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21-10-16 22:17:01

文注释《从国际法角度看琉球群岛主权归属》

《李明峻:从国际法角度看琉球群岛主权归属》
选自:中国-台湾地区,2005年夏季号,国际研究季刊第1卷,第2期,页51-81
文:李明峻
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近代对于「琉球主权之归属是否于日本?」,中国台湾当局曾表态仍存有其适法性的争议。由于,中国台湾当局与日本欠缺正式国与国的外交关係。因此,台、日双边各分别以民间组织「日本交流协会」和「亚东关係协会」为办理业务,但又因对琉球主权尚存有争议,故与琉球(冲绳)地区的业务,并不透过「亚东关係协会」,而是由「中琉文化经济协会,驻琉球办事处」直接办理。就此而言,台湾与琉球地理上相依,且有极深的历史渊源,故对琉球主权归属全面主客观的剖析与其国际法则根据做正确梳理的认知,实有其迫切性推广大大的宣传。以下本文:将1949年之前,「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统一称为:《中国国民政府》。1949年之后,「国民党蒋介石所领导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政权」,统一称为:《中国台湾当局》。


日本明治革新后军国主义抬头再无所顾忌下片面的非法「废藩改县/废琉置县」、(三)在中国清政府遭逢百年不遇之大变局内忧外患交迫下,对于闽浙外海的零星散落的群岛琉球中山王府(国)世代享有《一国两制,琉人治琉》的地方治理权益被日本侵占一事,最终不得不采取「主权在我,搁置争议」的隐忍最高方针。随后逮至因中国对朝鲜宗主权的坚持,从而引发朝鲜半岛的甲午战争,战后被迫签署「马关条约」协议,之后确认定中国清政府(1)放弃对朝鲜半岛宗主权国权益。(2)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澎湖等地上物之主权给予日本已告确立后,导致中国政府更加无心无力顾及东海上的琉球列岛被侵占一事。其次,二次大战前后的盟国国际协议文件中,由于当时(1)美、俄意识形态的对垒,二战后,强权觊觎亚洲重新分配新势力区域范围。(2)中国也尚未存有强大国防海上军事装备支撑、并且在国内各界百废待举经济金援多所依赖美国的援助、相对亦对琉球列岛自1879年,被日本所侵占后,虽然中国内部爱国学者、官员曾纷纷发表示二战后,中国应坚持对琉球的宗主权国权益,从而自战后的日本,强制接管琉球一事,此点却甚少著墨。中国国民政府虽为战胜同盟国,但却顾忌与美国在亚洲的利益形成阻拦而冲突,盟国彼此对二战后的亚洲新布局,其最不希望看到中国借着同盟国协议,轻而一举收回东海海域的琉球、台湾、南海、南太平洋等列岛群后,形成中国海军从沿岸港口出发能直接自由巡弋的通行太平洋洋面。最终,中国在盟国文件讨論期间,对外则仍保持着与前朝清廷政府般的「主权在我,搁置争议」的隐忍缄默意見为最高方针。之后,美国为了二战后,能有插足与垄断亚洲庞大经济建设、军事战列的利益,从而拒绝琉球的宗主权国,同时是战胜的同盟国中国政府积极参与接管琉球,改由美军独霸演出军事占领「託管」琉球,并以无中生有的日本仍对琉球保有「剩余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为由,预留往后美国私相授受将依《军事占领治理管辖权》归还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turn)移转予日本之伏笔,按理中国台湾当局在前有中国北京中央政府追击,被后面对盟国美国政府撑腰扶植,在美军如此独霸、独断强硬下的决定,应无法再于琉球主权归属议题上有所正面冲突与争执。

