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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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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3 20: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下图:   
1972年9月27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南海会见来访的日本首相田中角荣(中)、外务大臣大平正芳。



下图:
1972年9月2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签字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大厅举行。中国总理周恩来、外交部部长姬鹏飞和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上签字。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周恩来(签字)                     田中角荣(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日本国外务大臣
                 姬鹏飞 (签字)                    大平正芳(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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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3 20: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路文章::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主要是考虑1945年抗战胜利初期,中国当时在同盟国美国的参与下,同意日本以货物和劳役补偿形式赔偿中国的部分战争损失的历史因素,同意同盟国的协同意见。

但是中国政府并没有放弃,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中,接受四大同盟强国美中英苏强制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偿付货物赔款”的国际公法权利。这个权利是由“偿付货物”和“赔款”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也就是说,中国放弃对日本国“偿付货物”的“赔偿”要求,即放弃用实物和劳役的方式充值的日本“赔偿”,并没有放弃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具有向日本国索要赔款的权利。



因为《中日联合声明》的大原则是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这是不容置疑必须兑现的,所以日本国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明确承认“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由此日本国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中国具有要求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权利。


日本国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原则是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承认的,“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也就是说,日本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公法各条款,全部不容改动,并且接受战胜国中国依据《波茨坦公告》规定指导下的“一切要求”。


日本国应该感激中国放弃货物和劳役冲值性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不能因此诋毁模糊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原则条款,中国仍有在日本“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的基础上,索要日本战争赔款的权利


特别在当前A日本决不承认侵略中国犯罪及B拒绝和平协商归还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及钓鱼岛等等及其附属岛屿礁石于中国政府接收及管辖,C推动军力扩展遏制中国的态势下,中国必须维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权利,强使日本向中国赔款。



这是因为,日本必须有具体行动承担战争犯罪责任,而不是留在口头上“反省”。日本必须全部归还中国的固有国土,而不是赖占中国的国土例如钓鱼岛及琉球群岛,更不能非法干涉中国内政台湾及新疆西藏等分裂分子,直接或见解参与挑拨分裂中国言行活动。简言之,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放弃军力对外扩展归还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群岛。只有这样,日本才是遵循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才是遵守《中日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发展中日友好关系。
这里需要指明的是,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仅是中日两国交往行为中,中日两国领导人处于各自代表的国家形成的一个双方认可的许诺性声明,是代表国家的双方书面的口约,不具有国家的法权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且批准,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不是国家法权文件,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客观上,代表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可以许诺日本国放弃要求日本冲值性赔偿的要求,但是中国有强制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权利,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因此,中国具有强使日本承认战争犯罪赔款的权利,中国从没放弃这个权力,日本必须兑现战争赔款。
1978年的《中日友好条约》是以中日友好关系发展为前提,经批准具有国家法权效用的中日关系文本。所以《中日友好条约》明确说:“确认上述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中国批准《中日友好条约》是由《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实现基础的,不遵守这个实现基础,就违背中日友好原则,就要承担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责任。这里,《中日联合声明》自身文本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是受《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牵制有效。
因为日本没有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所以日本没有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因此没有遵循《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效用,所以中国单方所谓的“放弃”日本赔偿无意义。因为日本单方破坏《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所以从制定国际关系法互动生效原则角度说,中国单方放弃所谓“赔偿”的“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日本必须遵循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向中国兑现战争赔款,才能维护遵守国家关系法的权威,发展中日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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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3 21: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路文章::


中国政府承诺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使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顺利完成。因为当时日本政府考虑,如果中国政府提出巨额的战争赔款的话,必然是对日本经济的重大打击,宁愿推迟邦交恢复。不过两国在此问题上仍然有分歧,日本单方面认为中国政府承诺的放弃战争赔偿,包括了政府索赔和民间索赔,这是不确实际的对法律偏见..

但是中国政府坚持这一承诺仅仅是指政府索赔,并不影响民间对日索赔。这一分歧在2007年的中国劳工对西松建设索赔的诉讼案中很明显地表现出来。
而《中日联合声明》不是两国的正式法律性文件,只是两国在政府领导人就双方共识的联合声明。一直到6年后的1978年,两国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中的原则才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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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4 09: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毛泽东同志:多阅读历史,就能看到未来

列宁:忘记历史,就是意味着背叛




坚决向邓小平同志捍卫国家领土意志力学习:


1982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邓小平同志因香港前途问题与她进行中英谈判。邓小平同志提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解决。


邓小平同志强调:“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转余地。”


且“应该明确规定: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双方最后同意,通过外交途径商谈解决香港问题。双方于1984年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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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8 14: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防美日台朝韩菲越等,假借国际组织各项法规,掩耳盗铃,讹诈中国的主权岛岛屿礁石领海领土划界


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


A国际海洋法条列中,两国海洋[专有经济海域]渔业资源划界不得作为主权归属判决[中日韩的东海/中朝韩的黄海/中越南海/中国与南海等各国的海洋经济海域渔业资源划界
   
B國際民航組織在國際上飛航情報區及防空識別區各有其獨立功能,但不能視為國家與國家的國界
[琉球群岛等:口之岛/大东岛/奄美岛/琉球岛/宫古岛/八重山岛/先岛/与那国岛及钓鱼岛及冲之鸟礁的飞航情报区与防空识别区]



附注::
飛航情報區  是提供航管、通訊、氣象、搜救等民航服務的範圍。

防空識別區  是執行戰管、防空任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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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2 00: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久违的琉球群岛,该是回归于母亲怀抱
中国东海琉球特别行政区

