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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1951年周恩来关于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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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7-7-3 18: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外长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三藩市)会议的声明






上图:1951年6月18日,美国时代杂志的封面人物与标题:共产主义者「周恩来」。这是1951年6月18日的期刊。不过该杂志社在编辑封面下的小字却很有意思:美国的敌人也是中国的敌人。(来源:人民网)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美英两国政府所提出的对日和约草案是一件破坏国际协定、基本上不能被接受的草案,而将于九月四日由美国政府强制召开、公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斥在外的旧金山会议也是一个背弃国际义务基本上不能被承认的会议。

美英对日和约草案,不论从它的准备程序上或它的内容上讲,都是彰明较著地破坏了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的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和协定及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远东委员会所通过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等重要国际协定,而这些协定都是美英两国政府参加签字了的。

联合国宣言规定不得单独媾和,波茨坦协定规定“和约的准备工作”应由在敌国投降条款上签字之会员国进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曾完全同意苏联政府的建议,主张所有曾以武力参加对日作战的国家都参与制定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

但是,美国政府在长期地拒绝实施波茨坦协定原则以拖延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之后,竟由美国一国包办了现在提出的这一对日和约草案的准备工作,而将大多数对日作战国家尤其是中苏主要对日作战国家,排斥于和约的准备工作之外,并由美国一国强制召开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外的和会,企图签订对日的单独和约。

美国政府这一违背国际协定的行动,在英国政府支持之下,显然是在破坏日本与所有与它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缔结全面的真正的和约,并正在强制日本与某些对日作战国家接受只有利于美国政府自己而不利于包含美日两国在内的各国人民的单独和约,实际上这是一个准备新的战争的条约,并非真正的和平条约。




《全文》: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二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英国联合王国政府在华盛顿和伦敦同时公布对日本和平条约草案,美国政府又于同年七月二十日发出召开旧金山会议的通知,准备签订对日单独和约。

本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就此事授权「周恩来」以外交部长名义发表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这一论断,是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的基本内容上得到无可辩驳的根据的。

第一,
由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是美国政府与其附庸国家进行对日单独姚和的产品,所以这一和约草案不仅无视中苏两国政府历次声明中关于对日和约主要目标的意见,并且最荒谬地公然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对日作战的盟国之列。
第一次世界战争后,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略中国,是开始于一九三一年,至一九三七年,更发动了向全中国的侵略战争,至一九四一年,方发动太平洋战争。中国人民在抵抗和击败日本帝国主义的战争中,经过了最长期的艰苦奋斗,牺牲最大,贡献最多,因之,中国人民及其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对日和约问题上是最有合法权利的发言者和参加者。
可是,美英对日和约草案竟在它关于处理盟国及其国民于战争时期在日本的财产和权益的条文中,规定起讫日期,由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而将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以前中国人民独力进行抗日战争那一时期完全抹煞。
美英两国政府这种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敌视中国人民的非法蛮横行为,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并将坚决反对到底的。


第二,
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在领土条款上是完全适合美国政府扩张占领和侵略的要求的。草案一方面保证美国政府除保有对于前由国际联盟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岛屿的托管权力外,并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黄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
「注: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草案另一方面却破坏了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公告中的协议,只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台湾和澎湖列岛及对于千岛群岛和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的一切权利,而关于将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将千岛群岛和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交予和交还给苏联的协议却一字不提。
后者的目的是企图造成对苏联的紧张关系以掩盖美国的扩张占领。
前者的目的是为的使美国政府侵占中国的领土台湾得以长期化,但中国人民却绝对不能容许这种侵占,并在任何时候都不放弃解放台湾和澎湖列岛的神圣责任的。同时,草案又故意规定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而亦不提归还主权问题。
实际上,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此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