1949年10月,《中华民国之国民政府》覆灭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北京宣布成立中央政府。然而,在欧美强权扶植之下残存的国府党政军大员与滞留台湾的国民党蒋介石结合后,另组「中国台湾当局」政权企图由其持续的非法代表中国各族人民,持续的使用「中国国民政府」与各国签署各种协议文件等,但台湾当局能否具有国际法理原则上《国家之行为能力》,并承认「中国台湾当局」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中央政府》的国家合法性?仍是值得商榷。




文注释:
1),美国琉球民政府1953年12月25日,发佈并施行的「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第
二十七号公告。惟同时依据大英百科全书,则稍有出入,处於北纬二十四至三十度与
东经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三十度之间。

2),「琉球认同与归属論争」张啟雄等著,中央研究院东北亚区域研究,初版,2001。

3),See generally 程家瑞主编「钓鱼台列屿之法律地位」,东吴法学院,1998年。自1969年起,「钓鱼臺列屿」成為纷争的焦点便在於台湾与日本大陸棚间极可能蕴藏世
界最丰富的海底油田资源,其归属始成问题,包括中共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态度亦
从承认到发现上述石油资源后遽转為称「钓鱼臺列屿」為其「神圣領土」,參宇佐美滋
「尖阁列岛问题」,页 208-212,尾崎重义「尖阁诸岛的归属问题(上)」,页 227-232。參照丘宏达,「关於中国領土的国际法问题論集 肆、钓鱼臺问题研究」,台湾商务印书管发行,民国六十四年四月初版,页 69-71。

4),參附件一、二外交部於 1971、1972 年所发的声明,但似乎仍围绕在我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争议上。惟由此愈見本文研究的重要性。

5), 井上清,陈其南译,「钓鱼台列屿-历史与主权问题的剖析」,日本现代评論社,1972年10月,页75;李则芬 「中日关係史」,台湾中华书局,1970年4月初版,
页 244。

6),1372 年明太祖朱元璋给琉球的中山王察度下达詔諭后,琉球的北山、中山、南山三王遂开始向明政府朝贡。从此琉球成為我国的藩属,1392年,明太祖有見於琉球对於來华
使节海上航行的困难,特赐闽人善於造船航海的技术者三十六姓人家移居琉球。这一
点是后來促进琉球对海外贸易的关键。闽人三十六姓中包括『知书者,授大夫长史,
以為朝贡之司;习航海者,授通事,总為指南之备』。可知他们不仅是善於操舟者,且担任通译和其他与朝贡有关的事务。他们在琉球定居以后,便成為代表中国长期协助
琉球,增进中琉关係的一群优秀人员。他们子孙繁衍,為琉球人尽过许多勞积。1416
年,中山王尚巴志征服北山。1429年,中山王尚巴志征服南山,形成统一的琉球王国(第
一尚氏王朝),每一代国王都需要由中央政府册封任命。中央政府不干预琉球王国内部
事务,像现在的香港和澳门一样。「琉球事略」桂山义树著,新文丰,臺一版,民 78。

7),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主编「第一届中琉歷史关係国际学术会议論文集」,丰見山和行,「琉球王位与册封关係」,页 393-440,聯合报文化基金会、国学文献馆出版,民国七十六年十月初版。

8),丘宏达,「现代国际法」,三民书局八十四年十一月,页 524。

9),李则芬,同前註 4,页 252;郑海麟,「从歷史与国际法看钓鱼台主权归属」,海峡学术出版社,民国九十二年,页 138。在明末清初时期,琉球王国分别向中日进贡的事实并未為中国所知,此亦种下日后琉球王国為日本所灭,中国却使不上力的远因。

10),李则芬,同前註 4,页 241-2;郑樑生,「中日关係史研究論集(一)」,明代中琉兩国封贡关係的探讨,文史哲出版社,民国七十九年七月初版,页 123-6。

