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列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
1854年3月,美国海军舰队佩里将军在签订「美日两国神奈川条约」的过程中要求日本同时开放琉球那霸港口。
但日本据实以告对美国佩里将军表示琉球是个遥远的地方,日本无权决定其港口开放权。于是美国再次返回琉球那霸后,并前往中国福州官府接洽“美琉通商”签订事宜。(日本不是琉球的宗主国方,且日本据实以告诉美国,日本没有琉球列岛的主权。)
1877年,清政府派出中国第一任驻日本公使团「何如璋」到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向日本侵占琉球提出严重外交抗议,且引用欧美各国奉行的「万国公法」请求他国评理介入处置。
中国清末民初各省地方及藩属国等地陆续的被日本等列强强行给予窃占:
琉球国[无协议合约]、
朝鲜国[1895年中日两国讲和条约(马关条约)]、
台湾府[1895年中日两国讲和条约]、
满洲[918事变后扶植傅义傀儡政权]、
而在数十年后藉由日本的1945年战败在签订各项合约如:
琉球群岛[1945年波茨坦公告]、
朝鲜半岛[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
台湾岛[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
满洲(东北三省)[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雅尔达合约、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50年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 、
据悉上述区域,本应陆续由中国收复其原主权治理管辖权益后,再由中国政府自己管理或由当地实施地方自治。
中国历史虽有琉球王国之称,但他不是一个独立国家,只是古代中国皇帝策封的王土,古代皇帝封号:百户、千户、万户、侯/爵与王,有些时期又称 国,而古时的国与当今省权或特别行政区相当。
因此,中国历代的琉球只是中国皇帝领土的一部分,也就是中华民族祖宗的遗产,由此琉球的主权是琉球人民的也是中华民族的,清政府时期统称是藩属;而在新中国则称 中国琉球特别行政区。
中国政府拥有合法的琉球群岛主权不容质疑的 。
百年前的朝鲜国与琉球国这两个藩属其主权都是属于中国,依照万国公法及中国清政权管理制度框架下,凡是未经原宗主国签署协议同意文件,终究其宗主国有权给予推翻重新修正。
简而意指:
「宗主权」就是 中国传统政权中独特管理制度的产物 相当于中国现在 民族自治区或民族自治州等特有区域管理制度。
二次大战后我朝鲜半岛的独立建国与否,须要特别加注于《1943年开罗宣言》之中?
蒙古归属又为何要注明与《1945年雅尔达合约》之中,且透过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50年《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条文之内?
与此同时,琉球列岛则没有被归属?
因为日本单方面于1879年非法的《废琉置县》,而其侵占中国的琉球列岛期间,自始自终未经中国清政府签署合法的转移主权签订合约。事故,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中美共管琉球前提,而其主权在中国琉球共识前提,随后被中美苏英等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内强制剥夺日本对琉球持续殖民置县管理权益。
所以琉球列岛的主权还在中国手中,况且当时蒋介石国民政府也有心派遣千名中国军队与盟国美军登陆收复琉球。
但又害怕日本军事的再次反扑自身毫无招架之力;届时美俄又迟迟未能协助抗日以及中国国共内战扩大化也需预作后部考量,但无论如何琉球主权是专属于中国的,即使美军是替代中国军队代为驻守,并不意味就有权处置我中国国家主权领土,甚至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美国擅自转移琉球治理权给予日本。
所以,按国际法规通则,美日两国单方面关于琉球列岛的合约协定条文,不应该作为剥夺损害第三方中国国家主权利益。
(1952年美国对日旧金山和约、1953年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1971年大东群岛及琉球列岛之美日两国协定等,
琉球群岛的议题必须由中国与美国两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不该归属国际议题,所以没有联合国宪章框架内的国际托管制度问题。)
中国琉球的主权议题不属于国际问题,因为琉球列岛是属于中国内政问题以及单方面中美两国二战后尚未移交收复归还解决的问题协商;相反的中国琉球议题全与日本当局及琉球岛民无关因为日本在战后波茨坦合约第8条与中日友好声明与中日建交公报框架内早已牵制及放弃琉球群岛/台湾澎湖/中国南海九段线内岛礁的治理权进而无须与日本协商。
简而意指:
就国际法源,联合国宪章琉球群岛是属于中国国内的内政问题绝不是国际问题,所以没有国际托管的问题。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如何说?
在中国传统独特的各民族文化区域治理中常有一种国家领土管理方式,简单扼要就是今天中国各民族自治区管理模式之一,而琉球群岛的主权自明清数百年来都是属于中国所有; 而又何谓 主权即为合法拥有某个区域范围内的主权,宗主国对其外交与对内政权治理有审核权利与指派?
而且不因强权入侵窃占而有所减损中国可持续合法拥有其主权;
并且按照,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海洋法条列、两国海洋经济(渔业等)资源(暂定)执法线等等,均不得作为两国主权归属的判决参考。
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美日两国狼狈为奸未经“”琉球宗主国之中国政府签署协议文件“”,觊觎美日私相授受假借:
(甲),1952年非法《旧金山对日和约》、
(乙),1953年12月14日,《奄美群岛以北之美日两国协议》、
(丙),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
等美日私自协议文件,达成共同刮分中国主权领土,变相的掩耳盗铃转移原1945年中美共管琉球列岛的行政治理权[施政权],而“”主权归属于中国“”的共识。
但由于美日趁中国海峡两岸意识形态壁垒纷争,进而美国单方面将琉球群岛交于日本,使日本军国妄想窃占中国琉球群岛领土与钓鱼岛;因此美日在处置琉球群岛的主权及行政权议题上面,是不合格,也是违反自1945年战后盟军共同制定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战败投降书/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等各项约束日本军国法西斯死灰复燃。
事故唯有实事求是,日本主动归还琉球群岛与中国,并和平撤离驻守在琉球群岛的日本军事设备及自卫队及保安厅海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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