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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李云:明清朝贡体制研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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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11-15 16: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话语、视角与方法:近年来明清朝贡体制研究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04   
作者:李云    ,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2期

下图:《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边疆研究领域的唯一一个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本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争鸣,为促进中国边疆地区的发展、中国边疆研究学科的发展服务。
主要栏目:学者论坛、边政研究、历代疆域、边疆开发、边疆民族、边务交涉、边疆地理、边界研究。







针对近年来中外学界有关‘朝贡体制’或‘东亚秩序’的研究,本文从话语体系、视角与方法等层面探讨朝贡体制之虚实,进而指出明清两朝朝贡体制之异同。认为不仅朝贡体制所本的话语体系有虚实之分,而且其自身就是一个虚实一体的历史存在,并因时移势异而发生虚实转化。若一味用“朝贡即服从,条约即平等”的近代西方话语逻辑解读曾经自成一系的东亚世界,极易导致历史影像的模糊与失真。


若从(美国籍)’费正清‘算起,海外学者对朝贡体制的关注和研究已逾半个世纪,然在国内学界,朝贡体制研究的蔚为壮观不过是近十年之事。其所以如此,大约不出以下两端:
对现实中东亚问题的破解,很容易使研究者回溯与反思历史上曾经自成一系的东亚世界,朝贡体制自然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日、韩、美等国学者视角各异的相关研究,不仅冲击和解构着费正清的主流分析话语,也引发中国学者的热议和回应。事实上,与“朝贡”相关的现行概念多是古今杂糅的语汇。

明代典籍中有“朝贡”、“朝贡通例”之说,既指对外关系,也指对外关系体制。清代典籍除沿袭这两个名称外,兼用“体制”一词指称有关朝贡的典章法规,偶用“封贡”、“天朝体制”等词。

当今学界所用概念,有侧重文化意义的“华夷秩序”、“天朝礼治体系”、“中国的世界秩序”;有注重政治意义的“册封体制”;有体现双向互动的“封贡体制(体系)”、“朝贡体制(制度)”、“朝贡体系”等。
其中,“朝贡体制”、“朝贡制度”和“朝贡体系”这三个称谓,乃‘费正清’等欧美学者笔下“tributary system”(亦作“tribute system”)一词的不同中文译称。

为行文方便,本文主要使用“朝贡关系”和“朝贡体制(制度)”两个概念。需要略加分辨的是,
朝贡关系指历史上中外关系的实际形态,它是朝贡体制赖以建立的前提;
朝贡体制主要指规范朝贡关系的制度性构建。

以清代中外关系而言,朝贡体制的双向性仅体现于清朝与朝鲜、越南、琉球等少数国家之间,其他国家与清朝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朝贡关系,故较之朝贡体制,朝贡关系的适用范围更广。




一、历史话语与朝贡体制的虚实之分
长期以来,历史上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朝贡体制,是一些欧美学者热衷于探讨而又迷惑不解的论题。
例如,‘费正清’的高足、以治中外关系史见长的‘卫思韩’曾坦言:“我对这一问题(朝贡制度)反复思考长达四十年之久,但是仍然没有把它理顺。”注1.
如同受现代主义浸淫的当下话语一样,历史话语也有一体两面的真与失真。是以若欲对朝贡体制作“深描”,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便是如何用“长时段”和互动的眼光,解读不同语境下的历史话语,尤其是理念层面的朝贡话语。当然,这不是新说,而是旧识。


美国学者“马克·曼考尔”早就指出:
不能根据西方的习俗和实践解释”朝贡制度“。如果想在传统中国的制度或观念中发现与现代西方相同的东西,就会造成误解:它们也许在结构或功用方面比较相似,但是,如果放在传统的儒家社会和现代西方社会的语境中加以考察,就会看到它们可能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朝贡制度更适合从传统中国的语汇和制度出发从整体上加以理解。注2.



1968年’费正清‘主编的论文集《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迄今仍不失为一部镜鉴之作。注3。
其中,‘杨联陞’对经典儒家处理对外关系的两种传统的考察、‘王赓武’对正史中优越感语汇的分析,揭示了传统中国对外关系中具有神话与现实的虚实之分。费正清则将基于文化优越感的“中国中心观”或“中国中心主义”作为朝贡体制的理论来源,并将朝贡关系划分为三个圈域:汉字圈、内亚圈、外圈,进而指出,即使异族入主中原,也是“通过经常使用中国中心主义的词汇来保持中国中心主义的理论,这在朝贡制度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得很明显”。因此,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使理论与实际相符。注4。
显然,上述论说不乏创见与洞见。近年来中国学者的研究,便是在此基础上的深化。
在历史学界,’陈尚胜‘在梳理了儒家经典话语体系之后提出,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理念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天下观、王霸观、华夷观、义利观注5。

‘万明’通过对’明太祖诏令文书‘中所体现的对外关系理念的考察,发现明太祖即位之初“天下共主”和“一国之君”两种身份互用,而到执政后期则表现为“天下共主”身份的淡出和“一国之君”身份的凸显,这似乎意味着天下与国家的分野已渐趋清晰;而对周边国家“非有意而臣服”的说辞,则是‘普遍王权的帝国理’念逐步走向‘有限王权国家’理念的征兆。注6。

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学界,有学者从“不变”与“变”两个层面尝试解构费正清的“朝贡体系”这一经典研究范式,进而提出建立更加完善、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
一是“把朝贡体系看作对中国中心论和优越论的一种帝国话语叙述。
这种话语叙述在中华帝国历朝几乎是一个不变量。甚至当其他政体威胁、挑战到帝国的安全与生存时,中国的统治者还是使用这种话语来掩盖具体实力关系的改变”。

