 20 + 20 文章给力
清泉石 + 6 + 4 文章给力
liuqiu + 8 + 5 文章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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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 + 6 + 4 文章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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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正统军人 发表于 2016-1-28 20: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下,就是完成党的中心工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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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 发表于 2016-1-28 21: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专业系统实行司法独立,实行中央集权国家统管,按专业体系实行系统独立的垂直领导体系,保证司法部门能独立执法、专业执法、公正执法,才能真正做到: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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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 发表于 2016-1-28 21: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人乙 于 2016-1-28 21:04 编辑

某些公知钻司法空子,干着违法事,,,
破坏走社会主义道路,贬低英雄人物,造谣抹黑中国,
甘做美狗奴才,,,,
司法部门必须对这类公知采取严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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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人生 发表于 2016-1-28 21: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人乙 发表于 2016-1-28 21:03
某些公知钻司法空子,干着违法事,,,
破坏走社会主义道路,贬低英雄人物,造谣抹黑中国,
甘做美狗奴才 ...

卖国大汉奸茅于轼为何还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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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qiu 发表于 2016-1-28 22: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执法者不是地方政府支付工资,地方政府就干涉不了执法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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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石 发表于 2016-1-28 22: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垂直领导有利于避免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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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石 发表于 2016-1-28 22: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需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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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6-1-29 14: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人乙 发表于 2016-1-28 21:03
某些公知钻司法空子,干着违法事,,,
破坏走社会主义道路,贬低英雄人物,造谣抹黑中国,
甘做美狗奴才 ...

必须严查转基因黑手,,,,
法律必须严惩卖国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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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正统军人 发表于 2016-1-29 15: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6-1-29 14:31
必须严查转基因黑手,,,,
法律必须严惩卖国汉奸

多谢版主老师点评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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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正统军人 发表于 2016-1-30 14: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府、军队、司法等所有系统体系的绝对领导永远不容动摇与改变,更不会让司法独立于党的绝对领导之外,这是绝对不容置疑、不能商量、不容更改的执政立国的根本宪法与制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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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权 发表于 2016-2-1 22: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liuqiu 发表于 2016-1-28 22:23
只要执法者不是地方政府支付工资,地方政府就干涉不了执法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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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6-2-6 20: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统军人 发表于 2016-1-30 14:14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府、军队、司法等所有系统体系的绝对领导永远不容动摇与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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