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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1947年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与国民政府处置琉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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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9-17 2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题: 《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 与 国民政府处置琉球的政策》

文:刘春明,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湖北武汉。


责任编辑: 胡 杰,二次编辑:猎户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 「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诉求( 1927~1949 ) 」的阶段成果。
JOURNAL OF BOUNDARY AND OCEAN STUDIES第 2 卷 第 1 期 2017 年 1 月Vol—2 No 1 January 2017
《边界与海洋研究》 第 2 卷 第 1 期



摘 要:
为周详审议「对日和约」草案,国民政府外交部成立了以党政大员、各部会重要官员、社会精英为主要成员的《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 。该会成立后,在琉球问题的处置上做了许多工作,使国民政府外交部的琉球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保持较为积极的色彩。






上、下图注:1947年,由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版的《中华民国全图》,当时将我国在东海海域以《实段线国界线》的「琉球列岛、台湾岛、澎湖列屿」均划归为国界在内。








1947年7月,为协调各方的意见、促进「对日和约」草案的完善,国民政府外交部设立了《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该会在成立后,就「对日和约」各方面的问题开展了多项工作,为对日和约草案以及琉球处置方略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对于这一重要部门,学界虽在有关论著中有所提及,但缺乏专门讨论。因此,本文以琉球处置为中心,对该机构的成立、活动及其对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政策的影响作出梳理和阐释。





抗日战争胜利后,摆着中国面前的重要外交使命,是如何惩处日本法西斯,捍卫抗战胜利的果实,以及重建远东及世界和平秩序,对于这些问题,不仅国民政府极为重视,中国社会各界也非常关心,于是,许多部门、团体和个人经常以各种形式公开发表其看法和主张。中国社会在战后形成了一股讨论「对日和约」问题的热潮,面对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国民政府外交部意识到,“抗战是各方的努力,签订和约也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

(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三次谈话会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谈话会记录」 , 「民国档案」 ,1992年第4期)。
因此,1947年7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完成了「对日和约」初步草案之后,成立了《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议会 )  。
(注:笔者尚未找到明确记载《对日和约委员会》成立日期的文件,之所以认为它成立于1947年7月,依据是:《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秘书组编撰了大量的资料,但其日期最早者为1947年7月,再者《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的任务就是审议对日和约草案,它不应早于草案完成之前成立,见「陈光辉、王桂生、王建民」编 :  「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经济类、赔偿类、 综合类、 军事类、 领土类) 」,全宗号十八,案卷号:2580,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的任务为: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之全部工作,预定于本年(1947)年底完成,外交部原已拟有对日和约草案。届时将依照审议结果,予以补充修正”。(  「抄十月二十六日新闻报~“我决坚持和会立场,和约最重视管制问题,须确保日本不再侵略” 」 ,见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领土问题」 ,档号: 0126 / 0138,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为使「审议会(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 」有效工作,国民政府外交部拟订了「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组办法」 。

对分组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一、 全体工作人员,应各就志愿并参照另附 「分组原则及举例」一律参加分组工作(请加填志愿)。
二、 一人得参加数分组,但外交部兼任人员,万一因本身职务不能参加分组时,得注明理由,暂免参加。
三、 各组各置召集人一人,主持各该组工作,遇必要时得添置第二召集人襄助组务,均由外交部指定之。
四、 各组为研究便利起见,得分设小组,小组自推召集人一人至二人主持组务。
五、 各组人员所有研究结果得限期草拟报告,送由秘书处转呈外交部鉴核。关于分工办法、 研究方法及研究结果,得随时提付组务会议商讨,其已设有小组者先提小组会议商讨之。
六、 各组有关工作,分别举行分组联会及小组联会商讨之。
七、 各组人员对于有关本会文件资料记录及工作进行情形应守,不得向外透露秘密(注: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组办法」 , 全宗号十八,案卷号:00010,南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外交部还拟有「分组原则及举例」 ,对各组的研究方向作出大致规定。 其中,第五组(领土)为:  “ 波茨坦宣言,所定日本附近小岛之划分,琉球及其他自日方划出之岛屿,如:「小笠原群岛、 伊豆、 南方诸岛」之处分、「千岛群岛与北海道间诸岛」之处分、「朝鲜」疆界” (注: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组办法」 全宗号十八,案卷号:00010,南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依据上述办法规定,以及国民政府的部门组织原则,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审议会下成立了各机构,如:

审议会各工作组、 审议委员、 指导委员、 秘书处」等。


下面对各机构的基本情形略作介绍:
(1)、审议会各工作组。

国民政府外交部根据「对日和约」所涉内容,将审议会成员分为「军事、 政治、 经济、 赔偿、 领土、 管制、综合」等七组,其成员分组情况如下表: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组名单表》 (注 :该表根据「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组名单」而制订,具体情形可参阅「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组名单」,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台北: “ 中研院” 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 0123 / 0141)。

《组 别/成员及其职务》
第一组(军事)

朱世明(外交部顾问召集人)、

唐子长(陆军总部第六署署长第二召集人)、
刘广凯(海军总部办公室副主任)、
李学炎(空军总部作战计划室主任)、
唐启琨(国防部第二厅专员)、
陈廷祺(国防部第二厅科长)、
尹禄光(外交部总领事)、
仇俊(本会(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专员)。