二是“把朝贡体系看作中国与其邻邦之间关系的互动形态。
但是相对于朝贡体系作为一种帝国话语的稳定性,朝贡体系作为一种互动形态则呈现了巨大的变动性”。注7。
也有学者从历史上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策略互动出发,认为“朝贡体制作为一种制度架构的存在,有赖于对外思想观念、对外政策的具体运作以及在其背后的战略、策略考虑等多方面因素的支撑”。注8。
无论是历史学界宏观的纵向考察、微观的个案分析,抑或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学界的理论构想,皆表明朝贡话语和朝贡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征。至于理念与现实如何对接,能否重叠,因时而异,因势而异。
例如,同样源自儒家经典的就有不同话语体系,
既有“王者无外”、“天下一家”的华夷一统论,
亦有“王者不治夷狄,不臣要荒”的划疆而治观。
从长时段看,前者更接近神话,《尚书·大禹谟》所谓“无怠无荒,四夷来王”,很难落实到实践层面;后者则更接近历史真实。对四夷外国的“不臣不治”,并不意味着绝其往来。那么,如何交往呢?

汉代’班固‘为后世定下了处理华夷关系的基调:
“来则惩而御之,去则备而守之。其慕义而贡献,则接之以礼让;羁縻不绝,使曲在彼。”注0。


其实,在封贡双方无利害冲突时,两种自相矛盾的话语体系可以并行不悖、交叉使用,一旦发生冲突,就需要找寻与现实相符的历史话语资源。
例如,
清乾隆晚年出兵’安南‘,以“兴灭继绝”【注10】的春秋大义为口号,帮助’安南‘黎朝末代之君黎维祁’复国‘;而之后发布的’撤兵‘谕旨,则以“天厌黎氏”注11。为遁词。

‘陈志刚’注意到,明永乐出兵’安南‘,也是以保护贡臣、恢复朝贡体制为口号。而此后实力衰落时,“兴灭继绝”的存祀主义就从明朝君臣政治话语中趋于沉寂消逝,取而代之的是不欲“疲中国以事外夷”的息兵’谕和‘之词。注12。

此外,以《中庸》为据的“厚往薄来”的利他主义话语,也并非完全与现实合辙,除元朝可作显例外,清初也有踪迹可觅,否则,康熙帝就不会以所赐“外国恩赍之物甚薄,于厚往薄来之道尚未允协”【注13】为词,谕令增加对朝贡国的赏赐。

至于“以德怀远”说,恐怕只是空洞说教。在朝贡关系中,比较切合实际的是当代语境下的宗主一方的“以礼服人”、“以力臣人”、“以利悦人”,分别对应朝贡一方的文化认同、政治隶属、朝贡贸易。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各自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但毫无疑问,朝贡贸易的适用范围最广。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朝贡体制不构成现今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就制度(非关系)构建而言,它体现的是古代中国王朝的单一意志。以此而论,它就是后现代语义上的“自然化了的霸权主义话语”。
即使在明清完善而缜密的朝贡法规中,除封贡关系外,也找不出任何一条作为宗主一方应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的记载。故此,当封贡双方利益相左甚至兵戎相向时,就不得不从朝贡法规之外寻求理论支撑,以不致进退失据。至于学界论及’朝贡体制‘或’朝贡关系‘时所用“保护藩属”、“不干涉内政”等话语体系,只是对既定历史事实的追认,没有历史上的法理依据。


有学者以古代中国与东南亚关系为例,认为‘朝贡制度’并非如’费正清‘所言是中国对外关系的模式,“而是满足中国统治者虚骄心理的自我安慰”;它亦非滨下武志所认为的是东亚国际关系的主要体现。“所谓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朝贡体系,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一厢情愿的中国文献演绎出来的传统东亚国际关系体系。”所以,朝贡制度是虚幻的,不具实证意义注14。

显然,这对于分辨古代中国文献中朝贡语汇的真伪,并据此判定不同时期朝贡体制的虚与实,确是有益的提示。不过,在广义上的东亚范围内,某一局部论证并不能代替另一局部的论证。
若以明清与朝鲜、越南、琉球的关系为例,凸显更多的则是朝贡制度实的一面。不仅如此,朝贡关系还可能成为周邻国家解读本国历史的一条途径,
韩国学者’全海宗‘所言:“如果想要正确理解过去的韩国历史,就必须彻底弄清韩中间朝贡关系。”注15。

故此,考察不同时空下朝贡体制之虚实,一个不太牵强的做法是对其赖以建立的朝贡关系进行分类。
例如,按’朝贡体制‘内涵及‘朝贡关系’之差异,清代属’礼部‘职掌范围的朝贡国与清廷的朝贡关系,便可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注16。

一是实质性朝贡关系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朝贡国国王向清帝称臣,奉正朔(使用清朝年历年号),按清廷规定的贡期、贡道遣使朝觐,交纳固定的贡物;清廷则对朝贡国国王进行册封、赏赐,并对其使臣在华的朝贡贸易免于征税。实质性朝贡关系以政治臣属为前提,是中国君臣关系在对外关系上的延伸形态,也是宗藩关系的具体体现。清朝与朝鲜、琉球、安南(越南)的关系,属于此类。三国受中国文化影响较深,长期使用汉字,每逢新王嗣立,清帝皆钦派使臣往封。其国王虽自居藩臣,却拥有处理本国事务的自主权。

