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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中华琉球研究学会(台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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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9-19 14: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中华琉球研究学会Chinese Ryukyu Study Society
关怀琉球、瞭解琉球、尊重琉球
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中华琉球研究学会(台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為中华琉球研究学会(Chinese Ryukyu Study Society,简称CRSS;中文简称「中琉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促进国人对琉球歷史文化之认识,并推动相关研究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推动对琉球歷史文化之研究。
二、举办相关之讲座、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
三、推动其他有助於促进本会宗旨之研究及活动。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為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 七 条        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行為能力,经两位以上之会员推荐,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经理事会出席理事一致通过者,得成為本会会员。
凡赞同本会宗旨,并愿意赞助本会活动者,為本会赞助会员。赞助会员之资格、申请程序及权益由理事会定之。
第 八 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為一权。
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与决议之义务。
会员经出会处分或退会者,如欲申请復会时,应按新会员入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会员经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復权时,应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 十 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產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三人,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得採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之资格,通过新会员入会之申请。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均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顾问人选不以会员為限,其职权由理事会决议之。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会员大会之开会通知得经由网路及电子通讯寄发。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理事长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產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开会通知得经由网路及电子通讯寄发。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事业费。
二、会员及赞助会员之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產负债表、财產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餘财產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104年6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台当局)内政主管部门2015年7月28日台内团字第1040055876号函准予备查。




中华琉球研究学会成立宗旨

诗人闻一多在〈七子之歌.台湾〉中吟咏:「我们是东海捧出的珍珠一串,琉球是我的群弟,我就是台湾。」诗人以「一串珍珠」,道出了台湾与琉球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密切关係。琉球在1879年被日本併吞,接著台湾就在1895年被日本佔领,相继沦為殖民地。

二战后,台湾回归中国,琉球却在美国军事统治27年后被「归还」日本。如今,日、美在琉球扩充军力、增建基地,琉球人正奋起抗争,台湾却瀰漫著一片媚日之风。台湾人民若无视於昨日的琉球,那麼今日的琉球可能就是明日的台湾。

於是,我们以关怀琉球、瞭解琉球、尊重琉球为宗旨,成立了中华琉球研究学会,并郑重宣告:

我们反对日、美将琉球做为军事基地,再度将琉球捲入外力挑起的战火与危机之中,严重侵害琉球人民的尊严和福祉;

我们本著中国参与讨论琉球地位的国际法权利,尊重并支持琉球在地民族决定自身前途的意愿和权利。


中华琉球研究学会 Chinese Ryukyu Study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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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5-9-22 22: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9月22日下午22:40许。
中华琉球研究学会对外发出备注:


本会对琉球问题的立场有二原则:
一、琉球地位未定,不承认美国片面将琉球「归还」日本,琉球人对其未来(独立或归属)享有自决权;
二、反对美日将琉球作为军事基地,琉球应非军事化,使琉球不再面临战争威胁,也不对任何国家形成威胁。

除此之外的任何主张,皆非本会立场。
所以,包括琉球独立、重归中国,都是琉球人在行使自决权时可以考虑的选项。但是我们只支持他们有自决权,不对其自决的结果作任何主张。
请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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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9-23 06: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梁振英:中央授高度自治权 特首地位确实超然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49410

梁振英表示,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实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超然。通过任命及向行政长官赋权 让港获得权力。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指出,特首是特区和特区政府的首长,「双首长」身份使其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惟被反对派断章取义为「特首凌驾于三权」,更自制「特首等同皇帝」等谬论恐吓香港人。
香港特首梁振英昨日重申,张晓明主任提出「特首超然于三权」的理据,是说明香港是一个拥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所有权力和高度自治既来自中央授权,也来自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超然。

梁振英指出,香港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我们是一个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香港所有的权力都是来自中央授权的,中央在香港政治体制当中,只是任命行政长官及任命行政长官提名的主要官员,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是超然的。」
香港基本法清楚写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而行政机关就是政府,这定义与很多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政府定义不同。」同时,香港基本法写明特区行政长官不单是政府首长,也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香港所拥有的权力和港人享有的高度自治既来自中央授权,也来自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高度自治。


备注:
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

虽有"藩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或总统"的爵位,但中国的"藩属国"不是“欧美的万国公法”,所认定完全独立国家。
它是中国特有行政区域制度的属国,况且其政治外交军事均受于中国中央政权的咨询管理授权核准与否节制。
而中国与宗藩关系的属国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国际"关系;最多也是"中央对地方的君臣从属"关系。
如果硬是要与21世纪的中国中央行政区域体制框架而言:
中国的"蕃属国"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民主自治管理组织;
而其国王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域组织内的""行政长官"",凡是均须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袭爵的任命授权管理特区内事务.