第三,
对日和约的最主要目标,如众所知,应该是使日本成为爱好和平的、民主的、独立的国家,并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以保证日本不再度成为威胁亚洲与世界和平安全的侵略国家。但是,美英对日和约草案不仅对此毫无保证,相反的,它还破坏了波茨坦公告及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关于这类问题的规定。
草案在安全和政治条款上,对于日本军队没有任何限制,对于残存的和复活的军国主义团体没有规定取缔,对于人民民主权利没有任何保障。
实际上,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本这几年的一切措施,已经竭力在阻止日本的民主化与恢复日本的军国主义。美国占领当局不是在毁灭日本的制造战争的力量,而是违反远东委员会的政策,扩大日本的军事基地,训练日本的秘密武装,复活日本的军国主义团体,释放日本的战犯,开脱大批被整肃的分子,尤其在干涉朝鲜的战争中已经开始利用日本的人力,恢复和发展日本的军事工业,来支援它的军事侵略。
为了便利美国长期占领日本、不撤退它的驻军、并控制日本使之成为美国在东方的侵略前哨起见,草案更进一步地规定盟国占领军可以经过与日本的协定而在日本长期地留驻下去。
美国政府这一显然违反国际协定义务的计划,是得到成为美国占领日本的政治支柱的吉田政府支持的。
美国政府和日本吉田政府正在互相勾结,阴谋重新武装日本,奴役日本人民,将日本再度推上曾经使日本濒于毁灭边缘的侵略道路,并且是服从于美国侵略计划并为美国政府火中取栗的附属国和殖民地化的道路。这是阻碍日本人民走向另一条和平、民主、独立和幸福的道路的阴谋。
根据上述草案的规定,美日军事协定正在秘密计议中。这一计议中的军事协定正像美英对日和约草案一样,它是敌视中苏两国,威胁着过去曾受日本侵略的亚洲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的。
由此可见,美英政府之所以急于签订对日单独和约,决不是为的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推进日本民主,保卫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而是为的重新武装日本,为美国政府及其附属国家准备新的世界侵略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此不能不表示坚决反对。


第四,
美国政府为了加紧准备新的世界侵略战争,就必然会更加紧对于日本经济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曾一再声明,对于日本和平经济之发展及日本与其他国家的正常贸易关系,不应加以限制和垄断。然而,由于美英对口和约草案是敌视中苏和威胁亚洲国家的对日单独和约,所以它的经济条款也就是排除中苏的,并且是排除不能接受这一和约草案的许多国家的;同时,美国政府更可利用它经过美国公司在日本经济中已经取得的特权及它对于日本和平经济的各种限制,使这些经济条款更适应于它的垄断要求。因此,这一对日单独和约如被签订,日本经济依赖于美国的殖民地化的地位将更加深,不仅军事工业将依照美国的世界战争计划生产,就连一般工业也将为美国的亚洲经济侵略服务,而日本与中国及其他邻国为着发展和平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正常贸易关系,将受到更横蛮无理的限制。这将是日本人民和亚洲人民的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应该予以坚决的反对。