二是象征性朝贡关系
朝贡国国王虽受清廷册封、赏赐,按固定的贡期、贡道遣使朝贡,但贡期较长,与清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徒有其表,本质上不属宗藩关系范畴,朝贡的经济属性更为明显。清廷对其国王的册封,只是象征性地交付朝贡使臣携回本国而已。清朝与南掌、暹罗、缅甸等国的关系属于此类。
此外,清朝前期特别是清初厉行海禁,荷兰、葡萄牙等西方国家曾向清廷派遣使臣,假朝贡之名要求与中国通商,其使臣亦须按清廷规定,携带“表文”和“贡物”,履行朝贡礼仪。清廷于例行赏赐外,也曾向其国王颁发“敕谕”,但无册封之举。此类关系尽管被作为朝贡关系载诸史册,但虚而不实,它所体现的不过是天朝俯临万邦的心态而已。




二、视角与方法:中心、周边及其互动
近年来,与中国学者提倡的“从周边看中国”【17】前后呼应的,是海外学者从“周边”或“中心与周边互动”的视角对朝贡体制的探讨。

韩国学者‘郑容’和对以往朝贡体制研究强调“中心”逻辑的“中国中心论”和“欧洲中心论”提出批评,认为朝贡体制虽然是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但其维持并非依靠中国单方面的强制或施惠,而是根据各自的利害关系来参与其中并依赖各周边国家的共同努力。因此,朝贡体制的考察应兼具中国和周边两个视角。作为周边国家的朝鲜之所以保持与中国的朝贡关系,不是因为中国的强制,“而是为了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主动而积极地运用了朝贡关系。而且,其国家利益的核心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政治利益,即朝鲜要通过与中国的同质化,形成与其他周边国家的差距,提高自身在东亚文明共同体内的地位;希望通过与‘强大国’中国的政治联合,确保国家安全;借着‘天子’的权威,获得政权的正统性,提高支配效率”。注18。

日本学者‘小泉顺子’依据‘暹罗’史料,考察了19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暹’双方围绕是否恢复因太平天国起义中断的朝贡关系而展开的多次交涉,揭示了朝贡关系的多重面相。其中,暹罗王朝对清光绪即位后“催贡”的反应表明,朝贡关系不是单纯的经济关系,两国实力的对比、暹罗国内庞大的华人社群的动向以及以条约关系取代朝贡关系的可能性等,皆成为其考量是否恢复朝贡关系这一“自古以来的惯例”的要素。所以,“暹罗史料中所见的中暹关系是由中国皇帝、暹罗国王、暹罗的中国人社群、华南地区的地方官及商人这些相互关系的4条轴构成的多轴的、多元的‘复合关系’”。19。
毫无疑问,周边视角下的个案分析,既是对中国中心视角观照下的“华夷等级秩序”结构的修正,也是对欧洲中心论固有的“冲击—反应”、“传统—现代”的简单二元对立逻辑的辩驳。
尽管如此,仍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对周边国家而言,历史上大多数时期作为实力和文化中心的中国,不仅仅是中国优越论的话语体系,而是一个现实存在,周边国家与中国的朝贡关系所体现的有实力上的自我定位、文化上的身份意识、物质利益的诉求等多重内容。故从中心与周边互动的视角进行探究,更能揭示朝贡体制之实像。

二是用功利化的西方现代政治话语解读朝贡体制,容易掩盖不同时空下朝贡关系的多样性、差异性,从而导致这一业已消失的东亚国际关系体制的失真。比如,针对‘郑容’和强调朝鲜保持与中国朝贡关系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的论点,有学者指出这一生硬的政治利害阐释,使包括“中原王朝与周边之间的亲缘或准亲缘传说”在内的伦理关系和“唇齿相依”的地缘关系隐而不彰,前近代东亚体系“得以维护,除了政治上的作用外,还有着重要的伦理支撑”。20。

暹罗而言,由于国内华人社群势力的不断增长,与中国保持朝贡关系就不单单是外交问题,还与内政密切相关。19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与西方国家一系列通商条约的缔结,“朝贡即服从、条约即平等”的西方话语在‘暹罗’终占上风,并日益成为其抨击朝贡体制这一历史旧制的依据。



相比之下,日本学者‘滨下武志’基于“中心—周边”视角的“朝贡贸易体系”论,引发了学界更大的反响。滨下武志先生认为,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朝贡贸易关系,是亚洲而且只有亚洲才具有的一的历史体系。在西欧“冲击”亚洲的同时,也要“面对一个有着自身规律的、按照自身秩序运行的亚洲朝贡贸易体系,也就是说,欧洲也有一个面对来自亚洲‘冲击’的问题”。21。
作为对欧洲中心论的理论回应和批判,滨下武志的论述颇具方法论意义。
但是,具体到朝贡体制研究,‘滨下武志’的论述却遭到来自中国学者的批评。批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其六种朝贡关系类型的划分,过于依赖于稳定的“中心—周边”的框架和结构分类,难以完整地揭示朝贡实践的不断变化的历史内涵22。

二是其朝贡体制靠贸易支撑的论点,不符合清代的实际。
23。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滨下武志将以中国本土为主的朝贡贸易扩大为东亚海洋朝贡贸易网络的理论框架,可能导致实证的不足或错位
例如,笔者注意到,滨下武志的《全球化中的东亚地缘文化——“日本亚洲”和“亚洲中的日本”的自他认识的异同》一文引用清道光十九年(1839)的一道上谕说明清朝朝贡政策的转换,指出这道上谕颁布于鸦片战争爆发的前一年,极具象征意义,“因为鸦片战争一直以来只是被破解于英美一方为了贯彻自身的贸易利益,为了将封闭的亚洲开辟为市场而进行的一场战争。但是正如这一朝贡政策的转换所反映出来的,清朝自身较之以前采取了一种更为缓和的朝贡关系,并试图实行独特的重商主义政策。
也就是说,通过改变朝贡政策,清朝更为了强化中央的控制力量,力图掌握不断激增的广东贸易,并为中央吸纳更多的资源”24。
之后在《朝贡和条约——谈判时代的海洋性亚洲和条约口岸网络(1800—1900)》一文中,滨下武志再次指出“这一政策变化也可以视为清政府由朝贡贸易向重商主义转变的开始”。25。