中国明清两朝宗藩制度下的琉球中山属国的区域划分,中国对于“拥有琉球列岛的主权”可分为:
A.吐噶喇列岛 ,亦称“宝岛群岛”。
B.四个大群岛:奄美群岛、琉球本岛及其附近岛屿、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等。

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再议的议题,只能由中日两国协商,无需借由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美英俄三国”以及台当局,甚至觊觎交由国际第三方组织或联合国等干涉中国内政,而介入调停协商。

中国疆界变迁图之前民国南京政府勿忘国耻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6216&fromuid=18

中国过去虽有提倡破除封建社会中的思想(阶级、迷信、文化等等)运动,然而这是为了要革除千百年来压抑着中华民族群体的社会陋习及思想禁锢,本是立意良善。
但是关于国家主权领土安全等核心议题上,则不可便宜行事给予套用!
因为那就是“”假借破除封建社会之名,行卖国图利他国之实。“”不可不慎!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
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
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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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9-25 1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琉球研究学会的宗旨

诗人闻一多在〈七子之歌.台湾〉中吟咏:「我们是东海捧出的珍珠一串,琉球是我的群弟,我就是台湾。」诗人以「一串珍珠」,道出了台湾与琉球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密切关係。
琉球在1879年被日本併吞,接著台湾就在1895年被日本佔领,相继沦为殖民地。

二战后,台湾回归中国,琉球却在美国军事统治27年后被「归还」日本。如今,日、美在琉球扩充军力、增建基地,琉球人正奋起抗争,台湾却瀰漫著一片媚日之风。台湾人民若无视於昨日的琉球,那么今日的琉球可能就是明日的台湾。

於是,我们以关怀琉球、了解琉球、尊重琉球为宗旨,成立了中华琉球研究学会,并郑重宣告:

我们反对日、美将琉球做为军事基地,再度将琉球捲入外力挑起的战火与危机之中,严重侵害琉球人民的尊严和福祉;

我们本著中国参与讨论琉球地位的国际法权利,尊重并支持琉球在地民族决定自身前途的意愿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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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绍敏 发表于 2015-10-5 20: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琉球地位未定论”!“琉球非军事化论”!赞成修改我们的新版地图!我国领土范围必须包括琉球群岛地区在内!十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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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6-6-16 00: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6-14,AM02:15
中华琉球研究协会(台湾地区),正式回复内容如下:

向您說明一事:
本会只主张「关怀琉球、尊重琉球」,但不对琉球的未来持特定立场。因此本会支持琉球人民基于自决原则所做的任何选择(前提是琉球人作为不同于日本人的原住民族对其未来享有自决权)。因此,如果琉球人选择归附中国,我们也乐观其成。只是不应由中国人代琉球人提出此一主张。我们对琉独的立场也如此。


随即,八重王则转告该协会内文如下:
向您說明一事,按照贵组织思想道路走:
或许贵组织也只隐性的主张「关怀台湾、尊重台湾」,但不对台湾的未来持特定立场。因此本会支持台湾人民基于自决原则所做的任何选择(前提是台湾人作为不同于日本人的原住民族对其未来享有自决权)。

因此,如果台湾人选择归附中国,你们也乐观其成。只是不应由中国人代台湾人提出此一主张。

试问,你们是否也对台独的立场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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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6-6-17 06: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3062

1954年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将国家属性确定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多民族”国家属性的确立。如今“中华民族”只是中国56个,各民族的总称,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不提“民族自决”并不是对自治的否定。自决和自治,是两个根本有区别的理论范式,不能进行简单类比。简单地说,如果说自决正日益变成不切实际的乌托邦,自治则作为对自决和民族国家的否定。

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
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气节、
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胸襟、
谭嗣同「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也无不与传统史学弘扬的统一意识、忧患意识对他们的熏陶有关。
在他们行为的背后,有着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有着肩负着一个民族的神圣责任,有着深深的忧患意识。

实际上,维护国家统一的价值观和心系天下的忧患意识,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名人身上,而是像浓浓的血液流淌在每个普通华夏儿女的血管里。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既是平凡的人们对国家兴衰、民族存亡高度责任感的生动体现,也表明中国优秀史学遗产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正是这种世代相传且不断强化的民族凝聚力,使我们国家始终保持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形态,历经沧桑,长盛不衰。

图备注:
民国时期的中华疆界变迁图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3662

前中华民国初期出版的《中华疆界变迁图》,由于其承续前清政府历史版图,光复固土勿忘国耻。然仍有如,属吉林将军统领,三姓副都统衙门管辖的藩属虾夷岛(北海道)等等并未在此图范围内。可以看出这张以清朝历史版图内的地图包含台湾岛、琉球列岛、朝鲜半岛、中南半岛、外蒙古等众多区域。
中国清朝的内外藩属国也涵盖在内,并以文字作了注解,特别对“琉球列岛”的历史给予注解,以证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而这个图很像前民国时期的近代史教科书,可以看出这地图包含”琉球群岛“及“南海岛礁海域”固有主权领土疆域;而上面还画着中国前清政府于“鸦片战争”后各区域先后所沦陷的地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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