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海丝绸之路琉球台湾皆主权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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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列岛与台湾岛依据中国史籍载册记载,
隋、元朝时代把“台湾、琉球列岛”合称:
“琉球”、“嵧球”、”琉求“。
明朝初期称:
“琉球列岛”为“大琉球”;
“台湾岛”为“小琉球”。
明朝中期则又改称
台湾岛为“台员”、“大员”。
明朝晚期万历年,于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陆续窃据台湾岛部分的南北各区域后,并擅自圈地设市贸易用以转运补给航运船只。
然而此刻的欧洲仍旧无法明确认知琉球列岛与台湾岛差异,由于自海上观望台湾岛、琉球列岛等景色雷同,区分不易于是就有将台湾琉球统称为:“福尔摩沙岛(formorsa)”,即为绿意盎然美丽的岛。
清朝初期按照
“制若崇 台,海滨沙环水曲曰 湾,又泊舟处概谓 湾。”
於是中国官府开始将“”大小琉球“”内的小琉球称为”台湾“。
清朝康熙年招降明朝郑氏军队收复了台湾岛后设府置县后,派兵员进行有效控制琉球,对琉球恢复中断数十年册封琉球世子为琉球中山王。
清朝顺势将原本在元朝的(琉球),一分为二明朝的(大小琉球),
清朝则是正式将明朝(大琉球)改为”琉球”,(小琉球)改为”台湾”,借此机会做出地理及政治(地方自治及直接统治)上区别。
中国历届政府拥有合法的琉球群岛主权不容质疑的 。
百年前的朝鲜国与琉球国这两个藩属其主权都是属于中国,依照万国公法及中国清政权管理制度框架下,凡是未经原宗主国签署协议同意文件,终究其宗主国有权给予推翻重新修正。
简而意指:
主权就是 中国传统政权中独特管理制度的产物 相当于中国现在 民族自治区或民族自治州等特有区域管理制度。
试问,二次大战后我朝鲜半岛的独立建国与否,须要特别加注于 开罗宣言 之中?
蒙古归属又为何要注明与“”雅尔达合约“”之中,且透过“”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条文之内?
与此同时,琉球列岛则没有被归属?
因为日本于“”1879年废琉置县“”,侵占中国的琉球列岛期间自始自终未经中国清政府签署合法的转移主权签订合约。
事故,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中美共管琉球,而其主权在中国琉球共识前提,随后被中美苏英等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内强制剥夺日本对琉球持续殖民置县管理权益。
所以琉球列岛的主权还在中国手中,况且当时蒋介石国民政府也有心派遣千名中国军队与盟国美军登陆收复琉球。
但又害怕日本军事的再次反扑自身毫无招架之力;届时美俄又迟迟未能协助抗日以及中国国共内战扩大化也需预作后部考量,但无论如何琉球主权是专属于中国的,即使美军是替代中国军队代为驻守,并不意味就有权处置我中国国家主权领土,甚至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美国擅自转移琉球治理权给予日本。
所以,按国际法规通则,美日两国单方面关于琉球列岛的合约协定条文,不应该作为剥夺损害第三方中国国家主权利益。
(1952年美国对日旧金山合约、
1971年大东群岛及琉球列岛之美日两国协定。
琉球群岛的议题必须由中国与美国两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不该属国际议题,所以没有联合国宪章框架内的国际托管制度问题。)
中国琉球的主权议题不属于国际问题,因为琉球列岛是属于中国内政问题以及单方面中美两国二战后尚未移交收复归还解决的问题协商;相反的中国琉球议题全与日本当局及琉球岛民无关因为日本在战后波茨坦合约第8条与中日友好声明与中日建交公报框架内早已牵制及放弃琉球群岛/台湾澎湖/中国南海九段线内岛礁的治理权进而无须与日本协商。
简而意指:
就国际法源,联合国宪章琉球群岛是属于中国国内的内政问题绝不是国际问题,所以没有国际托管的问题。
如何说? 在中国传统独特的各民族文化区域治理中常有一种国家领土管理方式,简单扼要就是今天中国各民族自治区管理模式之一,而琉球群岛的主权自明清数百年来都是属于中国所有; 而又何谓 主权即为合法拥有某个区域范围内的主权,宗主国对其外交与对内政权治理有审核权利与指派?
而且不因强权入侵窃占而有所减损中国可持续合法拥有其主权;
并且按照,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海洋法条列、两国海洋经济(渔业等)资源(暂定)执法线等等,均不得作为两国主权归属的判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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