11),与法是在一八五五签订修好条约,与美国是在一八五四年签订修好条约,而与荷蘭是在一八五九年签订修好条约。

12),丘宏达,同前註 1,页 18;井上 清,同前註 4,页 70-5;林明德,「日本近代史」,三民书局出版,民国八十五年四月,页 129-132。

13),林明德,「日本近代史」,三民书局出版,民国八十五年四月,页 150-152。

14),郑海麟,同前(注7),页 139;註四,李则芬,同前(注4),称「中日北京专约」,页 252。

15),即处分官松田道之。

16),冲绳大百科事典刊行事务局编,「冲绳大百科事典」,[ 出版者不详] 1983,页632。

17),冲绳大百科事典刊行事务局编,「冲绳大百科事典」,[ 出版者不详] 1983,页645;冲绳大百琉球大学短期大学部编,「文献史料 近世冲绳 社会、文化史的研究」,那霸市: 编者, 1979,页 368-340。

18),表示丰臣秀吉命岛津义久出兵琉球以來,其后德川家康再命岛津家久出兵琉球,家康与秀忠命琉球為萨摩籓属地。參照国际法事务研究会,領土,庆应通信,平成二年六
月,页 120-121。

19),当时李鸿章和日方代表均认為琉球共 36 个岛屿,钓鱼台列屿并不在 36 岛之内。同时,在其后的「分岛改约」方案中,无論是日本提案还是中国提案,都认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在琉球之外,并没有当作谈判内容。

20),同前(注9);郑海麟,同前(注8),页 143。

21),对此,在《钓鱼列岛(尖阁列岛)的歷史与归属问题》一书中,日本学者井上清有这样的阐述:“然该条约之所以没有生效,是因為清国皇帝反对该约有附带条件而拖延批
准时日,但并非是决定放弃所有权”。清国皇帝令其政府继续与日本谈判,但双方最终
仍未能达成协议,这一问题就这样遭到搁置。

22),丘宏达,同前(注1),页 19;井上 清,同前(注4),页 77-85。

23),參照 1953 年「行政院函復对美国逕将奄美大岛交予日本一案处理情形请查照案」第三点:「自公元一三七二年至一八七九年……,中国在琉球群岛享有宗主权……。中国政府对予琉球群岛并无領土要求,亦无重建其宗主权之任何意图;……」。「立法院公报」,第十二会期第八期,页 88-89。

24),五十嵐博之,『連合国家』,东信堂。

25 同前(注1),页 71。

26),同前(注2),页 18。

27),严格以观,「征服」係指以武力或战争过程中,征服国将被征服国全部領土併入版图而言,P. Reuter, p. 174;英美国家称「镇服」(Subjugation)。此处称「相近」,乃因「征服」主要係指兩国发生战争,領土主权由战败国移转至战胜国,而日本入侵琉球王国显然与此定义有间,艮以兩国并未事先发生战争,而係以日本主动入侵。

28),係指「使交战国於战争结束后之际以佔領地為領土之原则」,參陈荔彤「臺湾主体論」,页25,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 4 月,初版一刷,页 25。

29),苏义雄「平时国际法」,三民书局八十二年十月修订三版,页 178。

30),同前(注39),页 26。

31),參一九二五年「国际法法典化草案」第三十项宣示;一九二八年法国巴黎「废战公约」;

32),「开羅宣言」的国际效力争执最烈者其实在国内,主要争点在於「台湾主权是否未定」上。

33),原文如下:「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 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34),同前(注33)。

35),丘宏达,「现代国际法參考文件」,一、日本向同盟国投降文件(1945.9.2)第六点:「余等兹代表天皇与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担任忠实执行波茨坦宣言之各项条款,并发佈及採取经盟邦统帅或其他经指定之盟邦代表,為实施宣言之目的,而所需之任何命
令及任何行动。」

36),此部份将于「旧金山对日和约」及以下「琉球群岛的国际地位与国际法的问题」一併論及。

37),聯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按据本宪章第一条所载聯合国之宗旨,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為:……增进托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上进展;并以适合
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係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38),丘宏达,同前註 1,页 28-29;司马桑敦「中日关係二十五年」,日本索取琉球的一段祕闻,聯合报丛书,民国六十七年二月初版,页 245-251。

