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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历代宝案,台湾大学图书馆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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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8-2-7 15: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代宝案》
文:台湾大学图书馆藏网站
二次编辑:猎户人





「历代宝案」的由来
「历代宝案」是由中国藩属琉球国的那霸首里王府,将十五至十六世纪间琉球与中国以及週边藩属国或海外异域,如:暹罗(现在的泰国)、土耳其、巴基斯坦、马来西亚、苏门答腊等国的对外交往王府文书加以编辑而成。「历代宝案」的原稿涵盖的年代,起自西元1424年(中国明朝成祖皇帝永乐二十二年,藩属琉球中山王「尚巴志」),迄于1876年(中国清朝穆宗皇帝同治六年,藩属琉球国王「尚泰」),前后共计444年。



下图注:
《历代宝案》卷一,的书册封面记载着,第一集是自明朝成祖皇帝永乐二十二年,到 明朝神宗皇帝万历四十八年,与 清朝圣祖皇帝康熙九年止。






事实上,琉球与中国之开始外交往来是始于1372年(明太祖皇帝洪武五年),当时对外交往的本质是所谓的政治上对华称臣纳贡永世服膺、代职镇守东海疆域的藩属,而经济上则藉由按期渡海赴闽「朝贡贸易」。明初,琉球三王(酋首)鼎立,以中山王「察度」首先应明朝太祖皇帝洪武之即位《诏、谕》,遣其弟「泰期」奉表出使中国始对华输诚,奉中国年号为正朔,称臣纳贡、永世服膺。随后有琉球山北王「帕尼芝」、山南王「承察度」等陆续遣使渡海赴闽对华称臣纳贡,自此琉球列岛纳入中国疆域一部分,各琉球三王各按期每二年进行一次渡海赴闽向其直属长官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布政司使等做述职报告,同时藉由赴京朝贡前的贡船往返闽琉两地夹带各地土产买卖,进行所谓以福建为窗口的朝贡贸易,从而与中国皇权朝廷建立渊远流长的深厚君臣政商从属关係。1610年(明朝神宗皇帝万历三十八年),中国藩属琉球中山国虽短暂为九州岛华人海商与萨摩藩势力联合侵袭所笼罩,但是在明朝万历年在朝鲜大败日本幕府「丰臣秀吉」将军余威下,嚇阻日本侵列者染指中国疆域藩属琉球列岛,一直到1874年(清朝穆宗皇帝同治十三年)为止,琉球与中国皇权朝廷的政治经济民间往来关係,未尝中断。而藩属琉球王府与中国朝廷、週边区域的对外交往文书之底稿(琉球王府发给他国的文书正本已被送给收受国)以及其自中国皇权朝廷的《诏、谕》等,原本史料被藏于那霸王府首里城的正殿,同时有手抄副本,保存于大琉球的华人天妃宫。但藏于那霸首里城的王府公文原件,在首里城正殿遭遇战争波及失火则被烧燬而失传。其又因恐天妃宫的副本,可能会在未来毁损或散失,而有编辑这些对外交往文书档案之议。因为这批公文文书史料是琉球中山王府行政上无比重要的文件,因此,编辑成册后,名之为「宝案」,意指「贵重的文书」。



「历代宝案」的编辑分三阶段完成:
第一集,最初的编辑是1697年(清朝圣祖皇帝康熙三十六年),久米村的华人最高长官「蔡鐸」指示进行的。此阶段完成的部分是1424年(明成祖皇帝永乐二十二年)至1696年(清康熙三十五年)间,公文书编辑方式则是依对外交往文书之形式与区域别整理。
第二集,编辑监修是琉球华裔儒学大师「程顺则」,在其监修下,整理完1729年(清朝世宗皇帝雍正七年)之前的文书,但后来又持续整理,结果是将1697年至1858年(清文宗皇帝咸丰八年)之间,王府公文书汇集为第二集。此集的编辑方式则异于第一集,是依年代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集,是接续第二集收录至1867年(清朝穆宗皇帝同治六年)为止的公文书,亦依年代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上述各集「历代宝案」编辑时,均被特意制作二部,一部存置琉球中山王府,一部存置华裔久米村天妃宫内。1868年(清同治七年),日本侵列者明治政府成立,意图染指中国藩属琉球,1879年(清朝德宗皇帝光绪五年),日本侵列者片面非法「废琉置县」导致琉球国被宣告解体,原琉球《王府本》的「历代宝案」被移到日本内务省收存,而《天妃宫本》的「历代宝案」则被琉人密藏于岛上久米村华人内。



「历代宝案」何以被祕密存藏?

