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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政府不能私卖全国人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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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anwuliu 发表于 2016-10-6 13: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不能私卖全国人民的土地

  中国建国以后,改开前是不存在房地产的,初改开时一般是单位与职工共同出钱修建生活改善房,把房子修成商品来卖的,很少很少。但是,在1980年代,先后发生过北海、海南倒批文炒地皮、大建楼盘的热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央行行长的朱镕基发现这是要搞乱经济的节奏,两次炒地皮都实质性地调控并制止了。从1990年代开始,中国的商品房得到了相对理性和正常的发展,那时用地是行政划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土地不是拍卖,因而用地成本很低,地价低,房价就相应低,再加上那时的商品房是用于居住的而非用于炒作的,商品房只有商品属性而没有金融属性,所以一直到2003年底,中国的商品房已经遍及大中小城市和一些乡镇了,但价格仍然是比较合理的,基本上不会给购房人造成沉重负担。过完2004年的春节以后,直到现在,中国房市发生的一切,大家都记忆犹新、心惊犹悸,就不多说了,总之,房地产让工厂亏本,让实体店关门,让做实业的弃业炒房,让经济扭曲,让中产阶层返贫,让贫富悬殊拉大,让人们的价值观变异,让国家经济走向衰退,让政府债务累累,让政治陷入泥淖……房地产就要危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基了!
  自2007年房价涨到民怨沸腾之时国务院开始调控和限购开始,到现在,都不知调控了多少轮了,可实事呢?到今年房市都成了“房灾”了!为什么再怎么调控都适得其反呢?越调控房价越高呢?因为房地产利益链上的既得利益者为了保住利益必须推高房价,调控和限购打的是为了降价的旗号,实际上是制造饥渴感来推高房价,典型的忽悠调控!为什么忽悠调控总是能心想事成、出手就推高房价呢?因为中国现行的国土法规已经不合适宜了不说,还一直被置之高阁,行政就是法律,行政大于法律,所以就可以制造地王、推高房价,政府财政和官员腰包通通获益,再加上囤房不交税,房多不违法,整个儿形成了一个卖地炒房的大温床!
  要真正规范国土的管理和使用,要真正促使房市回归本原和理性,就必须要掀掉这个温床,取而代之以紧箍咒——能对症治病的法律和法规。
  怎样来打造这个紧箍咒呢?笔者提个建议:一是制定适应当今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国土房产法》作为执政准绳,二是制定出能够普惠民生和遏制炒作、惩罚囤房的房产税法,并严厉执行。
  下面,笔者就以“民间版”的形式,提出一个《国土房产法》的框架,再以建言的形式提出一个定立房产税法的思路。
  一、《国土房产法》的框架
  民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房产法》
  (草案)
  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和使用有法律依据,为了各类国土使用人和建筑房产权属分明,为了全国公民不因国土使用和房产造成负担、但国家能有永久性税源,为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流通转让和谐有序,为了规范房地产、杜绝土地财政和多占房占地,特制定本法。
  一、总   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含国土上的水域、森林、矿藏、海洋和空域,国土的所有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所有权严禁私有,严禁变相变更为政府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受全国公民的委托,保卫国土主权,统筹规划国土的使用和管理,维持国土使用和管理的秩序,保卫和管理国土所需的经费来自国土使用税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单位、集体、家庭或个人名义等多种形式享有国土使用权,任何政府部门和他人均无权强行剥夺公民的国土使用权;国土的使用,经单位、集体、家庭或个人申报并经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使用手续后,以交纳国土使用税而获得。国土的使用权,在使用人交回国土管理部门前,属于使用者单位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即所有权公有,使用权单位集体所有或私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禁止买卖所有权;已获得使用权的如需转让,或不再使用,只能转让使用权,国土使用税的纳税人随使用权而转移,即谁使用谁纳税;自然丧失使用人的国土,由政府无偿收回。
