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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八重王

[轉載] 镇守九段线海疆是维护中国主权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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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 发表于 2015-10-22 09: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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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由中国政府派员前往接收。文献库收藏有关二战胜利后接收南海诸岛的史料非常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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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天洋旗 发表于 2015-10-27 12: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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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承认无害通过权这项惯例并把它确定为一种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的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是领海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领土主权和领海主权根本区别的关键所在。

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完全隶属于沿海国地主权管辖之下,为了照顾海洋航行自由地利益,沿海国一向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上无害通过。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承认这项惯例并把它确定为一种制度,即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船舶害”,
指不损害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者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过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在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者为援助遇险或者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外国船舶通过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沿海国为无害通过而制定地规章制度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地国际规则。

非无害通过
对于通过为无害的断定,非无害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了具体规定。
依其第19条第二款,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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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qiu1919 发表于 2015-10-28 13: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军队应进入琉球,进入关岛,夏威夷,阿拉斯加12海里,那里不是美国的也不是日本的,中国也要航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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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11-12 22: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1947年前中国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48413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南海诸岛位置图



民国36年(西元1947年)前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图甲)及「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重申对该海域岛礁的领土主权,以未定国界线标绘一条由十一段断续线组成的线(或称U型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於与越南关係友好让出北部湾、东京湾两条线,将这十一条改為九条;中国与越南据此在2000年底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九段线」因此得名。




「南海诸岛位置图」中的「U形线」有三层法律意义:
一、「岛屿归属线」,囊括前中华民国在南海主张领土主权的岛礁海上地物;

二、基此领土主权而主张海洋法「容许」沿岸国主张的海域。
1947年时的海洋法仅允许沿岸国主张领海主权。
1994年UNCLOS生效,又可主张200浬专属经济海域(EEZ)及大陆礁层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三、中国可主张超过海洋法容许的海域,经他国默认取得主张的「合法性」。
杜鲁门总统1945年两个海域宣言,突破海洋法的领海限制,被多国仿效,终能被UNCLOS成文化為EEZ。
南海U形线亦復如此,台当局领导人马英九在2014年9月1日,演讲论及”杜鲁门宣言”,指中国以美为师。

1950年后,蒋介石集团据台后,持续主张对南海领土主权,并在1993年公布「南海政策纲领」,另以法律内涵展现,称「南海历史性水域界线内之海域为我国管辖之海域,我国拥有一切权益」,显见U形线乃是「历史性水域外部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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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笑的小气包 发表于 2015-11-15 14: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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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九段线海疆是维护中国主权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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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qiu1919 发表于 2015-11-17 16: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镇守九段线海疆是维护中国主权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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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绿叶就是我 发表于 2015-11-20 11: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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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绿叶就是我 发表于 2015-11-20 11: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毛主席说:“寸土不让”!中国人民坚决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部队坚决消灭敢于入侵之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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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12-17 22: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海洋公约规定的“航行自由”有空间范围约束,只能限于领海之外,在领海以内航行必须接受主权国家的有效管理;“航行自由”必须是无害航行,不能从事威胁他国安全、干扰破坏合法商业和社会活动的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上军事活动”的规范 关于缔约国海上军事活动的自由与限制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直接进行解答,也没有规定沿海国在保护其主权利益的时候,其他国家为保障其航行权不受侵犯而有权使用“必要的”强制措施。

不过,公约通过“平衡法则”,意欲在沿海国主权利益与其他国家航行权之间寻找平衡点,并寻求在默示承认某些情形下“可以有限度使用武力”的前提下支持其他国家的航行权利。  
为此,公约通过划定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五个主要的海洋区域,对相关海域的军事活动权限予以相应规范。

在内水区域,外国船舶和飞行器均无权要求进入沿海国的内水。

在领海海域以及领海上空,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船舶可以无害通过,但飞行器并不享有此种“无害通过权”。

在毗连区,沿海国有权在毗邻领海的海域为预防和惩罚在沿海国领土与领海上破坏其海关、财政、移民以及卫生法律制度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控制权。

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相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使用有关且符合公约相关规定的用途。

在公海海域,所有国家包括军用舰艇在内的各种船舶均可自由航行。  

然而,美国“航行自由”悖论的实质 借“鼓吹自由”谋求“实际控制” 。

但是国际海域通行权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准则。而这些规则保证了国际海运的正常运行,保证了世界各国对国际海域的共同利用。按理说,这种“自由航行权”应该是一种共有的、非排他性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上的岛礁分为三类,并不是每个岛屿礁石等都能具有12海里的主权领海范围内:

第一是“”岛“”,适合人类居住。
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第二是“”礁“”,露出水面一点。
有12海里领海,没有专属经济区。

第三类叫“”低潮高地“”,潮落才露出水面,潮涨则看不见。
没有12海里领海。

中国南海南沙目前控制的岛礁都属于二三类。
而近几年中国扩建南海内岛礁后,并没有特别就是否扩大领海问题进行说明,这也是国际法的一个模糊处。
加上中国一直没有宣布在南海的领海基线,这使得中美在南海周旋的法律意义也有些模糊。