第二组(政治)
程希孟(外交部顾问召集人)、
但荫荪(教育部参事)、 汪奕林(内政部参事)、 唐子长(陆军总部第六署署长)、 唐启琨(国防部第二厅专员)、 吴其玉(外交部参事)、 谢家骝(外交部秘书)、 金紫骧(兼本会专员)、 宋衡之(兼本会专员)、 庄景琦(兼本会会员)、 仇俊(本会专员)、 林健民(本会专员)、 伍挺元(本会专员)、 邵梃(兼本会专员)。

第三组(经济)
朱傑(财政部关稽署副署长召集人)、 孙极(资源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所长)、 马巽伯(全国经济委员会参事)、 凌士芬(交通部顾问)、 金士寅(交通部参事)、 刘青原(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第一组组长)、 蔡鼎(全国经济委员会秘书)、 李学炎(空军总部作战计划室主任)、 周祖达(空军总部第四修护处处长)、 唐启琨(国防部第二厅专员)、 张德昌(外交部专门委员)、 王世熊(外交部专门委员)、高荫棠(外交部秘书)、 李捷才(本会秘书长)、 谢嘉(本会专门委员)、 王炳文(兼本会专门委员)、孙慎经(兼本会专门委员)、 简柏邨(本会专员)、 杨之春(财政部公债司专委)、 唐子长(陆军总部第六署署长)。

第四组(赔偿)
刘青原(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第一组组长召集人)、 孙极(资源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所长)、 金士寅(交通部参事)、 但荫荪(教育部参事)、 周祖达(空军总部第四修护处处长)、 陈廷祺(国防部第二厅科长)、 王世熊(外交部专门委员)、 王德芳(外交部秘书)、 李捷才(本会秘书长)、 吴耀(兼本会专员)、 王炳文(兼本会专员)、 孙慎经(兼本会专员)、 王义海(兼本会专员)、 杨之春(财政部公债司专委)。

第五组(领土)
黄正铭(外交部司长召集人)、 汪奕林(内政部参事)、 唐启琨(国防部第二厅专员)、 陈廷祺(国防部第二厅科长)、 张廷铮(兼本会专门委员)、 张相(兼本会专员)、 柏汉云(兼本会专员)、 林健民(兼本会专员)、 傅角今(内政部方域司司长)。


第六组(管制)
尹禄光(外交部总领事)、 仇俊(本会专员)。

第七组(综合)
尹葆宇(外交部司长)、 汪孝熙(外交部参事)、 李雪炎(空军总部作战计划室主任)、 邵梃(兼本会专门委员)、 许兆鹏(兼本会专门委员)、 李秉汉(兼本会专门委员)、 庄景琦(兼本会专门委员)、简柏邨(本会专员)。

由上表可见,除重复人名者外,上述人员实为 49 人,其中经济组人数最多为 20 人,其次是政治组、赔偿组各 14 人,领土组 9 人,军事组、综合组 8 人,管制组最少2 人。上述人员有些是国民政府外交部后来增补进去的,如:「仇俊、 尹禄光、 傅角今、 杨之春」等。因为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组名单」的原档中,他们名字的字迹与其他人明显不同,显示出添加的痕迹,根据分组办法的规定,各组本应设有召集人,但第六组和第七组却没有。另从上表,还可以看出审议会工作人员以国民政府外交部为主。除此之外还有国民政府军事部门、 教育部、 内政部、 交通部、 财政部、 全国经济委员会、 资源委员会等机关的官员,显示出「审议会」具有跨部会际协调性质。



(2)、指导委员。

为推进审议工作的进行,「审议会」还延请党政大员和社会名流担任指导委员,从「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指导委员名单」看人数共计 17 人,分别是: 「吴稚晖、 孙科、 于右任、 居正、 戴季陶、 王宠惠、 宋子文、 吴铁城、 张伯苓、 胡适、 邵力子、莫德惠、 于斌、 张君劢、 曾琦、 陈立夫、 许世英」 (  「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指导委员名单」,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访问对日和约审议会指导委员」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  0126 / 0024) ,为了使他们对审议会工作的指导更有针对性,审议会在延请他们时还附有《对日和约审议表》一份。


(3)、审议委员。

为「审议会」所聘请的这些人员以在南京的官员和社会名流为主,外阜为辅,起初在南京的审议委员有「吴鼎昌、 彭学沛、 胡焕庸、 刘士笃」等 22 人外阜的有「潘公展、 程沧波、 褚辅成、 周鲠生、 王芸生」等 17 人,虽然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审议员又增补了,如:「甘乃光、 王造时」等人,但总人数未超过 50 人。


(4)、秘书处。「审议会」下设立秘书处,主要负责资料的收集和汇编等工作,主要成员有「陈光辉、 王桂生、 王建民」等。





虽然《审议会》不是专为琉球问题而成立,但该问题是它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因此, 该会成立后就琉球问题做了许多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会》召开三次谈话会为听取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1947年9月期间,国民政府外交部先后举行了三次座谈会(1947年9月4日、9月19日、9月30日),出席者除国民政府外交部官员外, 大多为审议委员 ,还有少量的指导委员,如:「莫德惠、 陈立夫、 邵力子、 胡适」等在会议筹备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先向与会者发出邀请,由于各种原因,有些邀请人没能参加会议,所以到会的人数通常少于邀请人数,会议正式开始后,国民政府外交部向到会者发放参考资料「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