第五,
关于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必须澄清美国政府在美英对日和约草案上故意造成的混乱。草案承认在原则上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之损害及痛苦给予赔偿,但同时又说如欲维持健全之经济,则日本缺乏赔偿能力和履行其他义务能力。
从形式上看,好像美国政府最关心日本经济的健全似的,实际上,美国政府在占领和管制日本的六年当中,已经利用各种特权和限制,窃取了并仍在窃取着日本的赔偿,损害了并仍在损害着日本的经济。
美国政府不让其他曾受日本侵略损害的国家向日本要求赔偿,其不可告人的隐衷,就是为保存日本的赔偿能力和履行其他义务能力,继续供给美国独占资本的榨取。如果说,日本的赔偿能力和风行其他义务的能力已经感到缺乏,那就是美国占领当局过分窃取和损害它们的结果。
只要美国政府遵守国际协定的义务,在和约签订后早日撤退占领军,立即停止建筑军事基地,放弃重新武装日本和恢复日本军事工业的计划,取消美国公司在日本经济中的特权,取消对日本和平经济及日本对外正常贸易的限制,则日本经济就会真正健全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意看到日本能够健全地发展和平经济,并恢复和发展中日两国间的正常贸易关系,使日本人民的生活不再受战争的威胁和损害而得到真正改善的可能。同时,那些曾被日本占领、遭受损害甚大而自己又很难恢复的国家应该保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各项,足以证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是完全破坏国际协定,损害对日盟国利益,敌视中苏两国,威胁亚洲人民,破坏世界和平安全,并不利于日本人民的。美国政府及其附庸国家在这个和约草案中,只追求一个中心目标,即是重新武装日本,以便继续和扩大在亚洲的侵略战争,并加紧准备新的世界战争,所以这个和约草案是中国人民及曾被日本侵略的亚洲人民所绝对不能接受的。
美国政府为了便于迅速签订这一对日单独和约,于是在召开旧金山会议的通知中,也公开排斥主要对日作战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它就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关于不得单独媾和的规定。很显然,美国政府强制召开旧金山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斥在外,就是为了分裂时日盟国,组织新的远东侵略集团。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所谓“三边安全条约”及密议中的美日军事协定都将在这个会议中或会议后成立,它们将威胁着整个太平洋及亚洲人民的和平安全。因此,这个旧金山会议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签订对日共同和约的,即使美国及其附庸国家径自签订了对日单独和约,也是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历来主张,应在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和协定及远东委员会所通过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等主要国际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对日作战主要国家的准备和所有对日作战国家的参加,在尽可能的短期内,缔结共同的而不是单独的、公平合理的而不是强制独占的、真正和平的而不是准备战争的对日和平条约。为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曾授权本人于一九五0年十二月四日就对曰和约问题发表声明,并于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照会苏联驻华大使罗申先生完全同意苏联政府关于准备对日和约的具体建议。凡在那个声明和照会中所提出的关于对日和约的具体主张,中央人民政府认为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现在再一次声明:
「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为了真正有助于恢复亚洲和平及解决远东问题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坚决主张,应该根据苏联政府的提议,召开曾以军队参加对日战争的一切国家的代表的和会,来商定共同对日和约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准备以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和协定及远东委员会所通过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为基础,与参加对日作战的一切国家,就共同对日和约问题交换意见。







备注:
「周恩来」,字 翔宇,生于1898年3月5日江苏省淮安府山阳县(今淮安市),卒于1976年,祖籍浙江绍兴。1910年春,随伯父离开淮安,先后在奉天省银州(今辽宁铁岭市)银岗书院和奉天(今沈阳市)东关模范学校读书。他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缔造者之一。

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
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的分别在:

1943年,美英苏日等方在「开罗宣言」、1945年,「雅尔达密约」将虾夷岛(北海道)擅自划归为日本土地,并强迫中国接受。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第 2 章领土的第 2 条领土放弃、第 3 条信託统治、
1953年12月2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等,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

国际法::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琉球列岛之中美日三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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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7-6 10: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始终关注南海局势。

1950年5月,中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绝对不允许团沙群岛(即今南沙群岛)及南海中任何属于中国的岛屿被外国所侵占。”

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在《关于美英非法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明确指出:
“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东沙群岛、中沙群岛一样,一向为中国领土,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均不受任何影响。”

1956年5月29日,针对菲律宾外长加西亚声称南沙群岛“理应”属于菲律宾,中国政府随即发表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
由于当时海军力量不足,中国军队没能进驻南海所有群岛,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20世纪70年代前,中国军队只进驻西沙群岛的宣德群岛。南海周边国家虽然曾侵犯中国岛屿主权,但还比较有限,并未造成紧张情势。

70年代中期,中国南海周边国家加快侵占中国南海诸岛的步伐。中国政府不断进行主权宣示,声明对中国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同时在力量允许的范围内,以切实行动收复部分被占岛礁,彰显维护主权之决心。1974年1月19日,中国海军进行自卫还击并收复被占西沙岛礁。有限自卫还击标志着中国全面恢复西沙群岛的主权。之后,南越当局多次侵占中国的南沙岛礁。

