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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南中国海的)太平岛(被)降格岩礁,台当局不承认仲裁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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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11-2 08: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中国海的)太平(被)降格岩礁,台当局不承认
文:联合报(湾),记者 林上祚
2015-11-01



图备注:
太平岛是南沙群岛内最大岛屿,目前由我国台当局有效统治半世纪。


国际仲裁法庭于10月29日,针对中国大陆与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判定仲裁法庭具管辖权,由菲律宾所提仲裁案,将(目前由中国台湾当局所实际控制的)我国领土太平岛降格为「岩礁」,否认中国台湾对太平岛领土权,台当局主管外交事务部门昨天(10月31日)发布声明,强调未来将不承认国际仲裁法庭仲裁结果。

(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部门)表示,太平岛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岛屿要件,绝非岩礁,任何国家企图对此加以否定之主张,均无法减损太平岛之岛屿地位及其享有之海洋权利。



有鉴於菲律宾在(南中国海的)南沙群岛主权纠纷过程,从未邀请(台湾当局)参加该国与中国大陆间之南海仲裁案,而仲裁法庭亦未就本案徵求台当局之意见,故本案与台当局完全无涉,
「台当局对其相关判断既不承认,亦不接受。




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部门则呼吁菲律宾等国自我克制,维持南海区域和平稳定现状,确保南海区域航行及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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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737 发表于 2015-11-2 08: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一个放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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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5-11-2 09: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在九段线内的南海海域享有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包括历史性捕鱼权、传统的航行权在内的历史性权利。
南海九段线,是中国拥有南海四大群岛的国际宣示,线内的岛礁为中国固有领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拥有相关海域,而在"九段线外"中国并不主张沿海国的任何权益争议。
而南海周边邻国对"九段线内"岛礁的主权主张,实属没有国际法上的任何根据,对一些岛礁的强占也并不能产生合法主权。


在南海划界的问题上,对中国最有利、最关键的证据就是“九段线”。

1)国界线说,认为该线划定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范围,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均属于中国领土,我国对它们享有主权;线外区域则属于其他国家或公海 ;

2)历史性水域线说,认为中国对于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均享有历史性权利,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

3)历史性权利线说,认为该线标志着中国的历史性所有权及治理权管辖权,这一权利包括对于线内的所有岛、礁、滩、沙的主权和对于线内内水以外海域和海底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在这一海域内的"无害且预先知会预定"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
换言之,这种观点在主张线内的岛、礁、滩、沙属于中国领土的同时,把内水以外的海域视同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4)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说,认为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受我国的管辖和控制④,这也是中国急需建立南海九段线内相关空域及水域的"中国南海防空识别区"。

但是,同样明显的是,其中只有一种主张和解释才是最为符合客观真实和国际海洋法的要求,也只有这样的主张和解释才能更好地坚持和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南海问题的解决。


1948年2月,中国前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开发行《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向国际社会宣布了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邻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其附图《南海诸岛位置图》,标明了这条断续线。这条断续线既经中国政府审定,标绘在中国官方地图上,是中国政府对外主张的一种权利。 当时的国际社会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周边的东南亚国家也从未提出过外交抗议。随后,南海周边国家以及苏联、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出版的地图上也画上了11条断续线,并注明归属中国。


据《凤凰周刊》考证,最初并无明确注明“十一段线”这一说法,台湾至今较多以“U形线”内涵盖了"十一断线"称之。


九段线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政府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上这条"十一断续线";

1953年,北京中央政府将原"11段断续线"删除"北部湾、东京湾"2段,改为9段断续线。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其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宣布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至此,就中国立场而言,涉及南海的“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

地理位置 "九段线"顺时针位置 ::
1、巴士海峡
2、北吕宋海槽
3、马尼拉海沟
4、南沙与菲律宾之间
5、南沙海槽,原名巴拉望海槽
6、南沙与马来西亚之间,曾母暗沙南面,是最南的一段
7、南沙与印尼纳土纳岛之间,最西的一段
8、南沙与越南之间
9、西沙与越南之间