清道光十九年(1839)原文如下:
向来越南国二年一贡,四年遣使来朝一次,合两贡并进;
琉球国间岁一贡;
暹罗国三年一贡。
在各该国抒诚效顺,不敢告劳。惟念远道驰驱,载涂雨雪,而为期较促,贡献频仍,殊不足以昭体恤。
嗣后越南、琉球、暹罗,均著改为四年遣使朝贡一次
用示朕绥怀藩服之至意。26。

尽管滨下武志先生关于近代亚洲以中国为中心的贸易网络的阐释以及对朝贡与条约关系的分析,视角独到,富于启迪。但以朝贡关系资料解读贸易关系,并视朝贡关系的缓和为重商主义的信号,恐有错失靶心之嫌。
清朝是否实行重商主义政策并力图掌控不断激增的广东贸易,应该在与广州通商体制而不是朝贡体制相关的文献典籍中寻找证据。

从朝贡的制度规定来讲,
越南入贡道由广西,
琉球入贡道由福建
暹罗属清人‘梁廷枏’笔下的“粤道贡国”,且在三国中贡期最长。
更重要的是,三国在华朝贡贸易有多大规模,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从因果关系上讲,清朝缓和朝贡关系的举措,当与之前颁布的另一道谕旨有关
清道光十七年(1837)三月,因此前有官员奏报越南贡使途经广西,所过驿站动用人夫多达四五千人,并有“搭差搭贡”等弊,道光帝令广西巡抚‘梁章钜’查明具奏,结果查无实据。
于是,道光帝颁谕旨曰:
本年该国贡使进京,现已开关。该抚惟当于该使臣起行之日,酌定护送各官应用人夫数目,妥为伴送,不得稍有浮冒,仍随时严密查察。倘护送文武官并该家丁人等仍有私带货物,及闲杂人等随途附搭等事,即著梁章钜严参惩办。其经过各省督抚,亦著一体认真稽查,照例办理,以肃驿政而杜弊端27。

‘朝贡体制’‘通商体制’尽管有关联,且从清代文献中偶可发现朝贡贸易中假公济私的个人贸易行为,但二者分属不同的对外关系体制。
所以,道光十九年(1839)的上谕所表明的,只是整顿朝贡关系的举措,与是否实行重商主义政策,似无必然的逻辑关系。至于清廷缓和朝贡关系的原因,上谕解释为“绥怀藩服”,揆诸中越朝贡关系史实,其具体表现是贡物减半,且有中越双方文献互证。
越南文献记载如下:
太平府发到其国‘礼部’公文,叙我国、琉球、暹罗均改为四年朝贡一次。
礼部以奏,帝曰:我国邦交典例二年一贡,四年一遣使来朝,两贡并进,循用已久。今云四年朝贞一次,较之向例,将何以异?所叙未得明晰,命移文于广西巡抚问之,则是改定四年遣使朝贡一次,照两贡方物减一半也。自是遂著为例。28。
但更切合清廷原意的,恐怕是前引道光十七年三月的上谕所言“肃驿政而杜弊端”,以节省开支。所以,19世纪以降东亚海洋贸易网络的发展,与其说是同官方的朝贡贸易有内在关联,毋宁说是私人海外贸易日益膨胀及其与西方海外贸易互动的结果。




三、明清朝贡体制的异同
历代相沿的朝贡体制既有一以贯之的相对稳定性,又因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差异性,从而呈现不同的时代特征。是以对时空变换下的朝贡体制差异性的揭示,可以避免失之笼统的一般抽象化描述之弊。关于明清朝贡体制的异同问题,已有学者论及,【29】以下是在其研究基础上的延展或补充。

其一,
在与周边及海外国家建立朝贡关系时,明清两朝虽有相同的理论资源所本,如“天下一家”、“怀柔远人”等,但与明初洪武、永乐皇帝基于华夏中心意识而频繁使用的“天下共主”、“华夷无间”、“事大字小”等话语不同,以“夷狄”身份入主中原的顺治皇帝显然底气不足。
例如,顺治皇帝他曾于清兵平定广东时诏谕
南海诸国,暹罗、安南附近广地,明初皆遣使朝贡。各国有能倾心向化、称臣入贡者,朝廷一矢不加,与朝鲜一体优待。30。
如果联系此前‘皇太极’用‘武力’迫使‘朝鲜’称臣纳贡之举,那么,“一矢不加”的说辞背后,则是武力威慑。

明初朝贡关系的建立,主要是实行“文化宣化”和“厚往薄来”的结果,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不稳定的特征日益明显,与明朝长期保持稳定朝贡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少。
清前期与周边国家朝贡关系的建立,主要是实力展示的结果,如对朝鲜、廓尔喀靠军事打击,对安南、缅甸、浩罕靠武力威慑,从而将其纳入朝贡关系。显然,现代意义上的地缘战略,是清朝建立朝贡关系时优先考虑的问题。正如‘陈尚胜’所言:“与明朝相比较,清朝在处理涉外事务时在实际上已经摒弃了明朝二祖在海外世界扮演‘天下共主’的理想,而专注于自身的边疆稳定和安全,使她的封贡体系具有周邻性和边疆防御体系的突出特征。”31。
当然,清朝也在一定程度上秉承了明朝的“柔远”之道,如在清朝的招徕之下,琉球、暹罗主要出于贸易需要,自愿加入朝贡关系【?】。至于苏禄、南掌的朝贡,则完全出于自愿。与明朝不同,清朝与各国之间的朝贡关系建立之后,便具长期稳定性的特征。