1978年至1988年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头十年。在南海问题上,中国政府不断提高了对策力度。中国外交部多次声明,中国对包括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拥有主权,谴责越南不断侵占中国岛礁及与苏联签订协定欲开采掠夺中国油气资源的行径。1979年9月,越南发表《越南对于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的白皮书,中国外交部1980年1月发表《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文件,驳斥越南政府编造的谎言及其无理要求。

根据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海洋委员会第14次会议的决议,中国于当年开始对南沙海区进行大面积的考察并选定永暑礁建立海平面观测站。建站工作从1988年1月开始。3月14日,中国与越南在赤瓜礁发生武装冲突,中方只击退越南在该礁盘上的挑衅,并未收复任何被越南侵占的岛礁。1988年5月12日,中国政府发表了《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问题的备忘录》,提出“将南沙问题暂时搁置一下,将来商量解决”的主张。但越方却在冲突后,以进行营救工作为由,继续侵占南沙群岛数个岛礁,中国外交部不得不多次发表谈话,重申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谴责越南的侵略行径,要求越南从所占岛礁撤出。

针对菲律宾对中国南海岛礁侵占,中国也保持克制,主要采取主权宣示的手段。在国内政策层面,为突出中国对南沙诸岛的主权权利并加强行政管辖,中国政府先后于1982年设立海南行政区、1988年改设海南省,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附近海域纳入其管辖范围。

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南沙岛礁、海域被周边邻国侵占分割最严重时期,主权宣示和有限自卫还击没从根本上扭转南沙大量岛礁仍被侵占的局面,中国只保住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整个西沙群岛的控制。中国始终在法理上占有主动地位,即向外界表明,中国一直抱有和平解决争端的愿望。值得一提的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在这一时期得以逐步形成与完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南海面临着不同的地区和国际环境,南海问题呈现出复杂化态势:中越矛盾下降,中菲矛盾上升。南海声索国开始在东盟内部就南海争端进行协商。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让中国南海争端由岛礁扩展至海域。域外大国开始介入中国南海“争议”。与海上纷争加剧不同,中国在这一时期与东盟多个国家的关系以得改善并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下,中国的南海外交政策也做出适度调整,提出通过“搁置争议、友好协商、双边谈判、推动合作”的方针来维系南海的稳定局势。南海声索国明显加紧勘探和开发南海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加紧发展海空军力量,并逐渐采取一致对华立场;域外大国介入。具体策略主要表现为:坚持主权属我;参与对话,不谈主权问题;搁置主权争议;主张和平解决;强调与有关国家进行双边磋商;反对南沙问题国际化;提议共同开发;重视美、日态度与国际社会之反应;依据国际法原则;自我克制,维持现状;鼓励海峡两岸协调合作。在实践层面,为取得同有关国家的共识,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对南海外交政策的表现趋向以维系与东盟国家的稳定关系大局为主,在政策宣示上中方口吻也发生了微妙变化。特别是面对菲律宾等国家挑起的数次事件,中国保持了相当的克制,并积极推进与有关南海争端方的双边交涉和协商,力争保持南海形势的可控制状态。90年代,菲律宾先后挑起了美济礁事件、黄岩岛事件、菲方组织记者采访南沙岛礁等事件,还多次扣押中国渔船渔民。菲律宾成为继越南之后中国南海政策所必须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对菲政策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南海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菲政策并未成为特定的政策;其内容和指导思想同对越政策是一致的——均为:保持克制,建立信任。”经过磋商,中菲于1995年8月10日就南沙问题发表了联合声明,明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同意为在该地区确立行为准则而遵守和平友好解决等八点原则。

其具体内容包括:领土争议不影响双方关系的正常发展,争端应在和平友好并给予平等及相互尊重下,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努力建立信心和信任,强化和平稳定的区域气氛,并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在扩大共识、缩小分歧的精神下,双方应采取合作渐进方式,以谈判获致争端的最后解决;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法公认原则,包括海洋法公约,来解决双边争端;双方对此地区国家所提出南海多边合作的建设性主张及建议,持开放的态度;双方同意在海洋环境、航行安全、打击海盗、海洋科研、减灾防灾、搜救、气象及海洋污染等方面促进合作,并同意在上述某些议题,可最终进行多边合作;所有相关国家在南海海洋资源保护工作上应加以合作;在不影响航行自由的原则下,争端应由直接有关国家加以解决。但菲律宾扣押中国渔船、虐待中国渔民的事件不断发生,中方仍始终保持克制并遵循八点原则。1996年11月,两国领导人达成共识和谅解。现两国间已设有探讨南海地区合作的磋商机制,包括渔业、环保、建立信任措施三个工作组。