19世纪的万国公法,是中国总理衙门仰仗外交和平协商手段的法律,在面对众多蜂拥而至的英法俄荷西葡德意日等军事侵列中国领土【安南、广东、缅甸、天津、海参崴、琉球、朝鲜、西藏、台湾、辽东、外东北等等】之时,但无奈中国清朝政权之上之下大部官员充满,惧战议和妥协搁置争议调养生息为首的氛围思想主导,再加上外交部门体系迂腐守旧制度,缺少海内外媒体舆论的宣传中国特有行政体系“宗蕃制度”:藩属虽有国的名称及王的爵位,但不是国与国的关系,而是中央对地方关系。

但无奈,别有用心之低劣狡诈诡计的日本欺瞒世界舆论,硬是活生生染成中国的宗蕃制度是虚设的,且各藩属是单独个体主权独立的国家,而广为在欧美各地渲染造谣成中国的藩属关系,是国与国的关系,最后形成各列强们纷纷对军事入侵窃占各中国藩属进而产生中国宗蕃制度倾覆。。。

而其中在1894年,日本入侵中国朝鲜时可足以验证;日本还理直气壮大言不惭,中日两国最高领导,在1894年甲午年,在朝鲜战争中的宣战诏书所宣称,足以令人难以释怀?
中国光绪皇帝的宣战诏书当中主要讲:

朝鲜是我们的藩属,现在有内乱,它请中国出兵平息内乱,这是朝鲜与中国国内内部的事情,不是国与国的关系,而是中央对地方的关系,与别国无关,日本不应出兵干涉这也是当时中国官方及后来的主流教科书对甲午战争起源的一种解释。




但日本明治天皇的宣战诏书,混摇国际视听,实为觊觎瓜分分裂中国,立意却截然不同,厚颜无耻的还理直气壮大言不惭

一,朝鲜是一个独立国家,现在中国侵犯了朝鲜的独立,所以我出兵帮助朝鲜巩固独立
二,对中国宣战是为了保护朝鲜开放的成果
三,不断地强调东亚和平、世界和平。


  我们当然认为这是忽悠,但日本的宣战诏书不是给自己看,也不是给中国看,而是给世界看,这很有效,最终也的确影响了当时的世界舆论,甚至往后的近150年的今天,1945年战后,原本的朝鲜理应归还于其宗主国【中国】,但不幸被美苏英法日等强权,强制将朝鲜半岛永久分离于中国主权,并写入记载于1943年的开罗宣言内。然而中国的琉球群岛战后在中美共同接收前提事故并未在战后要求中国签署任何放弃琉球群岛抑或让其独立,也由于国共内战中国局势混乱与担忧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中国无法抵御,从而先由盟军【美军】暂代中国政府进行军事接收及托管治理,尤其在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行政命令,特意强制日本战后主权限制于四大岛及其近海周边1000岛屿的北纬30度以北,而美军从口之岛以南含琉球群岛则为盟军代中国政府。





而在19世纪同时期的欧洲,1815年德意志帝国的皇帝行政框架内就有39个国王,而这又是是何种关系?难道在欧洲的德意志帝国与其它39国原本的中央对地方关系,在欧美俄日也是国与国关系?

1871年的帝国皇帝的权力范围颇大,例如他能够调停邦国之间的争论,或者是解决邦国的继承权问题
作为帝国首脑的皇帝手中集中了巨大的权力。皇帝有任免国家官吏之权,有法律的创制权,是帝国武装力量的统帅,决定帝国的对外政策,以帝国的名义宣战、媾和,与外国缔结同盟和签订条约,委派驻外使节。
但同时对于德国境内的区域行政体系内各联邦[省/自由市/王国/公国/侯国/亲王国/帝国领地],成员在对外关系上仍然保留了派遣和接受对外使节的权利。

巴伐利亚直到1918年时还在奥匈帝国、法国等地派驻外交代表机构。帝国的军队也是由各大、中、小邦国分担的份额军队组合而成的。巴伐利亚和符滕堡有它们自己的陆军部。虽然皇帝是帝国军队的最高统帅,巴伐利亚的军队只在战时才听从皇帝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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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4 14: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就是既要回顾过去历史,同时也必须检视现在实情,否则容易跌入日本单方面片面解释中日友好条约....

网路文章:中国二战劳工递敦促函 向日政府提赔偿

昨日下午,一名89岁的三菱公司中国劳工幸存者、7位劳工遗属和家属、4名律师手拿敦促函,举着亲人的遗像,走进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当日,二战期间三菱公司中国劳工受害团体代表在北京向日本驻华使馆递交了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敦促函。他们今日将前往上海,向三菱公司代表处递交要求书,提出向3765名三菱公司受害中国劳工每人发放10万人民币的赔偿要求。

要求日本政府承认加害事实

此前虽然多次与日本政府交涉,不过5个三菱公司被害劳工代表团体联合向日本政府提交要求,这是第一次。

敦促函上要求日本政府:1、必须承认加害事实,承担历史责任和法律责任,向所有受害者谢罪;2、作为谢罪的诚意,向中国劳工进行赔偿;3、日本政府与相关日本加害企业共同出资,在日本建立正确记载二战期间强掳、奴役劳工史实的纪念碑。