  (五)根据国土使用性质,分为免税、象征性纳税和阶梯税率,对外国人在中国使用国土,执行特别税。
  (六)任何外国以任何方式图谋占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都视为侵略行为,按外交原则予以解决,直至武力收回。
  二、法   条
  (一)国土使用权的获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国土使用人,分为军用、公益事业、机关、学校、行政事业单位、厂矿、集体农村、各种资本形式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家庭、个人等使用主体。
  2、各类使用人需使用国土,须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土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进行核实、批复,有需要动迁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动迁协调,协调不好的必须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使用人获得了批复并办理了国土使用税纳税登记,即获得国土使用权。
  3、国土使用人使用荒滩荒岛和荒山荒地的,获得批复后可直接使用;如需动迁他人已获使用权的国土,使用人需在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下与他人协商,以有偿支付他人的使用权转让费获得使用权,如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有建筑,还须支付他人的拆迁费,如果双方经国土管理部门出面协调都还不能达成转让协议,则不能获得使用批复,由国土管理部门另行安排用地事宜。
  4、国土管理部门如果把审批用地申请作为权力寻租门槛,故意刁难、拖延审批,收取使用申请人的贿赂,使用申请人有权向社会曝光和直接诉诸法院追究当事人的刑法责任。
  (二)非建筑用地的国土使用税
  5、非建筑用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放牧、水产、森林、防沙等种养殖用地,主要针对集体农村、农场、牧场、水产、森林培育、经济林等用地单位或个人。农牧林渔用地,严禁擅自转为建筑、商业用地。非建筑用地的区域内如需建筑宿舍厂房等附属配套设施,其建筑用地部分须按建筑及房产用地申报。种养殖和森林培育用地,实行象征行的低税率,以亩为记税单位。
  6、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集体经济为主、其他性质资本为辅的多种经济体经营,在用地税率上偏于优惠公有经济体和集体经营体。
  7、国营农场和集体农村种养殖用地,每年征收一次用地税,按每亩每年1元征收;家庭经营承包地,按每亩每年1元征收;私人资本开办农场牧场渔场的,按每亩每年3元征收;家庭办50亩以内小型农场的,按每亩每年3元征收,超过50亩的按每亩每年6元征收;无论什么资本,开发荒山种育森林和种植防沙植物的,按每亩每年0·5元征收;军队在营地种植菜粮的免税;开办特供农场的,按每亩每年1000元征收。本条所列仅是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各类产品的税收,另按相关税法征收。
  8、集体经营的农村给村民划拨的少量自留地,按每亩每年2元征税。
  9、如果申报批准的是种养殖非建筑用地,但实际转为了商业用地,按照建筑及房产用地的100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建筑及房产的国土使用税
  10、建筑及房产用地,指国家统筹规划的路桥交通、军用、行政事业单位建房、各类公益事业建房、各类企业建厂、商业和民用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和私人建房、非建筑用地范围内的生产和住宿配套设施建房等有地面建筑物的用地。本类用地,按平方米计税,首用国土是一次性征收,建筑完成后,属房屋的,由房屋拥有人每年交纳房产税;房产税是永久性税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让而持续征收,直至房屋拆掉或自然毁坏为止。属于免征国土使用税的军事或公益单位的用地和地面建筑不再使用需要转让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视受转人的用地性质按本法核定税率征税,地面建筑则由转让和受转双方协商转让价格。
  11、军用、路桥、政府、学校、医院、养老院、公园、旅游景点、殡葬场等公益用地,一率免征国土使用税;城市商品住房用地,视城市级别和地段,以及经适房、普通房和豪华房的不同,用地税按每平方米20元至1000元征收;城市商用房视城市级别和地段,用地税按每平米50元至3000元征收;工业企业用地,视城市级别和地段,用地税按每平米30元至1000元征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建设使馆、厂房或商住房,一律按每平米20000元征收用地税。