1947年9月4日,
第一次谈话会在国民政府外交部官舍召开(注:第一次谈话会,《审议会》向 27 人发出邀请ꎬ, 而实到者有 16 人ꎮ, 这 16 人分别为「莫德惠、 陈博生、 许孝炎、 邵毓麟、 王造时、 张道藩、 范予遂、 邵力子、 许世英、 李惟果、 胡适、 马星野、 黄少谷、 陈立夫、 赖琏、 甘乃光」,可参见«九月四日(星期四),为对日和约客名单»,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ꎬ,档案号: 0126/0141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一次谈话会记录»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谈话会记录»ꎬ ,«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ꎮ),讨论开始前,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作为会议主席,先就《对日和约》中的基本问题作些说明,1947年9月4日,第一次座谈会关于日本领土「王世杰」认为:
“比较处理德国领土问题为简单”ꎬ ,原因是“日本领土在«波茨坦宣言»内早经规定”ꎮ,在其看来所成问题者是:「千岛群岛南部之诸小岛、 琉球(琉球列岛)」,尤其是 「冲绳岛(大琉球岛)、 小笠原群岛」等及「非国联托管之本部附近小岛」、「对马岛」等。

对于「琉球(琉球列岛)」:「王世杰」特别强调ꎬ “我政府对琉球问题已拟有方案,但未作最后决定”,并称「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对琉球“并无一定要求领土之意”ꎮ。
最后ꎬ,「王世杰」提出解决琉球(琉球列岛)问题的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是否一部或全部要求收回ꎻ (二)是否共管ꎻ (三)是否托管”ꎮ
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一次谈话会记录»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谈话会记录»ꎬ, «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ꎮ)。
然而在此次谈话中ꎬ,与会者谈论较多的是当时的世界形势、 苏联是否参会以及中国应对、 处置日本的尺度等问题,关于琉球的处置,则尚无人谈及,这就令人非常迷惑不解。ꎮ 因为琉球列岛,这个问题当时社会知识份子们讨论尤多ꎬ ,而指导委员也早就收到过«对日和约审议事项»ꎬ(注:国民政府外交部在聘请指导委员时ꎬ “特附奉审议事项一份ꎬ 敬请惠予参照赐示书面意见”ꎮ 可参见«请书面惠示对日和约意见并约期往访»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访问对日和约审议会指导委员»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ꎬ 档案号:0126/ 0024,《对日和约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为: “
甲、 日本领土: 根据«波茨坦宣言»ꎬ 日本领土以本州、 北海道、 九州、 四国及其邻近诸小岛屿为限ꎬ。 此项小岛究应如何划分ꎬ 盟军总部前曾颁发指令详细规定ꎬ 以为占领期间日本之暂时行政区域ꎬ, 我现拟参此项指令划定各小岛ꎮ 惟该项指令所定范围是否妥当,拟加研究。
乙、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如:小笠原群岛等之处分: 琉球及小笠原群岛伊豆南方诸岛应作何种处置ꎬ 拟加研究”,ꎮ «对日和约审议事项»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访问对日和约审议会指导委员»,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ꎬ 档案号: 0126/0024)。他们对琉球处置问题应该不会感到唐突或无准备ꎮ,其中之原因ꎬ, 可从「戴季陶」的一些看法中发现某些端倪ꎮ,「王世杰」曾致函「戴季陶」ꎬ,请他就对日和约问题发表意见ꎬ 他却回信说“无以为报”ꎬ ,原因是:
“(一)我对日本的情形已很生疏”。ꎻ “(二)我对于外交的情形也不甚明了”ꎮ(注:院长「戴季陶」接见次长「叶公超」之谈话记录»,1947年10月11日)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ꎬ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ꎬ 档案号:0126/0141ꎮ。第二次谈话会ꎬ, 外交部邀请了 22 人ꎬ 分别为: 「吴鼎昌、 万灿、 杜元埙、 刘士笃、 张庆桢、 彭学沛、 柳克述、 张肇元、 龚德柏、 潘朝英、 简贯三、 于树德、 王冠吾、 李世军、 许传英、 张汇文、 胡焕庸、 齐世英、 范争波、 张公权、贺耀祖」,但最后与会者仅有 16 人ꎮ «九月十九日(星期五),为对日和约次座宴客名单»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0126/0141)。对日本素有研究的「戴季陶」尚且如此有所顾忌而置身事外,其他人可能也出于类似情况而未能谈及琉球问题。


1947年9月19日ꎬ ,
第二次谈话会在部长官舍举行ꎮ(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二次谈话会记录»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谈话会记录»ꎬ, «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 。由于,适逢「王世杰」赴美ꎬ, 所以这次会议暂由国民政府外交次长「刘师舜」主持ꎮ ,讨论开始前,「刘师舜」先就《对日和约》中的基本问题作出介绍ꎮ ,其中关于领土问题ꎬ, 他与「王世杰」的认识一致,也认为“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尚有问题者为“琉球群岛和千岛群岛(列岛)等”ꎮ 至于琉球,「刘师舜」在陈述完琉球的基本情况和中国政府在开罗会议上的有关立场后提出:
“1、 交中国托管ꎻ 。2、 交中国、 美共同托管ꎻ 。3、 由中国托管,ꎬ 而以冲绳岛(大琉球岛)为美国军事根据地”ꎮ。


