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谷之兰 发表于 2013-8-2 23:04
这么多的资料,一次性看不完,晕!
承蒙回复,再次谢谢,可以将此帖列为收藏,往后慢慢阅读,当作史料依据,加以参考...
意味着中国长久以来在面对世界各国的国际公法,经常性质不由自主自我矮化,退让妥协避免纷争,断尾求生,罔顾自己民族生存空间的遗珠之憾.
我久违的琉球群岛,该是回归于母亲怀抱
中国东海琉球特别行政区
19世纪欧洲的"万国公法",是中国清政权的总理衙门在列强们争相瓜分我藩属的仰仗外交和平协商手段的法律,在面对众多蜂拥而至的英法俄荷西葡德意日等军事侵列中国领土【安南、广东、缅甸、天津、海参崴、琉球、朝鲜、西藏、台湾、辽东、外东北等等】之guaf时,但无奈中国清朝政权之上之下大部官员充满,惧战议和妥协搁置争议调养生息为首的氛围思想主导,再加上外交部门体系迂腐守旧制度,缺少海内外媒体舆论的宣传中国特有行政体系“宗蕃制度”:藩属虽有国的名称及王的爵位,但不是国与国的关系,而是中央对地方关系。
但无奈,别有用心之低劣狡诈诡计的日本欺瞒世界舆论,硬是活生生染成中国的宗蕃制度是虚设的,且各藩属是单独个体主权独立的国家,而广为在欧美各地渲染造谣成中国的藩属关系,是国与国的关系,最后形成各列强们纷纷对军事入侵窃占各中国藩属进而产生中国宗蕃制度倾覆。。。
而当时在19世纪同时期欧洲的万国公法,
1815年德意志帝国的皇帝行政框架内就有39个国王,而这又是是何种关系?难道在欧洲的德意志帝国与其它39各属国[邦国]等,原本的中央对地方关系,在欧美俄日眼中也是国与国关系?
帝国皇帝的权力范围颇大,例如他能够调停自身能力所及的邦[国]之间的争论,或者是解决邦国的继承权问题
作为帝国首脑的皇帝手中集中了巨大的权力。皇帝有任免国家官吏之权,有法律的创制权,是帝国武装力量的统帅,决定帝国的对外政策,以帝国的名义宣战、媾和,与外国缔结同盟和签订条约,委派驻外使节。
但同时对于德国境内的区域行政体系内各联邦[省/自由市/王国/公国/侯国/亲王国/帝国领地],成员在对外关系上仍然保留了派遣和接受对外使节的权利。
巴伐利亚直到1918年时还在奥匈帝国、法国等地派驻外交代表机构。帝国的军队也是由各大、中、小邦国分担的份额军队组合而成的。巴伐利亚和符滕堡有它们自己的陆军部。虽然皇帝是帝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巴伐利亚的军队只在战时才听从皇帝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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