  12、军用、政府、路桥、学校、医院、养老院、公园、旅游景点、殡葬场等公益性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他用途的房产,因为是建在国土上的建筑,分类分地区按年征收房产税,凡交税的房产永属单位或家庭个人私有,税随房走,房在税在,直到房屋拆迁或自然毁损为止。
  (1)居民经适房,人平均40平米以内,每户两套房以内的,每年每平米按0·5元征税;两套以上按2元征税;四套及以上按20元征税。
  (2)普通商品住房,人平均60平米以内,每户两套房以内的,每年每平米按1元征税;两套以上按每平米4元征税;四套及以上按每平米50元征税。
  (3)高档商品住房和别墅,人平均80平米以内,每户两套房以内的,每年每平米按4元征税;两套以上按10元征税;四套及以上按100元征税。
  (4)农村自建住房,含围墙以内面积,人平均80平米以内,每年每平米按0·5元征税;人平均140平米以内,按每平米1元征税;元征税;人平均200平米以内,按每平米3元征税;人平均在200平米以上的,按每平米200元征税。次类税率均为用地总面积,计算时不减除上一个等级的面积。
  (四)国土使用权转移转让时的地面建筑拆迁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已获得的国土使用权和房产权永久属公民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夺他人的国土使用权和强拆他人的房屋。
  14、如属国家交通建设、军事和公益事业需要占用他人的已获使用权的国土,以及需要拆迁他人已获房产权的建筑,按下面第(五)项处理;如属各类资本性质的企业、经营性企事业机构和个人需要占用他人的已获使用权的国土,以及需要拆迁他人已获房产权的建筑,经需求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后,由国土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各方调节协商,其转让费用和拆迁费用由需求方出资;如果经多次协商不下,国土管理部门须另行安排异地用地。
  (五)国家需征用已有使用人的国土的管理办法
  15、国家交通建设、军事和公益事业需要占用他人的已获使用权的国土,以及需要拆迁他人已获房产权的建筑,任何单位、企业和公民个人都有支持和服从的义务。
  16、国家交通建设、军事和公益事业需要占用他人的已获使用权的国土,以及需要拆迁他人已获房产权的建筑,由国土管理部门参照当时的市价,对被征用人的国土使用权和地面建筑予以补偿,并为被征用人重新找好地点和补偿因搬迁修建期间的经营损失。
  17、如国土管理部门利用本条款的便利营私舞弊,把公益用地的法律规定私自转批给非公益用地的其他性质用地来谋取私利,将追究当事人的刑法责任。
  (六)颁行本法时的原国土使用权、房产和建筑的处理规定
  18、在初颁行本法时,必将涉及大量原来已经形成的不适用本法的案例,因此本法特做出法律规定。
  19、为各种已经在使用的国土确立使用权,确权后按本法管理。
  20、为农民的包产地、山林、渔场、牧场、森林确权,确权后按本法管理,并允许农民的国土使用权和房产自由转让、折合股份参加集体或合作经营。
  21、清理城市商品房,开发商已经交纳土地费的,视同已获得国土使用权;购买了商品房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废除以前的税费规定,按本法每年交纳房产税;没有卖出去的待售房和空置房,由开发商按本法第三套房的税率交纳房产税,直到房屋产权转让出去为止。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任何贪腐违法行为,立即追究当事人的刑法责任。
  22、清理军事、公益、交通用地和房产,为合法使用单位确权。
  23、各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国土房产登记和转让情况,以及税务部门的国土使用税和房产税收缴情况,除了接受纪检和上级部门的审查,还必须公布到网上,接受全国公民监督。
  (七)矿藏资源的开采权
  24、所有山林、海洋和地下资源,均实行国资委和地矿部门专管,开采不可再生的资源还须全国人大批准,任何人都没有权力非法开采,凡非法开采的,一经查实即处以死刑并立即执行。
  25、国土管理部门无权受理全国人大、国资委和地矿部门的开采申请以外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开采申请,否则追究当事人的刑法责任。
  二、房产税税法思路
  即笔者在《E政广场》为中央政策研究室提的建议44028号文《中国国情下的房产税应该这样来定》:
  中国国情下的房产税应该这样来定
  前几年,房产税就炒得沸沸扬扬了,可上头一拖再拖,总在说某久某久要登记不动产了,要出台房产税了,可总是不见下文,这不,现在又说2017年要通过房产税法了。管他有没有下文,哪怕等到驴年马月,房产税始终是要开征的,但同样是房产税,握刀拍板者要利谁,谁就会得利,这就是各国都有千奇百怪的税法的原因。笔者作为草民,自然站在草民立场上,当然也要兼顾国家利益,提出一个征税思路,请天下网友来评评可行与否,当然也欢迎来骂娘的,来者都是客。
  征收房产税有个前提:房屋产权必须是纳税人所有的,而不是50年、70年租用的,总不能叫租房客交产权税吧?但中国的权属却是混淆不清的,那么,出台房产税法,就需要同时合并出台成一个《国土房产税法》,因房子是盖在国土上的,就像一个人,怎能把脑袋与身子分开呢?
