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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长雄志要求外国政府的美国和日本尊重琉球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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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政 发表于 2014-12-17 09: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月天 发表于 2014-12-16 14:20
海外华人力量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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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天 发表于 2014-12-17 16: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贏政 发表于 2014-12-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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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12-22 20: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1945年战后的三大罪证:

自1945年战后,

日本"无权派遣"其日本自卫队及保安厅警察等军警人员进入琉球列岛;因为日本此举已经公然的破坏"中日友好"关系基础;

日本"无权私设"冲绳县殖民政府;于1971年未经琉球列岛宗主国之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放弃等协议文件,日本私自设立冲绳县殖民政府,并且自美国政府非法买卖接收琉球列岛的施政权[治理权],这也违反了战后"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未能遵循坚守其战后领土公法的制约范围;

日本"无权拥有军事武装"其自卫队;假借美日两国狼狈为奸,利用美军势力觊觎威慑中国索讨琉球主权,从而让日本持续窃占琉球群岛合理化;




日本自1945年认可了接受同盟国"波茨坦公告"的制约框架,然而,纵观今天日本非但不时时刻刻反省检讨日本发动侵列战争罪行,反而变本加厉的假借数十年来亚洲局势纷乱期间,不断与美国掩耳盗铃非法解除同盟国于战后对日本"永远非军事与永久和平"的制约枷锁框架:





at Potsdam Proclamation in 1945
波茨坦公告: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958


六、吾人堅信,若不將窮兵黷武之軍國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秩序不能產生。故決將欺騙及誤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政權及勢力,永遠掃除。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之時,及直至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已毀滅有確實的證據時,日本領土經盟國之指定必須領,俾吾人在公告中所陳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指定其他小島之內。

九、日本軍隊,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被允許返回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十一、日本將被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及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不在其內。為此目的,可准其獲得原料,以別於統治原料,日本最後參加國際貿易關係當可准許。
十二、上述目的達到,並以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戰領軍隊當即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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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4-12-29 14: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鱼游清溪中 发表于 2014-12-16 04:56
外来政府结束对琉球的统治

G H C F T A P29 Jan 1946 / AG 091 (29 Jan. 46)GS(SCAPIN - 677) 。

日本汉字:连合军最高司令部训令(SCAPIN)第677号1946年1月29日。

中文翻译:盟军驻东京最高司令部1946年1月29日,第677号行政命令

1945年战后,同盟国首次针对战败的日本领土与行政区域管理实际范围;此协议也是将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开罗宣言、德黑兰会议、雅尔达合约、波茨坦宣言、日本战败投降书“”等等各项对日本之战后的主权、领土、行政权等条约协议给予法规,并付诸行动加以执行。

中国尚未收回的主权领土: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列岛,涵盖:
口之岛、伊豆岛、南方岛、小笠原岛、硫黄群島、大东群岛、冲之鸟礁、南鸟岛礁、中之鸟岛礁、宫古岛、八重山、与那国岛、以及太平洋外缘(第二岛链)的各附属岛屿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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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琉球 发表于 2014-12-30 23: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1950年12月 4 日 , 针对美国一手炮制的"对日媾和草案"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八点严正声明 :
“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 , 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 , 均未有托管的决定 , 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



1951 年 8 月 15 日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针对即将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再次发表声明:
美国排斥新中国而一手包办对日和约是非法的 ,中国人民绝不承认。

另外 , “美国政府 ……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磺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 , 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 , 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


纵观当时,"周总理"言下之意::
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

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
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
“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中国琉球群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琉球群岛治理。

1950年12月4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同志讲稿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457&fromuid=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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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琉球 发表于 2015-1-1 00: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琉球是二战遗留议题并不适于国际法的禁反言原则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39&fromuid=1750

何谓中国琉球群岛?

(1),是中国国内内政问题,因为其宗主权自始自终在中国,且"不适用联合国宪章及组织法律"要求

(2),是中国与美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中国收复琉球群岛与美军移交军事基地的问题,
且不因 1953年12月24日,的“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1971年6月17日,的“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书”。
美国擅自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把琉球群岛治理权转交日本;进而形成中国对琉球群岛主权丧失;事故这与日本当局非法获得治理权与琉球岛民情感的意志而无关。

(3),是中国二战后尚未收复,且未被盟国[美军]正式和平移交的中国主权领土,并"不存在联合国组织介入托管制度"问题


期盼中国政府,应坚决不将自己的琉球群岛与钓鱼岛送交联合国组织进行仲裁,
唯有单独分别与美国/日本政府进行协商谈判,促使美日两国以和平港澳回归祖国模式.顺利将琉球群岛交回于中国政府,才是正途少走弯路岔路邪路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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