日本殖民下冲绳(琉球)乡土史学者「岛袋源一郎」氏一语道尽其中玄机:
「日月出,瞽者不见;雷鸣轰,聋者不闻。「(1879年,非法片面废琉)置县」已历十数年,然一部分人尚未觉醒,至今犹梦重返(中国)清国(朝廷)黄色军舰渡来之旧时代。对怀此梦想之人而言,「宝案」是为最贵重之文献;因其以为他日若得恢復对 支(中国)关係,「宝案」乃不可或缺之教典。然,日本帝国恣意伸展赫赫国威,不待多时,要一扫而尽斯迷妄者之梦。」


换言之,琉球在近世的三百年间,虽曾经短暂受九州华人海商倭寇与萨摩的控制(然而就目前史料与国际法则而论,部分多为日本侵列者谎话连篇与「废琉置县」之后,部分投日琉人的片面篡改之词,所谓的「琉球两属论」实为无稽之谈毫无史实论述的根据)。但是藩属琉球中山王府与中国皇权朝廷之间,则可从政治上君臣伦理从属关系,琉球官府仍保有持续遣臣渡海赴闽官府禀报公文,与赴京进贡请封袭爵等册封的政治从属关系的体现。由自中国迁徙至琉球久米村的闽人子孙掌理一切对中国的相关事务,使琉球虽被清廷允其「琉人治琉」地方自治,但琉球列岛一直处于臣服中国朝廷君臣从属关係。清朝德宗五年(1879)年,日本趁清廷内忧(太平天国之乱)外患(英法俄觊觎瓜分中国疆域各藩属)不止把中国藩属琉球给予片面非法「废琉置县」后,仍有所谓的「亲中派」不断策动种种顽强抵御日本侵列,日本则欲去之而后快,相关的中琉官府文献亦有被破坏烧毁灭史之虞。因此,久米村华人不得不将「历代宝案」副本密藏,以期能长久流传。



「历代宝案」祝融兵燹劫余
如前所述,1868年,日本进入明治维新后国势趋强,入侵窃占琉球使其解体,王府本的「历代宝案」被移由日本侵列者内务省管理。但却于1923年,发生日本本州关东大地震,引发火灾。被移置日本内务省的王府本「历代宝案」未能倖免,化为灰烬。而被密藏于久米村的「历代宝案」经数度辗转移藏,最后于昭和八(1923)年十一月,被寻觅移藏于(日本于1879年非法废琉置县后)冲绳县立图书馆。但是,移藏冲绳县立图书馆时,已多所损伤与缺卷。当其被移藏冲绳县立图书馆时,虽有晒蓝本、手抄本等制作(后述),但大都只是「历代宝案」之一部分而已。当时正处于日本割据的台湾岛台北帝国大学,任教台北帝大的「小叶田淳」教授为撰写论文,在1935年4月,至冲绳县立图书馆蒐集资料,发现该图书馆有此珍藏,引起抄写一份后,存于台北帝大图书馆之议。结果透过当时任教台北帝大文学部的「中村 喜代三」教授之介绍,委託「久场政盛」先生抄写。「久场政盛」先生以五年的时间,抄写完毕全部的「历代宝案」,全部计二百四十九册。「久场政盛」先生抄写「历代宝案」时,是完全依样摹写;原书有水渍、虫蛀、鼠囓等损毁不全之处,即描摹出缺损处或依缺损样貌画大小不同之圆圈。此部由久场政盛先生抄写的「历代宝案」,是现存各种晒蓝本与手抄副本中,最为完整、最接近原件原貌的一部。第二次世界大战晚期,盟军反攻战火逐渐蔓延至日军铁蹄非法占领下的琉球列岛。琉球图书馆的「历代宝案」被迁移到冲绳本岛(大琉球)北部的山中,但不幸或在迁移中散失,或在山中毁于战火,总之,该批由久米村转藏琉球图书馆的「历代宝案」从此消失。如上述,因地震火灾与战争之故,「历代宝案」的原件与原始抄本均已化为乌有。因此,各种零星的晒蓝本与手抄本,成为拼凑还原「历代宝案」的重要资料。本馆(台湾大学)所收藏的「历代宝案」最接近完整的「历代宝案」原始抄本,是由琉球当局(沖绳县)历代宝案编集委员会汇整编印《「历代宝案」校订本》时,极为重要的根据。