  笔者前两年就在人民网强国博客上、E政广场上、网易博客上发表过《民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房产法》,替当政者厘清了国土资源的所有权和各种使用主体的使用权,若真能被采纳,中国的土地纠纷就不复存在了,当然,官员和政府私卖国有土地也就非法了;也当然,居民的房产及房子所占的地皮,就是居民的合法永久产权了,这样,交纳房产税就是天经地义的了。
  天经地义交税,拟定这部税法,必须明确三个大原则:不给居民自住房压负担:让炒房囤房者望而生畏;穷人少交富人多交。下面,笔者分别就城市居民住房、农村住房和公益工商业用地用房,来提出一种税率思路——
  首先,家庭住房应该明确定出交税单位——家庭单位,比如,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单位;子女长大了虽未婚但与父母分居的为一个家庭单位;老人与子女分居的为一个家庭单位(不是以户口簿确定家庭单位)。明确了家庭单位,房产税就以家庭单位来核征   税收(以下税率与前述“民间版国土房产法草案”的计税方式不同,但内核是一致的,就是优惠居住、保障生产经营、遏制炒房、惩罚囤房):
  普通房:一个家庭单位只有一套房的,象征性征税,100平以内每年征税20元,100平以上每年征税30元;拥有两套房的,100平以内30元,100平以上40元;拥有第三套房的,100平以内50元,100平以上80元。
  高档豪华房:一个家庭单位只有一套房的,从低征税,100平以内每年征税50元,100平以上每年征税80元;拥有两套房的,100平以内60元,100平以上80元;拥有第三套房的,100平以内120元,100平以上200元。
  就是说,一家人只有一套住房的,基本没有税务负担,但家庭单元特多,对国家也是一笔不小的税源。而不管普通房还是豪华房,每家人只有三套房的,一年一包烟钱的税收,都不会构成负担,这就是充分考虑了一般百姓的自住房、备用出租房不能构成负担,这是从民生着想的。
  一个家庭单位拥有三套以上房的,从第四套起,开征重税,不管普通房还是豪华房,都一个标准,不再以套数而以面积定税:一个家庭拥有第四套房的,第四套每年每平米20元,第五套每年每平米40元,第六套每年每平米80元,第七套每年每平米160元,第八套每年每平米320元,第九套每年每平米640元,从第十套起,上不封定,每年每平米征税3000元,这对国家是一笔可观财政收入,必然让那些通过受贿索贿或用贪来的钱购置的一家人几十套、几百套到上千套房的人,多多拿钱出来报效国家、反哺百姓,他们受不住了,自然会把多占房吐出来,不仅能让房地产永久理性,不再危害社会破坏经济,还将起到非常明显的平衡贫富悬殊的巨大作用。
  至于农村居民,因家庭养殖、存放农具、作物晾晒,则应规定一个家庭的住房占地200平米以内、庭院占地300平米以内,即总共500平米以内,每年每户征税30元;500平米至600平米的,每年每户征税60元;600平米至700平米的,每年每户征税120元;一个家庭单位房院占地超过700平米的,不再按户征税,而按面积征税:从第701平米开始,每多1平米,每年多征300元超占税,以平米论税,上不封顶,就是说,用税率来让多占地者自己都不愿多占。如此,农民也不会因房产税而构成负担,但国家就能再有一大笔永久性税源。
  君不见,大小贪官多占了那么多房,这么多年来,国家收到他们分文税收了吗?收到农民的分文房产税了吗?而农村一家人房院占地两三亩的不是个例!这些年虽没有房产税,但城乡百姓却因高房价高物价和变相的房产税而吃够了苦头,就是说,国家该收的税没有收到,而百姓却不堪重负,税收实质上被贪官富恶私吞掉了,这也就是治国不依法的恶果。
  还有那些公共事业用地、军用地、政府用地,就免税;工厂用地,分地区地段从低定税,比如一亩一年征税200元到500元;商业用地,也分地区地段从低定税,每平米每年征税5元到200元;外国人用地,就在中国人的同条件同性质上加10倍征收用地税和房产税;而商业房地产,除了住户每年象征性交税以外,开发商初次用地要一次性征收用地税,分地区地段,每平米征税50元到2000元不等。这笔税收,看上去不多,但征收起来却是一笔大数目,因依法交纳用地税,远比拍卖土地和政府给土地定价低NNN倍,反而还会让工业、商业大大减轻用地用房负担,促使经济活跃起来。按这三十年、特别是2003年后的做法,看看是啥样?土地房屋价格抬上了天,钱却钻到政府小金库里和官员的腰包里去了,开发商拿那么多钱出来交税交费和打点(占房价的60%以上),房价虽上去了,可国家又得到了多少税收?过高的用地用房成本,让很多工厂倒闭,商店关门,失业大增,经济衰退!连富甲全球的华为,都受不住深圳的高房价!
  朋友们可以仔细想想,假如真能如此征税,是不是国库充盈并有永久性税源?是不是工业商业成本大大下降而为经济松绑?是不是让政府再也不能私卖全国人民的土地?是不是贪官再也不敢大量囤房?是不是老百姓并不形成负担却就业路子更广、生意更好做?是不是贫富悬殊减低而社会和谐人们不再满身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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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雪 发表于 2016-10-6 14: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猫论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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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花 发表于 2016-10-7 13: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控制舆论,资本控制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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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 发表于 2016-10-7 22: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外国以任何方式图谋占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都视为侵略行为,按外交原则予以解决,直至武力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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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 发表于 2016-10-7 22: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完2004年的春节以后,直到现在,中国房市发生的一切,大家都记忆犹新、心惊犹悸,就不多说了,总之,房地产让工厂亏本,让实体店关门,让做实业的弃业炒房,让经济扭曲,让中产阶层返贫,让贫富悬殊拉大,让人们的价值观变异,让国家经济走向衰退,让政府债务累累,让政治陷入泥淖……房地产就要危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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