日外交官将向日本政府转达材料

律师康健昨日表示,在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内,代表们逐一进行陈述。日本大使馆派出三名外交官负责接待,明确表示将包括书面材料、受害者口头表达的痛苦和迫切的要求如实向上司和日本政府转达。

康健表示,对被掳中国劳工,日本政府和企业都要赔偿,目前对日本政府的赔偿金额还没有提出,企业赔偿要求已经有了具体金额。

据悉,今日代表们将在上海向三菱公司代表处递交要求书。

二战期间,日本政府与相关日本企业将约4万名中国人强掳到日本做苦役,造成约7000名中国人被迫害致死。1995年起,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陆续提起14件讼案。2011年3月1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及鹿岛公司和间组公司损害赔偿案的上诉,至此在日法院的诉讼全部结束。“我们的诉讼全部结束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最终结果都是败诉。



”康健称,日本法院虽承认事实,但提出依据中日《联合声明》,认为中国人已经放弃了索赔权。“这个理由不成立。中日联合声明未放弃个人索赔权。这种偷换概念是错误的。”





补充内容 (2013-5-14 15:19):
文章来自:新京报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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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4 15: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4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日公司向中国二战劳工认罪反省 人均赔偿近5万元人民币


中国二战被掳往日本信浓川县劳工今日在日本东京简易法庭,与日本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今日北京时间14时整、东京时间15时整,中国二战被掳往日本信浓川劳工与日本西松建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5名劳工代表在和解书上签字。

  在和解协议中,日本西松建设公司“承认抓掳和奴役劳工的历史事实、认识到企业的责任,深刻反省,表示谢罪”,并支付1.28亿日元的赔偿金,折合人民币900多万元。当时被掳往信浓川的共183名受害劳工得到每人近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当时记录在册的183名劳工中有60余名劳工现已找到,中方律师正在搜寻其余受害者及家属。这笔赔偿金将交由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托管,成立由受害劳工、中日双方律师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从而形成以受害劳工为主导的、透明的被掳劳工基金模式。

  与签署和解协议同时,中国被掳往日本劳工联谊会及其信浓川分会、中国法律援助团在北京发表声明,均认为“这一和解协议的达成一定程度上安慰了二战期间饱受苦难的被掳劳工及家属,告慰了已逝的信浓川受害劳工的灵魂,更重要的是,这一和解是迈出了全面解决二战被掳劳工问题的重要一步”。

  二战结束前夕,大约有4万中国人被强掳到日本矿山等地,从事残酷的高强度体力工作。从1995年至今,二战被掳劳工提起的诉讼基本均被日本法院判决败诉。

  截至目前,“以非诉手段解决被掳劳工对日索赔”的第一例是西松安野赔偿案。而此次西松信浓川劳工索赔案,西松公司除谢罪赔偿外还“深刻反省”,同时加大了赔偿金额。

  中日两国法律援助团见证了这一和解。中方律师付强认为,此次信浓川索赔和解协议的达成,对于其他中国劳工对日索赔问题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特约理事朱春立认为,此次和解是在日本解决的,日本的社会舆论将会影响政府的态度,在对日本政府的索赔问题上也可能是一定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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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6 18: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顧及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
國政府聯合聲明﹥,考慮到包括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漁業協定﹥在
內的漁業領域的傳統合作關係,為按照制訂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宗旨建
立兩國間新的漁業秩序,養護和合理利用共同關心的海洋生物資源,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經友好協
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的適用水域(以下稱“協定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日本國的專屬經濟區。

第二條
1. 締約各方根據互惠原則,按照本協定及本國有關法令、准許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在本國專
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
2. 締約各方的授權機關,按照本協定附件一的規定,向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頒發有關入漁的
許可證,並可就頒發許可證收取適當費用。

3. 締約各方的國民及漁船在締約另一方專屬經濟區按照本協定及締約另一方的有關法令從事漁
業活動。
第三條
締約各方考慮到本國專屬經濟區資源狀況、本國捕撈能力、傳統漁業活動、相互入漁狀況及其他相關因
素,每年決定在本國專屬經濟區的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的可捕魚種、漁獲配額、作業區域及其他作業
條件。該決定應尊重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的協商結果。
第四條
1. 締約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本國國民及漁船在締約另一方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時,遵
守本協定的規定以及締約另一方有關法令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施及其他條件。
2. 締約各方應及時向締約另一方通報本國有關法令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施及其他條
件。
第五條
1. 締約各方為確保締約另一方的國民及漁船遵守本國有關法令所規定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措
施及其他條件,可根據
國際法在本國專屬經濟區採取必要措施
2. 被逮捕或扣留的漁船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之後,應迅速獲得釋放。
3. 締約各方的授權機關,在逮捕或扣留締約另一方的漁船及其船員時,應通過適當途徑,將所採
取的行動及隨後所施加的處罰,迅速通知締約另一方。
第六條第二條至前條的規定適用於協定水域中除以下1及2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1.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水域;
2. 北緯二十七度以南的東海的協定水域以及東海以南的東經一百二十五度三十分以西的協定水
域(南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除外)。
第七條
一、 下列各點順次用直線連結而圍成的水域(以下稱“暫定措施水域”)適用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
規定。
1. 北緯三十度四十分、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十點一分之點。
2. 北緯三十度、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五十六點四分之點。
3. 北緯二十九度、東經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點五分之點。
4. 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七點九分之點。
5. 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五十七點四分之點。
6. 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二十五度五十八點三分之點。
7. 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七度十五點一分之點。
8. 北緯二十九度、東經一百二十八度零點九分之點。
9. 北緯三十度、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三十二點二分之點。
10. 北緯三十度四十分、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二十六點一分之點。
11. 北緯三十度四十分、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十點一分之點。