在9月19日,第二次谈话会上ꎬ, 琉球问题所论较多:
「刘士笃、 柳克述、 万灿」等主张,琉球虽不必归入中国版图ꎬ, 但应该由中国托管。
「于树德」主张“以盟总(盟军总司令部)1946年1月29日,指令所定的日本行政权行使范围为日本的领土范围”ꎬ。(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二次谈话会记录»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谈话会记录»ꎬ,《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 但琉球具体应如何处置,他没有表明态度。
「胡焕庸」为著名地理学家,则对琉球的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他说ꎬ: “中国若不收回琉球,就不能成为太平洋国家,琉球若给日本拿去,台湾就危险了”ꎮ 。因此在他看来:“归还中国是上策ꎬ, 由中国托管是中策ꎬ, 由中国托管而以冲绳(琉球)作美国基地是下策」。ꎮ 我们应绝对反对将琉球局部、或全部交给日本”ꎮ, 而为实现中国收回琉球的要求,「胡焕庸」还提出以支持「美国对琉璜岛、 小笠原群岛和伊豆七岛」的要求ꎬ, 以及支持「苏联对千岛群岛」的要求ꎬ ,来换取两国支持中国对琉球的主张(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二次谈话会记录»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谈话会记录»ꎬ, «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这些见解也是他一直所持的观点ꎮ由于审议委员中许多属于外阜,所以为方便他们参见。


1947年9月30日下午4时ꎬ ,
第三次会议在上海中国银行四楼会议厅召开(注:这 16 人分别是: 「张君劢、 曾琦、 潘公展、 张公权、 胡健中、 刘百闵、 胡政之、 王芸生、 程沧波、 陈训畲、 贺耀祖、褚辅成、 吴蕴初、 王晓籁、 范争波、 方孔」,«在沪审委员名单»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ꎬ 档案号:  0126/0141,参加者 7 人分别是: 「褚辅成、 程沧波、 王芸生、 陈训畲、 方治、 胡健中、 张君劢」ꎮ,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三次谈话会记录»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ꎬ ,档案号:0126/0141。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ꎬ 邀请人中只有「方孔」,ꎬ 但谈话会上却出现了「方治」ꎬ, 其中一份名单可能出现了笔误ꎮ)。
在讨论开始前,国民政府外交次长「叶公超」扼要地介绍了各讨论事项ꎮ, 其中关于领土问题,他说:“就是处置「琉球群岛(琉球列岛)」、 「济州岛、 对马岛」、「小笠原群岛」以及「千岛群岛以南诸小岛」的问题” ꎬ 并强调: “希望诸位非正式的、 自由的给我们指示,我们自己觉得责任很重,不敢贸然提出主张”。
与会者中,在谈及领土问题的只有日本通「王芸生」,他认为领土的处置:“我们可以照着«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办理ꎬ,已经得到的不放弃” 。然而对于琉球群岛,他则不主张“力争收归我有” ,而是“可交联合国托管,ꎬ 但中国要保留一份权利”、 ꎬ “因为就实力言,我们没有海军,把它拿过来也无大用” ꎮ(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第三次谈话会记录»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国民政府对日和约审议谈话会记录»,ꎬ «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ꎮ)。从上述可见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鉴于社会各界对琉球问题极为重视,故而将琉球群岛(列岛)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供给大家讨论ꎮ ,但从会议情况来看ꎬ ,相关讨论并不激烈,有关主张也与社会舆论的主流观点不同ꎮ。 虽然这些情况在国民政府外交部的意料之外,但印证了国民政府外交部以托管处置琉球的可行性ꎮ。 另外,ꎬ 值得重视的是在谈话会上三位会议主席对琉球问题表述不一致,这似乎是反映出国民政府外交部高层就琉球问题的处置尚无统一意见ꎮ。如:

第一次座谈会,外交部长「王世杰」于9月4日,称「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对琉球“并无一定要求领土之意”ꎮ。表述为“并无一定要求领土之意”ꎮ,最终「王世杰」提出解决琉球(琉球列岛)问题的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是否一部或全部要求收回ꎻ (二)是否共管ꎻ (三)是否托管”ꎮ。

第二次座谈会,外交次长「刘师舜」于9月19日,曾经在陈述完琉球的基本情况和中国政府在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对琉球则未有要求”ꎬ 等有关立场后,「刘师舜」提出:
“1、 交中国托管ꎻ 。2、 交中国、 美共同托管ꎻ 。3、 由中国托管,ꎬ 而以冲绳岛(大琉球岛)为美国军事根据地”ꎮ。

第三次座谈会,外交次长「叶公超」于9月30日,语带保留的扼要地介绍了各讨论事项ꎮ, 其中关于领土问题,他说:
“就是处置「琉球群岛(琉球列岛)」、 「济州岛、 对马岛」、「小笠原群岛」以及「千岛群岛以南诸小岛」的问题” ꎬ 并强调: “希望诸位非正式的、 自由的给我们指示,我们自己觉得责任很重,不敢贸然提出主张”。