39),丘宏达,同前(注1),页 21。

40),「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十六条:「日本准备与任何签署或加入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国宣言,且对日本作战而非本条约签字国之国家,或以任何以前构成第二十三条中所指的国家的領土的一部分而非本条约签字国之国家订立一与本条约相同的或大致相同
之双边条约,但日本之此项义务,将于本条约最初生效后三年届满时终止,倘日本与任何国家成立一媾和协议或战争赔偿协议,给予该国以较本条约规定更大之利益时,则此等利益应同样给予本条约之缔约国。」

41),同前(注13),页 54。

42),原文如下:「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Nansei Shoto south of 29deg.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 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43),原文如下:「to promote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educational advancement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trust territories, and their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towards selfgovernment or independenc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each territory and its peoples and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peoples concerned, and as may be provided by the terms of each trusteeship agreement;」

44),丘宏达,同前(注1),页 22 參照。

45),同前(注2),页 28。

46),同前(注13)。

47),即上述「冲绳归还条约」。

48),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urrent Documents,1956,Washington, 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59,p.815

49),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urrent Documents,1957,Washington, 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1,p.1158.

50),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urrent Documents,1961,Washington, 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5,p.965.

51),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urrent Documents,1962,Washington, 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6,p.1034.

52),United State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Vol.15 Part' 2,Washington 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4,p.1371。日文本見冈仓古志郎及牧瀨恆二编,前引(注10)五,pp.146-147。

53),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52 No.1336 (February 1.1965), p.135.

54),Id., Vol.57,No.1476 (October 9,1967), p.458.

55),Id.,Vol.57,No.1484 (December 4,1967), p.745-746.成立询问委员会的协定在一九六八年一月十九日於美国换文签订。United State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Vol.19 Part' 4,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9, p.45。

56),引自,「琉球」,行政院新闻局,民三十六年印行,页 1。同书结論部分說:「从地理上說,如果把台湾和海南岛比做中国海疆上的兩只眼睛,那麼琉球群岛和西南沙群岛就可以比為中国海疆上的兩个触角,都是不可缺少的。从歷史上說,琉球和中国发生关
係远在一千三百餘年以前,而琉球之為中国藩属完全没有一点胁迫的意思而纯粹基於琉球人的自愿。所以美国葛德石教授(PROF,GEORGE B,CRESSY)在他的著作之「亚洲之地与人」裡說:『中国,台湾,琉球,既有如此之歷史关係,要求恢復自属当然』」,同书,页 18。

57),如:「傅角今、郑勵俭」著的「琉球地理誌略」,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三十七年出版,页85-86。

58),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係」,台北:中华民国外问题研究会,民国五十五年版,页 10。

59),同上,页 15。

60),同上,页 22。

61),聯合国宪章第八十六条一项(丑)款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非托管領土者,為託管理事会理事国,不必经过选举。

62),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前引(注19),页 32。

63),同上,页 44。

64),同上,页 19。中共虽亦未參加和会但其立场与苏聯相同,偽外交部长周恩「保证美国政府…获得对琉球群岛…等的託管权力…而这些岛屿在过去的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離日本的。」(著重点是笔者加的)。見「日本问题文件汇编」,北【平】:世
界知識社一九五五年出版,页 69。

65),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前引(注19),页 92。

66),American Foreign Policy,1950~1955,Basic Documents,Vol.1,Washington,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 页 453.