二、 締約雙方根據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的決定,在暫定措施水域中,考慮到
對締約各方傳統漁業活動的影響,為確保海洋生物資源的維持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採取適當的養護措
施及量的管理措施。
三、 締約各方應對在暫定措施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本國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及其他必要措施。
約各方在該水域中,不對從事漁業活動的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締約一方發現締
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決定的作業限制時,可就事實提醒該
國民及漁船注意,並將事實及有關情況通報締約另一方。
締約另一方應在尊重該方的通報並在採取必要
措施後將結果通報該方。

第八條
締約各方為確保航行和作業安全,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並順利及時處理海上事故,應對本國國民及漁
船採取指導及其他必要措施。第九條
1. 締約一方的國民及漁船在締約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難或其他緊急事態時,締約另一方應盡力予以
救助和保護,同時迅速將有關情況通報對方的有關部門。
2. 締約一方的國民及漁船,由於天氣惡劣或其他緊急事態需要避難時,可按本協定附件二的規
定,經與締約另一方有關部門聯繫後,到締約另一方港口等避難。該國民及漁船應遵守締約另一
方的有關法令,並服從有關部門的指揮。
第十條
締約雙方為漁業科學研究和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而進行合作。
第十一條
1. 締約雙方為實現本協定的目的,設立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以下稱“漁委會”),漁委會由締約
雙方政府各自任命的兩名委員組成。

2. 漁委會的任務如下:
一 協商與第三條規定有關的事項,與第六條第2項所指水域有關的事項,並向締約雙方政府提
出建議。協商事項包括如下內容:
(1)第三條規定的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的可捕魚種、漁獲配額及其他具體作業條件的事項;
(2)有關維持作業秩序的事項;
(3)有關海洋生物資源狀況和養護的事項;
(4)有關兩國間漁業合作的事項。
二 協商和決定與第七條規定有關的事項;
三 根據需要,就本協定附件的修改向締約雙方政府提出建議;
四 研究本協定的執行情況及其他有關本協定的事項。
3.  漁委會的一切建議和決定須經雙方委員一致同意方能實施。
4. 締約雙方政府應尊重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的建議,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的決定採取必要措
施。 5.  漁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輪流舉行。根據需要,經締約雙方同意可
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本協定各項規定不得認為有損締約雙方各自關於海洋法諸問題的立場。
第十三條
1. 本協定的附件(包括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修改後的附件),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 締約雙方政府可以書面協議修改本協定的附件。
第十四條
· 本協定經締約雙方履行為生效所必要的各自國內法律手續後,自兩國政府通過換文達成協議之日
起生效。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之後有效至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終止為止。
· 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滿時或在其後,可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
止本協定。

·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東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日本國政府代表
            徐    敦    信                   小 淵 惠 三








附件一:
締約各方根據本協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採取以下許可措施:
1. 締約各方的授權機關在接到締約另一方授權機關發來的有關本協定第三條規定決定的書面通報
後,向締約另一方的授權機關申請發給在締約另一方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的本國國民及漁船
許可證。締約另一方的授權機關按照本協定及本國的有關法令頒發許可證。
2. 締約各方的授權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向締約另一方授權機關通報有關入漁的手續規定(包括許可證
的申請和頒發、捕魚數據的提供、漁船標識及捕撈日誌的填寫等手續規定)。3. 獲得許可的漁船應將許可證置於駕駛室明顯之處,並明確顯示締約另一方規定的漁船標識。
附件二:
按以下規定實施本協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聯絡部門為管轄有關港口的港務監督部門。日本國政府指定的聯絡部門為管轄避難港口等的海上保安廳的各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2. 具體聯繫方法在本協定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上相互通報。
3. 締約各方的漁船與締約另一方指定的聯絡部門進行聯繫的內容:有船名、呼號、當時船位(緯度、
經度)船籍港、總噸位和全長、船長姓名、船員數、船難理由、請求避難的目的地、預計到達時
間、通訊聯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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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6 23: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aling0102 发表于 2013-5-16 20:55
中国,琉球。。。。

强烈要求美日两国严格遵守1946年1月29日,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文件
1945年,日本战败后理应遵守战后中国及美国等盟军共同制定的公告/协议/协定/合约等等合法文件::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雅尔达合约/日本战败投降书/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行政命令等5项文件



1946年1月29日,连合军最高司令部训令SCAPIN第677号::

A. 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対馬群岛、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南西)群岛島(口之島除外)約1千近海島嶼礁石


B. 以及美军代中国 托管的各岛屿区域范围:a)韩国现佔::欝陵島、竹島、済州島。(b)日本现佔::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南西)群岛(包含:口之島)、伊豆、南方、小笠原、硫黄群島、及大東群島、冲之鸟礁、南鳥島、中鳥島及其他涵括太平洋諸島。(c)苏联现佔::千島群岛、歯舞群島(水晶、勇留、秋勇留、志発、多楽島)、色丹島[南迁群岛].。




大日本帝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并无条件投降后,由美国及苏联为首的同盟国军事占领。1945年8月28日,第一批盟军于横滨登陆,并设立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1945年8月30日,盟军太平洋战区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也乘军机抵达东京,并成为同盟国最高司令官。1952年4月28日,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结束7年的军事统治;本为中国与美国共管的琉球群岛等地,却因为国共内战/新中国成立/朝鲜战争等因素中断,而由美军单方面托管琉球群岛等