中国军事战术常对于敌军来犯且兵城临下挑衅的,采取严阵以待静观其变,不打第一枪,但随后補上致死方休。
在此,向那些坚守岗位不撤退、不畏惧伤亡及能为国家主权自我牺牲的南海各岛礁解放军及工作等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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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石 发表于 2015-12-20 00: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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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是召见你,不是接见你。”这是毛主席见苏联大使开口第一句话,然后他指了指苏联大使说,“坐着。”他就坐在那个椅子上。然后,毛主席开始讲为什么要召见他,批评了苏联党苏联政府的很多行径,毛主席越讲越激动,讲话嗓门也越来越大,毛主席后来讲:“我告诉你,阿尔巴尼亚离我毛泽东远啦,我去到那里很不方便,我跟你们有那么长的国境线,有几千公里的国境线,我可以选择时间、地点到你们那边去还是很方便的,我告诉你,真正打起来是没有界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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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6-1-4 18: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前国民府能合法拥有南海十一断线,及承续者中国共产党政府的南海九断线。
追根结底来说,是因为中国祖辈们于明清两朝五百年间对中国南洋海域的周边藩属国的“”宗主权领土的确立“”,而不是在于在近代南中国海的十一、九断线海域内,先占后占多少岛屿礁石等议题。

简言之,
目前中国如果持续不声张对“”南中国海的宗主权领土议题“”,就算台当局将太平岛让与中共中央政府接管,祖国对南海的海域主权领土安全维护依旧是建立在海市蜃楼,岌岌可危。


曾母群岛(纳土纳群岛)必须回归中国!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766

中国曾母群岛(纳土纳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要不是荷兰殖民者插了一杠子,中国曾母群岛今日必定在祖国怀抱。
      
中国曾母群岛除了
主岛曾母大岛(纳土纳大岛)、
曾母东沙(曾母暗沙)、
曾母西沙(阿南巴斯群岛)、
曾母南沙(淡美兰群岛)、
曾母北沙(劳特岛)四个部分,
是祖国南大门,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是中国核心利益。
      
为了守卫南疆“”一了百了,一劳永逸“”,曾母群岛(纳土纳群岛)必须回归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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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6-7-16 02: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没有了历史南海九段线主权海域+南海区域内没有岛只有礁石后,
也就是中国在南海没有主权、领土、领海、专属经济海域,
既然中国领土不及于南海九段线,也就没有权利阻止限制周边各国强占南海区域内各岛屿礁石,甚至开发渔业、开采油气井。


据悉,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百八十七条与附件七。在这些规定中,当双方没有办法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争端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

菲律宾深知,中国政府早已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对于《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而不受公约的规定管辖》。

但是在美日知名海洋法律师们协助下,将菲律宾单方面在南中国海海域的主张与其认知争议等议题精心包装,并将各争议议题个别给予切割,《成为形式上,并不要求仲裁有争议的经济海域属于那方,而只要求仲裁庭对某些议题个别作出解释》。

菲律宾提出15项仲裁请求,荷兰海牙常设仲裁法庭2015年10月29日,初步裁定其中七项具《有管辖权》,将进行仲裁庭裁决。
法庭受理仲裁分别如下: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具有管辖权》

(4) 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为低潮高地, 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该三礁为不能够通过先佔、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具有管辖权》

(6) 南薰礁 和 西门礁(包括 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 鸿庥岛 和 景宏岛 的领海宽度的基线。《具有管辖权》

(7) 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具有管辖权》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具有管辖权》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具有管辖权》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提交仲裁庭的起诉状中,其觊觎由国际海洋法仲裁庭的判决为其背书,并凭借美日菲台等方以”偷梁换柱”的直接、或间接最终的目的则可归类为以下四种:
1、要求中国在南中国海事务上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依据其界定中国的主权和利权边界。
2、请求仲裁庭宣布中国的“九段线”不合法,不得依据九段线获取主权和利权。
3、请求仲裁庭宣布黄岩岛等为礁石、渚碧等为低潮高地,以及”美济、仁爱礁”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
4、要求中国不得继续侵犯菲律宾的低潮高地、捕鱼和其他海洋权益。

菲律宾的上述主张及目的,可谓“深思熟虑”:
由于公约本身的条款限制 与 中国2006年提交的声明,任何直接指向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岛屿与海洋划界争端的主张,都会被裁定为国际仲裁庭“不具备管辖权”的事项。于是,菲律宾必须通过“擦边球”的主张(虽不直接涉及主权,但处处指向主权),将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主权领土、治理管辖权等)拖入美日设局下的仲裁程序中。

因菲律宾就利用这些主张的模糊性,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上的复杂性,将一个涉及《主权与领土》争端、可以被中国拒绝管辖的案件,却被重新“包装”为一个被强制管辖的案件(掩耳盗铃、偷梁换柱)。

因此,当时菲律宾低级的诡计则被识破,中国随即发表了立场文件,表明中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保留声明》赋予的权利,拒绝接受仲裁庭的管辖。

特别是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明确规定,
“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当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然而,仲裁庭(早被日本籍法官所主持幕后操纵)在就中国的立场文件进行听证会后,作出“对7项主张有管辖权、剩余8项主张的管辖权问题将继续保留至实体性问题阶段”的判断,这表明它已经接受倾向于菲律宾一方的解释。

美菲日觊觎南海仲裁案成为分裂中国主权敲门砖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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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737 发表于 2016-7-18 16: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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