其二,
清朝虽沿袭了明朝对朝贡国的贡物、贡期、贡道等方面的规定,但在册封方式、管理体制方面与明朝有明显的不同。与明初四处宣谕、“有贡必封”而将朝贡关系空前泛化的做法不同,清朝不仅将缴纳‘故明/前朝明政权’所颁敕印作为册封安南、琉球等国的前提条件,而且依据朝贡关系的差异,确定了两种册封方式。
乾隆《大清会典》记载,“朝贡诸国遇有嗣位者,先遣使请命于朝廷。朝鲜、安南、琉球,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其他诸国,以敕授来使赍回,乃遣使纳贡谢恩。32。

对同处汉字文化圈的朝鲜、安南、琉球三国国王遣使册封,显然基于文化认同的考虑,这也表明朝贡关系中文化因素的重要性。在管理体制上,明朝礼部主管朝贡事务,清朝则以礼部管理外国朝贡事务,以理藩院管理包括朝贡在内的藩部事务。这种双重管理模式不仅使清朝的民族关系与对外关系较之明朝有了清晰的界分,也凸显了西北边疆在清朝视野中的重要地位。

其三,
在朝贡贸易方面,明朝前期与清朝初年一样,受海禁政策影响,朝贡贸易成为唯一合法的贸易形式,从而出现“贡市一体化”现象。不过在同样的海禁背景下,明朝的做法是“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33】即对朝贡使团的贸易物品由官方“给价收买”,对其贡物优厚回赐,并将“厚往薄来”的古训在实践中演绎到极致,由此带来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与此相比,清初不仅朝贡贸易的规模远不及明前期,而且直到康熙中叶才初显“厚往薄来”的迹象。明朝在隆庆元年(1567)开海之后,伴随私人海外贸易兴起的是朝贡贸易的衰落;清朝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放海禁之后,朝贡贸易与通商互市并行不悖。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突出强调朝贡贸易的作用,如费正清、滨下武志皆视之为朝贡体制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基础。然朝贡体制之所以历代相沿不辍,对中国君主而言,所注重的首先是其政治属性,朝贡贸易只是多样性的朝贡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且主要作为怀柔远人的手段使用。故而过分强调朝贡贸易的作用与独特性,反而容易弱化甚至背离朝贡体制的本质特征。至于朝贡贸易与周边互市的关联与互动,尚需进一步探讨。

其四,
朝贡体制所体现的具有等级尊卑色彩的政治隶属关系,主要通过朝贡礼仪展现。《清史稿》所谓“咸同以降,欧亚风雨,咄咄逼人,觐聘往来,缔结齐等,而于礼则又为敌”,【34】虽为近代中西礼仪冲突的写照,却也折射出礼仪在朝贡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其背后隐含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平等”与“不平等”关系,还有文化差异与认同问题。其实,从周边的视角看,明朝时期,因华夏文化在东亚汉字文化圈的向心力,基本不存在朝贡关系中的礼仪之争。至明清鼎革,清朝以三跪九叩礼取代明朝的五拜三叩礼作为觐礼。由于朝鲜、日本、安南等国对清朝“夷狄”身份的鄙夷,以往的文化认同消失殆尽,甚至作为文化表征的清人衣冠,也成为其讥讽的对象。35。
于是,日本出现了“华夷变态”论;朝鲜形成了“小中华”意识;越南增强了自身的文化优越感。由此拉开了东亚文化共同体消解的序幕。据越南文献记载,康熙年间,安南黎朝国王曾下令:“严饬北人来寓者,一遵国俗。自清入帝中国,薙发短衣,一守满洲故习,宋明衣冠礼俗,为之荡然。北商往来日久,国人亦有效之者。乃严饬诸北人籍我国者,言语衣服,一遵国俗。诸北商来寓,无有知识人经引,不得擅入都城,沿边之民亦不得效其声音衣服,违者罪之。”36。
安南以法律手段禁止“胡服胡语”,较之朝鲜形式上的“口诛笔伐”,更加彰显了其对清朝礼俗的强烈抵制,正是文化认同出现了问题,清朝康熙至乾隆年间,面对数次前来册封的清朝使臣,安南君臣坚持行五拜三叩礼,而不是清朝的三跪九叩礼37。
可见,在“西礼觐见”取代朝贡礼仪之前,东亚世界内部已然有了礼仪冲突。


其五,
与明朝面临的“夷情”不同,晚清由于西方的强力介入,朝贡关系遭到以西方国家关系为蓝本的条约关系的挑战。但长期以来,这两种地区性国际秩序既互为竞争,又彼此渗透,并非简单的取代与被取代关系。如‘滨下武志’所言:“朝贡和条约关系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并且东亚的朝贡观念中还逐渐纳入了条约观念的成分。虽然东西方在观念认识上并不见得能够谁取代谁,但是从等级秩序观念中引申出来的朝贡观念仍占据了主导地位,条约关系则被摆在了第二位。”38。
中国学者的研究也表明,晚清朝贡体制与条约体制共存乃至兼容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的过渡性局面,维持长达半个世纪之久;近代朝鲜对外关系史上,也曾出现类似的所谓“两截体制”现象。39。




四、结语
朝贡关系及其作为制度性构建的朝贡体制,不仅所本的话语体系或理论资源有虚实之分,而且其自身就是一个虚实一体的历史存在,并因势异时移而发生虚实转化。
例如,1883年7月,越南国王阮福时去世,其弟阮福升嗣位,拟请遣使由海道进京告哀、请封,不少清朝官员认为这是证明中越朝贡关系的现实存在以堵法人借口的有利证据和最佳时机。
此时,李鸿章的上奏表达了他对中越朝贡关系虚实转化的看法:“中国迭次与法人辩论,证明越南为属邦,各国亦深信无异词者,赖有‘封贡’一说。是昔日之‘封贡’,尚觉无足轻重,至今日则尤为紧要关键。趁此越王自来吁请,正可相机应付。40。