1947年9月23日,在前中華民國国民参政会也曾通过了“对日本和约建议案”,其中指出“日本领土以外之各岛,应适用托管制,琉球应请联合国交中国托管”[但由於中国为琉球的宗主国,则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介入托管要件]。

附注::由于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11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事故在随后对外发言则改正::作今后外交谈判的筹码,国民政府对外则声称必须应将琉球划归中国。


1947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在国民参政会上公开声明“琉球群岛与我国关系特殊,应归还我”。这是国民政府正式公开提出琉球处置的主张。


1948年4月,由国民党把持的国民大会又通过提案,要求合理地解决琉球问题。





总体来看,二战结束后民国政府力图把琉球群岛置于中国的控制之下,或者起码中国应参与琉球群岛的管理。然而,这只是国民政府一厢情愿的想法。事实上,当时的琉球群岛已完全在美国的控制之下,且在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狼狈为奸,警察与盗匪坐地分赃的美国政府决不会把这种控制权交还与中国手中。



盟军最高统帅部司令麦克阿瑟就公开明确表示违背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与日本战败投降书等战后盟国协议在所不惜,对琉球群岛不应有任何形式之集体托管,而只应由美国单独托管;当时的英国家也认为琉球及小笠原群岛应以某种战略托管的方式继续在美国的控制之下。


因此,战后的国民政府是很难按照它的意愿行事的。它对琉球归属问题的主张也只是在国内进行讨论而已,并未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并在随后1948-1950年的国共内战屡战屡败失守各省,节节败退,而终告被新中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后,在各外交内政军事上有所代替..


1949年后,蒋介石团伙政权进而流窜台湾岛,相对的,在对盟军与日本于交涉琉球群岛索回等议题,更显得苍白无力举无轻重..





然而令人感觉意外的自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至今.尚未对琉球群岛做出正式的表态?这是非常值得玩味


所以美日两国一直对外宣称:日本公开自称从1971年美日冲绳归还协议开始计算起,按国际法侵占领土满50年内,无任一政府抗议及声讨琉球群岛主权则视为无人之地放弃.即为2021年日本则取得琉球群岛[含钓鱼岛]的合法主权;而顶多最后美日再单独将钓鱼岛归还中国政府,从而交换整个琉球群岛与东海海洋划界的主权完整性




毛泽东同志:多阅读历史,就能看到未来

列宁:忘记历史,就是意味着背叛

谁在倾全国之物力人力尽是结敌人之欢?只图芝麻绿豆瞪眼的?捡了芝麻掉了西瓜?

琉球群岛包含:奄美/琉球/钓鱼/先岛/宫古群岛及与那国岛/冲之鸟礁等及其附属岛屿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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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16 23: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aling0102 发表于 2013-5-16 20:55
中国,琉球。。。。

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国家领土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永远放弃以军力对外扩张,军事与经济威胁及围困中国,并立即以和平协商归还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及琉球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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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9-25 17: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aling0102 发表于 2013-5-16 20:55
中国,琉球。。。。

邓小平为“香港驻军事件”大发雷霆


选自于人民网:摘自《文史精华》


1984年5月,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香港驻军事件”。邓小平为之大发雷霆。耿飚、黄华两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牵涉其中,前者写出检讨,后者以党票保证;英方谈判团首席代表、英国驻中国大使伊文思紧张得说英语都磕巴;采访黄华的女记者吓得举不起话筒……

 




“我们不能做李鸿章”

  

中英两国解决香港问题的谈判,从1982年9月至1984年9月,进行了整整2年,分为秘密磋商和正式会谈两个阶段。正式会谈的时间是14个月,共进行了22轮。中国与英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迟迟达不成协议的焦点是“国家主权”问题,英国步步为营,我国寸土不让。

  在多次谈判中,我方坚持“香港回归后,国防、外交必须由中央直接管理”。英国说:“不要驻军,驻军了以后,老百姓就吓坏了,都要移民了。”参加过谈判的中国代表团团长、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周南说:“哪有这样的事,你们能驻军,我们为什么不能驻军?”英方说:“我们不一样啊!英国离香港十万八千里,万一有什么事,我们来不了,可你们就在旁边啊!你们不需要在香港驻军。你们在广州、深圳有军队就行了,万一发生香港受到外国侵略的事情,得事先征求港府的意见,立法会同意了,你可以暂时来一下,没有任务了就马上回去。”周南气愤地说:“这简直是荒唐逻辑!”


在驻军这个问题上,邓小平的态度始终是坚定的、一贯的。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福建厅面对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就提出:“我国政府有权在香港驻军。”并强调,这是中国政府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他还斩钉截铁地说:“我们不能做李鸿章。”


1984年4月,邓小平对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十分明确地讲:“1997年后,我们派一支小部队去香港。这不仅象征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对香港来说,更大的好处是一个稳定的因素。”


同月,邓小平在审阅外交部《关于同英国外交大臣就香港问题会谈方案的请示》报告上,又在关于香港驻军一条下批示:“在港驻军一条必须坚持,不能让步。”  在这个高度敏感、高度关注的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耿飚却说了一句模棱两可的话,结果引发了一起严重的政治事件。