(2)、「指导委员」对琉球问题发表见解ꎮ,指导委员主要由党政大员组成ꎬ,所以国民政府外交部对他们也很重视,故而将要求保密的对日和约基本内容ꎬ ,以审议事项的形式发送各指导委员ꎬ, 并请他们提供书面意见ꎮ ,但从目前已公开的史料看ꎬ ,尚未发现有指导委员以书面形式发表过相关见解ꎮ 。与此同时,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还就对日和约问题同指导委员做过访谈ꎮ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档案保存有两份访谈记录ꎬ :一份是「于右任」的、一份是「戴季陶」的。不过涉及琉球问题者,只有「于右任」。

1948年10月8日下午,「叶公超」拜访了「于右任」,「于右任」说: “不妨提出要求ꎬ,以待美国还价,俾若干年后可归还我国、或由我国参加共管”ꎮ。(注:«「于 院长 右任」对和约意见»,(1947年10月8日)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0126/0141)。 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民政府高层对收回琉球也不大看好。ꎮ


(3)、翻译和汇编大量涉及琉球问题的资料ꎮ ,正如前述ꎬ ,审议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国内外各方有关《对日和约》之态度、立场为国民政府外交部完善和修订《对日和约草案》提供信息和情报支持,为此,1947年7月至11月,「秘书处」以报刊、 杂志、 外交报告等为基础,将涉及对日和约问题的信息汇编成册ꎬ 其中有许多涉及琉球问题ꎬ 。如:«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军事类»、 «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领土类»、 «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政治类»、 «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辑要———综合类»、 «澳外长赴日经过及其对日和约之意见»、 «对日和约国内各方意见每周辑要»、 «对日和约美国各方意见辑要»等ꎮ。
秘书处的「总务组」,该单位也兼有文书整理及翻译之功能,在其所处理的一些文件中,有很多涉及琉球问题ꎮ 。如:它 10 月的工作报告表显示ꎬ 这方面文件有:«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 «日文英文地名对照表»、 «琉球参考资料(第一号第二号)»、«对日和约领土方面主要问题»、 «日本疆域问题———盟总指令之研究»、 «日本领土划分备忘录»等ꎮ(注:«审议会秘书处总务组十月份工作报告表»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审查杂项»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ꎬ,档案号:0126/0142)。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在«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ꎮ ,该文件由国民政府外交部亚东司,东一科的科长「张廷铮」所拟订,主张将琉球归还中国或交其托管,并明确主张将钓鱼岛划归中国ꎮ ,这份文件是国民政府外交部拟订琉球政策过程中的一份非常重要的文献,由于没有标明拟订时间,致使学界对国民政府外交部琉球政策的演变轨迹看法不一ꎮ ,从秘书处总务组于10月份工作报告表不难看出「张廷铮」拟订«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的时间ꎬ ,应不晚于1947年10月。ꎮ

(4)、「领土组」拟议和审核处置琉球问题的方案,正如前述:琉球的处置是「领土组」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因此「领土组」提出了相关意见,关于《琉球群岛界限》问题,建议“可依照盟总指令,即北纬卅度以南起为琉球群(列)岛范围(口之岛在内)ꎮ 北大东、 南大东、 冲大东」三岛(即为  大东群岛)应划琉球群岛范围”,关于琉球问题如何解决ꎬ 建议“我应要求收回”ꎮ(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领土组关于日本领土处置问题之建议»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对日和约中有关领土条款整肃及民用航空条款问题»,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 00126/0098)。


不仅如此,「领土组」还就国民政府外交部提交的琉球处置方案进行审议1948年3月,「领土组」在一份审议报告中提出ꎬ ,将琉球归还中国或交给其单独托管ꎮ, 具体内容如下:关于琉球问题之解决办法ꎬ ,是资我国之主张不外以下数端:


甲、 归还我国或交我托管。
程序:
一、 我与美先行协商,先要求归还,次主张由中国托管,因美国已托管日前委任统治地ꎬ ,且可能托管「小笠原、硫黄诸岛」。如(美国)再要求琉球托管ꎬ 易遭反对ꎬ, 好似不能获同意,则可考虑准美国在琉球若干据点于一定期间内,建立军事基地ꎮ 。
二、 由《对日和会议》决琉球交中国托管ꎮ。


乙、 中美共同托管。

丙、 美国托管。

丁、 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
办法:
一、 盟国及日本承认琉球为自由区ꎬ ,并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保证该区之完
整及独立ꎮ。
二、 自由区之总督或行政长官ꎬ, 由安全理事会任命之总督人选且必须获及中国
之同意ꎬ ,总督不能为日(本)人或自由区之公民,ꎬ 总督任期五年不能连任,ꎬ 薪津津贴由联合国负担ꎮ 。
三、 自由区应绝对保持中立化ꎬ, 及非军事之原则ꎬ, 除及(没)安全理事会训令外ꎬ,不准驻有武装军队ꎮ。
四、 自由区不准有军事组织或与任何国家签订或商议军事协定ꎮ。
五、 详细办法规定可比照「脱里斯」自由区决定ꎮ。