67),关於这点,中华民国外交部对日和约研究委员会编译室,曾參照当时日本「每日新闻」、「朝日新闻」等关於日本国会讨論金山对日和约的经过,做成下列观察:「…琉球…群岛等,亦係日本歷史上旧有的領土,划归託管,似与聯合国宪章未儘符合,託管之目的,在領导受託管地区之居民,趋向独立或自治之途径。似此,则日本对该向岛屿之
主权,恐将日趋消灭…以上為反对党所持之理由…【日本】政府之解释,约為以下三
点:(1)对於日本犹存餘悸之菲律宾等国,主张明白规定日本放弃该项岛屿,而其他同
情日本之国家,则主张交还日本,由於双方争执不决,因此交付託管作為折衷方案。(2)
美国对於託管问题将暂时搁置不谈,而维持现狀,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如何行
使,或将予日本政府洽商…」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前引註一九,页 125-126。

68),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Vol.136 p.50。中文译文引自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前引(注19),页 95。

66),American Foreign Policy,1950~1955,Basic Documents,Vol.1,Washington,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 页 453.

67),关於这点,中华民国外交部对日和约研究委员会编译室,曾參照当时日本「每日新闻」、「朝日新闻」等关於日本国会讨論金山对日和约的经过,做成下列观察:「…琉球…群岛等,亦係日本歷史上旧有的領土,划归託管,似与聯合国宪章未儘符合,託管之目的,在領导受託管地区之居民,趋向独立或自治之途径。似此,则日本对该向岛屿之
主权,恐将日趋消灭…以上為反对党所持之理由…【日本】政府之解释,约為以下三
点:(1)对於日本犹存餘悸之菲律宾等国,主张明白规定日本放弃该项岛屿,而其他同
情日本之国家,则主张交还日本,由於双方争执不决,因此交付託管作為折衷方案。(2)
美国对於託管问题将暂时搁置不谈,而维持现狀,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如何行
使,或将予日本政府洽商…」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前引註一九,页 125-126。

68),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Vol.136 p.50。中文译文引自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八),前引(注19),页 95。

69)見我方约稿第二条。载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九),「中华民国对日和约」,台北: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民国五十五年出版,页 9。

70)中日和约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签字。同年八月五日生效。全文見外交部编「中
外条约辑编」,台北:外交部,民国四七年出版,页 248-257。

71)American Foreign Policy,1950~1955,Basic Documents, supra,note 28,Vol.2,pp.2427-2428.。

72),United State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Vol.4 Part' 2,Washington 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95,p.2912.

73),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Vol.1,8th ed, by H. Lauterpacht, London, Longmans,Green,1995, p.873.。

74),見前引(注14)。

75),直到七十年代,国民党还公开支持蔡璋的「琉球復国运动」。

76),井上 清,同前註四,页 75。

77),原文如下:「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 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78),原文如下:「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islands as we determine.」

79),同前(注13),。此不尽相符係站在中华民国立场主张,另一論调亦可认為,既然以美国為「唯一」管理当局订明於和约第三条中,则显然已符合波茨坦宣言第八点所谓的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

80),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九),页 9。

81),「日本问题汇编」,北京世界知識社,一九九五年出版,页 69。

82),程家瑞主编,同前註 1,丘宏达,「钓鱼台列屿主权争执及其解决方法的研究」页 160;劉予苇、赵建民主编,同前註 30,页 390。

83),劉予苇、赵建民主编「日本通史」,「…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政府忙於内战,大英帝国以精疲力竭…,只有苏聯提出…,把北海道的北半部及全部千岛归於苏聯佔領」,五南图书出版公司,民国八十年八月初版,页 367-8。

84),同前(注13),页 32。

85),以外交的方式通知、照会相关国家,引发相关国家对对既定法律情势的同意,苏义雄,同前(注40),页 174。

86),占領国必需在该地行使有效的管辖权,如维护境内最低程度的法律秩序和排除第三国的任意干预,苏义雄,同前(注40),页 174-5。

87),换言之,一八七九年日本废藩改县,其实也是一种殖民地统治(注87),而在琉球群岛由美国归还日本之际,琉球亦有反对声浪,甚而亦有日本学者认為应立於琉球独立建国的基础上,与日本形成「聯邦」或「合邦」的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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