1991年11月,中越关系实现正常化。虽有越南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事件发生,但由于两国关系良好发展的大背景,中越在南海问题上没有再发生大的冲突。而且,两国间就边界、领土争端等建立了谈判机制(先后成立了陆地边界联合工作组、划分北部湾联合工作组和中越海上问题专家小组),并取得重大进展:
1999年12月30日,两国签订了《中越陆地边界条约》,
2000年12月25日,签订了《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解决了存在多年的陆地边界与北部湾划界问题。这为中越南海问题的谈判解决提供了契机。这一时期,中越之间在南海也发生过摩擦,如“万安北-21”石油合同区问题,结果总以中方的容忍克制而平息。

中国坚决反对将南沙问题国际化,并高度关注美国、日本等域外力量的反应。在与南海周边国家的主权争端问题上,中国一向坚持通过双边磋商进行讨论,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与不同国家的争端的性质、范围、程度均有所不同;相关国家提出主张的依据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宜以多边方式解决。如1995年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强调:“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南沙争端应通过双边协商和平解决”。在主张通过双边谈判协商南海问题的同时,中国也明确反对将南海问题国际化,同时表示不接受外国力量介入南海“争议”。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在对待“处理南海潜在冲突研讨会”的立场方面得到了体现,中国反对将该会议官方化、正式化的提议。对于域外因素的渗入,一方面,中国政府明确“中国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及相关海洋权益,不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按照国际法通过南海国际航道的航行、飞行自由和安全”,并在与南海周边国的双边文件中明示“争议不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以驳斥域外大国介入的一些借口;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强调“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指出“如果有人想利用南海问题干扰中国与东盟国家发展友好关系,那将是徒劳的”。

随着中国与东盟多数国家关系的改善,中国也希望通过加强与该地区组织的关系,维护这一地区的稳定与双边关系的发展。
1992年7月,第25届东盟外长会议通过《东盟关于南中国海宣言》;
1999年11月,东盟成员国达成关于在“南海中存在主权之争的海域”的行为准则的协议,即冻结现状。东盟《关于南中国海宣言》中的基本原则和东盟关于建立南海地区行为准则的倡议,客观上有利于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因而中国政府对其持赞赏和欢迎的态度,并积极参与其中。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在金边“10+1”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签署了《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承诺尊重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所确认的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在解决争议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

《宣言》的签订对在南海减少战争威胁或军事冲突,在该地区建立一个合作、和平与稳定的环境,在东盟与中国之间促进建立信任和相互理解具有重大意义。《宣言》是中国与东盟就南中国海问题签订的第一个多边政治文件,它确立了中国与东盟睦邻互信的伙伴关系,各方领导人首次承诺保持克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共同维护南中国海的和平与稳定。《宣言》的签署化解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许多怀疑和误解,增进了双方的互相信任,规范了南中国海地区国家的行为,营造了和平稳定的环境,在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宣言》在性质上只是一个多边政治文件,并不具有国际法上条约的拘束力。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宣言》,将打击重点放在“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这对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联合打击海上非法活动,为地区安全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保证。





备注:
1958年,越南总理《范文同》给中国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一份正式外交函电。在这份函电中,越方政府明确承认,西沙、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郑重表示: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项决定”。

上图:1958年9月14日,越南总理范文同致中国总理周恩来的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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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关天培 发表于 2017-9-8 13: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歷史上的今天】
1951年9月8日美、日等49國在舊金山簽署《對日和約》,海峽兩邊均被排除在外;同一天美日簽訂《安保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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