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列岛的企业是琉球商。 日本殖民者的主权领土,依法不及于琉球列岛,琉球列岛的企业不是日本商社。 过去中国两岸三地新闻媒体向来部分由亲美媚日的卖国贼把持的,“党报不姓党”、“新闻媒体公开自甘堕落为敌对外部势力宣传”。 但是今天起我们不该再纵容新闻媒体人们“”假借新闻自由“”,公然误导人民错误意识,变相的将国家主权领土变卖。 我们要有勇气揭发他们劣质的言行,纠正新闻者成为卖国急先锋。 备注: 琉球列岛实属中国尚未收回的领土 1855—1859 年间,琉球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丰”年号,故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认可。至清末,由于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与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随后越南、朝鲜先后脱离中国。但与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 1885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 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 1943年,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英苏迫使中国签署发表”开罗宣言“,再次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地位,给予朝鲜独立建国。 然而,自1879 年日本单方面以军警武力强行窃占中国属国琉球中山国,日本强制的废琉置县殖民,虽将琉球改名为冲绳,至二战结束,中国历届政权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1971年美国政府特别澄清表示:归还日本的仅为“琉球治理行政权”,并非认定琉球主权应属日本,有关主权的争议,美国不拟介入。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989 备注: 中国政府享有对琉球国的“”宗主领土权“”的权益。 琉球国王享有琉球列岛的“”治理管辖权“”的权益。 中国拥有琉球群岛主权一脉相传。中国五百年来的"属国"琉球国,凡其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 未经册封以前称琉球"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中央皇室政权承认其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 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虽有"蕃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它“”不是个完全独立自主国家,“”它“”的外交军事领土变更则是必须受到中国中央皇权监督而有所节制,事故“”它“”与中国中央皇权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简而言之,“”它“”藩属国与中国中央皇权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从属关系。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 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 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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