邓小平简直喊了起来  


1984年5月15日起,耿飚参加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此之前的3月12日,他参加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按照这次会议精神,耿飚对参加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认真进行了会议发言准备,对需要审议的提案拟好了建议。此后就忙于出席世界议联大会和接待“议联”会员国来华访问的代表团。


然而,在六届二次会议上一次突如其来的采访,却使耿飚陷入了一场严重的政治事件中。  事情的起因是关于香港回归后是否在香港驻军的问题。“两会”期间,香港记者到处采访,打探中央关于香港问题的立场、决定。


据时任香港回归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的周南在2007年出版的《周南口述:遥想当年羽扇纶巾》一书中回忆:“1984年5月,香港一些大的传媒派了一些女孩子来当记者。这些女孩子很难缠,有的还是奉命来摸底的。”前外交部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黄华持同样看法,他在《亲历与见闻:黄华回忆录》中说:“被邀请来的香港记者极想捕捉到一点有关中央对香港回归问题谈判的信息,其中焦点之一就是回归后人民解放军是否进驻香港问题。


香港记者趁人大会议期间香港各界人士同中国高层人士聚集的时机,见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劈头盖脸地提问。”  耿飚就是在劈头盖脸的提问中出了纰漏的。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刘振敏回忆:  有记者问耿飚副委员长:“香港老百姓怕驻军,你们中央是不是一定要在香港驻军?”耿飚副委员长作了含糊其辞的回答:我们可能不一定驻军吧。第二天,香港报纸讲香港不必驻军,是“中国政府的意见”;“中共前国防部长说,香港恢复后,中国将不派军队进驻香港”。一时间,满城风雨。有的认为,关于香港是否驻军问题,中国的政策变了,邓小平说的不算了。  


耿飚是解放军着名将领,解放后长期在外交战线工作,后担任国防部部长、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外交、国防工作作出了贡献,但他一句含糊其辞的话,被香港记者作了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诠释和报道,因而引发了轩然大波。  


5月25日上午,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闭幕大会结束后,邓小平接下来就要与参加两会的港澳代表和委员见面,并安排了记者现场采访。邓小平来到福建厅听取港澳工委负责同志的汇报。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姬鹏飞、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全国政协副主席杨静仁、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许家屯等在场。会上,许家屯向邓小平报告说,耿飚副委员长曾答复香港记者说“可以考虑不派军队进驻”。旁边主管香港交涉事务的副总理插话说:“还有黄华同志!”

邓小平一听就火了,立即对在场的人说:香港的报纸报道,耿飚同志对香港记者说,中国不会向香港派出驻军,还有黄华同志向记者说,将来香港可以派代表参加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他们根据什么讲这些话?



  邓小平越说越激动,到后面简直就喊了起来:“他有什么资格对记者说那样的话?”“以后,有关香港问题,我说了算,赵紫阳总理说了算,姬鹏飞领导的那个港澳办说了算。”

  他决定要在港澳代表和记者面前说清楚这件事情。

  会见开始了。在严肃、紧张的气氛中,大家陪同邓小平慢慢走到人民大会堂东大厅。早已等候在那里的港澳同胞立即起身,热烈鼓掌,5分钟后,警卫人员按照惯例,请站着的其他记者退场。邓小平突然对记者说:“哎!你们回来,等一等,我还有话讲。”

  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周南回忆说:“本来按照规定,邓小平接见各界人士,前边拉着一条红线,记者站在那里拍照,也不许说话,拍完了就退场,然后宾主就谈话了。这次他们拍了照,正退场的时候,邓小平把他们叫住了。”

  邓小平第一次公开谈到在香港驻军的问题,而且采取了一种异乎寻常的方式。邓小平说:“趁这个机会,我要对记者们说几句话。你们出去给我发一条消息,就说耿飚,耿飚讲这个(可以考虑不派驻军)是胡说八道。你们给我辟个谣。”香港记者抓住这个场面在报纸、电视上大肆炒作,闹得不亦乐乎。

  邓小平显得柔中有刚,他特意对记者郑重其事地说了下面一段话:“我国在恢复对香港的主权以后,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这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主权的象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香港稳定和繁荣的保证。

  接着,邓小平的语调提高了八度:“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为什么不能驻军?没有这个权力还叫什么中国领土!

  


稍等片刻,他面对来自香港和澳门的同胞,又平和地解释:“我们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只要按照我国政府的政策办事,香港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真正爱国的、爱香港的人是不会失望的。”



在场的人士对邓小平这一番话无不感到突然。坐在邓小平旁边的中国记协副主席、香港《大公报》社长费彝民曾插话说:“5分钟了,够啦,够啦!”意在请记者离场,制止邓小平再往下说。但邓小平此时显得很激动,似乎不吐不快的样子。  当港澳记者退场之后,邓小平又对港澳代表和委员详细论述了驻军的必要性,还就中英谈判的进程、过渡时期的问题等作了重要讲话。他说:“我们明确讲了,中国要在香港驻军,耿飚讲的有一条是对的,就是香港不负担军费,费用由中央负担,不用香港负担。这在会谈中我跟杰弗里·豪外相讲了,我说,为什么要在香港驻军?香港以后实行最广泛的自治,驻军象征着中国的领土,象征着我们的主权。”  有人问:“香港有雇佣兵、廓尔卡兵,是否可以留在香港?他们不到1000人。”邓小平回答:“这个不行。将来大陆派解放军去,因为象征主权问题。”  