朝贡体制是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一种典型体制,但不是唯一体制,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朝贡体制、朝贡关系差异性及其与通商体制、条约体制内在关联的阐释,方能揭示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多重面相和变动不居的历史进程。在视角与方法上,西方中心论的破除并不意味着中国中心观的确立,或是相反。或许,注重中心与周边的互动才是折中而可行之道。不管中国是否曾为东亚中心的命题在多大程度上成立,但若一味用“朝贡即服从,条约即平等”近代西方话语逻辑解读曾经自成一系的东亚世界,并一切以实力和政治为指归,则极易导致历史影像的模糊与失真。我们今天的确面临这样的问题。



图备注:

前中华民国初期出版的“中华疆界变迁图”,光复固土勿忘国耻,可以看出这张老地图包含琉球群岛
中国清朝的藩属国也涵盖在内,并以文字作了注解,特别对“琉球群岛”的历史给予注解,以证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而这个图很像前民国时期的近代史教科书,可以看出这地图包含”琉球群岛“及“南海岛礁海域”固有主权领土疆域;而上面还画着中国前清政府于“鸦片战争”后沦陷的地方和时间。






注释:
(1)转引自孙来臣:《明末清初的中越关系:理想、现实、利益、实力》。该文系为牛军凯《王室后裔与叛乱者——越南莫氏家族与中国关系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一书写的序言。

(2)[美]马克·曼考尔:《清代朝贡制度新解》,[美]费正清主编、杜继东译:《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按:该段文字的英文原文两次出现“tribute system”,一词,中译文一译“朝贡制度”,一译“朝贡体系”,本文引用时统一为“朝贡制度”。

(3)费正清‘虽以“中国的世界秩序”取代其先前使用的“朝贡体制”来概括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特征,但只是外延的扩大,核心未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可相互置换。

(4)‘杨联陞’:《从历史看中国的世界秩序》、王赓武:《明初中国与东南亚的关系:背景分析》、费正清:《一种初步的构想》,费正清主编、杜继东译:《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

(5)参见‘陈尚胜’:《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基本理念》,《孔子研究》2010年第5期。

(6)参见‘万明’:《明代外交观念的演进——明太祖诏令文书所见之天下国家观》,《古代文明》2012年第2期。

(7)张锋:《解构朝贡体系》,《国际政治科学》2010年第2期。

(8)周方银:《朝贡体制的均衡分析》,《国际政治科学》2011年第1期。

(9)《汉书》卷94下《匈奴传赞》。

(10)《清高宗实录》卷1315,乾隆五十三年十月丙辰。

(11)《清高宗实录》卷1319,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甲寅。

(12)参见陈志刚:《有限怀柔与谨慎合作:明代封贡防卫合作的思维与实践》,《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13)《清圣祖实录》卷123,康熙二十四年十一月乙亥。

(14)庄国土:《略论朝贡制度的虚幻:以古代中国与东南亚的朝贡关系为例》,《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3期。

(15)[韩]全海宗著、金善姬译:《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16)拙文《再论清代朝贡体制(《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曾将清代中外朝贡关系分为“典型的朝贡关系”、“一般性朝贡关系”、“名义上的朝贡关系”三种类型。鉴于朝贡关系的虚实一体特征和朝贡一方认同程度的差异,本文做了必要的修正。除朝贡关系一词外,学界亦用“封贡关系”指称历史上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政治关系,且就关系的双向互动而言,该词的涵义更为明晰。

(17)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编:《从周边看中国》,中华书局2009年版。

(18)[韩]郑容和:《从周边视角看朝贡关系——朝鲜王朝对朝贡关系的认识和利用》,《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1期。

(19)[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南洋问题研究》2007年第4期。

(20)韩东育:《关于前近代东亚体系中的伦理问题》,《历史研究》2010年第6期。

(21)[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

(22)汪晖:《亚洲想象的政治》,周方银、高程主编:《东亚秩序:观念、制度与战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

(23)参见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

(24)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编:《中国与日本的他者认识——中日学者的共同探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5)[美]‘阿里吉’等主编、’马援‘译:《东亚的复兴:以500年、150年、50年为视角》,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26)《清宣宗实录》卷320,道光十九年三月庚申。

(27)《清宣宗实录》卷295,道光十七年三月癸巳。

(28)[越]‘张登桂’等:《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207,明命二十年十一月,东京庆应义塾大学1961—1981年出版。

(29)参见‘陈尚胜’:《试论清朝前期封贡体系的基本特征》,《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

(30)《清世祖实录》卷33,顺治四年七月甲子。

(31)陈尚胜:《试论清朝前期封贡体系的基本特征》,《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

(32)乾隆《大清会典》卷56,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甲午。

(34)《清史稿》卷91《礼志·宾礼》。

(35)详见葛兆光:《大明衣冠今何在》,《史学月刊》2005年第10期。

(36)[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34,黎熙宗正和十七年,“国立中央图书馆”1969年影印本。

(37)详见‘牛军凯’:《三跪九叩与五拜三叩:清朝与安南的礼仪之争》,《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1期。

(38)[日]滨下武志:《朝贡和条约——谈判时代的海洋性亚洲和条约口岸网络(1800—1900)》,[美]阿里吉等主编、马援译:《东亚的复兴:以500年、150年、50年为视角》,第30页。

(39)权赫秀:《晚晴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刍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4期。

(40)郭廷以、王聿均主编:《中法越南交涉档》(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2年版,第1050—1051页。







