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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1953年中国台湾当局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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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7-10-14 00: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3年,台湾当局反对美国政府擅自将奄美岛非法交与日本》






上图说明:
1953年,美国政府决定将琉球北部(琉球列岛北段)之奄美岛(奄美群岛)交还日本。本档案为当时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领导人「叶公超」对美国政府未与中国台湾当局商议就擅自非法交还奄美岛之举所发表的外交声明,声明中表达我中国台湾当局反对立场。


全文如下:

1953年12月24日,叶部长(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领导人「叶公超」),对琉球问题发表之声明。(上为,铅笔注明标题)

据悉美国政府即将琉球群岛(列岛)中之奄美群岛交与日本。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50年后均称:中国台湾当局)认为必须重申其对此事之立场。中国前虽曾在琉球群岛享有长期间之宗主权,但并无意对该群岛提出任何领土主张,中国在近年来反曾屡次表明其愿见琉球群岛居民之自治愿望得以逐步实现。
中国政府认为将奄美群岛交与日本,实与1945年7月26日之波茨坦宣言相忤,该宣言中规定:「日本之主权应限于 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四岛及其吾人《指签署该宣言之国家,中华民国亦其一》所决定之各小岛。」此举复与1951年9月在金山(美国旧金山)签订之「对日和约」不符。该和约(第二章)第三条,仅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琉球群岛(琉球列岛)等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应予同意。该(条)约并规定在美国「提出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该和约中并无任何条款,得解释为授权美国于任何时候将此等(琉球列岛)交与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
近数月来,中国政府曾数度正式以上项见解告知美国政府。本年(1953年)12月24日及12月23日两备忘录,对此见解阐述尤详。中国政府对于美国政府对此事未能重作考虑一(事),殊表遗憾。




档案资源编号:4.9.1-4
主题:1949年以后,台湾政治发展>外交关係(国际关係)>琉球归属问题
案名:台湾当局反对美国政府擅自非法将奄美岛交与日本。
档号:A303000000B/0042/19.1/1
档案来源机关: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
事件年:1953年
档案管有机关:台湾当局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





备注:
1948年10月8日下午,「叶公超」拜访了「于右任」,「于右任」说: “不妨提出要求ꎬ,以待美国还价,俾若干年后可归还我国、或由我国参加共管”ꎮ。
(注:«「于 院长 右任」对和约意见»,(1947年10月8日)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0126/0141)。 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民政府高层对收回琉球也不大看好。ꎮ
国民政府外交部对《审议会领土组》的最终意见,当然不敢等闲视之,所以即使到了,1948年3月,国民政府离垮台1949年后,不远之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呈报给「蒋介石」的«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中,也不敢退步太多,将「中国托管琉球」作为“第一号办法”。
1948年5月,«对日和约草案»中,要求日本将琉球群岛归还中国(注:«外交部拟对日和约草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史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492页)。





备注:
《二战后美日两国私相授受非法肢解与窃占中国琉球列岛》近代的国际法则: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的分别在:
(一)、
1943年,美英苏等方在「开罗宣言」、1945年,「雅尔达密约」将虾夷岛(北海道)擅自划归为日本土地,并强迫中国接受。
1945年二战后,盟军美国政府碍于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由于盟军驱逐日本侵列者后,交由美国军队以其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美国政府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琉球列岛军事占领地的归属权益。
(二)、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美国政府的《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中国的琉球列岛」。
然而美国觊觎鱼目混珠"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在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前提下,擅自将应归属于中国政府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然而美国在中国前国政府坚决反对下无法执行,但是却加速美日两国下一步企图在数年后的特意排除中国政府参与的非法《旧金山对日和约》时进行肢解琉琉球列岛与私相授受媾和。
(三)、
1951年9月8日,以美国政府为首却特意排除中国政府参与的选择了与日本等四十九国于旧金山签署《对日和约》;随即同一天签署《美日两国安保条约》。然而非法的《对日和约》在关于第二章领土,第2条领土放弃、第3条信託统治。美日两国进行私相授受肢解琉琉球列岛,并分割成《北、中、南段的琉球列岛》与日本无条件同意美国托管琉球(冲绳)群岛。
[注:
由此奄美群岛以北则归日本,琉球群岛以南则被美国托管,《旧金山和约》为往后美国和日本私相授受琉球群岛及钓鱼岛列屿留下伏线,但是中国政府一开始便拒绝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


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根据国际法原则性,美日两国就擅自非法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签署「关于琉球列岛各协议」这一切都是片面非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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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中国大联盟 发表于 2017-11-17 12: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对付日本和收复琉球,中国需要强硬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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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中国大联盟 发表于 2017-11-17 12: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自己的不敢要,日本就会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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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中国大联盟 发表于 2017-11-17 12: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自己需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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