女记者吓得举不起话筒  


邓小平大发雷霆的时候,耿飚还一无所知。大会结束后,他按计划去万寿宾馆会见外宾并准备共进午餐时,突然接到通知,彭真委员长要他立刻赶回人民大会堂。司机和警卫参谋到另一个地方就餐去了。耿飚来不及找自己的车,就近抓了一辆便车,只身赶到大会堂西南门,被告知彭真已经到北门等他了,看来事情十分紧急。耿飚疾步穿过大会堂,脸色严峻的彭真低而急促地告诉耿飚:小平同志发火了。  彭真对耿飚说,香港的报纸发表了关于香港驻军问题的言论,引起小平同志发火。彭真要求耿飚严肃对待这件事情……  当彭真把这一情况告诉耿飚后,他第一个表情就是陷入了“努力回想中”。他与彭真说了10来分钟的话,这时闻讯赶来的警卫参谋已经带着耿飚的座车赶到大会堂北门广场。  耿飚上车后,司机问:“去哪?”因为司机知道,首长是在会见外宾的场合下赶过来的,还没有用餐。耿飚说:“回家。彭真同志叫我这几天哪里也不要去了。”  



黄华也在当天知道了邓小平对他的批评。据他回忆:  事后,一位在场的同志告诉我上述情况。我当天晚上打电话给小平同志的秘书王瑞林同志说:请你转报小平同志,我以我的党票担保,我没有向香港记者说过不驻军的话,希望小平同志查核。小平同志是个正直讲信义的人,他随后向香港船王包玉刚先生郑重说明,黄华没有说过香港回归后不驻军的话,并说:我错怪了黄华同志了。包玉刚先生与我甚为熟悉和互相信任,他亲自向我说了小平同志对他讲的话。小平同志还向陪同他会见外宾的外交部的同志作过同样的说明。原来,黄华在此之前确实接受过香港亚洲电视台的采访,谈论香港问题,但是他并没有就驻军的问题发言。邓小平批评黄华时,采访过黄华的亚洲电视台的一位女记者就在场。她说,她听了邓小平那段话,害怕得连麦克风都举不起来,以为邓小平四川口音很浓的那番话,是指他们发播的新闻“胡说八道”。  



邓小平的讲话起到积极的作用。当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就播出了,它澄清了中央关于香港驻军问题的立场,让“炒作”耿飚答话的香港媒体不得不重视报道。


26日,香港各报均以《邓公宣布在香港驻军》为通栏大标题,在头版发布消息。  对于邓小平的讲话,英国人相当震动。在邓小平发怒的第二天,英方谈判团的首席代表、驻华大使伊文思紧急约见了中方谈判团团长周南。  


周南回忆说:伊文思那天表现得挺紧张,说话都有点磕巴。  伊文思说,听说昨天邓主任在人民大会堂说某某先生胡说八道,英方很关注。伊文思不敢讲出具体人的名字。他说:邓主任的讲话在香港各界引起很大的震动。港英当局还是很害怕这个问题,希望你们中国政府慎重考虑,是不是不一定要在香港驻军。我说:你不要再讲了,我们讲了已经多次,这是恢复行使主权。国防要中央管,就必须在香港驻军。邓主任已经发了脾气,你还讲什么!他说:我是奉政府之命来表示这个态度。我说:你回去就说中国这个立场是坚定不移的,没有谈判的余地他就灰溜溜地走了,从此不敢再提了。  




5月28日,经过反复的回忆和思考,耿飚为此写出了检查。写道:


“费了两天时间,仔细考虑,我确实讲了‘解放军不需要进驻香港,港人也可以不付军费’。这是毫无根据的。一点也没有考虑后果,是一次严重的失言。由于我说了错误的话,政治上影响很坏,使党和国家蒙受严重损失。小平同志对我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我真诚地拥护。今后一定从头学起,提高政治水平,兢兢业业地工作,把小平同志的批评当做座右铭。请丕显同志转彭真同志。”  




没有任何解释,没有一句赘言,也没有强调客观因素,耿飚的自我批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高风亮节的品质和知错就改、勇于认错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外交家的风度,令人肃然起敬。  



由于邓小平的公开表态,记者的及时报道,耿飚承认失言的坦诚,使这场“轩然大波”真相大白,瞬间平息。中英双方在谈判桌上关于驻军问题的“争吵”戛然而止,这是耿飚最希望看到的。



5月30日和31日,第15轮“正式会谈”开始,英国方面不再坚持“反对中国方面‘1997年收回香港’以后行使‘驻军权’”。


但是,英国方面提出希望在拟订协议正文附件关于防务问题的条款时加上“驻军主要目的和任务限于对付外来威胁”。中国方面表示“不能同意”。最后,形成的协议正文和附件,关于防务问题的条款表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政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会上再次谈到香港驻军问题,他说:“我们的同志,主要是耿飚同志讲,中国不会派军队去,这就讲走火了。这个问题已经过去了。”  



11月9日至10日,耿飚主持召开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联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文件和3个附件。  



1997年6月30日午夜,中英两国政府在香港举行政权交接仪式,中国政府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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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中国大联盟 发表于 2013-9-26 11: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4 09:47
毛泽东同志:多阅读历史,就能看到未来列宁:忘记历史,就是意味着背叛