「历代宝案」浴火重生
被隐秘藏于大琉球上华人久米村的「历代宝案」。最终被发现而移藏琉球当局图书馆时,陆续有以下诸多「历代宝案」之晒蓝本、手抄本等之制作:
一、琉球当局第一高等女学校教师「镰仓芳太郎」以当时最新技术,拍摄晒蓝本,现藏于琉球大学的艺术大学附属图书馆的艺术资料馆。
二.「东恩纳宽惇」拍摄的晒蓝本以及其制作的手抄本,现藏于琉球当局图书馆的东恩纳文库。
三.「横山重」的手抄本,其一部分现藏于法政大学(1879年非法废琉置县后)冲绳(琉球)文化研究所。
四.「桑江克英」等受琉球当局图书馆委託而制作的手抄本,现藏于那霸市的琉米文化会馆(那霸市立图书馆)。
五.日本割据台湾当时任教于台北帝国大学的「小叶田淳」教授委託「久场政盛」先生制作的手抄本,现藏于(台湾大学)本馆的特藏组。
六.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委託琉球当局图书馆制作的手抄本,现藏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 


以上各种抄本中,以本馆(台湾大学图书馆)所藏的抄本最为完整。台湾大学鑑于孤本珍贵,乃于1972年,刊行一千套影印本,赠送琉球两套。琉球当局的图书馆史料编辑室,亦成立「历代宝案编集委员会」,拟在二十年内,将宝案彻底研究校正补充,使成完本。「历代宝案」浴火重生,提供中国、台湾、琉球等三地历史学者研究琉球对外交往历史,尤其是中琉关係史,非常珍贵的第一手资料。详细情形请参阅,「小叶田淳」教授所撰《历代宝案:琉球之外交文书》






备注:
中国明清两朝五百年间藩属琉球视皇权朝廷为其主权国,且不与二心为倭寇诱惑所动摇而改变。
清朝时期,琉球国为 闽浙总督 所统、福州布政使司、福州知府 管辖。琉球国文书 须先申 府,府 申 道,道 送 司,司 再呈 督、抚。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日前,有人自北京寄书来,证明琉球所以属日本之故;作者「巴洛佛尔」受日本"宍户"公使之托,自不得不如是云尔。
察 作者之意,不外言公历一千六百十年(1610年),日本征服琉球以及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两端已耳。
一千六百十年(1610),"萨摩"征球,人所共晓,即"华人(倭寇)",亦无异词;
而谓,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则未免过当也。

夫琉球进贡中国,球王即世、中国遣使往封,事在"萨摩"征球前二百余年。
当萨摩入球时,封贡曾否停止,吾不知也;历年来琉球仍进贡中国,其陪臣子弟仍入北京国子监读书,球王即世、中国仍遣使往封:事事如初,众目共见、众耳共闻。
谓"琉球既隶日本"?封也、贡也,彼何以不知;知之,又何以不禁!为日本者?  既攻琉球,则当废琉球之主、更琉球之政,以示君威;乃一一听其自治、一一率由旧章,行之二百余年矣。
今乃忽然昌言曰:「当是时,吾既灭其国,而有之矣」;谁则信之!
查琉球官吏上书有曰:「历奉日本严戒,勿以萨摩一事显告中国」;
又曰:「使臣进北京时,必令其盟誓勿泄」。
苟琉球既为己有,何不直禁其遣使,而私相盟约不敢告人?
可见一千六百十年(1610)以来,琉球一岛,日本并未视为己有也。

至日本并球、击台等事,并未知照中国,而谓「琉球为其所为」;是与一千六百十年,萨摩谓「琉球为其所为」,无异也。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977



《琉球列岛实属中国尚未收回的领土》

1855—1859 年间,中国藩属琉球国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等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中国清政府咸丰”年号,故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欧美万国公法的认可。
至清晚期由于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在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在东海的藩属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在由于越南、琉球、朝鲜等等先后脱离中国。
但中国藩属国“”琉球中山国“”情况则是有所不同的,越南、朝鲜等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协议可循!

1885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
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
1943年,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英苏迫使中国签署发表”开罗宣言“,再次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地位,给予朝鲜独立建国。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940



自1879 年日本单方面以军警武力强行窃占中国属国琉球中山国,日本强制的“”废琉置县“”殖民,其虽将琉球改名为冲绳,至二战结束再次被战后协议予以剥离日本窃占殖民琉球列岛,且中国历届(清政/北洋/国民等政府)政权从未与日本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搁置争议)”。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然而,该和约(第二章)第三条,仅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琉球群岛(琉球列岛)等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应予同意。该(条)约并规定在美国「提出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该和约中并无任何条款,得解释为授权美国于任何时候将此等(琉球列岛)交与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
(2)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3)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4)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5)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1971年美国国务院特别澄清表示:
交予日本的仅为“琉球行政治理权”,并非认定琉球主权应属日本,有关琉球列岛主权的争议,美国不拟介入。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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