图备注: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

中国前国民政府时期由”上海商务印书馆版”《中国疆域变迁图》特大型地图一张,附有原封套。图中清晰地标示了我国琉球列岛与日本传统分界线在九州岛近海的《大隅海峡中间线》、台湾、南中国海的南洋区域特别是《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今称为:中沙群岛)、团沙群均属(今称为:南沙群岛)》,并指明南海诸岛归广东省管辖。在地图左下角则附带有《元代全盛时期之中国疆域图》。

中国疆域变迁图,内包含清朝《皇朝直省地舆全图》与清朝宗主权领土等历史范围图。
(一)直接治理地区,各省道府厅州县市。
(二)间接治理地区,各羁糜、藩属国、租借地等区域《虽然其区域为地方自治,但中国拥有其宗主权领土》。

1936年,中国疆域变迁图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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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天洋旗 发表于 2015-11-16 15: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颠覆欧美强加于人的“”自我阉割朝贡体系论“” ‘,廖敏淑’新作提出个人新詮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1465

虽然国际学界仍认为中国的「朝贡体系」是无关主权领土的形式表征的主流观点。
但身为历史悠久的中华民族成员,我们不该持续认可、接受欧美日俄等霸权们强加于我们中国的历史特意的解释权,如美国学者费正清的遗毒-“”’中国朝贡体系‘“”就是由欧美西方观点出发,多少刻意掺杂了对中国的篡改杜撰、歪曲事实、忽略了中国千百年来的历史传承史观,导致我央央大国的’宗藩体制/藩属体系(宗主权领土权益消灭)主体性分崩离析主权领土丧失殆尽,阻碍了对中国实况的理解。

琉球国凡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
未封以前称"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政府承认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
过去中国宗藩制度内,虽有属国的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藩属国不是个独立的国家,
他是中国特有行政区域制度的属国,况且其政治外交军事均受于中国中央政权的咨询管理授权核准与否;而中国与宗藩关系的属国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国际关系;最多也是中央对地方的君臣从属关系;
如果硬是要与21世纪的中国中央行政区域体制框架而言:
属国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民主自治管理组织;
而其国王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域组织内的""行政长官"",凡是均须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袭爵的任命授权管理特区内事务。


恢复“中国藩属琉球中山国”,是符合历史史观的事实面,中国与琉球中山国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政治伦理观,它们是在一个中国的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政府高度的信任的体现。
中国历届政府从未与任何国家完成签署放弃、割让有关琉球列岛的宗主权领土权益。
琉球列岛的宗主权领土始终不渝在中国中央政府,美日两国应该以和平协商方式归还有关“琉球列岛的军事占领区治理管辖权/施政权”。
简言之,琉球列岛必须回归于其宗主国(中国政府),并且因循港澳回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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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11-28 00: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甲)
中国政府享有对琉球国的“”宗主领土权“”的权益。
琉球国王享有琉球列岛的“”治理管辖权“”的权益。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

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
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18632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乙)
1883年7月,越南国王阮福时去世,其弟阮福升嗣位,拟请遣使由海道进京告哀、请封,不少清朝官员认为这是证明中越朝贡关系的现实存在以堵法人借口的有利证据和最佳时机。
此时,李鸿章的上奏表达了他对中越朝贡关系虚实转化的看法:“中国迭次与法人辩论,证明越南为属邦,各国亦深信无异词者,赖有‘封贡’一说。是昔日之‘封贡’,尚觉无足轻重,至今日则尤为紧要关键。趁此越王自来吁请,正可相机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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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11-28 23: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星天洋旗 发表于 2015-11-16 15:43
颠覆欧美强加于人的“”自我阉割朝贡体系论“” ‘,廖敏淑’新作提出个人新詮
http://bbs.liuqiu-china.c ...

1895年欧美万国公法规范下,
中国清政府对于“”主权(宗主权)~
治理管辖权(地方自治)“”     认知。

正确的中国历史观:明清两朝五百年对藩属琉球中山国的“”藩属宗主权“”权益即为主权领土。
而近代欧美俄日等法西斯帝国主义对以战争或以偷盗的行为模式去强占中国藩属国的“”殖民地宗主权“”权益是有所不同的。

简言之,
也就是当时中国对藩属(琉球朝鲜越南缅甸)的“”藩属宗主权领土“”与法西斯帝国殖民地(港澳吕宋印尼马来印度等)的“”殖民地宗主权(实为=治理管辖权)“”这事的定义上是有所不同的!

关於《马关条约》割台的内中隐秘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8467

1895年中日草签马关条约前出席签约的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曾试图以无条件让出台湾的治权来挽回主权,可惜為日方代表伊藤博文识破未能成功,内中隐秘鲜有人道及,但它却反映在《马关条约》的中、日、英三种条约文本里,仔细研读这三种文本并不难看出。
(1)中文本是将台湾、澎湖列岛的管理权(即国际法意义上的「治权」或「管辖权」)永远(即无条件之意)让与日本,并无涉及「主权」的字样。
如按国际法来解读,中国转让给日本的是台湾、澎湖列岛的“”地方管辖权“”,而非“”领土主权“”。
比较以上中文本、日文本、英文本,不但条款的内容有出入,而且性质上的差异(即「主权」与「治权」) 。
按照中文本,中国在《马关条约》中并没有将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割让给日本。从民族主义的感情出发,中国人必定会坚持条约应以中文本为準,日本人则必定会坚持条约应以日文本为準。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当年签订《马关条约》之际,中、日双方代表在两国文本的条约上都签了字。
李鸿章十分熟悉国际法。在条约中只是将台湾、澎湖列岛的治权让出而力挽主权,或者為日后收回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埋下伏笔和留有餘地。
说明李鸿章在弱国无外交、强权即公理的国际环境下,试图运用自己掌握的国际法知识,为挽回国家主权尽力,等待国家再次强盛雪耻收复台湾岛。
日方当时已清楚地认识到条约的中、日文本内容上的差异,
故在《马关条约》的《议订专条》中作了如下的规定:
「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為豫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日本正文、汉正文校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日本正文或汉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也即是说,签约两国日后如各据本国文本发生争执,必须以英文本為準。而英文本的底本无疑译自日文本。这便是构成《马关条约》中国割让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给日本的法理依据。