(注:«关于琉球问题审议解决摘要»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琉球问题资料»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ꎬ, 档案号:419/0009)

由于,上述审议结果代表着各部会对琉球问题的共识,ꎬ 其权威性不言而喻ꎮ, 因此,国民政府外交部将其整理为«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ꎬ, 上报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张群」。然而饶有趣味的是,ꎬ 如若将这份文件与国民政府外交部之前拟订«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和同期所拟的«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相比不难发现这样几点:
(注:1948年3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先向「蒋介石」提交了«关于处置琉球问题之意见»ꎬ,其内容为:“经本部慎重研究,ꎬ 琉球与我止于朝贡关系,ꎬ 种族、 文化,亦非相同,况盟国在战时曾有不为自身扩张领土之宣言,我如要求归并琉球,理由似尚欠充分,国防形势颇为重要ꎬ, 我似可主张由我托管ꎬ ,以扶植琉民之自治与独立,必要时并可将其中「大琉球(琉球/冲绳)」一岛,ꎬ 供给美方作为军事基地共同使用。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一号办法ꎮ”“另有考虑者ꎬ ,琉球地瘠民贫。我如不拟独负托管责任,ꎬ 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托管琉球,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二步办法”ꎮ 。具体参见:«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附琉球问题节略)»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关于处理琉球群岛之意见»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ꎬ 档案号:419/0011)。

其一、 «日本 领土处理办法研究»中有关中琉划界的主张,即琉球不能归我或交我托管时,要求将钓鱼岛划归中国,这份审议结论没有这部分内容,这是不是意味着领土组不认同划界主张呢? 或者领土组没有对«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作出审议具体情形如何,尚不得而知。
其二、 这份审议结论是国民政府各部会的共识,国民政府外交部似乎应按此办理,但«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却是主张先以托管处理琉球,没有直接要求归还,这种遽然之变化,也不知何故。从上可见,虽然《审议会》不是专门为琉球问题的处置而成立,但它却在这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的工作ꎬ, 不仅仅只有1947年9月内的三次谈话会ꎮ。


下图: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外交部大楼。







正如前述《审议会》就琉球问题做了许多工作ꎬ, 那么这些工作又对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最终产生了什么作用与影响呢?
首先,使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建立在对国内外各方的要求有更为清楚的了解基础之上ꎬ ,为其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全面信息支持,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于外交政策的制订和实施ꎬ 。同样也是如此ꎮ ,所以国民政府外交部在拟订「琉球处置」政策时,对国内外各方的主张和要求非常关注,并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ꎬ。 但对它们的重视程度却又不一ꎮ 。具体来说,当时国民政府对于美国、苏联等国家有关琉球问题态度,外交部则是非常重视,大凡这些国家有新的政策动向ꎬ, 国民政府驻外各使馆和机构会很快将有关信息报送国民政府外交部ꎬ, 而国民政府外交部也会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其处置琉球的政策。如,1946年下半年至1947年4月ꎬ, 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提交了许多苏联有关琉球方面的信息,ꎬ 并建议以中美共同托管来处置琉球,避免苏联的染指(注:«驻美大使来电»,(1947年4月16日)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琉球问题»ꎬ, 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419/0005)。 国民政府外交部接受了驻美大使「顾维钧」的意见ꎬ ,提出了反对中美共管以外的任何办法(注:«拟就对琉球政策两点敬祈核示»,ꎬ 1947年4月2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琉球问题»ꎬ, 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419/0005ꎮ)。 然而对于当时中国社会的知识分子主流舆论,应该说国民政府外交部初期并不是很重视,同时对于中国自清政府时期搁置琉球列岛的主权领土的争议历史,似乎认识不是很清楚,由于外交部则多次指出: “我国一般舆论均主张琉球归还中国,但此种要求,在法理、人情方面言,均不充分”(注:«日本领土处理办法草案»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档: «日本领土问题»ꎬ 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0724/0001)。

对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其它部门有关琉球的态度,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对日和约审议会》成立前对它们的了解比较有限。这表明,国民政府外交部初期所拟的琉球政策,不是建立在对国内社会各界、各方要求,尤其是国民政府内部方面的立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正因为如此,国民政府外交部的处置政策较多针对的是外部的形势,没有反映出朝野各界对琉球问题的基本要求。直到《对日和约审议会》成立后,这种亲美亲日的局面有所改善,通过《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机构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则开始较为全面地了解到全国各党政大员、 政府各部会重要负责人对琉球的基本诉求:即以「收复为主」。这样从外交政策制订的角度而言,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才完成了对国内外各方立场的收集和客观评估的新任务,也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基础,国民政府外交部后来的处置政策也显得较为完善和积极,不再主要是随亲美反苏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调整,而是既反映了国内各界对琉球主权领土的基本要求,也兼顾了外部的形势ꎮ。
其次,协调意见形成共识,使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主张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ꎮ。虽然琉球处置的方案主要由国民政府外交部负责拟订ꎬ ,但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单一的外交问题ꎬ ,而是关系到中国的历史、 道义、 安全和领土完整等方面。因此,处置政策在确立前需得到社会的认同、 国民政府的同意。ꎮ 故此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在成立《审议会》时就指出:ꎬ“本(外交)部为对《对日和约》草稿加以周详之审议,俾能提出于将来之《对日和会》”(注:«本部呈准设立缔结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 «外交部周报»,1947年9月3日)。
为实现此目的ꎬ 国民政府外交部针对《审议会》各单位的人员构成不同,将其处置琉球的方案ꎬ,以不同形式提交它们讨论。具体言之,
对于主要由「党政大员」组成的「指导委员」,则附上«对日和约审议事项»ꎬ 请他们发表书面意见、
对于由「各部会事务负责人」组成的「领土组」,将相关文件及时提供研议和审核、
对于主要由「社会精英(知识份子)」组成的「审议委员」,在会议开始才发放提供«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而这一参考资料,虽然这些人员和单位对琉球问题的态度不一,但却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琉球问题与中国利益攸关。二、是不反对以托管处置琉球。ꎮ「审议委员」 这两点与国民政府外交部对琉球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基本一致。