存在意义 九段线是中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名称。
新中国成立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绘了这样一条线,而只是将11段断续线改为9段断续线。这一条线通常被称为传统疆界线,因其形状为“U”形,所以也被称为“U”形线。
“U”形线是经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和审定,标绘在中国正式出版的地图之上的,理应认为,它反映了中国政府的某种立场,也可看作是中国政府对外的一种权利主张。

因此,正确解读这条线的法律涵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争议 在1947年前后,段线并没有引起争议的主权表达。与现代海权概念的冲突,成为南海周边国家对九段线产生争议的原因。

1958-1973年间,在排除具有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参加的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明确了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争端仲裁等各种权益和规定。
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都公布了本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益要求,以及详细的领海基线。

越南::1977年公布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越南大陆架之声明》确定,越南的领海是从基线起向外延伸12海里,其内是越南的内水。毗邻区24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

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各国也通过各种立法,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权益进行了确认。 一些观点认为南海"段线圈定"的并非海域而是"岛屿"。

国际海域划界专家兹瑞克(Daniel J.D zurek)称,"传统海上疆域线"决定的是"群岛"的主权,而不是"管辖海域"的界限。
事故,"段续线"不能被认为是中国对线内整个海域的声称。
印尼外交官贾拉尔(Hasjin Djalal)也曾称,"段线"既无定义,也无坐标,其合法性和准确位置不明确。

然而,国际法原则性:"不能用后产生的国际法律条文,而去限制,甚至是剥夺早已合法产生的当事国的国家主权;
所以由于"段线"的产生早于上述国际公约和海权概念的产生年代,另有不少学者认为,用后产生的概念去限制和否定"先产生的段续线",缺乏说服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国平认为“在1996年7月7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生效前,中国自始至终、一直坚持九段线是中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和附属海域权利的界线,也就是说,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在1947年已经形成。”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张植荣认为菲律宾利用其国内法的相关法律将一些远离海岸超过200海里的地方都划成为菲律宾领土范围内,这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
“在1947年划界之后的四分之一个世纪,周边国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这就在国际法意义上产生了历史性主权。”
张植荣认为“南海争端,起源于(20世纪)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中国近海油气资源的发现。”



2012年1月7日,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副司长"易先良"关于“南海断续线”的问题作以下回应:

第一,从时间顺序上,中国公布断续线在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在后,要求断续线符合《公约》本身不符合实际。

第二,断续线是为了重申中国的领土主权以及相关海洋权益,并不是因为划这条线才拥有这个权益。《公约》不规范、不影响各国的领土主权问题,不能将《公约》作为评判中国在南海主张合法性的唯一或主要依据。

第三,《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在它之前已经形成并被持续主张的权利,更不能为任何国家侵犯和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制造“合法性”




2012年5月15日,中国随后启用新版电子普通护照,包含南海“九段线”暗纹的中国地图出现在第八页左上角,下面是天安门图案。

2012年11月,越南和菲律宾分别就其内页中中国地图包含南海“九段线”提出抗议,发生数起中国公民持新版护照签证或入境越南遇阻的事件。

2012年7月31日,菲律宾觊觎混摇视听掩耳盗铃"公开招标3处油气田的开采权",然而这些油气田均位于南中国海,其中两块在我国“九段线”内实属中国管辖海域,事后遭到强烈外交抗议。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南海主权争端,在日本暗中下指导棋的穿针引线,菲律宾将中国告到联合国组织,菲日等国觊觎要求"海洋组织"的"仲裁法庭"裁定中国用“南海九段线”划定主权的做法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是无效的,应该要求中国做出修改。
然中国驻菲大使馆则重申,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

也由于,"九段线"内的岛礁及海域范围.实属中国主权的内政问题;如菲律宾对九段线内岛礁海域有争端,则必须透过中国与菲律宾两国单独协商谈判,而不是经由第三方组织仲裁;并且中国政府完全合法有权益,"可以拒绝"将中国的主权领土安全等核心利益议题送交联合国组织干涉"南海九段线",因实属中国内政问题,也由于,日本及菲律宾等与中国有争端当事国,这样透过第三方组织也着实违反了联合国章程::

联合国宪章的 第一章 第七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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