完全可以用香港回归模式(香港是永远割让,有条约。与九龙、新界不同)解决中国琉球中国外蒙等等国土问题。前提是中国的强大军力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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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3-23 20: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统一中国大联盟 发表于 2013-9-26 11:46
完全可以用香港回归模式(香港是永远割让,有条约。与九龙、新界不同)解决中国琉球、中国外蒙等等国土问 ...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北京中央政府即代表着中国各族人民,承续前国民政府所批准的各式协议,当然包含了在“1946年1月29日,由盟军最高司令部驻东京总部所公布的第677号行政命令文件”,此份文件是仅有经由”中美英苏”等国一致认可授权美军去强制并执行“开罗宣言、雅尔塔会议、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等协议,“第677号文件”详细而具体的剥夺日本战后领土范围,

是故至此,往后凡事未经中国北京中央政府签署琉球群岛相关文件,坊间流言均属非法意测造谣,因为中国“前国民政府1949年前”与现行的“北京中央政府”均从未签署放弃琉球群岛的主权的文件,今天日本掩耳盗铃假借美军驻守琉球群岛威慑中国,日本实为无权派遣自卫队军人及保安警察驻守在琉球群岛。


再则,至今日本对于二战期间,其军事侵列中国及其造成中国军民死伤与社会经济财产的等等损失,日本必须有具体行动承担战争犯罪责任,而不是留在口头上“反省”。

日本必须全部归还中国的固有国土,
而不是赖占中国的国土,如钓鱼岛及琉球群岛,
更不能非法干涉中国内政,觊觎联合台湾琉球新疆西藏香港等分裂中国的民独流份子,直接或间接暗中参与挑拨制造分裂中国的言行活动,
更不能企图拉拢美欧俄/印度/蒙古/越南/菲律宾等国,意图在军事经济外交围困或威慑中国,与处处钳制处处颠覆中国政府力求和平崛起的机遇。

简言之:
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国家领土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永远放弃以军力对外扩张,军事与经济威胁及围困中国,并立即以无条件和平协商归还中国固有国土琉球群岛及钓鱼岛等。
日本唯有这样,才是遵循执行兑现1945年《波茨坦公告》与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行政命令规范战后日本领土区域限制"的规定,才是遵守1978年《中日友好条约》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发展中日友好关系


战败后的日本当局唯一出路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8725&fromu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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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3-23 23: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针对日本战后赔偿
第一,尝付货物。(尊重前国民政府协议给予免除)
第二,金钱赔款。(新中国搁置争议给予暂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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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6-22 21: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个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军队共进行大规模和较大规模的会战22次,重要战役200余次,大小战斗近20万次,总计歼灭日军150余万人、伪军118万人。战争结束时,接收投降日军128万余人,接收投降伪军146万余人。

关于八年抗战中国的损失,抗战胜利后,抗战赔偿委员会作出的《中国责令日本赔偿损失之说贴》指出,沦陷区有26省1500余县市,面积600余万平方公里,人民受战争损害者至少在2亿人以上。自1937年7月7日至战争结束,我军伤亡331万多人,人民伤亡842万多人,其他因逃避战火,流离颠沛,冻饿疾病而死伤者更不可胜计。直接财产损失313亿美元,间接财产损失204亿美元,此数尚不包括东北、台湾、海外华侨所受损失及41.6亿美元的军费损失和1000多万军民伤亡损害。此外,七七事变以前中国的损失未予计算;中共敌后抗日所受损失也不在内。经过中国历史学家多年研究考证、计算得出,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共3500多万人,中国损失财产及战争消耗达5600余亿美元。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8月15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1951年8月13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中国人民政府政务院通告,规定9月3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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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7-24 23: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菅义伟:二战中国劳工索赔权问题已在法律上解决
2015-07-24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报道 记者 王欢】据日本共同社7月24日报道,对于日本三菱材料公司与“二战”期间中国劳工受害者拟达成全面和解协议一事,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在24日的记者会上重申了日本政府一贯立场,称“(索赔权问题)已在法律上得到解决,日本政府的立场没有变化”。

  菅义伟称,这是“中国民间有关人士和日本民间企业之间的诉讼”,“政府不便做出评论”。

  共同社称,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作为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的重要标志,1972年9月中日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其第五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然而实际上,中国政府的这项承诺仅仅指的是政府索赔,而并不包括也不影响中国民间和个人的对日索赔权利。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多位领导人对此多次阐明立场。

  长期研究中日战争赔偿问题的中国律师杨清曾指出,根据国际法准则和规定,战争赔偿包括对政府赔偿和对个人赔偿两个部分。被侵略国对侵略国放弃赔偿要求并不影响被侵略国民间和个人向侵略国政府及相关方面提出受害赔偿请求。在侵华战争中,日本的侵略行为是在日本天皇和内阁的指使和命令之下作出的,理应承担战争责任,而其以自己的“国家无答责”为由逃避日本国家国际责任是极其荒谬的。

  有分析指出,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对中国人受害者侵权的行为实施地发生在中国,而且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中国。根据当前的国际私法理论,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根据二战结束后对法西斯战犯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及联合国立法文件的实践所形成的普遍管辖权理论,一国对战争犯罪具有普遍管辖权。

  日本政府单方面刻意歪曲《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的真正内涵,是对中日邦交正常化有关精神的损害和动摇。日方以各种极其荒谬的借口逃避对中国民间和个人受害者的诉讼赔偿责任,是其右倾势力在历史问题上拒不彻底悔悟、极力推卸加害者责任的鲜明体现之一,而这也进一步损害了日本的国际信任和国际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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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7-24 23: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规定,中国最高权力机构是人大,而人大并未审议过建交公报,
因此,中国尚且搁置中国政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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