这表明国民政府外交部以托管处置琉球的政策能为各界所接受,也为它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民意基础,可能出于这个原因,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向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张群」提交含有要求「收回琉球列岛主权领土」的审议结论,但同时向蒋介石报告时却不得不主张以「托管」来解决。ꎮ


第三ꎬ 促使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较为积极
由于战后所处环境日益对中国不利,国民政府事事仰赖美国军政援助,所以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举棋不定,时而「托管」、时而「收回」,但从政策的基本基调看,「托管」是它的主轴,且主要倾向于「中美共同托管」。因此,王世杰指示《对日和约起草委员会》拟定中美共同托管之协定(
注:«我对琉球政策之研究»,国民政府外交部档:«琉球问题»,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号:419/0005)。国民政府外交部官员「陈剑横」和「陶樾」也相继拟有«琉球群岛托管协定草案———中美共同托管»与«中美两国联合托管琉球群岛协定草案»等文件,虽然《审议会》各单位对琉球问题的态度和主张不一。但在「领土组」的意见却是明确的:「主张琉球归还中国,但也不反对托管」。正如前述「领土组」是由国民政府各部会负责人所组成,它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是国民政府对此问题的共识。ꎮ

因此,国民政府外交部对《审议会领土组》的最终意见,当然不敢等闲视之,所以即使到了,1948年3月,国民政府离垮台不远之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呈报给「蒋介石」的«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中,也不敢退步太多,将「中国托管琉球」作为“第一号办法”。
1948年5月,«对日和约草案»中,要求日本将琉球群岛归还中国(注:«外交部拟对日和约草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史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492页)。 将这些主张和要求与国民政府外交部初期的琉球列岛方案相比,显然前者要积极得多。ꎮ




结 语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面临着两项基本任务:一、是受降和重建。二、是对日本作出处置,因此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结束之时即开始拟订处置日本的和约草案,至1947年7月,初步完成。然而,国民政府意识到,抗战胜利是国内各界力量齐心协力的结果。《对日和约》问题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因此在《对日和约》初步草案完成后,国民政府外交部成立了以党政大员、各部会负责人、社会精英等为主要成员的《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目的是就《对日和约》问题进行沟通、研究和审议,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的成立,也与国民政府自抗战以来对社会民意的重视有关,由于「琉球处置问题」是《对日和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的许多工作与此密切相关,如有关琉球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举行谈话会、 对琉球处置的方案进行研究和审议等等。虽然《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只是国民政府外交部下的一个临时机构,其存续时间也不是很长,但它对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具体表现为:
一、是为国民政府外交部拟定处置琉球的政策提供了基础性的情报资料。
二、是协调了朝野各界的意见,使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获得了他们的一定认同。
三、是使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不至于对美苏日等国让步太多,具有一定的积极色彩,可以如是说从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政策的演变轨迹看,其最后以「中美共管作为处置」的基本政策,与《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提出由「」国收回和单独托管琉球」的主张密切相关,毕竟这是国民政府各部门的基本诉求。


琉球问题,是战后彻底清算日本对外侵略的重要一环,也是战后美苏两国在东西方冷战链条中的重要一节,也是美国企图掌握全球霸权中的重要一步,其重要性和意义自然极为重大。这就是说,带有多重烙印的琉球问题,其处置很难以中国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更多体现的是国家间的实力对比及其在战后国际秩序中的地位。战后经过八年抗日战争消耗的中国国力本来就极为羸弱,而国共内战的爆发又使国民政府无暇较多顾及琉球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国民政府外交部处置琉球的政策长期摇摆不定,这其实体现出的是现实与诉求之间的巨大鸿沟,《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与国民政府外交部在琉球问题上的差异,就是此种情形的一个缩影。






备注: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1947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最终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当时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与同情。


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把持下特意排除中国政府代表参与对日和约制定协商签署,美日两国违背盟国协议不得私下与战败者日本协议的规定签署非法《旧金山对日和约》。
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事故,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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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7-9-23 16: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1930年到1943年的中国与琉球关系》