正是根据以上英文本和《议订专条》条款规定,中国才不得不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的主权和治权(即领土主权和地方管辖权)永远让与日本。因此,关於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问题,只要日方宣佈放弃(如《三藩市对日和约》)〔註1〕,那麼,它便毫无争议地属於中国。
就算中国未能参与旧金山对日和约,甚至于是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战后无条件投降的日本政府已经正式在旧金山和会上签署宣布永远放弃朝鲜半岛、台湾岛、南海岛礁、满洲等等二战时间窃取主权及治理权,所以就剩下了就是,将是这些土地人民按照原歸属的宗主国权益予与之归还后,再成立民族特别自治区还政于民。



1895年台湾民主国实为中国清政府的属国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36785

台湾民主国基本上虽有国之名号,以及总统的爵位,但仔细探究台湾民主国在当时欧美奉行的“万国公法”(国际法则)规范下,台湾民主国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国家之实。

简言之,
(1)台湾民主国依照1895年的万国公法规范只能归为中国清政府宗藩制度内的属国(行政区域管理制度框架内的地方自治省、州等级)。

(2)年号定为「永清」,表示虽然是自主立国,但仍将「永远服膺於中国清政府之下」;

(3)旗帜设计「蓝地黄虎」旗,是因为中国清政府使用的是「龙旗」,一表示遵从中国清政府,且不敢冒犯龙威、二强调台湾民主国与中国清政府之间「尊龙虎卑」的特殊君臣政治从属关係。

(4)首任总统唐景崧在其总统就职典礼上,让台湾绅民对他行以「两跪六叩」的中国清政府朝仪,以有别於对中国清政府皇帝的「三跪九叩」礼;这也是代表台湾民主国的成立绝不僭越中国清政府皇权的政治从属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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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尽周折 发表于 2015-12-16 13: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费尽周折 于 2015-12-17 13:43 编辑

少写一些,眼睛都看酸了,呵呵·其实在明成祖朱棣开始,郑和下西洋带回来大量的胡椒面当作官员的俸禄,而朱棣大把大把的白银和绫罗绸缎返回给,那些还在刀耕火种的东南亚和非洲人。不差钱,赵本山放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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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 发表于 2015-12-19 19: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
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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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乙 发表于 2015-12-25 08: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1895年欧美万国公法规范下,
中国清政府对于“”主权(宗主权)~
治理管辖权(地方自治)“”     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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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6-11-17 23: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中外学界有关‘朝贡体制’或‘东亚秩序’的研究,本文从话语体系、视角与方法等层面探讨朝贡体制之虚实,进而指出明清两朝朝贡体制之异同。认为不仅朝贡体制所本的话语体系有虚实之分,而且其自身就是一个虚实一体的历史存在,并因时移势异而发生虚实转化。若一味用“朝贡即服从,条约即平等”的近代西方话语逻辑解读曾经自成一系的东亚世界,极易导致历史影像的模糊与失真。

美国学者“马克·曼考尔”指出:
“不能根据西方的习俗和实践解释”朝贡制度“。如果想在传统中国的制度或观念中发现与现代西方相同的东西,就会造成误解:它们也许在结构或功用方面比较相似,但是,如果放在传统的儒家社会和现代西方社会的语境中加以考察,就会看到它们可能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朝贡制度“更适合从传统中国的语汇和制度出发从整体上加以理解。”



清朝皇帝赐以镀金银印予藩属琉球王之官印

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清朝册封琉球世子尚穆为中山王时换颁的王印。该印为驼纽银质镀金。纵11. 7厘米,横11. 9厘米,台厚4厘米,纽高6. 7厘米,重6. 5公斤。
印文为“琉球国王之印”,右为尚方大篆,左为”满篆”。

《清史稿》记载佐证:“琉球国凡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王》。未封以前称《世子》,权国事”。这就是说,凡琉球国王去世,虽然由世子执掌同事,但仍称世子,不称王,只有经过中国皇帝的册封,世子才能称王。琉球国对接受中国册封之事历来非常重视。琉球国王去世后,世子即派出报丧使,向中国报告故王薨逝,并请求册封。
中国皇帝准许琉球请封后,便决定册封使人选。清代对选派册封使极为重视,对册封使的人品、学问,乃至仪表,都要严格选择。在正式委派之前,由礼部通知内阁、翰林院、都察院等衙门,选举“学问优长、仪度修伟”的满汉官数员,礼部自己也选司员数员,一并缮写绿头签带领引见,然后由皇帝指派正副使各一名。


相同的,银印的形制亦有规范,越南、琉球、暹罗之国王印,皆为驼钮的金饰银印,字体为尚方大篆。而目前在大琉球岛(冲绳)那霸首里城展示的”银印”的年代,也能够透过中国及琉球的档案史料来还原比对验证。

历史上,日本非法殖民地冲绳曾长期作为中国明清两朝五百年间一个藩属国其政治地位与中国内地省份无异,然而日本殖民者趁中国清政府晚期内忧外患期间无力顾及1879年日本非法的《废琉置县(”单方面废除”中国藩属琉球国,未经琉球的宗主权国签署割让、或放弃对琉球的宗主权领土权益前。日本殖民者就擅自更改中国藩属琉球的名称为日本冲绳县)》。
二战后,琉球先是受盟国美军“托管”,后又被私相授受还给日本殖民者再治理。实为美日两国违法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治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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