蒋介石在二战前后时期,在被日本军事侵列战争摧残造成了积贫积弱中国广大国土几乎呈现分裂状态,东有「汪精卫」伪南京国民政府、东北有「傅义」伪满洲国、西有西安中国共产党等势力范围,当时就连蒋介石的重庆国民政府能否自保都成问题了,如果没有美英苏三国点头认同都是个问题,更何况盟国美英澳(新西兰)等联军牺牲成千上万士兵突击登陆琉球后,蒋介石如果想不劳而获的琉球列岛的主权领土,更是难上加难,苏联同意给、还得问问美军们。在二战前后关于琉球的收复工作议题套据现代用语《琉球收复搁置争议》,一味的苛责蒋介石实在有违正常思维。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民国时期对我国琉球主权领土的主张,向来是主权在我中国版图。但前国民政府自身军事实力羸弱,覬覦拉拢美国介入国共内战,及对抗苏联及压抑日本军国復甦,故无法积极索回琉球主权领土声张。

1941年12月9日,中国国民政府主席 林森 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
“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于是,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中日《马关条约》对承续中国清政权的国民政府的束缚完全消失。中国对日本清算已追溯到甲午战争前。据此,
第一,追索1879年,日本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宗主权";
第二,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期间被日本窃占的钓鱼台列岛;
第三,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条文内中国被日本强制放弃的"朝鲜半岛的宗主权"与被割让的台湾澎湖等地,上述自然也在收复失地之列。

1942年11月3日,国民政府 外交部长 "宋子文"在重庆 国际宣传处 记者招待会期间,
当记者问:“战后之我国,在领土方面是恢复到九一八以前之状态?抑恢复到甲午以前之状态?”
"宋子文"明确答复:
“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美国方面有一流行口号即:‘日本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据之地均应交还原主。”
随后,美国驻华大使"高斯"立即用秘密紧急文件向美国国务卿通报中国政府这一原则立场。

1942年11月3日,中国外交部长"宋子文",此时提出收复台湾、琉球,是要向美国政府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回应美国舆论界试图独霸"琉球台湾"等地的试探。至于美俄英等国散布对于战后结束,觊觎把中国主权领土 "台湾、琉球群岛"等地交由"国际组织共管"的论调,中国国民政府则是坚决反对。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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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12-5 16: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宋子文(1894-1971)
原籍广东省文昌县。1894年12月4日,生于上海。父「宋嘉树」早年留学美国,一度在上海当传教士。「宋子文」毕业于上海圣约翰大学,继入美国哈佛大学经济系。 1917年,回国后受「盛宣怀」之聘,任汉冶萍公司驻上海总办事处秘书等职。1923年10月,赴广州任「孙中山」大元帅府英文秘书兼两广盐务稽核所经理。1924年8月,任中央银行行长。其后调任广东省政府商务厅长。后又升任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兼任广东省财政厅长。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任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央商务部长。1926年12月,前往武昌。次年初,先后任武汉国民政府委员。常委。1928年2月,被任為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随之任中央银行总裁。1929年3月,当选為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以后又连任三届。1931年6月,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12月,与「蒋介石」同时下野。 1932年,宋子文再任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一度代理行政院长。1933年10月后,辞去政府职务,专门从事财政金融活动。次年4月,兼任中国银行董事长。 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发生,「宋子文」赞成和平解决,与妹「宋美龄」往西安同「张学良、杨虎城」及中共中央代表等进行谈判。抗战爆发后,任中国银行董事会主任。1940至1942年,充任中国常驻美国代表,为中国争取美援。
1942年10月,返国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1945年4月,同中国共產党代表「董必武」等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旧金山会议。6月,任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
1946年1月,任最高经济委员会委员长。10月,再任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长。1947年9月,改任广东省政府主席。11月,兼任广州行营主任。
1949年1月,滞留法国,随后侨居美国纽约。1971年4月25日,病逝于美国旧金山。












王世杰(1891—1981)
字 雪艇,湖北崇阳人。早年就读于湖北优级师范,结业后入天津北洋大学採矿冶金系。辛亥革命后任湖北都督府秘书。1912年,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时,参与组建国民党鄂支部,任组长。后在武昌创办《经济杂誌》。1913年,赴欧留学,先后入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1917年,毕业获政治经济学士学位。后转赴法国,入巴黎大学,1920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巴黎和会时,曾代表旅欧同学会求见中国代表,阻止签约。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1927年6月,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12月,任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1928年10月,任海牙国际仲裁所裁判官。11月,任立法院立法委员。1929年3月,任武汉大学校长。1933年4月,出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1934年10月,建任伦敦中国艺术国际展览会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1935年11月,任国民党第五届候补中央监察委员。1938年1月,任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6月,任国民参政会秘书长。1939年11月至1942年12月,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 1941年至1943年,任中央设计局秘书长。1943年9月,当选第三届国民参政会主席团主席;1944年11月,再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
1945年7月,任外交部部长。1947年4月,任国民政府委员,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9月,任出席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首席代表;1948年3月,当选第一届中央研究院院士;9月,任出席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首席代表。
1949年,滞留台湾岛。1950年3月,任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秘书长。1958年7月,任台湾当局主管行政事务部门政务委员。 1962年4月,任台湾当局中研院院长。1970年4月,改任台湾当局领导人资政。1981年4月21日,病逝于台北,终年90岁。著有《比较宪法》、《中国奴婢制度》;主编《故宫名画三百种》、《艺苑遗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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